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
1、英国法律构成。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不仅普通人无力查询了解,即使法官、律师使用起来也极为方便。为此,英国半个世纪以来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现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了解每年议会制定法律30~40部。议会立法的程序是:先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下议院和上议院多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女王正式批准生效。而对成文法条款的理解,则由法院判例作出解释。两者互为交叉、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英国社会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另外,英国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因此,它受到这两个欧洲国际组织制订的《1992年欧盟条约》、《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等条约和规则的约束。而且,这些条约自动并入英国的国内法体系成为英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并对英国国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英国还是诸多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加入国。但在通常情况下,这些公约仅适用于英国与其他成员国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而不直接对英国国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产生约束力。公约只有被英国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并入、成为国内法后,才能够被英国法院在判决国内案件时适用。
2、英国法院体系。法院体系自上至下包括:
(1)最高法院。于2005年正式独立设立。此前,最高审判权主要由司法大臣和上议院的11位法律议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行使。法律大臣既是上议院开会时的主持人、上议院的首席法律议员即国家的司法领袖,还是政府内阁中的最高法律长官,同时行使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各级法官的任命或者推荐以及惩戒权。由于司法大臣制度与“三权分立”原则不适应,作为英国宪政改革的一个主要方面,布莱尔首相任内于2003年6月宣布撤销由司法大臣领导的政府法律部门,并成立宪法事务部行使原法律部门的职权,同时积极筹划设立独立的英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05年正式成立。
(2)高级法院体系。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体系中地位仅次于最高法院的高级法院,下设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和刑事法院一审判决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全称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是高诉讼标的额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并受理不服低级法院判决提起的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分为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和家事法庭三个分庭,对不同类别的民商事案件行使平等的管辖权。同时,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割成六个巡回区,高等法院在每个巡回区内还设有巡回法官。刑事法院设在伦敦以及其他90多个主要城市,其法官主要由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的法官和巡回法官组成,管辖一审严重刑事案件和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普通二审刑事案件。其审理案件时,由一名法官主持,实行陪审团制度(有12名陪审员)。陪审团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低级法院体系。包括郡法院、治安法院和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门法院及法庭等。全英现有280余个郡法院,主要管辖该区域内争议金额较小的初审民事案件。英国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由郡法院初审管辖,一律实行独任审判制,并根据争议金额大小等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不同审判程序,以达到从简、快速的目的。近年来,有的郡法院向当事人提供网络诉讼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起诉、应诉、置换证据和开庭审判等,既节省了成本,又提高了诉讼效率。在英国,如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只有取得该法院的书面上诉许可后,才有权利提起上诉。治安法院是是英国最主要的初审刑事案件管辖法院,96%以上的刑事案件由其审理。除少数侵犯儿童和谋杀案件直接由刑事法院一审管辖外,绝大多数轻微刑事案件均由其管辖审理。同时,刑期可能超过6个月或者罚金可能超过5000英磅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亦需先由治安法院预审,然后决定是否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刑事法院。
治安法院的法官设置最富英国特色,共分两类:一类为国家职业司法人员,领取工资报酬,全英仅70名左右,主要在大城市里坐堂问案。另一类是非专业治安法官,全英现有约2.8万名,均来自于不同阶层、种族,一般具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但无需掌握专门法律知识,政府不向其支付工资,仅对审案期间的交通费、就餐费及误工费等给予补偿。之所以设立非专业治安法官,是因为英国认为司法程序中只有审判是公开进行、公众可以参与的。为了保障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能够始终符合社会公众的意愿,便设立了非专业治安法官。治安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由三名非专业治安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一名职业治安法官独任审理,不实行陪审团制度。英国设有专门审理17岁以下少年犯罪案件的治安法院,审理时必须由三名以上非专业法官且至少包含—名女性组成合议庭,不公开进行审理。另外,治安法院管辖继承、拖欠水电气费用、交通事故和各种许可证(如烟酒销售许可证)等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此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设立的特别法院(法庭),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如反垄断法院、验尸官法院、专业法庭和军事法庭等。英国加入欧盟和欧洲委员会后,在解决国内法与欧盟法适用冲突、人权和民主自由上诉案件等方面,亦需受到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
英国的法官一律从律师中选拔,在低等级法院任法官一般需律师执业7年以上,在高等级法院则要10年以上,且一般只有皇家大律师(Queen’sCounsel)才可能成为高级法官。法官在英国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较丰厚待遇。一般而言,作为优秀律师经济方面已经无虞,成为法官后每年又有10万英镑以上丰厚薪水(约相当于2个大学教授年薪),并且法官一般任职到75岁才退休。全英只有1500余名法官,高等级法院法官一般都有皇室授予的爵位,社会地位极高,并成为法律领袖和公平正义的象征。因而,法官极少出现为了蝇头小利而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等问题。
3、英国刑事检察机构。英国于1986成立了独立的刑事检控机构一皇家检控院,与法院一样亦独立于政府,对议会负责。该检控院在全国42个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地的刑事案件起诉工作,但没有案件侦查权。而代表国家在刑事法院或其上级法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控官也由律师担任。
(二)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的律师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集团: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执业准则、资格授予程序和传统文化。
1、事务律师。截至2009年7月31日,英国有145381名事务律师,他们主要办理以下法律事务:(1)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参与项目运作、谈判,审查起草法律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非诉讼业务由事务律师独家垄断,出庭律师无权介入,因为他们不直接与当事人接触。(2)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为简单民事案件撰写诉状、申请令或者答辩状与反诉状,选择专家证人并协助准备专家报告,委托出庭律师并向其介绍案情,陪同出庭律师出庭,负责装订提交给法院的全部案卷资料等。(3)1990年以前,事务律师仅有权在治安法院、郡法院和特定情况下的刑事法院代理当事人出庭,直接行使代理权或者辩护权。后经改革,事务律师亦可以在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出庭行使代理权和辩护权,但只能穿便装,不能像出庭律师一样戴发套、着法袍。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上考核程序复杂,至今获得在高等级法院出庭代理资格的事务律师尚不足700名。
2、事务律师协会。事务律师的管理服务机构是律师协会。全英仅此一个事务律师协会,位于英国最高法院旁的伦敦市中心。律师协会的职责分为管理和服务两大类,具体包括:负责事务律师的执业登记,每年向每名事务律师颁发一次执业证书,这与国内的年检注册差不多。年检的主要考察指标是该事务律师是否参加到了每年16小时以上的职业继续教育、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是否办理了“职业赔偿保险”。协会负责制定事务律师的培训考核规章,监督指导事务律师的执业行为,并设有事务律师违纪惩戒法庭,有权对事务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暂停执业、罚款、取消执业资格和律师资格的处罚。对处罚不服,则该律师可以向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提起诉讼。同时,协会还通过不断制定详细、实用的事务律师执业指南,出版法律刊物,定期举办讲座、研讨会,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网站等形式,为事务律师的执业提供服务与支持。
3、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非英国公民亦有权利合法取得英国的律师执业资格,包括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资格,并在英国执业。由于律师在英国地位高、收入丰厚,一直是青年学子追求的职业,因而竞争非常激烈,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绝不轻松。法律专业毕业生—般要经过3年以上才能获得律师资格,其他专业至少4年,而没有学位者至少6年,且这些学习都收费不菲,许多年轻学子都是借贷参加学习。申请者一般需获得英国的法律学位,包括法学士、硕士或者博士。如果第一学位不是法律,申请人必须另行学习1~3年英国的法律转换课程,并参加包括六门法律核心课程的英国“普通法职业考试”。其后申请者需到律师协会注册,然后学习一年制的以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为主的法律实践课程。该课程既包括由与客户接触、审查起草法律文书、查询利用法律资料等具体法律业务实用技巧,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学习考试合格后,申请者还需要与拟执业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部门、皇家检控院、公司法律部门等)签订2年的事务律师培训合同,协助正式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业务,掌握律师技能知识。培训期间,其年薪从2万到3.5万英磅不等,已相当于英国中等收入水平。2年培训期满,通过律师职业技能课程考试,且培训方认为符合条件的,提请上诉法院民事法庭大法官签发事务律师资格证书,授予事务律师资格。然而,取得律师资格后,如计划从事律师工作,还必须由申请者所在的机构向事务律师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备案,由其颁发“执业证书”从而依法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该资格由英国资深大法官签发。
4、事务律师的执业机构。英国事务律师既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亦有权在皇家检控院、各级政府和公司组织的法律部门执业。2009年7月统计表明,约73.7%的事务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执业,26.3%在其他组织执业,且在事务所和在其他机构之间的转换频度较高。在英国的各种律师刊物上,每期都有大量的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如警察局、税务局)以及公司组织招聘事务律师的信息。公司内部的律师主要职责是办理所在单位的非诉讼和简单的诉讼法律事务,并与律师事务所保持固定联系,在本单位出现较大法律纠纷或者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时,负责委托相关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和督促受委托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工作。由于与事务所律师特别是合伙人相比,其他机构中的律师收入相对较低,因而绝大多数的事务律师都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5、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英国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采用合伙形式(另有极少数个人单独执业),合伙人之间签订合伙协议,按约定分享事务所利润、承担事务所债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分为薪金合伙人和股份合伙人。而非合伙事务律师则分为助理律师和准合伙人。
薪金合伙人并非真正的合伙人,他们每年领取固定的工资,不参与事务所利润分配,也不承担亏损。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中,薪金合伙人通常是刚加入合伙人团队的新人,一般在2~3年以后,便可晋升为股份合伙人。而在绝大多数中小规模事务所中,薪金合伙人占合伙人的多数。在英国的律师事务所里,为了确保服务质量,避免法律纠纷,无论业务由谁承揽、是否疑难复杂,必须由1名合伙人作为责任人,对该业务全面负责,但可能并不具体办理该业务。而且当事人委托事务律师递交给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包括民事诉状和答辩状等,均无需该当事人亲自签名和盖章,但却必须由该合伙人而非普通事务律师签字。
股份合伙人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所有人,他们以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时间长短为唯一标准,按照每年递增的比例,分享事务所的利润并承担事务所的亏损。具体运作方式是,按照股份合伙人数量和各自执业时间,将事务所的年度利润划分成若干等份,每一份是一个点,新加入合伙人享有最低点,然后每执业一年,增加一个点,通常增加25个点即成为股份合伙人。25年后达到了最高点(如50个点),则点数不再增加。我们所参观的阿德尔肖?戈达德律师事务所就是一家事务律师事务所,共有1500余人,在英国有3家分所,共有160多名合伙人,年营业收入近2亿英磅。
准合伙人是少数大型律师事务所为资深非合伙律师在加入合伙人团队以前设立的短期职位,而在绝大多数中小规模的事务所里没有这一职位。助理律师是指事务所内除合伙人和准合伙人以外的全体聘用律师,既包括刚取得执业资格的新入门者,也包括从业多年但尚未加入合伙人团队的资深事务律师。他们通常与事务所签订无具体期限的雇佣合同,如果觉得不满意,提前一个月通知事务所,然后自然解除双方之间雇佣关系。执业4~5年的助理律师年薪5万英磅以上,且每年都会有一定增长,这在英国已经算高收入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服务法案》,目前英国已允许非律师的商业机构向律师事务所入伙,并允许其最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