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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发展之法学方法论之维

  摘要:早期当法学方法论在西方的理论研究中愈发成熟时,在中国则颇为冷清。我国法学研究中缺乏对方法论的重视,使得法学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文通过对法学方法论的定位、体系的简单分析,明晰其基本理论基础。再通过对我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阶段、研究现状的探讨,指出其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通过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方法论,来促进中国法学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法律方法;中国法学发展


  一、法学方法论的定位


  法学方法论就是法学方法的理论化、体系化,要探究法学方法论的内涵,就必须先明确法学方法的含义。方法二字不难理解,故关键又落于“法学”二字,这并不等同于我们平日里所指称的“法学”。德国的法哲学家德来尔说:“法学的用语在德文的语言使用上,虽有争议,但是通常是赋予广义的,广义的法学不仅涵盖了法律科学,还包括法官的、以及法律咨询的法律实务”,狭义的法学专指法律理论。在我国传统理论中,法学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包含了以法律为演绎对象的所有知识体系。法学方法论自西方引进至今,尚无具有权威性、通识性的理论体系,学者们各抒己见,各家观点虽不一致,但尚有共通之处。“法学非理论学科,而系应用科学,非徒凭纯粹的理论认识,即足济事”。王夏昊老师认为,法学方法是指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方法。舒国滢教授则从广义和狭义两层面来区分,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鲁千晓等人认为,广义的法学方法包括法律方法,而狭义的法学方法则指法学研究方法,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方法为指导具体法律适用的方法。


  相较之下,笔者认为鲁千晓的划分更为合理,对于建构法学方法的概念更为明晰,对于法理学造诣尚浅的笔者来说更易理解。


  二、法学方法论的体系


  每种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法学方法论并不是孤立地研究单个的法学方法,而是着眼于从总体上研究所有法学方法构成的知识体系,是所有这些方法的理论概括”。总的来说,一般而言,将法学方法论作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或者将法学方法论定位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顾又将其分为两种具体的、技术的方法,一是法学研究方法,亦即“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二是法律生成与适用的方法。有学者将我国的法学方法论研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哲学层次的方法论,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和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二个层次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第三个层次是法律实践的具体方法,包括裁判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与比较的方法等。笔者认为分为两个层次更宜。第一层次是一般方法论,是哲学层面的方法论,它为法学方法论提供哲学上的依据和论证,起着导向性作用。我们在研究法的相关问题时,对应的便是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视角或探讨方法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哲学观。第二层面是上述哲学观指导下的具体方法,分属于法学不同领域而有相互联系的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构成了庞大的方法群。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法哲学的内容,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法学方法论运用的直接目标是服务于部门法规范的实际应用。王利明教授将法学方法论看作是一个连接理论与实务的桥梁,与司法实践及具体部门法水乳交融。笔者看来,理论研究中,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多以司法活动为研究对象,确切地说,是以个案中的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质言之,法学方法理念主要是研究案件如何裁判。但是,这也并不能将法学方法论等同于裁判的方法,这无疑是将法学方法论工具化,过分侧重于应用法学方法论,导致了法学方法论的畸形发展,特别不利于理论法学的发展,因而有必要重新把科学方法论导入法学研究之中,即法学方法论应由科学方法论与解释学方法论二元构成。并指出,二者并非并重,一般来看在理论法学中以一般科学方法论为重,应用法学中则以解释学为重。


  三、法学方法论与我国法学发展


  (一)发展阶段


  法学方法论在我国的发展可以粗略地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法学方法论的苏联模式。这种苏联模式的法学方法论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弊端,僵化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机械地运用这些法学研究方法,排除西方先进的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二是学术引进阶段,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德的法学方法论开始流入中国,为后来的法学理论的发展创新起到了启蒙作用,开拓了中国法学者的视野。但只是简单地移植、借鉴,主要是解释学的内容,并未涉及到法学方法论的全部。第三,学术发展阶段,有学者也成为西方法学方法论的本土化阶段。这一阶段强调必须注重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这一阶段必须同时重视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引进与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从而使中国法学的传统、重构、解构、建构工作整合起来。


  (二)研究现状与发展前景


  近年来,国内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愈演愈烈,相关论文、专著或译作相继发表,学术界、实务界也召开了系列的法学方法论研讨会。有学者大胆宣称,法学方法论已成为一种“显学”。深刻认识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具有的作用与使命,才能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真正促进中国法学的发展。但是,与西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相比,囿于我国诸多因素的影响,相关研究仍不成熟。郑永流教授形容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现状仅仅只是“10年起步、初见轮廓、内容单薄、体系混乱、外热内冷、流于清淡”。根据郑永流教授的形容,加之笔者的粗略研究,姑且认为我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存以下几个主要问题。首先,多为借鉴,少为研究。用西方法学的概念、范畴、术语以及研究方法来重建我国法学是走向法学成熟的必要阶段,不能称其为幼稚,而且的确值得提倡,因为这是我们的“后发者利益”之所在。然而,其次,未与中国民族精神融合。学者们更多致力于译介西方的著述,从而缺少对中国问题的关怀。像整个法学一样,西方法学的中国化是一个过程,但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何时能得到应该是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针对我国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笔者粗浅提出几点意见以期勾勒美好的理论发展前景。第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学方法论持一种较为狭隘的观念,仅仅简单地把法学方法论看成一元的、没有层次性的单一概念。所谓一元,即局限于法学内部发展法,把法学的研究和发展局限于对法律文本(实定法)的认识上,这决定了主要方法论是解释学方法论,甚或说法解释学方法论一元论。因此,必须注重法学方法论的二元性及多层次性。现在法学界的法学方法论研究仍然是纯学理性的研究,而非实践性的规范分析;仍然是“关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而非法学方法论“自身”的研究;仍然是“法律”之外的法学方法论研究,而非“法律”的法学方法论研究。第二,从表面来看,我国比较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一般而言,仍停留在表层,并无深究,因而使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多流于形式,失去了对法学理论及实践发展的导向功能。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法学中的应用,重视对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尝试,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第三,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论和原则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具体情况展开研究,才能拓展更为宽阔的空间,尤其是近年来法学方法论研究之热,国内部门法学研究中已逐渐重视方法论意识。他们以为法学方法论能够用来指导整个法律实践,但实际上法理学界在研究法学方法论的时候,很少甚至几乎没有展开与部门法学的对话。第四,与中国法治相结合。法治最终建成的标志之一便是法律方法论的成熟。法律方法论是法治得以站来的依托,是法律生命化和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保证。失去了方法论,法治便成为空中楼阁。虽然实现司法公正的条件是多方面的,然而,正确的案件裁判方法、法律思维等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所以法学方法论不得不担起法治建成的重任。本文来自《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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