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公共管理视角分析
公共管理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管理,是对食品从源头阶段到消费者购买到手中这一阶段的全程管控。就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各国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主要从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特征出发,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改革提出对策和建议。
1对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评判
政府是整个国民食品安全体系的最重要监管者。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但即便如此,食品安全事件仍频频发生。
就现阶段政府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管控而言,一方面可以看出政府对于食品安全管理欠缺经验,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多头管制导致权责不明、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维权难等问题,总体表现出食品安全政府管理水平较低,管理效果不理想。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上暴露出来的管理缺失、监控失灵已经大大影响了公众对于食品消费的信心。
2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失败”论
食品不同于桌椅板凳,更不同于电子产品等,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食品的安全、品质会随着时间一点一点的流逝不断地下降、变质。同时,食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存在着较短的周期性,从而使得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难上加难。所有的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政府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时做不到尽善尽美,甚至满足不了公众的要求。
2.1政府的监管做不到时时监控
我国人口众多,是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面对国民每天所需消耗的巨大份额的食品,从行政成本上来说,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可能做到时时监控,在很多时候,必然出现监控的漏洞。
2.2公众对亚安全食品难以维权
每个人每天都需要摄取各种各样的食物,而人们在摄取很多亚安全的食品时,其本人是很难发现食品存在问题的,而实际上这些摄入的亚安全食品,是会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从技术层面上来讲,政府的相关检测机构也很难断定这样的食品是否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导致这类事件的不了了之。
2.3多源头导致的政府监管真空
从食品的监管源头上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人也多,必然导致监管难度加大。另外,从更大范围来看,食品生产从简单的手工作坊到现代高科技方式同时存在。正是由于这种非集中、多点式经营的模式,造成了对食品安全的管理难度加大。
3公共管理视角下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反映了当前公共管理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不足。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加强食品安全监控管理是一种必然选择。虽然作者认为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失败”论,即政府的任何监管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但对于如何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分析深化我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措施,作者主要持有以下几个观点。
3.1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个体户、企业等的检查做法,主要是采取上门巡查的做法,这种面对面的检查方面,容易产生“通融”思想,更有甚者还有可能出现寻租现象。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创新做法,探索更为客观的检查评价机制,使对食品安全的检查再也留不出“法外留情”的空间。
3.2政府要积极推进权责更明晰的责任体系建设
确立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是当前我们进行食品安全管理建设的重要环节。需要对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部门进行明确的分工,权利和责任都要落实到个人。明确的责任主体能够使我们在问题出现以后及时地做出应对和反应,并且严厉的惩罚制度能够加强单位和个人对于安全问题的事前监管,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3.3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条文急需进行健全和完善
在我国,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行的和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这些法律条文都过于原则,没有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造成其中的处罚措施难以有效执行。因此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以外,各级政府部门还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对自己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管理进行规范和调节,才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3.4政府要重点解决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客观来说,正是由于公众对食品信息的不了解,才导致了对政府监管和企业生产、农户销售的不信任。首先,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由于与政府监管的博弈,他们的生产信息,往往是不对外公开的。而政府通过检验、抽查等方式获取来的信息,又缺乏在公众范围内广泛传播的有效渠道。上述2个方面的效应叠加,最终导致了公众对相关信息的缺失。建议政府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布,进一步提升公众的信任度。
3.5政府要大力加强食品安全公众维权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管理,单单依靠政府机构的8小时运作,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还需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督。第三方主要是市场、公民、群众。要确保第三方监督职能得以正常发挥,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一定的部门机构,第三方的投诉和质疑可以通过多样的收集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并且这种投诉和质疑应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使之科学、有效地运作起来。
作者:叶勇等
第2篇: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探讨
动物源性食品作为人类食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日益成为公众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一个国家、地区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是动物源性食品的人均占有量。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主要农产品供求关系进入食物相对过剩阶段[1-8],食物结构转变为粮食、肉、蛋、奶、果等复合型食物结构,并正在由主要解决食物数量安全问题步入倾向于注重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展时期[9-14]。现阶段,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高质量生活的追求也越来越强烈。这其中就包含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需求,并最终导致这类食品的需求呈逐年增加态势,但是,与此同时,也伴随着瘦肉精、氯霉素等具有较强毒副作用和高残留兽药的大量使用[9-24],加之禽流感等各种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药物不可避免地被大量应用,这些都最终导致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
1郎溪县畜牧业现状
郎溪县地处安徽省东南边陲,长江三角洲西缘,皖、苏、浙三省交界处,全县农业总人口28.4万人,占总人口的82.9%。2014年,全县生猪饲养量约13万头,年出栏家禽500万只,肉类总产1.2万t,禽蛋总产0.75万t。并且随着养殖业的发展,逐步呈现规模化养殖趋势,以家庭农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养殖情况为例(表1、表2)。畜禽类家庭农场认定规模为家畜养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0只以上;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规模化养殖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从表中可见,郎溪县规模化养殖稳步提高,郎溪县畜牧业在养殖量及养殖规模上都在不断发展,在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的潜在危险也在不断增加。
2畜牧业发展过程中药物残留的危害
2.1对环境的影响
随着人类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消费需求的增加,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添加一些药物来提高畜牧业生产力,这其中包括动物饲料。动物饲料指各种鱼虾、昆虫等活的饲料,以及蝇蛆粉、蚕蛹粉、肉类和鱼粉、鸡蛋、奶粉等。饲料原料生产存在化学性或微生物污染,或发生霉变,或添加过量微量元素,使用违禁药物等问题,动物在食用这些饲料后,会从饲料中获得铜、砷等化学物,这些物质以原形或代谢物的形式随排泄物(如粪、尿等)排除,留于环境中,并在环境中蓄积、转移、转化,最终影响人类健康[1-5]。此外,对动物用药后,也会产生药物残留,其中有一部分会随动物的排泄物等途径在环境中集聚,进而产生累积,危害环境。
2.2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因素最终危害消费者人体健康。摄入含有残留药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动物源性食品,可能会出现急性中毒反应。动物源性食品若含有激素残留,被人食用后,会影响人体的激素水平。残留药物会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尤其是牛奶中青霉素类和磺胺类的药物残留,轻者造成皮肤过敏,重者水肿和休克,甚至引起死亡[1-5]。残留盐酸克伦特罗等兴奋剂的食品则可引起人心血管系统疾病,残留氯霉素或磺胺类药物的食品会破坏人体造血系统。喹诺酮类残留越来越严重,人类直接食用这样的肉类产品,通过生物链的形式间接在人类的体内残留。当人们长期食用含“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药物残留的动物源性食品时,这些残留物便会危害人体,或在人体中蓄积,最终致癌、致畸、致突变。
3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3.1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虽已在动物产品、畜禽产品、动物疫病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饲料添加剂等方面逐步建立了一套质量标准体系,一些标准甚至等同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但这些标准中只有较少部分涉及质量安全问题,而且标准本身质量不高,无法与国际接轨[1-10]。目前,在有些地方,动物产品常规检疫主要靠普通光学显微镜和感官检查,这就给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带来隐患。一些县级机构更是缺少先进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这些都严重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2动物源性食品的污染
3.2.1兽药残留。如果过量使用兽药,就会导致药物残留在动物体内,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食品被人类食用后,易使人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过敏、畸形、癌症等,造成人类病原菌耐药性的增加,给临床诊断疾病带来难度,甚者危害生命。除此之外,不当或非法使用药物(国家禁用药物)也会产生不良后果。虽然郎溪县养殖业已呈现规模养殖趋势,养殖环境符合要求,生产管理更加规范化,但大多养殖户属于小规模、分散性,由于存在侥幸心理和长期的使用陋习,存在过多过滥使用兽药、不按规定剂量、范围、配伍和停药期使用兽药的问题,为食品安全留下了隐患。
3.2.2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的污染。由于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不达标、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二次污染。由于部分地区的屠宰场规模小,受限于场地设施设备,屠宰、贮藏等条件欠佳,不能及时处理加工后的污水、粪便、废弃物等,便会产生二次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未采用专门的冷藏运输工具,如敞开式运输,不仅污染环境,同时可能受到外界不洁环境的污染,也可能因气温条件影响发生肉品腐败变质[1-10]。
3.2.3动物疫病。据统计,全球已知300余种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其中有100余种为人畜共患病。由于动物防疫基础较薄弱、动物疫病复杂多样、防疫制度不甚科学以及利益驱动等原因造成了部分动物疫病依然存在[1-6]。
3.2.4饲料受到污染。饲料霉变或受到污染直接影响动物健康,间接影响人类安全,很多病原微生物可以通过排泄物、水、空气等污染饲料,这些被污染的饲料进入动物体内后通过其产品将病原微生物转移给人类[1-5]。饲料饲草中的农药(主要包括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等)残留严重。食品、饲料中的农药残留物可随食品、饲料进入人、畜机体,危害人体健康和降低家畜的生产性能[1-7]。
4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措施
4.1严格管理,完善机制,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加强疫病防制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关键,2014年,郎溪县共免疫家禽禽流感457万只(规模养禽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家禽禽流感总体免疫密度达到99.8%;全县家畜口蹄疫免疫10.6万头,免疫密度达99%;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8.7万头,免疫密度99.6%;鸡新城疫免疫407万只。并积极开展疫病监测工作和消毒灭源专项行动,下发消毒药品190kg,消毒行政村92个,消毒规模场170个,消毒交易市场66个次,消毒屠宰场9个次,消毒检查站82批次。
4.2充实队伍,严格执法,加强对养殖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开展一系列专项整治检查活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定点屠宰场由派驻检疫员实施同步检疫,做到了随宰随检、有宰必检;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使其在堵截疫病传播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4.3加大宣传力度,从畜牧生产环节控制兽药残留量
通过各种媒体以及结合科技下乡活动,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动物性食品安全知识,让广大饲养者认识到兽药残留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同时,结合郎溪县养殖现状,开展帮扶活动,推广“标准化养殖技术、生态养殖技术、信息管理技术”三大技术。
5结语
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对保障人类食物安全具有重大意义。随着郎溪县畜牧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为提高畜禽产品动物卫生质量,增强畜禽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11-14],应适时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完善的动物卫生制度和标准。
作者:吴虹
第3篇:浅议网络销售食品安全问题
一、网络销售食品相关概念界定及现状
(一)相关概念界定
日本学者一般将食品安全作为食品卫生的上位概念,有的学者认为,食品安全就是通过食品的“营养”、防止食物中毒方面的卫生以及无化学物质污染等狭义上的“安全”三个因素,来实现食品“平安而无暇的状态”。换句话说,食品安全包括三要素:营养、卫生和狭义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外延区别于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食品卫生是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适宜性所必备的一切条件和措施。食品质量是指食品所具有的安全性状、营养性状和外观性状,且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程度。相比较来看,食品质量关注的则是食品本身的使用价值和性状;食品安全不是以食品本身为研究对象,而是重点关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产生的影响,食品安全仅是食品质量所具有的安全性状。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是指经过或者没有经过质监部门的生产经营或流通许可的具有一定场所生产或者销售食品的从事网络电子商务的生产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与消费者建立交易关系,通过快递形式交付的食品能够实现消费者最基本的食用目的且对人体健康没有实害或者威胁性因素。
(二)网络销售食品的现状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渐普及,更多的年轻上网群体会选择这种快捷的方式,“动动手指”即可购买包括小吃零食、婴幼儿奶粉、乳制品等食品。另外,网上购物相对来说也物美价廉。食品与普通的网购商品不同,它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网购者由于无法亲自检验食品的质量,只能凭卖家提供的图片和文字介绍对食品的品质进行判断,如果卖家存心欺骗,网购者就会很难识破。网络购物是一把双刃剑,给消费者带来时间和选择的便利之外,同时也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1)网络平台上的销售者进货渠道不明、食品储存方式不合格。(2)以假充真、售假过期和劣质食品。(3)长途运输导致食品包装破损散漏,发生变质,不能满足购买者的消费目的。(4)受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地域性制约,买家的维权行为往往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即使有个别选择向消协投诉的,也因为经营者未提供真实身份、真实地址而不了了之。
二、网络环境下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分析
(一)定性分析
网络食品经营者为了能在网上众多店铺和同类产品中脱颖而出,经常冒充名牌或者用类似商标的形式。“网店是否是其真身”,不排除“挂羊头卖狗肉”者。因网上销售多属个人行为,一方面,消费者很难“分辨真伪”;另一方面,食品会在购买、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消费者既不能实体接触到食品也不能察觉到食品的质量或者卫生情况,只能通过聊天工具与卖家联系和其他买家的评价来考察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预期。只有购买的包裹寄到网购者之后,网购者才能切实判断食品的真伪、食品的质量安全情况。如果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那么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消费者保障权益的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四,其一是行为人具有加害行为;其二是受害人具有损害;其三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四是行为人具有过错。可以说,与传统食品生产、销售的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网络生产经营者借助网络这一虚拟平台,其实质却是一样的市场交易活动。网络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抽检,却能够直接在网上注册成为商家进行销售,如果其自产自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则很容易在与购买者交易之后才能发现购买的食品具有安全隐患。如果网络食品销售者的过错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那么网络销售者的行为应当构成民法上的侵权,且应当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赔偿方法。
(二)原因分析
1.立法空白。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为止没有出现像“三鹿牛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是一旦商家突破道德底线和网络销售的监管,造成的食品危害将会不可估量。此外,《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监督的对象。对于网上销售的食品的监管主体法律也没有规定。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质检等部门,往往对网络销售食品的态度都是“不在管辖范围之内”。我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对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条件审核而发放的许可证,但对于在网络这一虚拟的平台进行食品销售的经营者是否需要经过许可,法律没有规定。
2.网络准入门槛过低。我国对食品生产实行准入制度,但在网络食品销售大军中,商家们多用各种噱头的广告和精美包装来为产品代言,而对于该产品的安全保障“身份证”——由质监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无,消费者们并不那么重视,主要看卖家信誉度和买家评价。
开设食品网店对经营者身份、所在地址的真实性无法准确核准,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经营者绝大部分无营业执照,更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一些网络经营者透露,只要简单填写一些资料,网站审核一下就可以通过了,“审核不严格,一般商家复制一下别人的材料也可以通过。”说明卖家的准入门槛过低,导致网络经营者们鱼龙混杂。
3.行政执法机关审查缺位。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逐渐呈现出传统食品门店销售模式和网络销售模式竞争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我国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目前还处于真空状态,食品安全会存在现实的风险,有必要加强对此领域的经营者资质进行流通许可管理,应当规定只有办理了流通经营许可证才可以从事该项食品在网络平台上的交易活动。实践中,监管部门往往不重视对网络销售的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的监督,从进入市场流通之前,往往生产者就没有生产、销售的许可,导致网络销售食品良莠不齐,消费者在选购时难以直观辨清品牌的真实与否、质量是否有保障。
4.网络食品交易信息不对称。网购消费者能够掌握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它们获取的直观信息无非是商品寄到之后通过味觉和视觉能够直接闻得到、看得见的包装上的食品生产信息,却不能获得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有关信息。网络平台是虚拟的,也导致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交易方,掌握着食品质量和价格的绝对信息,“理性经济人”的利己本性决定了其会利用信息优势地位,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自然会尽可能的以降低产品质量的代价来减少成本,隐瞒食品安全隐患,转嫁风险成本,牟取利益。消费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掌握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在收到的食品有过期、变质、泄漏的情况下,一般只能通过向卖家反馈质量信息,相互协调补救措施,如果遇到不诚信的卖家,消费者一般就只能申请退货来挽回损失。
三、保障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网络销售食品的法律适用规则
在现有的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中,并不能找到与“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食品”相关的法律适用,实践中也鲜有相关裁判的案例,但是,面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应当更大范围为保障消费者找到法律维权的依据与途径。
首先,消费者与网络上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如果生产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那么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的违约规定。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商品”应当包含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如果生产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或者在经营者明知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赔偿数额。再次,网络销售的食品与传统形式销售的食品并无实质差别,应当将网络平台上销售的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范围内,按照第146条的规定,如果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能够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的赔偿金或者3倍的所受损失。最后,还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食品药品纠纷解释》第9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1)不能提供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的联系方式的,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监管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的监管主体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管理局、质检局等管理部门,建立权责统一,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监管机制。
其次,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组织网络监管业务培训,建立起一支能够适应需要的网监队伍。建立在全国范围内数据共享的省级工商机关网络监管平台,采用技术手段排查网上无证经营食品行为,一经发现,即刻通知网络交易平台停止其经营行为。
最后,加强网络市场巡查,加大网络经营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网络市场交易行为。把监管责任落实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督促其对现有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清理。
(三)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从有关食品安全控制的实践看,对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食品安全链上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为的规范,另一个是对消费者(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这两个手段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取得瞩目的效果。
首先,网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硬性规定,在加工、制造、存储、销售等流程做到保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强化内在的道德化利益观,不能损人利己,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具体如:在网店主页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等。
其次,食品安全教育主要是为了解决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缺乏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积极开展网络消费教育,普及网络购物安全知识,努力维护网络消费安全是重中之重。
最后,政府存在的价值就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由于政府具有公信力,应当及时地通过广泛地渠道向消费者(公众)披露网购食品安全信息,让消费者获取辨认劣质食品、假冒食品的知识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急救知识。
作者:陆永博
第4篇:基于网络监管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浅析
食品安全是指该食品符合其应该有的营养方面的要求,无毒无害,不会引起任何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危害,如一些急性、亚急性以及一些慢性疾病。食品安全也是一个涉及在食品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并降低其安全的风险的学科。食品安全的内容包括很多个方面,如生产和经营的安全,还包括使用过程和结果的安全,也包括对未来人类健康的安全。曾在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发表重要讲话:“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可见,食品安全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确保食品安全,需要政府与企业及消费者三者结合,共同努力搭建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提高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讨论的针对性,提高其实用性,并从企业的道德、消费群体的行为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打造一条绿色安全的食品供应链。对于网络监管下的食品安全的讨论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我国出现食品安全的主要类型
(1)食品原材料的问题,这类问题在食品安全中是最严重的,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食品生产中添加一些非实用性的原材料,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如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2)食品处理方面,黑心商家为了食品的好卖相、增长保质期等使用有毒的添加剂等,致使消费者使用后中毒;(3)食品生产中加入有毒的物质、菌量超标等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4)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还有一些婴幼儿食品的营养比例不合格,达不到相关要求。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管理部门执法不严有关。
2当前我国食品管理方面的现状
(1)我国目前使用的食品安全管理的体系主要以政府监管为主体,多个部门联合辅助,将管理的环节分段实施,政府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卫生部、农业部、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这些部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为我国食品的安全把关,国家的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起到协调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生产;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食品的流通安全并维护食品交易秩序的规范性,审核食品生产者、个体经营者的营业资格;食、药品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餐饮质量方面的监管;国家农业部主要对我国所有涉及到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如农林牧渔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这种分段监管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2)但是,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的要求的日益提高,当前我国食品监管的模式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还需寻找新的更加有效的途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些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当下在食品监管方面存在的现状:①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容易使食品经营者钻空子;②当前我国监管的主要部门较多,职责分工不够明确;③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力度不够甚至不严格,使得那些违法者意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另外,一些监管部门的管理措施脱离了社会实际,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针对目前食品监管的这些现状,建立一支食品安全监督的社会管理队伍是个不错的选择,利用社会的力量,让消费者主动参与到监管队伍中,使之与政府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3针对这一现状,一种新的食品安全模式诞生——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网络治理的模式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最初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最早被用于公共服务的部门,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词也不断被赋予新的意义,不断被用于新的领域,进而协助政府部门对一些领域的管理效果。
(1)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它自身的特点:这一模式的顺利实施和启动,需要政府部分思想上的转变,不能沿袭传统的思想,应该更多的建立与社会各种组织间的合作关系,形成一个同盟间的网络体系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它的特点就是:①相互信任的协作模式,整个网络体系中的个体之间的信任度是网络治理的关键,也是网络模式建成和运行的前提。②这个模式需要各成员之间进行协商,网络监督管理需要将承包商运行其中,他们对网络的安全承担一定的责任,他们在管理公众事务方面与其他组织有着相同的机会,可以针对一些问题公开交换相关信息。③达成公共价值的共识,这是网络监管的基本需求,要求大家较少的干涉项目的管理,各组织都更多的去关注公用价值,这是网络建设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政府与各社会组织进行沟通及合作。④有共同承担风险的意识,这样把各组织的利益联系到一起,促使大家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的问题。⑤具有网络集成能力,是网络监管的核心。
(2)网络监督管理有着其自身的优势,即这种模式对发展当今社会低碳环保型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并利用网络舆论加强社会食品安全或其他方面的监督,使社会朝着安全、环保、绿色的方向发展。
4通过一起奶粉事件了解食品安全网络监管
2008年6月-9月,兰州“三鹿奶粉”奶粉中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肾结石事件,引起了国家食品卫生部和质检总局的高度重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严惩这起事故的制造者。随后全国都进行了乳制品检查,多个厂家尤其是名牌产品都被检出含三聚氰胺。这起事件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许多政府部门和执法部门都被查处。
在这起事件的调查过程中,食品监管网络的各行动者基本上都显现出来了。这个食品安全网络的行动者主要包括政府、各种协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这起事件也反应出了各行动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的职责。
(1)中央部门,国家的最高机构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并调动下属机构介入调查,各负其责,如公安部、监察部、卫生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
(2)地方政府机构,三鹿事故发生后,各地方政府做出严厉批示,追回有问题的奶粉,召开紧急会议,调动地方各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工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2~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3)相关行业协会的介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事故发生后给食用过此奶粉的婴幼儿进行免费体检,并开通24小时投诉电话,律师协会也开通了法律咨询热线。
(4)媒体的报道引起国家和政府对事件的关注,推动了相关部门对问题奶粉的清查力度。各大新闻和报纸对此事件相继进行了报道,互联网对此事件的评论也不计其数。媒体网络的曝光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造成的舆论力量可以促使国家中央层面的介入,加快事件的解决。
由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国家、政府、各社会力量就组成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5我国食品安全网络监管问题分析
网络监管模式在国外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下还总是问题不断,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5.1政府方面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政府为主体,多部门分段实施,这种制度本省就存在缺陷,各部门在执法时相互之间衔接不上,容易造成监管的漏洞区域,使整个监管的网络遭到破坏,例如:
(1)政府不能将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岗位,这种现象还是由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不能进行的有效的协调,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环环相扣,造成管理上的缝隙,投入不少,收效不高,这些都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效。(2)我国政府各部门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比较落后,食品质量的检测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环节,但一些部门的检测设备落后,甚至还不如企业的设备先进,科技水平达不到标准要求,更有些部门对食品的质量检测只是做做样子。这些主要也是由于国家对检验检测机构缺少相应的法律制约。(3)我国的食品安全监测通常都是发现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后才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才去想办法解决,缺少食品安全的预防意识和相应的政策机制,只是表面治理,不能长期执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4)一些执法部门在利益的驱使下破坏监管的网络,有些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对一些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其在市场上流通,造成严重后果后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
5.2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优势
在以政府为监管主体的形式下,一些社会力量还没有真正加入食品的安全监督中,目前其机制还不完善,社会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等。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过程中经历的环境相当复杂,只有国家监督显得力不从心,所以还需要这些社会力量积极的参与到其中,以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的高效性。社会力量中消费者是一个大的群体,也是一直处于劣势的群体,从消费者就反映出了网络监管的不平衡性,有些消费者买到劣质产品多数自认倒霉,不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权,出现事故的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求救有时往往无果,必要的时候媒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社会或政府部门却忽略了这两大主体。
5.3法律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力度不够甚至在有些环节中是空白
目前食品安全的基本法规是《食品安全法》,这些法规尚不完善,有些相应的法规比较落后,有些监管环节在法律上是空白,让那些不法商贩钻了空子,如那些最基层的小作坊,对它们的监管在食品法中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点,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将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节包含其中;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不全,还存在很多漏洞;食品安全法规在有些地区和部门执行不到位。
总之,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为网络中各部门之间的力量悬殊,不平衡;网络各主体之间没有一个健全的联系方式;网络中的各部门的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
6面对已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网络监管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完善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还要依靠法律,法律对公民和政府各部门都起到约束作用,在整个网络监管体系中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职责和权利,是整个网络系统有效运行的法律保障。法规要规定网络中各主体的具体责任,如国家食品的安全机构、地方政府以及食品企业的具体责任都要具体要求;法律还要完善各监督部门的监督体制,尤其要重视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2)提高网络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这些网络主体中处于最劣势地位的是消费者,法律应健全他们相关的利益保护机制,政府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后,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
注重培养消费者的监管力度,既能保护其自身的利益,也能帮助政府维护食品安全,节省政府部门在打假上的消耗。首先要增多消费者信息的方式,加强其监管的力度;采取多种方法着重培养一些相关行业的协会组织,使他们在网络监管中发挥有效作用,提高他们的地位。
(3)加强整个网络监管各主体道德方面的责任,仅用网络手段维护网络监管的运行时远远不够的,这个系统还需要道德的支持,所以还应加强各主体道德的建设,法律和道德建设同时进行。
(4)增加网络监管各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处理好食品安全网络中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他们之间相互合作,为他们创造一个相互信任的环境,是整个食品网络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
作者:王白秀
第5篇:食品安全问题冲击下的消费者心理特征
一、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涉及生产、流通、仓储和销售四个过程。
在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情况下,许多领域的研究人员都试图从不同的视角来解读如今的食品安全乱象。周清杰认为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是因为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建设落后及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各部门职责不清晰、监管不利。孙长江、秦小园等认为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多头监管导致的政府监管失灵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解决这两个失灵,市场本身就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蒋凌琳、李宇阳通过在浙江省11个设区市的市区范围内进行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调查分析了不同教育程度的消费者的认知情况与行为习惯,认为应有针对性对不同层次的消费者人群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章忠民分析了由食品安全问题所引发的消费者的恐慌心理,认为引导消费者的恐慌心理将有助于破解当前的食品安全乱象。
从以往的食品安全相关研究来看,对法律制度、市场调节功能和政府监管职能的研究已经十分成熟,而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特别是采用心理学视角的研究仍然比较少。本文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对食品危机中消费者潜在的心理机制做出分析,以期对他们的消费行为做出有效预测与引导,并就当前国内食品面临的信任危机提出建议。
二、食品安全问题冲击下的消费者的心理特征及其行为表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所以食品安全问题自然而然被大家所关注。消费者在食品安全危机发展中的心理变化十分复杂,直接影响其消费行为。根据食品危机中消费者的行为表现可以归纳出的心理特征包括:从众、去个体化和集体无意识。这些心理特征在食品安全负面信息传播途中具有社会放大效应。
1.从众心理,主要表现为抢购潮。这种心理很大程度上受集体主义文化的影响。在集体文化中成长的个体,为获得心理安全感,趋向于牺牲个体独立性而使自己在心理和行为上与多数人保持一致。这种环境中长大的个体对公众舆论的敏感性强。另外,由于多数人不具备检验食品安全性能的条件和技术,也缺乏筛选、甄别信息的能力,所以借鉴大多数民众的选择、听从权威人士的建议就成为他们规避消费风险的一种常用方法。因此,食品安全危机爆发后,消费者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发布的“权威”信息所误导,而且如果被误导的消费者为数众多时,错误信息的扩散和影响范围将不断加大,形成集体无理性行为。
2.去个体化,指生产商与消费者的匿名性特征。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人口流动越频繁人们彼此投入的信任成本就越少,而“互联网+餐饮”模式的普及,食品来源、生产场所、店家经营资质等难以明确,这些客观上增加了食品安全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另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和发布信息的过程中也表现为去个体化。网络购物中依赖真实性难以分辨的买家评论选购商品的方式导致了商品质量难辨。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买家一般难以追责。并且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种信息纷至沓来,而社交网络的便利也让更多人能发布消息,其匿名性也导致不法分子借机牟利。
3.集体无意识。如今网络和社交软件已成为大多数人主要的联络工具,一个人所接受的心理感染范围已经大幅扩大。在食品危机发生后,由于食品的特殊性,人们秉承“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很容易被流言所误导,产生无理性行为。这些无理性行为不仅造成了商家和消费者的损失,还浪费了不必要的公共资源用于阻止这种恐慌情绪的蔓延。而国人对国外产品更加青睐和包容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媒体长期以来对西方发达国家更多报以溢美之词、向国人输入西方发达国家比中国优越的隐性观念,以致形成潜意识的“崇洋媚外”倾向。
三、解决食品危机的建议
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消费者的心理在消费者行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将消费者心理纳入预防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途径是必然的。当面临食品安全危机时,我们应积极引导消费者心理朝着积极的方向转变,从多方面着手化解消费者的疑虑,避免再一次出现恐慌情绪。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增强民众对国产食品的信任感。主要措施包括:(1)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惩处力度。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设立完备的法律条例有助于引导商家和消费者的行为。201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变包括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加大消费者欺诈赔偿、消费者协会可提公益诉讼等。而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修改包括:果蔬茶叶禁止使用剧毒高度农药、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等。这两部法的修订正是顺应了民众对保障生命安全的迫切需求,其严格实施与否直接影响民众对国产食品的信任感。(2)建立严格的食品监管系统,完善群众参与机制。面对众多的食品生产企业、餐馆和酒店,只依靠政府的监管机构明显是远远不够的。让群众们参与进来,让位于食品生产前线的工人、农民做到自我监管和互相监督,可以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3)制定与时俱进的食品安全标准,并积极宣传。食品安全的具体标准是随着时代的前进不断提高的,而且如今新食品的产生速度大为提高。对于已经存在多年的食品生产标准应当根据食品健康研究的新成果和国际标准的变化予以改进,而且应当把群众、专家对于相关食品行业标准设置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2.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受害群体应进行心理辅导和情绪疏导。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应该积极整合社区机构和专业心理人员的力量对经历这一危机的受害者进行心理辅导与情绪疏导,铲除非理性群体行为滋生的土壤。对群众关心的核心问题进行公开、公正的回应,这有利于安抚公众的恐慌和猎奇心理,使他们在面对谣言时不会轻信各种所谓的内幕而忽视了理性的声音。
3.规范主流媒体对食品安全类事件的报道。当前中国很多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一部分是事实,但一部分也确实与媒体的误读和过分解读相关。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件应充分参考科研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而且也应当注意“量效关系”,对食品所涉及的欧盟标准、国内标准等应有明确的认识,而对事件的报道要客观、全面。
四、结语
食品危机事件频发,一方面是因为食品监管始终落后于食品行业的发展,造成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后对食品品质的要求变高,对媒体所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加关注与敏感。所以,要重建国人对国产食品的信任,我们不仅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涉及的四个流程的监管,还要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和相关食品生产标准,而且还要重视研究食品安全相关的消费者心理。这样多管齐下必将有助于改善民众对国产食品现状的悲观心理,帮助国产食品厂商走出信任危机。
作者:陈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