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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改革研究论文

最新医疗改革研究论文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各省(区、市)要于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以下是爱扬教育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这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国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待遇方面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结构快速变化,城乡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的现状阻碍了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结构快速变化,城乡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的现状阻碍了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因此加快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

当前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处于世界后列。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统一。因此我们应该先将新农合和城居合制度整合起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变迁

我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分别建立和发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不同的时间建立,具有不同的内容,各自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二元分立的特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关注城镇职工,而对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为了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城乡居民享有公平的医疗保障。

二、推进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的必要性解析

(一)社会保障公平性理论

公平公正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社会保障领域中,尤其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公平给城乡居民带来各方面的不公平感。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医疗保险做到了广泛覆盖。但是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差距大等原因,很多低收入群体仍旧不能公平的获得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的服务。为了使我国农村居民能够像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享受医疗资源,需要确保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二)福利经济学理论

无论是庇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还是帕累托的新福利经济学,都不仅仅单一的重视福利,而是平等的对待公平与福利。同样的,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福利经济学中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因此我们就需要充分利用福利经济学理论来阐述这一制度并提出有效地改进措施。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待遇较低,医疗卫生条件较差,与城市医疗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可以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福利待遇,消除医疗保险制度间的不平等,实现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的可行性分析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在制度建设上具有可行性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对象都是非正规就业或者无业居民;筹资方式都是居民个人缴费辅以一定的财政补贴;缴费水平都是分为几个档次。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参保人群和筹资方式上的相似使得两者的整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得益于新农合的发展完善,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获得了长足的改善,医疗服务体系逐渐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提供了发展条件。

(二)经济发展迅速,城乡居民收入增加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是按比例缴费而是采取定额缴费,居民根据缴费档次缴纳固定的保险费。居民个人承担较大比例的保险费而政府又给予一定的补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城乡居民个人的支付能力都不断提高。经济发达地区的财政力量雄厚,可以给予医疗保障制度更多的财政补贴;城乡居民收入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不断提高,提高了缴费能力和缴费意愿,缩小了城乡差距,这为整合提供了经济条件。

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一)整合支付补偿制度,建立多种方式的支付补偿手段

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需要通过偿付机制来实现。为了实现整合,我们必须要转变补偿结构,促进支付水平的趋同。在现有的保证大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医疗保障项目和范围;从治疗转向预防扩大门诊受益面。

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要去我们必须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促使医疗保险向健康保障的转变,需要混合运用供需双方的偿付方式。要发挥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作用;住院、急诊和专项医疗服务采取多元化付费手段;以多元偿付方式取代按项目付费制,采用组合型付费方式,形成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全面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提高医保保障水平

短期内,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存在差距是正常的,应该采取多种措施缩小待遇不公,以此增加居民对医疗保险的信心,保持较高的缴费动力。要逐步拉近报销比例,建立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保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在医疗方面的公平。群众医疗卫生消费水平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必须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不同的费用负担的比例和原则。

(三)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机制

医疗保障制度整合要满足流动就业人员的需要,保证参保人可以根据职业和收入水平的高低,在各个医疗保险制度中自由转换,可以自由选择与缴费能力相符的医疗保险项目。富裕地区的农民缴费能力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低收入职工和失业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医疗财政政策的论文(2)

  医疗财政政策的论文篇二
  医疗卫生保障公共财政投入:有效性与政策路径

  摘 要:当前,基本医疗卫生是改善民生的领域之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社会属性决定了对其保障的投入是民生财政的重要内容。在政府财力和投入规模的现实约束下,公共财政投入的有效性问题更应成为关注的重点。作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主要机制,公共财政必须借力调整投入结构和实施有效政策措施,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确保医疗卫生资源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医疗卫生保障;公共财政投入;有效性;政策路径

  中图分类号:FS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1-0089-05

  一、问题的提出

  医疗卫生服务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一类是公共卫生服务,例如免疫预防、传染病防治等;另一类是普通的医疗服务,即对个体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现代社会没有任何政府完全放任市场力量解决医疗卫生服务问题,而都通过公共财政在其筹资和保障领域加以干预,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共卫生服务具备显著的外部效应、规模收益递增和公共物品的特征;而普通的医疗服务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可能发生的诱导性消费等特点,导致“市场失灵”和次优水平的供给。尤为重要的是,人们普遍将接受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看做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符合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要求。这个观点通过多数国家的公共支出支持“卫生医疗系统的扩展以及个人以低成本获得医疗服务普遍化”得以证明。

  虽然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能矫正“市场失灵”和增进社会福利,然而,也会存在着干预“失灵”。我国在转轨过程中政府对医疗卫生市场干预的“缺位”就是导致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为了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病有所医”的民生目标,必须合理定位和有效发挥政府在承担全民医疗保障责任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干预主要通过政府卫生支出(即政府致力于开展医疗卫生活动所使用的全部公共资源)来实现,相应地,医疗卫生保障就转化为公共财政的投入问题。政府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来承担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责任?在多大程度上“主导”?对此问题国内存在着“政府主导派”和“市场竞争派”的观点分歧。在“政府主导派”看来,政府增加的投入应当投向医疗服务提供体系,控制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并承担医疗部门的投资和医务人员的薪酬,促使其采用免费或降低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从而降低公众的医疗负担。在“市场竞争派”看来。政府出资应当投向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通过向低收入阶层提供补贴的方式组织建设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同时要促进医疗服务提供体系的竞争以提高效率。  上述观点的偏颇之处在于注重从筹资的角度,对公共财政投入的规模以及投向进行分析,而忽视了对投入的绩效研究。从我国政府卫生支出的规模看,随着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对卫生的投入力度有所加大,全社会卫生筹资总额中,政府卫生投入所占比重开始回升。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某些关键指标已经接近韩国、并领先印度,说明在一致口径的比较下,政府卫生支出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出台的《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2006》显示,1978~2005年,卫生总费用年均增速为11.47%,增长略快于GDP增长速度。2008年1~11月,全国财政收入58068.2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5%;全国财政支出45825.34亿元,增长23.6%;医疗卫生支出1948.71亿元,增长37.3%。

  但是,在政府卫生支出规模扩大的同时,我国的医疗卫生保障并没有切实形成公平和效率的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及公平性均呈下降趋势,集中体现在医疗费用的超常快速增长、医疗费用负担不公平、低收入人群医疗可及性下降、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幅度有限,多数居民对医疗问题消极预期,以及医疗卫生资源供给不能有效满足个人对医疗卫生的需求,等等。可见,为了实现“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在政府医疗卫生投入增加的同时,公共政策的取向应逐渐从“扩大投入”转向“有效投入”,更加关注公共财政投入方式的有效性及其所产生的政策效应,提高政府医疗卫生资金使用的目标效率。

  二、医疗卫生公共财政投入有效性的厘定

  在医疗卫生的供求链条中,公共财政投入对供求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图1所示)。一方面公共财政的投入转换为公共卫生资源,形成医疗卫生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另一方面,形成对个人直接补助以及医疗保险机构的补贴,进而影响对医疗卫生需求的选择。由于个人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获得医疗卫生服务是满足健康需求的一个根本途径,因此,合乎逻辑的供求有效性的衡量标准是,通过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医疗卫生供给能满足居民获得有效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实现预期的健康改善目标。

  从供给方面看,公共财政投入的有效性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层面的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应包含四个基本的维度:(1)从经济学的角度,确保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外部效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和避免社会福利的净损失。(2)既定预算下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医疗卫生支出的边际产出最大化。即同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或商品,应该以尽量少的成本获得,或者单位支出能够形成最大数量的医疗卫生服务。(3)医疗卫生资源协调配置。表现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医疗卫生项目之间,尽可能减少投入方向的资源配置错位问题,避免资源的闲置和浪费。(4)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能形成有效的医疗卫生需求。

  我国公共财政医疗卫生投入对居民健康的改善作用并不明显,突出表现在医疗卫生资源主要投向城市的大中型医院,基层卫生机构资金匮乏,预防资源与医疗资源失衡。在投入的项目上,更多地投向固定资产,忽视了卫生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改进。根据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分析,1990~2005年,城市医院所占卫生费用比重基本保持上升趋势,从32.76%上升到50.09%;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占卫生费用比重均有明显下降,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所占比重从10.62%逐年下降到6.26%。这样的资源配置引起城乡之间、地域之间、预防与治疗之间的不平衡,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受益程度的很大差别。因为对医院(特别是高级别医院)利用程度高的人群主要是居住在城市的高收入居民,农村或低收入人群受各方面条件制约,不可能充分利用这部分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医疗卫生投入的总体效果欠佳,对大多数人的健康影响比较小。

  在公共财政医疗卫生投入预算既定条件下,投入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公共医疗卫生部门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高效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是投入与实现健康改善目标的传递和转化机制。如果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效率低下,或者医疗卫生机构

  和人员提供过度服务,政府投入就无助于健康状况的改善,居民对医疗卫生的可及性、可获得性、满意程度都会下降。从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的现实看,尽管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基本上都实现了乡镇有卫生院,村村有卫生所,但由于医疗设备条件差,医务人员素质低,不能满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医疗需求,农民很难通过政府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增加自身的健康资本存量。此外,服务质量低还会引发医疗卫生的规避(Bypassing)行为(患者选择更高成本,如距离更远、价格更高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进一步降低了公共医疗卫生设施、资源的使用率。  从需求方面看,公共财政医疗卫生投入对需求的有效影响是:通过降低居民需求的机会成本,提高其购买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最大程度地获得与其需求相耦合的服务质量。依此来设计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1 合理确定政府和个人的费用负担比例

  医疗卫生费用对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特别对于低收入群体而言,它的影响更大。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居民医疗卫生需求水平与个人负担的医疗卫生费用水平成反比。个人医疗卫生自费比例越高,政府支出对个人需求的影响越小。如果政府支出不能减轻个人在医疗卫生需求上的负担,那么政府的投入就不能引致有效需求。在世界范围内,尽管低收入国家个人负担的医疗卫生费用很大,但居民对医疗卫生的需求却远远低于高收入国家居民,这是因为后者能够免费或以更低的价格获得公共医疗卫生部门提供的服务。我国卫生总费用构成中,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从1990年的25.1%下降到2007年的20.3%,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则从1990年的35.7%上升到2007年的45.2%。所以,尽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个人对医疗卫生需求的水平却在不断降低,居民对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的规避行为有加剧趋势,这也是导致我国内需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2 适度界定医疗卫生保障的范围

  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不同医疗卫生项目的需求价格弹性大小与政府投入对个人需求的影响呈正相关性,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根据个人对医疗卫生需求的弹性而有目的的选择干预领域。一般来说,对于必需的医疗卫生服务而言,如大病或严重疾病,个人对影响购买这些服务的价格、可及性等因素的变化是不敏感的,而预防服务相对于治疗服务的价格和可及性而言具有较高的需求弹性。

  从增加需求的角度,加大健康保健和预防性服务的投入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是,出于增加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公平理念考虑,在政府财力和管理能力有限的制约下,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还应放在需求弹性小的项目上,因为低收入人群医疗卫生支付能力严格受到收入的预算限制,往往注重需求弹性小的项目。

  3 正确考量影响医疗卫生需求的因素

  个人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是由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其中主要因素包括收入水平、医疗保险制度和就业状况。此外,医疗卫生机构特征(医疗卫生可及性、可得性、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费用、等待时间等)因素也是影响个人医疗卫生需求的重要变量。收入水平高、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就业状况良好直接决定了对医疗卫生需求的程度高,获得医疗卫生资源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增大。相反,收入水平低、自费医疗和下岗无业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研究表明,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提高10%将会增加他们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概率,降低自我治疗的概率(从41.82%下降到36.98%),他们对市级以上医院需求的比例也会大幅提高,相对增长率大约为15%。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增加10%之后,患者选择县级和市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的概率分别增加15%和38.11%;通过增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比例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比例,个人对公立医院的需求都会明显增加,而对私人机构和自我治疗的需求都有所下降。但是,由于两种保险在范围、性质、补偿额度等方面仍有较大差别,因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医疗卫生需求的增加效应要低于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前者自我治疗概率降低9.9%,而后者降低33.2%。

  上述分析表明,公共财政医疗卫生投入只是影响个人医疗卫生需求的一个变量,在制定提高政府医疗卫生支出有效性,或提供有效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时,还需要综合考量其他相关的公共财政政策,如收入分配政策、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就业的 财税 政策等,把它们纳入到有效改善医疗卫生需求的政策系统,各项政策协调配合,共同实现优化政府医疗卫生支出提供需求机制的目标。

  三、公共财政投入结构调整与政策路径选择

  在公共财政投入规模一定的情况下,解决公共财政投入的有限性与居民对医疗卫生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矛盾的可行途径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共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的结构性调整,彻底改变重投入、轻产出,重规模、轻绩效的公共财政支出模式。这对于契合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在当前的经济危机中保障基本民生、提高消费率、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必须由政府承担责任,政府应当保留甚至完善一些布局合理、可及性程度高、费用低廉、以社区为依托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解决贫困人口和一般居民大众的基本医疗问题。鉴于我国目前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不合理布局,公共财政投入的政策取向应是“抓小放大”,重点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的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居民初级卫生预防和医疗的核心,对于满足城市居民基层医疗卫生需求具有很大的作用,应力争在3―5年基本实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乡镇卫生院服务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地区,代表着农村医疗卫生资源,与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息息相关。通过加大农村地区医院医疗设备、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民就医条件和医疗环境,切实改变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负增长状态,增强农村居民医疗卫生的可及性和可得性。  2 促进地区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医疗卫生投入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均等化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不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途径,获取和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机会、数量和质量具有均等性,而不取决于其支付能力。我国财政体制的变化和地方财政分权政策的实施,对不同地区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拉大导致基本医疗卫生发展的地方差距也越来越大。为此,需要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使各级政府的医疗卫生支出职责与其财政资源相匹配。中央政府的职责是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通过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缩小各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差异。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提高地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财政分权的优势,研究设立适合地方特色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中,要充分运用科学的“因素法”,全面考虑各地税收能力、医疗卫生资源的稀缺程度、提供有效服务的水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需求的程度和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改善情况等,确定各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对卫生机构、设施、人员补助规模的依据,从而改善地区间基本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能力,提高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性、公益性和福利性。

  3 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长效筹资机制

  政府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将资金投入到供方,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另一种是补贴需方,通过对参保者进行补贴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近年来,一些国家(典型的如英国)都纷纷实行了从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投资向对医疗卫生服务购买者转变的改革,目的是在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体系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医疗服务效果提供经费补偿,激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营利导向转向保障居民健康导向,更好地尊重需求方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选择权利。同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补贴需方,便于利用财政投入更有针对性的照顾特定群体,如贫困人群,由此可以促进卫生公平。我国试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是按照这一思路,利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引导居民参保而建立的一种自愿性、非营利性的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筹资机制的设计。按照“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原则,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贴比例,是降低集体、个人筹资成本的重要保障。为了使财政补贴科学化、规范化,需要权衡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根据不同区域农村的经济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方式。如在贫困型农村中,应以国家和集体出资为主,并与个人出资相结合,采取半积累半现付制的方式;在富裕型农村,应采用基金制,以个人积累形成基金,建立医疗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与筹资机制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尽可能地扩大人群覆盖面。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选择是“隐性强制”推行这项制度,这样才能降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成本,增强资金统筹能力,提高补偿水平和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使参保农民从中获得最大利益,进而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 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券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都是由公立卫生机构或国有医院有偿提供,服务对象不但要向这些机构缴纳一定数量的服务费,并且政府的公共卫生经费,也不直接补贴到人头,而是以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的形式定额补助到公立卫生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卫生机构之间没有竞争意识,居民也根本没有选择权,这也是造成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之一。公共卫生服务券是政府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券”的形式补贴到“人头”,不仅使居民成为公共卫生服务的自主消费者,使卫生机构成为公共卫生服务的自主生产者,更重要的是,促进卫生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提高医疗市场的服务效率。公共卫生服务券作为一项财政支出制度,其实质是从公共财政投入改为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从投向供方改为投向需方,从“养人”改为“养事”,合理、高效和公正地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浅谈医疗保险的论文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2.2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2.3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1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3.2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3.3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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