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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金融法发展路径

        国际金融法源自于国际经济生活,而且能够对国际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当前,金融全球化趋势已成为国际经济生活中的一大显著特征,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生活等产生了十分广泛、深刻的影响。在当前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国际金融法呈现出迅速发展的势头,并在有关各领域取得了很多实质性进展。当前,在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影响之下,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必须寻求新的发展路径。笔者就此对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审视,并提出了国际金融法在金融全球化体系下的发展新动向。当然,这一种发展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压力或是一种需求。把握好这种压力或者需求,就能更好地把握国际金融法的发展脉搏。 

  一、金融全球化与国际金融法的关系 
  当前,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动向与鲜明特征,突出表现为经济领域的全球化。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已全面而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的面前。那么,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是以商品、服务、技术与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再加上各类生产要素的全球化配置与重组为主要特征。经济全球化作为经济市场化与国际化的全面延伸与必然要求,可以说是充分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依存度在逐渐加强、加深。经济全球化在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是生产全球化,二是贸易全球化,三是投资全球化,四是金融全球化。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与高级发展层次,是由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大特点——经济领域中的金融化所引发的。经济金融化,主要是指实物经济已经被金融经济所代替,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在逐渐加深,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已经日益深入地表现在国际金融关系上,比如,国际债权与债务关系、国际股权及股利关系及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在经济金融化程度不断加深的情况下,经济全球化十分突出地表现出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所谓国际金融法,是指国际金融关系在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应当说,不同时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点。金融因为其自身更加适合数字化与终极市场,因而已经成为经济生活当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与战略性的重要因素,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与影响在不断加强。伴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逐渐加深。经济全球化十分突出地表现为金融领域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就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及金融政策、金融法律等方面跨越了国界,从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并逐步出现了融合的趋向,主要可表现为货币体系、资金流动、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等各个要素的全球化及金融政策、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等。金融全球化不仅是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而且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及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合理要求与必然结果,并且和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及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发生作用,并交互影响。与此同时,金融全球化又因为金融的特殊属性与发展状况,因此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与运行规律。 
  在经济全球下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的经济与金融的国际化进程已显著加快,在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上也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这对全球经济和金融的影响力在逐渐增加。同时,随着国际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全球性和地区性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当前的国际金融体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以上这一切,自然将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从而推动国际金融法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环境的改变,国际社会与各国的立法当局也进行了十分积极的回应,由此,将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法律体系的快速发展。 
  二、金融全球化视野下的国际金融法发展途径 
  (一)不断完善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要在现行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整合资源,查漏补缺,使之更为完善。应当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巴塞尔委员会等全球最为重要国际金融机构为核心,全面利用与发展其各自的资源优势,并促进各大资源之间的优势互补,通过加强相互之间的金融信息、金融技术的交流和合作,来促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法制化、统一化进程,建立起包括跨国资本流动监督机制等在内的,具有相当大约束力的国际性金融安全机制。比如,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优势在于其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威性与其下属成员的普遍性、基金协定所具有的约束性、组织机制所具有的健全性、金融分析所具有的全局性、金融监管信息所具有的易得性、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所具有的便利性等。巴塞尔委员会所具有的独特优势资源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灵活性、发达国家银行监管信息所具有的易得性、银行监管规则修订所具有的便利性、金融监管标准所具有的市场亲善性等等。假如着重从宏观的角度来关注国际金融形式稳定,为避免再次发生重大金融危机而忧虑的国际性基金组织,和重在从微观角度来关注各国银行日常监管的有效性,为避免发生银行业金融危机而十分忙碌的巴塞尔委员会,如果能够进行携手合作,以共同防范全球性金融危机,那么,其效果自然是十分显而易见的。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金融危机治理中的实践当中,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利用资源与整合资源的重要意义,开始将成员国银行业所具有的有效监管纳入到金融监督的安排之中,因而提出了介入银行业监管所需要的若干任务及原则。巴塞尔委员会自身也期望借助于货币基金组织之权威地位,以推行其有效的银行监管标准,所以在实践中,十分积极地与货币基金组织进行配合。 
  (二)围绕当代全球金融危机之特点进行制度设计 
  根据当代国际金融危机所具有的复合性特点,应当着重加强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协调性建设,主要包括国际货币法制建设、国际银行监管法制建设、国际证券监管法制建设等国际金融法制内部的相互协调,并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刑事法律制度等开展外部协调,使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联盟等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政策制度实施形成正向的叠加效应,而不是反向的抵消效应。根据当代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特点,要建立与发展区域性的金融监管与协调机制,不断探索与逐步推进区域危机联防的法律合作,比如货币互换和汇率协调;各国监管当局与国际组织之间相互借鉴和交流经验;建立起反应灵敏的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及应急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建设具有危机救援特点的绿色通道;针对当代金融危机所具有的系统性,应当开发与利用国际金融法制所具有的救济功能,赋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金融危机的救助职能,并赋予其相应的制裁能力,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建立起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与危机救助当中的责任制度,通过完善危机处理的国际纪律与程序,研究与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及国家债务重组制度等各项危机处理制度,从而有效地避免金融危机的蔓延与升级。 

  (三)明确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所具有的独立性 
  国外学者在对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长期存在的高通胀现象开展了大量的计量分析,有以下两点发现。一是发现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和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负相关关系,二是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数和实际经济增长率之间则不存在相关的关系。这就说明了一个趋向,即一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小,那么该国的通货膨胀率就会越高。与此相反,一旦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越大,那么该国的通货膨胀率也就越低。但是,不管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大小,其对于经济增长率的高低并不存在明确的影响。所以,为实现物价与宏观经济的稳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运营的独立性十分重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显得尤为突出。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就连一部分以往最为保守的,其中央银行独立性最差的发达国家或东亚国家,比如英国、日本、韩国等,在经历了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机之后,都纷纷加大了金融改革的力度,这些国家在金融改革当中一致将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放在首位来抓。日本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以往一直相对比较小,实际上是置身于其大藏省的严格管控之下。但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末那次泡沫经济所带来的惨痛教训,以及随后出现的大量银行呆坏账困扰,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日本政府不得不推行了大规模、全方位的金融体制改革及相关的行政体制改革,其率先推出的,并取得重要进展的举措,就是加强了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明确要求日本银行的独立性不应当低于国际水平。 
  (四)不断拓宽国际金融法研究的范围 
  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造成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与国际金融等跨国经济活动的相互联系变得日益频繁,对国际金融法律的协调性要求也就变得越来越高,这就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与更大的空间。当前,国际贸易组织的管辖与控制范围,已经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全面扩展到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投资及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之中。由此而来,国际金融法当中的一些课题,不但可以与国际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贸易法问题及国际投资法问题开始连通,而且也在国际贸易组织的制度框架内实现形成、解决与发展。国际金融法和其他各类国际经济法制度之间所存在的内在联系与协调关系,在法学研究领域也有反映,比如,我国学者提出的将国际金融法分解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与国际投资金融法三个组成部分,这样就能建立起不仅能反映学科之间内在发展规律,而且又能解决当前国际资金融通中的复杂问题的全新国际金融法学体系。还有学者对传统的国际惯例理论提出了新的质疑,并在进行不断地突破。以上诸如此类的众多学术创新,不仅来源于金融学者们对近年来国际经济环境对国际金融法领域的实际影响与作用所作出的深刻洞察与分析,而且也反映了学者们在金融全球化视野下,对国际金融法之于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所作出的反向影响与作用的认识及评价。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作为一个正在快速崛起的最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金融形式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应当给予密切的关注。题,比如,国内金融业的开放和安全问题、如果调整人民币汇率制度问题、国内金融立法如何向国际接轨等问题。在当前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世界新兴国家代表的中国,应当全力以赴,积极参加到国际金融体制改革和相关规则的制定中,从而在推动国际金融法律实现可持续发展上扮演重要角色。 
   
  参考文献: 
  [1]阮翠霞.浅析金融全球化成因.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5(1). 
  [2]何焰.国际金融法晚近发展的若干特点.法学.2005(4). 
  [3]刘丰.论金融创新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5). 
  [4]李仁真.当代国际金融法发展的基本特征与走势.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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