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些新型案件逐渐涌现出来。涉及骨灰纠纷的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有关骨灰的相关民法问题,我国尚未形成专门的立法,且专家学者对此类案件的看法各有不同,法院判决也没有统一的依据。基于此,本文从三个方面入手来分析骨灰“纠纷”案件中的突出问题,从而对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一、骨灰是否属于物权的客体
学界有“骨灰物权说”,实际上是指将骨灰纳入物权法体系,通过现行物权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则规制骨灰纠纷案件的处理。但是该学说在现行法视野下存在如下三点不足:
第一,骨灰物权说突破了我国民法关于物之定义,虽然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对“物”进行定义,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一般具备以下属性:(1)非人格性;(2)原则上须有有体性;(3)可支配性;(4)独立性;(5)有用性。将骨灰定义为民法上的物,最大的理论障碍是物之“非人格性”和“有用性”。该观点认为,“人格权”或“人格利益”其权利主体为拥有生命的人,人一旦死亡,作为人身遗存的骨灰,并不具有人格属性。不过现行法律已经承认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无形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关于“有用性”,骨灰物权说主要认为,骨灰之有用性主要体现在其精神价值层面,基于此应将骨灰纳入物权法保护领域。但却不能骨灰纳入物权法“物”的范畴。第二,从现行法律角度看,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在物权法中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没有关于骨灰作为物权客体的规定。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骨灰作为物权客体的规定。第三,按照继承法,遗嘱继承之物须是死者生前所有之物,骨灰在死者生前并不客观存在,死者无法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赋予被继承人处置骨灰的相应权利。因此,现行法律不承认骨灰属于物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对骨灰的属性应理解为“祭奠利益”,即死者的近亲属通过某种仪式表达对死者的追悼、追思、敬爱。关于侵害骨灰的祭奠利益,涉及骨灰这一物质载体,不同于因侵害死者名誉等无形人格利益造成死者近亲属对死者敬爱之精神利益贬损。若死者名誉受损,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的敬爱感情也可能会受伤。因而,上述关于“祭奠利益”的界定较为合理。
二、对于骨灰的侵害是否构成精神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骨灰作为一种“祭奠利益”。对于骨灰所承载的祭奠利益的侵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主要为排除妨害,责任方式应为赔偿性质的,因损害结果为精神痛苦,一旦造成损害,利益受害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人须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三、骨灰能否继承和分葬
继承人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骨灰与尸体都不是财产权利的客体。显然,人的尸体、骨灰既不能成为债权的客体。所以,骨灰是不能继承的。
虽然骨灰不是物权意义上的物,但对骨灰按物权意义上的物进行类比分析具有民法体系内在的合理性。虽然对遗体进行分割将对死者亲属产生巨大伤害,也有违社会伦理。但是遗体火化为骨灰后不再保持人体的外型,其粉末形态是其成为可分物客观基础。因此,骨灰是类似于物权按份共有之可分物。参照物权法,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要求。但是,骨灰并不是财产法意义上的物,骨灰系可分物的说法不能成立。并且,骨灰承载了死者应该享有的受到体面、尊重之对待的人格利益。基于此,骨灰是不能分葬的。
当死者近亲属发生骨灰“争夺”纠纷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遗骨保护问题作过一些规定,但没有明确遗骨的归属,更没有明确骨灰的性质和归属,而这正是处理骨灰安置纠纷的前提。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是逝者亲人寄托哀思的重要对象物,死者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性利益和对亲人骨灰的处置权,但应当尊重死者遗愿、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根据这些原则,在处理骨灰纠纷时,应按照尊重死者遗嘱、死者遗属协商、参照法定继承、尊重风俗习惯、综合分析判断、骨灰分割安置等方式处理,同时这也是处理骨灰安置纠纷应采取的方式的优先顺序。
作者:杨文丽 来源:西江文艺 2016年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