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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宪法非公有制经济规定的政府举措分析

  [摘要:政府贯彻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总体而言,政府的举措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问题解决性,但还存在着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政策的执行方式仍需要完善的问题。对此,政府需要科学制定政策,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以使举措得以真正有效的落实。


  关键词:宪法;非公有制经济;政府举措]


  1宪法中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约定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是通过宪法规范来确立的中国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在宪法中的地位经历了一系列变迁,自1982年以来有三次宪法修正案涉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问题。经过宪法修正案对于非公有制经济问题规定的3次修订,从对“私营经济”的“指导、帮助和监督”,转变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及“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确立了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与原则导向。由此可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宪法的认可与保护,并将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确立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持续快速发展,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仍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政府落实宪法非公有制经济规定的举措


  为落实宪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解决目前个体民营、“三资”企业所面临的“三座大山”,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第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修订并全面实施了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中国持续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精简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投资限制,全面清理取消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领域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市场准入内外资标准一致,落实以在线备案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并组织对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资金补助、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享有公平待遇进行专项督查,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待遇,持续推进服务业开放,深化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加快电信、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开放进程,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关注、国内市场缺口较大的教育、医疗等领域也将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第二,推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综合运用多种工具,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政策协调,提高政策精准度,稳定市场预期,落实抓好支小再贷款、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银保监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小微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鼓励商业银行依托纳税信用信息创新信贷产品,推动税务、银行信息互联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第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发展改革委牵头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公布投资审批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实现各类投资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按时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加強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第四,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完善配套政策,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3政府落实宪法非公有制经济规定举措的分析建议


  总体而言,政府的举措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问题解决性,并且将任务落实到了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但同时政府的落实举措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政策的执行方式仍需要完善等情况。政策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有些政策制定过程中前期调研不够,没有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对政策实际影响考虑不周,没有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有些政策相互不协调,政策效应同向叠加,导致结果适得其反。对此我们需要认识到,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不管初衷多么好,都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考虑实际执行同政策初衷的差别,考虑同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


  为了使举措真正落实,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第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抓落实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抓落实的措施,制定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实施要求,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第二,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省(区、市)政府要认真梳理分析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切实承担职责,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落实有关政策的具体办法。同时,要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出更多切实管用的改革举措,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第三,增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高政策质量,增强政策稳定性。对企业高度关注的行业规定或限制性措施调整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科学审慎研判拟出台政策的预期效果和市场反应,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防止政策效应叠加共振或相互抵消,避免给市场造成大的波动。第四,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凡是与上述政策要求不符的文件,要及时进行修订,防止出现惠企政策被原有规定堵住、卡壳等现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并进行自查。


  作者简介:杨梅灵(1996.03—),女,四川省宜宾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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