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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摘要]通过对部分高校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开展的问卷调查发现:听障大学生普遍知晓法律的重要性及其对自身的帮助,但对法律仍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由于对法律条款及司法程序的不了解,导致其对司法的某些信任缺失,加之自身身体状况影响,可能无法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基于听障大学生普遍知晓法律重要性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意识教育机制,提升教师队伍职业素养,改善教育手段,在高校、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下,帮助听障大学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提升其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对策


  一、引言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政府已将加强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当作发展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我国高等学校必须充分发挥在教学过程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和引领作用,重点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并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作为当代大学生的听障大学生群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提升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二、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物质世界的主观映象[1]。意识是一种对事物的感观思想,它是观念、观点、概念、思想、价值观等要素的总和。意识不是人脑中固有的,而是源于社会存在。人的意识受思维能力、环境、教育、价值取向等因素影响。不同的意识,对同一种事物的理解、认知也不同。而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心理的统称,包括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两部分。前者涵盖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常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后者指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制观念等,属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需经培养、教育才能逐步形成[2]。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听障大学生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是听障大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理解,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知,对法及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三、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分析


  (一)样本描述


  本研究以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为主体,面向江苏省内高校本、专科非法律专业的大一、大二、大三及大四各年级的听障大学生,采取多阶分层抽样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问卷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700份,回收676份,回收率96.6%,有效问卷658份,有效率94%。


  (二)研究工具与方法


  本研究自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问卷》,该问卷共25个题目,从听障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学习法律知识主观意愿、法律公平性认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情况、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五个方面进行调查。运用SPSS20.0统计软件对有效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中了解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三)分析结果与讨论


  1.对听障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程度的调查法律知识的认知是衡量一定人群法律意识强弱的一个重要依据,通过对听障大学生基础性的法律知识问答,显示出一种不容乐观的现状。从表1可知,在调查问卷中选答“你认为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什么?”的问题时,选答“两者是平行关系”的占25%,“其他法律是宪法的一部分”占40%,“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占20%,“不清楚”占15%;选答“不告知财物所有者,私自使用其财物而不予归还是什么行为?”的问题时,选答“借用行为”的占47%,“偷盗行为”占32%,“介于借用和偷盗之间的一种行为”占15%,“不确定是何种行为”占6%;选答“19岁王某在今年1月的一个吃饭过程中认识了一位女生,经过交谈了解到女生今年11月年满14岁周岁,在双方认识3个月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与今年8月发生了性关系,请问此种情况属于何种行为?”的问题时,选答“恋爱行为”占67%,“违法行为”占5%,“违反道德行为”占11%,“不确定”占17%。在问卷调查中高达67%以上的听障大学生对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表现出“不清楚,不确定”,甚至出现误判。而对于与自身关系不密切的法律法规知识更是知之甚少。这表明听障大学生对法律法规虽有一定的认知,但缺乏系统规范的学习过程,使得其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只停留在感性阶段,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有限,无法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对听障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主观意愿的调查听障大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观意愿直接影响其学习效果和应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从表2可知,在调查问卷中选答“学习法律法规对自身学习和生活是否有帮助?”的问题时,选答“有帮助”的占67%,“没帮助”的占12%;在被问及“在课程以外是否会主动学习过法律知识?”时,有52%的听障大学生会通过课外途径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在回答“是在何种情况下主动学习或查询法律常识?”时,有48%的听障大学生回应是在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却无法维权时进行了解和学习。调查中了解到,很多听障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以此获得更多的帮扶支持。由此可见,听障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意愿有待提高,但整体显现出积极的态度和意愿。3.对听障大学生法律公平性认同的调查听障大学生对法律公平性的认同程度,直接影响其学习法律知识的动力及法律意识教育效果。从表3可知,在回答“你认为法律可以公平地维护你的切身利益吗?”的问题时,有59%的听障大学生认为通过法律可以维护自身利益;有22%的听障大学生认为不能维护自身利益;有19%的听障大学生认为不确定,要看具体案例。对“你对公检法部门做出关于听障人群的公正裁定是否有信心?”问题的回答时,有41%的听障大学生认为不确定,要看具体事件的情况。在回答“你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看法”的回答时,有55%的听障大学生认为不太平等,对听障人群会有区别对待。这说明听障大学生对当前法律公平及法制的整体现状满意度不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民主法治得到了一定强化,但受自身与外界环境影响,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听障大学生对法律公平的认知,进而影响听障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从而对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产生消极作用。4.对听障大学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情况的调查对法律的学以致用是听障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终目的。据调查显示:因语言沟通不便、不了解办理程序等原因,仅有45%的听障大学生在被问及“当你被盗或者被骗时,会如何处理?”时选择向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处报案。在被问及“在购物过程中如遇质量问题,你会如何处理?”时,呈现出两种现象。一种是在实体店购物时,因沟通不便,有77%的听障大学生选择“自认倒霉”放弃维权;另一种是网络购物时,有89%的听障大学生会通过网络平台维权,但当网络平台维权受阻后,很少有人能够最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调查显示,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最终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听障大学生寥寥无几。在被问及“在校外应聘做兼职时,是否有意识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仅有24%的听障大学生选择“是”。与此同时,因身体原因,不敢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担心不能被录用的占76%。更值得担忧的是,在被调查对象中无一人在校外应聘兼职时与用工单位成功签订劳动合同(见表4)。这说明听障大学生因受自身身体状况影响实际维权效果较差。5.对听障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调查获取法律知识的渠道直接影响着听障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自我判定,最终影响其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可。由表5可知,在调查问卷中对“你主要通过何种渠道学习法律知识、理念和思想?”的问题选答时,“通过学校获得”占48%,“通过电视网络和看书看报获得”占45%,“通过家庭获得”占4%,“通过职能部门获得”占3%;对“你如何看待学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的问题选答时,认为课程有一定用处的占56%,认为基本无用的占28%。


  (四)总结


  通过对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结果分析发现:第一,听障大学生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缺乏系统规范的学习过程,对法律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导致无法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第二,听障大学生普遍认为学习法律对自身学习和生活有所帮助,对学习法律知识表现出积极态度,但只有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会主动了解具体相关的法律条款,所以加强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十分必要;第三,听障大学生对当前法律公平存在一定的不信任,但这种不信任不是针对法律本身正义性的不信任,而是由于对法律条款及对司法程序的不了解,导致的对司法的某些信任缺失,加之当前社会中司法腐败案件的曝光,使得这种不信任得到进一步加深;第四,听障大学生对具体而确切的法律条款和司法程序了解较少,使其不能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加上受其自身身体状况影响,沟通能力较弱,实际维权效果较差;第五,听障大学生通过电视网络媒体获得法律知识的比例占到被调查者的45%,这说明学校的法律意识教育没有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家庭和社会的法律意识教育不可忽视,若开发运用得当将对提升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提升当代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对策


  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高校将一个无知(犯罪)的人送到社会,就是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3]法律意识教育是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我国政府已经将加强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当作发展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我国高等学校必须充分发挥在教学过程中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和引领作用,重点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并且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听障大学生群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提升法律意识,从而带动整个残疾人群体减少违法违纪现象尤为重要。


  (一)完善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机制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依托,以法律基础课程为抓手,针对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现实状况,加强对听障大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法律意识教育活动,使他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形成优秀的意识品质。由于听障大学生与普通大学生在生理和心理上存在较大差异,他们对外在事物的接受方式和思维模式与健听学生存在明显不同。所以,要针对听障大学生群体有目的性地完善高校法律意识教育机制。要建立起从大一到大四,从本科到研究生,贯穿整个高等教育全过程的具有延续性的、长期性的法律意识教育机制。与此同时,要更加注重因材施教,丰富和创新法律意识教育手段,通过从道德到法律、从知晓法律条文到明晰法律原理、从法律理论学习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深入浅出的学习、理解和应用过程,使他们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此提升群体的自我守法维权意识。


  (二)提升听障大学生法律课程授课教师队伍的职业素养


  作为听障大学生法律课程的授课教师,不仅仅是简单地传授法律知识,还要教授听障大学生了解和认识法律原理,调动他们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和积极性,培养和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这就要求高校要稳定教师队伍,制订教师准入制度,规范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专业背景,严把准入资格,要求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教学经验。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理论功底深厚、精通手语、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建立法律意识教育教师队伍的培训机制,使教师不仅熟知法律条文,通晓法律原理,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案例,同时具备哲学、政治学和教育学等诸多学科知识,通过培训、交流、研讨等形式不断提升法律意识教学水平、创新能力和手语沟通能力。


  (三)改善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手段


  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应坚持以教师教授为主旨,以学生学习为主体的教学并重理念。在此基础上选择学生可以接受的科学合理的教育手段开展教学活动。高校在开展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以教化为主,引导听障大学生发自内心地、正确和健康地对待法律,从而形成规范的法律意识。立足于课堂,采用科学的、合理的教育手段开展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活动。通过课堂讲授,使法的内容、法的价值、法的设立理念深入人心,使听障大学生将法的精髓内化吸收并悦纳,从而形成自身内在的法律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案例教学。传统的法律课程,往往将法律条文切割成条块进行介绍和解释,然后要求学生牢记。学生学习起来不仅枯燥乏味,而且由于分割导致法律条文孤立,难以理解,甚至出现混乱现象。在开展法律知识教学时可适时引入有说服力、无负面影响的当下热点、难点、疑点话题及案例,通过教师引导和学生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条文对案例进行辩论分析,从而帮助听障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和法理精神,培养听障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在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可以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甚至可以与司法部门建立联系,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将与听障大学生相关的鲜活案例带入课堂,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模拟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不仅可以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和听障大学生对案例的参与性,又调动了听障大学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提升了听障大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四)构建和完善高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体系


  哲学认为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是由它本身所固有的内部原因所引起,又同一定的外部条件密切联系,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当前,我国改革正进入深水区,社会矛盾更加凸显、更加复杂,而听障大学生的年龄大都在17—24岁之间,这一时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未完全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外界因素的影响。家庭是学生的第一所学校,社会是学生的第二课堂,提升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不单是高校的责任,也是社会及家庭应尽的义务。只有高校、社会和家庭紧密配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因此,高校在注重提升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课堂教育的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应坚持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上制定各项校规校纪,适时曝光一些不良行为,甚至是违法违纪行为,开展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学习宣传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人人平等”“违法必惩”,以榜样示范作用示范课堂所授,即法律意识教育内容,做到“以法育人”;家长要关注听障大学生的行为举止和思想动态,为学生做好遵守社会公德及法律的表率,配合高校引导学生建立规范的法律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定期与高校联系,为学生答疑解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及模拟法庭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对听障大学生进行规范的法律意识引导,为优化校园及社会环境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30.

  [2]刘建明,王泰玄.宣传舆论学大辞典[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3.

  [3]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35.

  作者:邸鹏单位: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文来自《中国司法鉴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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