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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管理环境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带给电子商务行业一个利好消息,将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崛起。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并大力“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电子商务企业要抓住“深化改革”“法治中国”的机遇,以法治精神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实现大发展、大跨越、大进步,尽快建立一个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用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那么从管理方面来说,就要规范电子商务管理环境,提升管理水平,这样才能够提高电子商务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一、电子商务管理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


要拓宽电子商务业,就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作支持。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也有很大的联系。事物发展到一定程度,相应出现了影响或制约发展的各种问题。电子商务适应着事物的发展规律,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支撑保障水平等各方面相对成熟,但在进一步发展中,还是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网络违法等方面出现了问题。


(一)电子商务管理与法律环境。广义的电子商务管理是指涉及企业供应链中信息和通信技术应用,价值链优化,以及价值链和价值网的相关管理。狭义的电子商务管理是指涉及买方电子商务和卖方电子商务的管理。电子商务管理就要从服务买卖双方考虑,如何保护好买卖双方的利益,如何帮助买卖双方做好交易过程的各种服务,那就要求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合法、守法。电子商务的立法一直受中国政府重视,1999年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数据电文合同形式有效、生效时间地点等作了规定。2000年以后相继出台《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务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只围绕基础设施、信息服务等边缘化法律问题做出规定,而对像电子交易、电子合同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问题等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过少。2005年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二)电子商务管理环境面临的法律问题。一是电子合同方面。针对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没有统一规定电子商务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针对电子合同是电脑中的数据,而不再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必须建立起一套为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二是安全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活动在于网络,属于电子数据。交易双方的行为、电子合同、电子银行的不稳定性等都给电子商务活动带来不确定、不安全性,影响着整个运营系统的安全。因此,我国要从电子商务活动的每一个步骤,对数据通讯安全进行法律规范,考虑如何利用法律给电子商务构建一个安全可信的交易环境等。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域名、计算机软件、版权、商标、商品信息、运营技术、维护技术等诸多方面都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为权利人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法律保护。四是电子商务的税收方面。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空间性、多国性及无纸化特征,使得以往按地方和地方税收管辖的交易人进行税收凸显出局限性,要想想怎样规范异地的税收,怎样合法保护交易双方。同时,对传统的纳税主体、客体、纳税环节等,要及时修改成为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税的收法律。


二、电子商务管理环境法治化的必要性


网络具有不可比拟的覆盖率和快捷性。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有6.32亿网民,互联网络已经成为大众信息交流、商业合作、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电子商务行业现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为2.57万亿元,企业间电子商务仍然占主导地位,整体占比达到八成。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以天猫、京东、腾讯、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唯品会、1号店、当当、国美在线、凡客诚品等为主。经历了“摸石头过河”政府大力扶持,融资渠道增多,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成熟等,我国电子商务逐渐壮大。然而,繁荣的背后,电子商务行业也面临着影响持续发展的诸多挑战。1997年,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始发展,当时主体是一些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没有固定的法律法规作为运营维护的参考依据,电子商务安全有着明显漏洞。2001年,我国电子商务逐渐成熟,企业电子商务成为新的主体,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体制、制度、法律法规还跟不上。“十二五”时期后,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但在依法经营、依法治理企业方面仍然存很大的改进空间,出现了网络售假、网络欺诈、侵犯用户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我国一些领域的电子商务存在着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存在非注册经营、非税销售,假冒产品充斥等现象,给行业带来不公平竞争,冲击着正常的市场管理体系,迫切要求规范好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三、我国电子商务管理环境的法治建设


(一)根据我国的国情,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是无国界性新型贸易方式,不仅涉及参加交易的双方,而且涉及国内不同地区或者国外不同国家的工商管理、海关、保险、税收、银行等部门。这就需要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我们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在立法上,我们必须考虑到国内法律、国际条约与行业惯例,尽快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出台纲领性法律,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刑法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定,从而在法律上为电子商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根据电子商务市场自身的特性,构建健康合法的网络交易环境。电子商务依托网络,买卖双方要通过网络完成交易。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加强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管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相关服务和数据安全,严厉打击网络售假、网络欺诈、侵犯用户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可信、安全、便利的健康合法环境。同时,引导买卖双方信息真实可靠、诚信交易,售后进行信用度评价,形成“诚信为本、以德经商”的商务环境,营造一种良好的网上贸易信用氛围。


(三)按电子商务安全环境的标准,构建合法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据公安部的资料,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在中国正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网络环境的不安全指数不断增加。电子商务安全环境除了考虑如何提高网络技术和网络安全技术的运用外,还要考虑监管体系的建设。通过制订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对市场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形成“事前综合防范、事中有效监测、事后及时溯源”的审慎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推动了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对电子商务催生的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


(四)按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和要求,构建完整可行的税收系统。目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还一片空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我国的税务部门以互联网为基础,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补充有关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做到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还要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严密监视网络贸易,跟踪贸易数据流向,依据贸易规则和法律依据进行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同时,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申报和纳税。


作者: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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