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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与分析

  摘要:从性质来看,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权力体系,且运行方式、程序与功能各不相同,有著本质的区别。所以,我们在实践的运用中,不能模糊司法与信访的概念和理论,而是要让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实现和谐共存,将一些现实中的信访问题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有效解决,让两者发挥各自最大的效能,这将是法制社会的原则体现。


  关键词:信访制度;司法制度;比较;权力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177(2021)20-0011-02


  信访制度作为反映中国特色民情、民意的一种表达制度,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在司法领域内可以行使的建议、控告和检举等权利的一种统称。尽管信访的功能具有明显的民主参政议政和监督司法等功能,但是归根结底是一种人治的表现,在具体的应用中,部分信访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有效解决的,除了体现信访的人文关怀之外,也促使部分单位切实解决了人们的一些合理诉求[1]。为此,我们围绕信访与司法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讨论,目的在于让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达到一种平衡。


  1概念与特点


  1.1信访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信访,指的是人民通过上访、写信等方式,针对某个问题向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人员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并由相关组织进行处理的一种活动。信访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不同阶段有着不一样的特点和形式。信访制度作为信访活动相关的措施和程序,是因纠纷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缺乏的环境下产生的一种人权救济制度[2]。不同的社会制度与人们意识形态的差异,所以和国外民意表达制度相比,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国外称信访为民意表达,如法国的通信局制度和加拿大的公民投诉制度等,都是一种表达民愿的模式。


  总结起来,信访反映的问题较为代表性,多数为:企业的劳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解决工作安置、工程资金欠付、干部违法乱纪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到信访机构投诉。信访的形式和内容,一方面体现了公民诉求意愿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懂得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对国家各级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体现了公民政治参与度较高,日益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可以积极、主动地为国家的发展建言献策。


  1.2司法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司法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必须与一国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相融合。中国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立足于国情,总结了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的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司法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彻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


  2信访与司法的关系


  2.1信访与司法的区别


  信访工作和司法调解最本质的区别有两点:一是调解的主体不一样。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开展的,而信访中的人民调解则是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则是行政机关展开调解;二是效力不同。如行政机关的信访答复行为主要是针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内容进行调查,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是就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后表明其观念的行为,不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或变更,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司法调解一经达成协议,即发生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2.2信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2.2.1司法调解信访问题,构建起多层次的调解防范体系


  很多信访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突发性,甚至是区域性,需要及时进行疏导和调解,这样利于矛盾缓解,避免问题激化。人民调解员一般都是来自基层的人民群众,对当地情况都比较熟悉,在纠纷化解与矛盾预防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局可以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员在信访问题的作用,建立起多层次的调解防范体系。


  2.2.2司法调解的预防效应,是信访维稳的重要助手


  只有及时发现一些矛盾和纠纷隐患,切实抓好信访维稳信息的处理机制,才能更好地将一些潜在的矛盾因素进行化解,从而有针对性地给政府提出有效的建议,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排查预警作用,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从而更好地维护信访工作的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可以说,信访与司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当一部分信访工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时候,通过司法手段的运用,可以有效推进信访工作的开展,更好地解决纠纷。


  3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处理机制的分析研究


  3.1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处理机制的原则


  3.1.1各有侧重,做好衔接与配合


  无论是信访还是司法,通常受理的矛盾纠纷,分为案件性纠纷和问题型纠纷,案件性纠纷是指与权利义务方面涉及的一些侵权和违约等,问题性纠纷涉及一些非权利义务中的情绪上的对立,比如对单位或者领导等不满。法院受理问题型纠纷后,需要去解决问题。但诉讼本身具有一定的对抗性,一旦处理失当,对问题解决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案件型的纠纷中,信访是司法前置的一个环节,最终需要司法来处理。这就意味着要按着一定的法律秩序,一旦法律秩序受到破坏,则需要专门的法律机构来修复。由于司法资源的稀缺所以要避免大量的纠纷进入法律,这种时候信访就显得十分必要。所以,信访和司法要做好衔接与配合,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过程中要各有侧重。


  3.1.2功能上相互补充


  在我国,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将人民群众路线作为基本方针,这也是追求正义的动力和源泉。我们国家在走入现代化的进程中,各项制度日益完善和丰富,但也难免某些局部会凸显一些形式主义。社会作为一个大系统,信访制度和司法制度是这个大系统的子系统,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两者虽然不可替代,但是为了社会大系统的和谐运转,两者要互相补充。


  3.2信访导入司法程序处理机制的路径分析


  3.2.1实现司法资源有效配置


  由于司法资源配置过程中,会出现地方化、行政化等一些不良的现象和问题,这就不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譬如,涉诉信访很容易导致司法资源出现配置行政化的问题,相关信访人员也会偏重于向主管领导信访,产生相信领导,不信法律的倾向,领导受理后,为了尽快解决,又会将司法资源集中运用到信访人员的处理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样也难以实现司法正义[6]。因此,在将涉诉信访导入司法程序机制的构建中,有效分离诉和访,将一些符合标准的案件统一归为司法程序处理,一些不符合标准且反复处理的案例不得进入司法程序,这样可以防止一些涉诉的信访案件反复处理,更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3.2.2提高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


  通常,信访伴着诉讼出现。诉讼作为一种司法行为,应该是由人民法院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处理,这样可以改变任何机关和部门随时进行信访案件受理的局面。只有明确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的受理机构,其他党政机关和组织不能受理,同时考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级别与属地问题,根据诉讼管辖的原则,按照属地优先的制度,来保证涉诉信访案件的公正性。涉诉信访相关申请人员反映的信访案件由专门司法机构进行处理,不仅更有利于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更是方便相关处理机构对案情有更清楚地了解和把控,是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途径,还将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3.2.3建立统一涉诉信访案件信息登记联动平台


  涉诉信访案件登记管理制度的缺失,会影响司法程序的受理结果,因此需要建立全国统一性质的涉诉信访信息联动平台。结合具体的实践与应用需求来看,建立全国统一性质的涉诉信访信息联动平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准备:


  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机构对涉诉案件处理进行牵头,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专门机构做好录入和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专门机构牵头可以保证案件处理信息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涉诉信访案件专门处理机构作为涉诉信访案件的最前线,对案件最为了解,可以保證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其次,在登记平台的信息范围方面,需要包含但不限于涉诉信访案件信访人主体,这其中就有信访人员、信访对象及信访相关人员,含有信访案件经过、处理机构、处理人员及意见等;第三,要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性,需要完善责任追溯机制,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将涉诉信访案件信息的录入真实性当作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一旦出现信息虚假或者更改等问题,就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最后,登记管理信息系统需要有一定的经费保障,这些经费的支出要纳入人民法院专项支出,由国家财政给予专门的保障。


  4结论


  总而言之,信访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有力补充,同我国的司法制度一起为人民构筑了寻求救济的渠道。本研究中通过对比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点,并结合实际对两者的内容和作用进行分析,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后期信访制度的创新与改革提出了新的设想,为如何加强党的信访工作,做好信访制度的界定展开讨论,对后期建立责任明确、规范化的信访制度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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