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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关联交易的中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比

  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会计准则已经朝着国际趋同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竞争实力的逐步提升,我国在国际会计行业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联系,会计准则就必须实施国际化标准战略,尽可能与世界先进水平齐头并进。本文基于关联交易分析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各自特点,重点从关联交易的计量、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方面论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以期能够为相关的实践研究提供些许理论基础。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时间并不长,通常认为的实现会计准则接轨的标志是财政部在2006年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体系。该会计准则体系的具体构成包括一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正式实施的时间是在2007年,从总体上看,我国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具有某种趋同性,体现了很多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内涵,但是由于我国国情在准则的制定方面起着决定作用,所以二者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

 

  第24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了关联方主要披露的目标是确保主体的财务报表对主体的财务状况和损益可能受到关联方关系的存在、主体与关联方的交易及其未结算余额的影响进行必要的披露,以引起信息使用者的关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3对其修改,关联方披露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关联方的关系、关联方交易内容。二是明确主体和关联方之间没有结算的余额。三是明确在前两条中的项目需要披露的情况。四是明确对所有项目要进行的披露。从总体上看,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说明了当处于控制关系情况下的披露规定。二是论述了对重点管理人员付给报酬的披露规定,此为新增加的内容。三是明确了在重点管理人员报酬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规定。

 

  关于这些变更的依据主要是公众的利益关系,从而将准则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开来,同时进一步改善同编报财务报表相关的条文规定。在实际应用中,还是会遇到不同类型的问题,以下是其同中国实际结合所遇到的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对条款进行修订的过程中将对同受国家控制的、具有营利性的主体之间存在的交易豁免披露条款予以取消,这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力。这就意味着,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更多的成本披露问题。例如我国的电信、电力和石油等行业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很多情况下都是用市场定价的方式来定价的,虽然这从总体上说对企业的效益影响不大,但在现实中一定要加以详细和具体的披露,这样才可以及时有效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同时,在新修改的准则中也没有将合营的企业纳入到关联方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却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属于依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相关经营活动、并且通过投资的若干方一同控制的企业,在这个意义上,合营企业可以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加以共同的控制,应该属于关联方。

 


  二、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的潮流,我国在2002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进而完善了会计准则体系,使我国关联方披露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更近了一步。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主要有三点新的内容。一是重新阐释了共同控制、控制等概念的含义,表述更加科学化和准确化。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将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都纳入到了体系中,使准则的适用性更广。三是将关联方交易的种类进行了重新划定,在表述中将抵押删除了,留下了担保一词。

 

  为了确保拥有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也可以及时有效地披露多层关联方的相互关系和正常交易,准则中特此规定最终的控制方不应该由母公司来承担,在最后的披露中要将最后的控制方的名称加以公布,而母公司之上的和它关系最密切的、且向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的名称也要进行披露。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对没有进行结算的项目信息予以重视。新准则中还增加了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信息的条款,丰富了先前准则的内容。同时还重点申明了关联方交易具有的公允性,企业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时候要掌握充足的证据。

 

  与传统的会计准则相比,新准则明显具有很多的优势,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新准则依旧没有明确给出关联交易的计价方法,也没有规定对细化关联方进行确认的评判标准。这就导致不同的企业在关联交易定价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就是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定价政策,同时也导致报表的使用者无法准确区分出各种价格的差异性。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可比市场价法和协议价法是较为合适的定价方式,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比较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三、二者的对比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从关联交易的计量规定上来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存在着资源的相互转移,劳动力相互转移的行为,不管这之间是否为收费的,都是一种关联交易。随着新准则的制定,企业的定价政策就更加有章可循,新准则对交易的类型、交易的性质和交易的金额、交易的定价方式都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国际的会计准则对定价的相关内容更是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并提出了三种定价方式,适用于企业关联交易中,包括可比不可控价格方法,转售价格方法,成本加成方法。具体来看,可比不可控价格方法的定价依据是企业非关联方于市场中交易类似的货物价格而制定的,转售价格方法的定价依据是当产品卖给第三方之前,倘若企业关联方之间有交易的进行,那就以卖给第三方的价格为基准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成本加成方法的定价依据就是依据产品通常的成本利润在供应方成本的基础上再累计添加一定的附加额。

 

  由此可见,在定价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方法更为具体,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就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反观我国的关联交易价格没有明确的定价标准,随意性特别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也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层面来说,存在着很多的不同点。相关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与企业的利益、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尽管我国的新准则已经运行多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在总体上虽然同国际会计准则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但具体的要求还是十分简单,不够详细。例如,对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金额的披露只是体现在形式层面,并没有进行原因和实质的分析。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交易定价的问题,所以在相关的报表中就没有办法说明关联交易过程中的具体定价方式,信息的可靠程度就大大受到影响。另外,我国会计准则对信息披露的时间也不够严格,一般都是在交易发生的时候才进行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则严格得多,一般是随时随地进行披露,不管企业关联方之间有没有存在交易行为,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高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对于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我们要不断提高信息的真实程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的训练。

 

  总结:综上所述,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这些差异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还是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会计准则将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更广泛的协调,以推动社会的向前发展。

 

  作者:何芹 来源:新财经·上半月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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