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已经普遍实行村民直选,其中有一些很好的经验值得研究推广。但同时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人口素质参差不齐,农村地区幅员辽阔等原因,在直选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以及选举之后的民主监督过程中,依然面临着着一些困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调查主要目的:了解当前农村地区关于基层民主建设和基层村民直选的现状。自1998年以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施行,在经历了村级民主选举倍经波折的2005年,直至2010年10月法案修订版公布之后,农村地区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该村基本概况
位于豫北平原,面积较小,共有六百多户家庭,人口约两千,常住村家庭约为三百户,非常住村人口均为长期在外务工,大多已将老人、子女接到城里同住,名下土地大部分承包给他人耕种。
二、通过此次调研发现,当前基层民主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独特的优势
首先,入门级别的政治权力知晓和高涨的参与欲求。入门级主要是指当前农村群众仅仅清楚自己是否具有选举权,仍属于初级阶段。参与欲求体现在有百分之七十的村民曾参加过直选,并且大部分群众将选票投给德高望重或者能力突出的候选人。表明群众对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有较高的热情,能够将整体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即便是面对贿选,大多数村民也能够坚持自己的想法。例如,有群众对笔者说:“他们送了,我就收,但是选举的时候我还是会选我自己理想中的人,如果不收的话,就等于直接表明:我不支持你,这样会得罪人!”这种态度虽然戏剧但反映出很多农民在人际关系和利益角逐的矛盾中,具有大智慧,能够找到平衡的途径。只要能够细心引导、充分利用这种看似“油滑”的想法,将法规、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性介绍进行的更加深入、细致就一定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即使不能完全避免贿选,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选举的质量。
其次,主流文化遗产的继承。大多数村民依然继承保持着正义、淳朴的秉性。超过百分之九十的村民觉得贿选这一行为是错误的,应坚决杜绝。这和上述事例中“油滑”的态度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油滑”的态度只是在参选人和自己面对面的情况下所采取不得已而受之的无奈之举。但正义的秉性是大多数群众天然的、骨子里所流露出来的是非分明的价值取向。这种正义的意识形态和人情的无奈碰撞中,才出现上述左右逢源式的“非常”选择。这种正义价值取向根源性的反映出大多数农村群众有着较好的思想基础和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继续推进农村民主建设,纠正当前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思想条件。
最后,体现了党关于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方向的正确性和进步性。虽然大规模对村民贿选的行为是错误甚至是违法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至少可以证明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基层普选是真选举,相比之前,农民手中的权力也是真权力。只有权力真正的掌握在百姓手中,才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向群众贿选这种现象。至于贿选问题,应该看作是整个前进道路上的一束荆棘,只要坚持正确的方向,拔掉荆棘仍旧不会转向或者脱离轨道。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一方面继续坚持基层农村直选这一制度不动摇,不能因噎而废食。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制等途径,杜绝送礼、送钱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参与选举的现象,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完善问责机制。同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选举,参与政治生活,合理有效的利用自身的权力步步为赢的创造出和谐基层民主政治。
三、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困境和问题:
1、法规概念以及权力的功能性认识较低。当前农村地区群众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深层次的概念性认知。仅有三分之一的人听说过,熟悉的人则寥寥无几,且限于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群,比如党员、教师。揭示出,在广大农村地区关于基层选举法规内容、功能的宣传力度不够,以至于大多数群众尤其是文化层次不高的村民根本不了解基层普选的深层次意义,相应的也就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导致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村民会议等一系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基层政治生活模式沦落为少数高文化层次群体的谈资,某些地区连形式上操作都没有。久而久之,群众对于村务基本上都报以无所谓的态度,导致监督机制完全失去作用成为“花瓶”,致使一些腐败官员可以为所欲为。该村此前有一村办企业,停业后转租与外地民企,租金七十万,但是群众并没有得到补偿 ,这笔资金的下落更加无从知晓。也鲜有群众对此提出异议或诉求。凸显群众对于自身监督权、评议权的无概念或低层次认知,导致村民自治蜕化为自上而下的单向“统治”。
2、集中爆发且传染力强的贿选现象。约有百为分之七十一的人坦言曾接受过参选人所赠送的礼品,包括白糖,大米,茶具等等,总价在几十元左右。金额不大,但是影响较为恶劣。长期的贿选,会使群众产生不信任甚至厌恶感,会让群众认为基层的官员都是花钱买的;或者在价值的对比中,一些觉悟不高的人则会选择那些送礼拉票的人。而且通过走访发现,贿选的传染能力和辐射速度十分惊人,只要有一个竞选人向群众贿选,那么其他的对手也一定会向选民“表示”,村和村之间乃至县与县之间也会互相影响、跟风模仿。这样势必会影响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会使群众对社会主义事业和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进一步考虑,通过贿选上任的干部,能否将本村的整体利益做为任期内首要工作目标,值得怀疑,因为贿选的人只是把选举活动当成生意来经营,以商业的操作形式和思维模式做为范式,那么他们必然会穷尽所能的收回成本,在不赔本的基础上进而实现“盈利”。长此以往,贪腐现象肯定无法根治,基层民主建设也一定会偏离初衷,对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3、权力评议机制的操作性缺失。很多村民只是简单的认为,目前基层干部任期只有三年。一些较大的工程三年时间无法完成。村民列举的事例:该村某一年筹资修路,由于情况复杂,工期拖延,该主任任期结束卸任时工程只完成了一半。继任主任对于修路并没有太高的热情,上任伊始便完全停工,导致前期所有的投入全部浪费。其实,任期长短只是浅层方面,即使任期延长,完成了修路工程,也只能说明某一位干部的能力较强。关键在于如此大手笔投入的工程,其存在的价值或者必要性仅仅依赖于领导的主观意志,这和封建时代家长制下的“父母官”没有区别。任期的延长或者连任的可能性都是表面上的属于不稳定因素,如果是自律性高,能力突出的干部,可以带领村子整体前进。但是如果干部质素较低,那么一定会适得其反。因此,在当前复杂的环境下,制度保障依然是最优选择。法规要求的村民议会等自治操作形式,是唯一的出路。
上述几个问题从表面上看是相互独立,但实则是相互联系、交叉影响的。根源在于群众对于基层选举和组织法规的低水平认知,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对于村干部的行为并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督,面对重大问题,也无法作为,导致某些村干部越来越肆意妄为,贪腐愈演愈烈成为顽疾。并且当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仅仅流于法规文字层面时。面对失去了监督的真空地带,必然导致绝对权力的出现,相应的也会产生绝对的腐败。因为党员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绝对纯净的环境里,对于腐败不可能有天然的免疫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利益结构分化的逐渐明显,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也日益加深,在一些腐朽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很容易受到侵蚀。因此,加强权力监督的制度性保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是目前客观环境中的当务之急。
其次,在高回报诱惑下,有经济能力的人必然会高投入参选,最终导致“富人治村,村官致富”的恶性循环。由于市场经济的外部冲击,现在的农村已经由过去的差序结构转变为圈层格局,村民之间联系的纽带已经由血缘宗族关系转变为经济利益链,这样 “经济抱团”逐渐成为农村的主流意识。即:有钱人只和有钱人交往,穷人的朋友也都是穷人。利益唯一的经济潜规律思想成为流行的“普村”价值观之后,有经济实力的村民总是相互团结,互相帮助,甚至联合起来共同参选。有村民说:“每次选上的总是那些‘小圈子’里的人。”这种现象最应当警惕,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允许村委委员连任,如果长期以经济——权力——利益公式做为行为起点和终点的范式必然会割裂党群、干群关系,增加群众对体制的不信任。
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省、市、县和乡各级政府应该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可以在广大农村地区组织宣讲班,深入到农民群众中间,采取简单易懂的用词和方式,使群众深刻的理解基层民主法规的内容和作用,真正的了解基层民主政治法律、法规的意义,并且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力和组织形式,充分享受基层民主所带来的利益。尤其是选举之后,一定要鼓励村民依法、合理的监督干部的行为,在干部出现严重错误时,要学会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手段和途径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2、 在选举过程中,市或者县一级政府应当抽调一些监督人员全程监督选举过程。在选举期间选派一些驻村干部,如果发现某些违规、违纪现象时要及时上报纪检或主管部门,争取在第一时间内解决问题,处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每一项工作都可以健康、有序、高效的发展,体现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3、 切实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作用。不要让大学生村官仅仅成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的一种形式,要充分发挥发挥大学生村官文化层面、学习能力以及开阔性思维的优势。让大学生“村官”利用群众业余时间,向群众宣传讲解基层法律法规和各项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出现重大问题或者矛盾时,应积极的帮助或者带领群众找出解决的办法。市一级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大学生村官进行理论和业务的培训、交流。并且在交流的过程中对于农村出现的重大问题,尽快反映给主管部门。做到出现问题后,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4、切实落实农村信访制度,完善信访考核体制,适度增加信访部门的监督评议权。对于其他部门所受理的农民诉求要深入、持续的监督、评议,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但是对于部分群众的无理缠访则要坚持原则,不可姑息迁就,应采取一些机动灵活的方式方法化解矛盾。对于违法上访应严肃批评教育或者及时的处罚。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有必要建立人大代表和上访人员之间的制度性联系。农民有诉求可以首先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应当积极主动地做上访农民的工作并且积极帮助上访群众解决问题。通过有效信访体系的运作,努力将大量冲突化解在基层。
作者:孙一仰 来源:新农村 2012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