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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市场条件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其中最为关键的工作就是完善经济法律。在市场条件下,针对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应用,对特定区域内的经济关系进行一系列的调试工作,民商法与经济法既存在差异性,又存在紧密的联系性,两者之间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一方面,民商法是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另一方面,经济法对民商法也有很大的调整作用,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相关概念及理论的了解是研究市场条件下两者关系的基础工作,有利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l民商法。民商法就是民法和商法,民商法是关于个人财产和人身权的法律,人身权就是与个人相关的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权益。总得来说民商法包括与经济法、经融法有关的法律规定,但通常情况下所指的民商法是指与个人财产和人身权相关的法律法規。

  2经济法。受历史背景以及我国的国情影响,经济法在我国成立相对较晚,发展也比较缓慢,在经济法成立初期主要是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法概念实施立法工作,因此关于经济法是否独立一直存在争论。从国家政府的层面上来看,经济法的作用就是保障我国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经济法和民商法是我国经济市场运行的内外因

  1民商法是我国经济市场运行的内因。民商法和经济法是我国经济市场运行的内外因,民商法是内部因素,经济法是外部因素。之所以说民商法是市场运行的内因,是因为它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品关系调节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民商法可以直接地将经济关系表现出来或记载下来。在经济市场的调节工作中,民商法通常被比喻成“无形之手”或“市场之手”,民商法是保障我国经济市场运行的根本原因。

  2经济法是我国经济市场运行的外因。经济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秩序,营造相对平等、自由、公正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在经济市场的调节工作中,经济法通常被称为“有形之手”或“国家之手”,经济法是保障我国经济市场运行的必要条件,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事物的内外因是促进事物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内因是促进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必备因素,外因的作用在内因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发挥,内因在外因的保障中才能得到发展。对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调控工作必须要将经济法和民商法结合在一起,既要发挥民商法的内部调节作用又要注重经济法的外部控制作用。


  三、在市场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相辅相成

  1经济法是控制民商法权利的限度。民商法所倡导的思想是平等自治、诚实守信,但是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民商法的缺陷显露无疑。从根本原因上来看,这些问题都是由民商法的个体权利本位宗旨造成的,个体权利本位的宗旨往往会忽视掉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甚至还会导致私权泛滥的后果。经济法所固有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私权泛滥现象,防止出现个体权利本位理念带来的不良后果,有利于维护经济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2民商法对经济法的控制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对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无处不在,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经济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国家的宏观调控还有可能造成经济市场扭曲,市场主体权利损害的现象,从而造成市场民主秩序的紊乱,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在市场条件下,民商法对经济法具有控制的作用,防止经济法对市场造成损害。


  在市场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两者缺一不可,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保障,是控制民商法权利的限度,避免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民商法对经济法有一定的控制作用,防止国家政府对我国市场的过度控制,防止出现侵害市场主体权利的行为。在市场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相互控制,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四、总结

  民商法与经济法都是时代发展、经济发展的产物,两者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维护经济市场的运行。尽管民商法和经济法有很多的差异,但从市场条件来看,两者的积极作用是相同的。经济法可以使国家的调节作用最大化,实现国家经济的高收益,民商法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及市场的公共利益,在市场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缺一不可。


  来源:资治文摘 2016年11期

  作者: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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