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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基本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已经公布了,全国人民都以欢欣鼓舞的心情来庆祝它,并将展开广泛的学习和讨论。现在,我把自己对我国宪法草案的基本精神的一些体会写在下面,供青年同志们参考。


  一、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宪法的理论明确指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是为了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

  宪法的每一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


  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总归是反映少数剥削者对多数被剥削者的统治剥削,反映资产阶级专政的。但是资产阶级在它的宪法里是不敢暴露这种压迫和奴役人民的阶级本质,它反而把宪法说成是代表“全民的意志”,并规定一些骗人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事实上,在生产资料由地主资本家所掌握的制度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毫无保障的。劳动人民只有被剥削的权利,只有失业、贫困、饥饿的自由。因此资产阶级宪法是十分虚伪的,而且在结构上是支离破碎的,不成为科学体系的。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苏联一九三六年的宪法为典范,是最民主的宪法,是以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为基础的。它巩固着工人阶级专政,巩固着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胜利。社会主义宪法,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宪法的理论,明确地宣布宪法的阶级本质,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是属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国家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且用享受这些权利与自由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来保证它们的实现。苏联的宪法使得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宪法的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完整的科学。


  我国的宪法草案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宪法的理论,结合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时期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在宪法草案中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不断地发展和扩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改造非社会主义所有制,逐步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唯一的经济基础;逐步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对於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也规定了逐步扩大必需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它们的充分实现。因此我国的宪法草案是为了巩固有利于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这些原则的规定都说明了我国宪法草案与资本主义宪法根本不同,而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的类型的。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由于具体条件在各个国家有所不同因而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是实质上,任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体现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动人民的意志的。因此,虽然我国的宪法草案与苏联宪法还有某些差别,但这些差别仅仅是反映我国过渡时期的特点,在本质上是与苏联宪法一致的。


  二、从法律上保证我国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实现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后建成社会主义。这是我们国家和全国人民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共同愿望。宪法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将来宪法草案被通过后,它就将成为全国人民所必须遵守而不得违背的法律。这对于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将会起巨大的保证和推动作用。


  宪法草案并指出了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内部的和外部的条件。就是:依靠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依靠我国各族人民的友爱和团结;依靠和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牢不可破的友谊,以及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

  宪法草案也规定了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道路。它规定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


  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对非社会主义所有制,指出具体改造的道路:对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国家指导和帮助他们增加生产、改善经营,并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合作社,通过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组织形式,引导它们过渡到完全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组织形式;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则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资本主义工商业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为了实现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以及对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要求工农业等各种经济部门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生产,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求改进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因此宪法草案中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来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

  实现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需要全国人民发挥更大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劳动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因此,宪法草案规定:劳动是我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事情,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毫无疑问,所有这些规定,都将十分有力地保证国家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实现,逐步地把我国建设成为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


  三、从法律上巩固了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

  新中国本来是民主的。宪法草案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主制度和原则,则进一步发展了国家的民主化。这对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完成对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宪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的国家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只有努力巩固人民民主国家,才能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和领土主权完整,并组织一切社会力量,团结全体人民,来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任务。

  我们国家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是人民自己的国家。宪法草案将我们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了。宪法草案规定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没有任何一个机关的权力可以和它相比或在它之上可以来约束它;全国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无例外的都要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国家的一切重要事情,都要由它来决定;国家的高级官员都要由它决定、选举和任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除了没有立法权外,它是各个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还有权依照法律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了国家的主人。


  宪法草案规定,我们的国家机关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代表由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国家机关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制度,这样就保证了中国人民政治上的统一,充分发挥工作效能,从而有效地动员和组织群众,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任务的完成。


  总之,我们从宪法草案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是从上而下,从下而上的贯彻着民主的精神的。

  此外,我国宪法还确认了公民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并且还规定了逐步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物质保障,使公民能够真正享受到这些权利与自由,因此,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进行,我们权利与自由的物质保障将不断的得到扩大和发展。这一切,都是在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中找不到或者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当然,公民除了享受各项权利外,也要负担一定的义务。在我们国家里,权利和义务是一件事情的两面,只有我们诚实地履行了这些义务,才能使我们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以及享有这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障不断扩大。国家的民主化是和国家的工业化有密切关系的,宪法草案巩固了国家的进一步民主化,必然会进一步发扬人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


  四、从法律上加强了各民族的团结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反动统治下,各少数民族是根本享受不到任何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有了根本的改变。我国各族人民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现在,宪法草案中又将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宪法草案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都有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宪法草案并且规定了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

  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同时还指出了国家在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将照顾各民族的需要,而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

  这一切规定,就保证了我国各民族在平等、互助的基础上,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社会。


  五、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它的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在我国建国初期,曾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几年以来的实际生活证明它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几年来,我们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已起了深刻的变化,有了很大的发展。因此,我们的宪法草案,一方面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它的发展。


  宪法草案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就是说,共同纲领中所规定的各项根本原则,在宪法草案中,都被肯定下来了。例如共同纲领的总纲,以及有关政权制度、经济制度、民族关系、人民的权利等主要部分,经过几年来实行的结果,证明是完全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的,并且已获得了显著的成功和效果。现在,这些根本原则都在宪法草案中更加巩固起来。


  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就是说:共同纲领中有些已经过了时的规定,或者可以在宪法中省略的就不再写进宪法中了;(举例说,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实行土地改革,现在在全国除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已完全实行了。所以在宪法草案中就省略了。)共同纲领中原来已经有规定的,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政治上、经济上和其他方面,已取得了一系列的新胜利,原来的规定已有发展,有了新的内容,现在就把它补充到宪法草案中去;(譬如共同纲领中原来说,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但几年来,在我国已出现了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对于这一点,宪法草案中就重新作了说明和规定。)宪法草案中有些规定是共同纲领中已有的,但是现在更加完备和具体了。(例如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于国家制度等的规定,都把共同纲领中的一些根本原则,大大地发展了。)


  总之,宪法草案不仅仅巩固了我国人民革命成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新的胜利,而且反映了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指明了我国人民为实现这个愿望而奋斗的具体道路。它将成为我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而奋斗的旗帜,将成为动员、鼓舞全国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力武器。

  中国的青年都在渴望着社会主义的到来,并正积极地献身于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更给我们以明确的目标和依据。因此,全中国青年都应认真学习宪法草案,掌握它的精神实质,并向全国人民进行广泛的宣传,进一步发挥政治积极性和劳动积极性,为建设我国成为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来源:中国青年 1954年12期

  作者:杨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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