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宪法提出的重大议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应明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宪法解释主体,其在实践中未能充分行使好此项职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宪法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其中,宪法解释程序的确实无疑使其关键之一,基于此,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对于我国宪法实施,无疑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宪法解释原则
要使宪法解释有章可循,首先要确定宪法解释原则。①就宪法解释的具体元来说,涉及而非常广泛,但主要是以下几项。第一、依法解释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释宪法,才能保证宪法解释科学、合理、有效。第二、符合制宪目的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制定的目的,以及为实现其目的而提出的根本任务。因此,解释宪法不能仅仅以表而文字为依据,而要特别关注制宪的目的,以使宪法解释与制宪目的相符合。第二、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宪法的根本精神就是宪法的灵魂,基本原则是根本精神的直接体现。任何一部宪法的各项规定都无不以根本精神为基础,都莫不体现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宪法解释必须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第四,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尽管宪法是统治阶级对已有成果的确认,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不断发生变化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宪法解释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宪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就不能起到调整社会基本关系的作用。第五,字而解释原则。字而解释原则,又称普通含义解释原则,是指对宪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罪普通、最常用的含义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机关不能任意发挥。第六,整体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是指释宪主体在解释宪法某一规定时,不能孤立进行,而要在该规定与宪法其他内容的联系中进行。也就是说,宪法解释的对象应包括宪法规范的结果体系、宪法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首先,整体解释要求解释宪法是必须依据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便会舍本逐末,失去其解释宪法之目的。其次,整体解释要求注重解释的统一性,对宪法中规定同一事项的不同条款、条文和修正案应合并解释和全而考虑,将全部有关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最后,整体解释还要求协调宪法中有冲突的成分,使整部宪法有效力。
二、宪法解释建议权
宪法解释建议权是以解释宪法的方式、程序,实现修改宪法之目的,并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首要程序,其源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中宪法建议权的宪法惯例,旨在通过宪法程序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②执政党是提出宪法解释建议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的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各国家机关是提出宪法解释议案的主体。明确宪法解释建议权,是健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重要内容,有助于为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工作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也有助于运用宪法方法维护宪法的高度稳定性,实现以宪法发展指引和保障的功能。
第一,宪法修改建议权包括宪法解释建议权的权能。我国宪法修改建议权是修宪机关以外的执政党行使的权力,其他机关尚无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权的先例。从宪法解释效力理论来看,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属于宪法修改的特殊方式,该类宪法解释属于宪法修改权的权能。凡是能以宪法解释的方式来发展宪法的,都要尽可能解释宪法;只有在完全不能适用解释宪法方式的情况下,才可启动宪法修改的程序。从宪法规范体系来看,宪法解释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具有宪法修改效果的宪法解释,虽然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是以宪法解释的形态呈现,但实质上是以发展宪法规范的含义为目的,在宪法规范效力上与宪法修正案具有同样的性质、效果与地位。第二,宪法解释建议权与宪法解释议案权的适用范围不同。宪法解释建议权的内容通常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体制、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中央与地方关系、民族区域政治制度、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重大事项,解释这些宪法条款的目的与效果,旨在发展宪法具体条文的内容、含义;宪法解释议案权是对议案涉及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适用宪法依据,合宪性判断等宪法监督实施中的宪法界限、宪法判断、宪法方法等问题,其目的与效果主要是明确宪法规范的界限、含义与范围。可见,宪法解释建议权与宪法解释议案权二者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范围、宪法效果等方而有很大的差别。
对于以上关于“宪法解释机制程序的健全与完善”的认识和看法虽不尽成熟,但中国宪政现在进行时 依宪治国要求发挥宪法的指引和保障根本大法的作用,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修改宪法,替代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应当纳入到健全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顶层设计中。
作者:辰宇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5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