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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宪法学思想探析

  李达不仅是我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同时也是著名的法学家,尤其是他的法理学和宪法学思想,对我国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他先后担任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新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新法学研究院副院长等职务。这一时期,他坚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于法学研究之中,大力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的宣传工作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更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思想中国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李达宪法学思想的形成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李达除了担任与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密切联系的各项职务外,还积极参与到新中国宪法的讨论和宣传工作中。在新中国宪法出台之前,李达就开始为新中国宪法做理论铺垫和准备工作,他先后作了《学习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从共同纲领推测新宪法的轮廓》两个报告,结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向与会人员阐述了宪法、国家等几个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并对新宪法将要包含的内容作出预测,以便人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新中国宪法的本质和内容。


  1954年6月3日,李达《谈宪法》一文发表在《新建设》六月号上。他在这篇文章中指出,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应当为经济基础服务,他还分析了苏联宪法的精神与实质,认为苏联宪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值得我国学习。6月23日,李达向武大全体师生员工作关于学习宪法草案的动员报告。这次报告的内容在《新武大》第123期上发表,题为《学习宪法、拥护宪法》。在这次报告中,李达宣讲了我国的国体、政体、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民族政策、统一战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概念,概括说明了宪法草案的主要内容。7月3日,李达在《长江日报》发表《热烈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8月2日,李达在《人民日报》发表《我国宪法是人民革命成果的保障和为社会主义斗争的旗帜》,阐述了制定宪法的理由、宪法的性质、宪法的经济基础、我国的政体和基本矛盾等几个问题。10月3日,李达在《新建设》十月号发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概括说明了宪法草案产生的过程和意义,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1956年李达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在该书中,李达对宪法的历史、我国宪法的性质、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五个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二、李达宪法学思想的基本内容

  新中国宪法颁布后,李达集中撰写了大量文章宣传新宪法,他关于宪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这一时期,其宪法学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中国宪法产生的背景。李达总结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与法律的演变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将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归结为历史经验的总结。


  首先,新中国宪法是中国人民从鸦片战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革命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李达简要回顾了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这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历程,在他看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革命斗争经验,这些经验都是宝贵的财富。这些经验首先是在《共同纲领》中得到了体现,比如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建立统一战线等,新中国宪法也同样规定了这些内容。


  其次,新中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经验的总结。李达认为,从戊戌变法到新中国成立前近六十年的宪政运动历史表明,只有通过革命斗争建立起人民民主的政权,才能制定出人民民主的宪法;辛亥革命临时约法的失败,很大程度上是中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导致的;中国共产党完全有能力领导人民制定并实施人民民主的宪法。


  最后,新中国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李达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民推翻了封建统治,走上了真正独立自主的道路,国民经济恢复并得到了发展,实现了中华民族大团结和人民当家作主。这些变化大多是在新中国宪法制定之前的《共同纲领》引导下发生的,新中国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继承并且发扬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表达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心愿。

  第二,新中国宪法的性质。李达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基本观点应用于对新中国宪法的研究,他指出,法律现象中包含的最根本的关系就是法律的本质,即阶级性。国家是统治階级进行统治的机关,而法律就是保障其统治顺利进行的手段。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


  根据法律的本质,李达认为新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在《热烈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一文中他指出,“全国人民多年来的共同愿望是要在中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现在这个愿望已经在宪法草案中反映出来了”①。虽然新中国宪法颁布时,我国还处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期,但新中国宪法将建成社会主义视为总任务,这一点揭示了新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此外,社会主义民主制作为新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也体现了新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在《谈宪法》中,李达借苏联宪法,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制的本质内容,首先,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其次,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才能够实现民族平等;再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中,才能无条件得到保障。李达认为,苏联宪法不仅反映了苏联人民的共同愿望,也反映了全世界各国劳动人民的共同愿望,这其中也包括了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因此,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也应当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正是因为新中国宪法将社会主义民主制作为基本精神,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中国人民的革命果实,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第三,新中国宪法的三个基本问题。为了宣传新中国宪法,李达着重介绍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

  首先,李达论述了什么是国体、政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我们的国体既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的政体就必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即由人民组织一定的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②。


  其次,李达提出了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他认为,我国国家机构组织与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原则;二是民族权利平等的原则;三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四是人民民主法制的原则,五是树立革命工作作风。

  再次,李达阐释了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责与任务。他对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民族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主要国家机构的职责与任务进行了详细阐释。


  最后,李达阐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在李达看来,我国公民的权利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真实性,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

  第四,新中国宪法的意义。李达认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离不开新中国宪法的支持。新中国宪法代表了无产阶级的利益诉求,表现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意志,为巩固人民革命斗争的成果提供了保障。它还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和经济制度。所以说,新中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为建成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宪法”③。


  首先,新中国宪法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法定目标。李达认为,我国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在新中国宪法中具体表现为“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任务,这就使我国的法定目标得以明确为建成社会主义。新中国宪法还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和平改造的道路,以保障“一化三改造”任务的顺利实施。


  其次,新中国宪法明确了统一战线的地位,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李达看来,统一战线在过去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为中国革命的成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当新中国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统一战线应当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再次,宪法规定了民族大团结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作用。李达认为,新中国宪法规定了民族平等和友好互助,加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让各民族都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来,有利于实现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让各民族得到共同发展。

  最后,宪法明确了和平外交政策的作用,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李达认为,建成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为了保障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和局面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与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友好相处的关系,新中国宪法明确表示将采取和平外交政策。


  三、李达宪法学思想的主要特点

  李达在宣传新中国宪法的过程中,阐述了自己的宪法学思想。他的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立足于唯物史观,将宪法学研究奠基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李达认为,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由社会存在所决定,因此必须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中考察法律问题。他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应用于对新中国宪法的研究之中,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种,只有揭示了其背后的经济基础才能充分考察法律的本质。他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并以这个普遍规律来研究中国法律发展的规律,可以说,他对中国法律发展过程的考察始终都是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进行的。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原则为指导,考察宪法学问题。李达认为,资产阶级法学家在考察宪法问题的时候,都是从“观念”、“理性”出发来揭示宪法的本质,而且都是站在资产阶级的立场,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宪法,主张宪法是超阶级的,其根本目的无非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揭示了宪法学研究的科学路径,即抛弃“观念”、“理性”等社会意识,到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制度中去考察宪法的本质。因此,李达主张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原则来考察宪法问题。

  第三,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紧密联系中国社会实际来开展宪法学研究。李达认为,旧中国的法律和法学理论都是一些舶来品,它们并不能适应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只有从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对那些“舶来品”进行改造,使之适应中国社会的需要,才能准确把握新中国宪法的内在精神,促进中国社会的进步。


  四、李达宪法学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的贡献

  李达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先驱,他把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思想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学的基本观点应用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解决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中遇到的一系列問题,有力地指导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首先,李达揭示了宪法的本质、意义和特点以及考察宪法的方法。李达认为,宪法的阶级性就是宪法的本质。在他看来,宪法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保障,超阶级的宪法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宪法随着社会基础的产生而产生,同时也随着社会基础的消亡而消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最基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与之相抵触。


  李达认为,新中国宪法的意义和特点就在于它是中国社会历史经验的总结。这个历史经验的总结主要包括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建国以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近六十年宪法和宪政运动的总结和新中国成立后新历史经验的总结。在他看来,新中国宪法以社会主义民主制为基础,代表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充分保障了中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全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旗帜,它“确实是一部真正的人民民主的宪法”④。

  李达认为,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用辩证唯物论和唯物史观的观点、立场和方法来考察宪法问题。在他看来,新中国宪法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思想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思想中国化的进程。


  其次,李达指出了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的实现路径。李达指出,成熟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应该包容整个法律思想史上最具有先进性的所有成果,并且能够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其主要实现路径为:一是我们在研究宪法学思想的时候,应当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社会实践,确立正确的宪法学研究方向和信念。二是总结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宪法发展的历史经验,并将其与我们的宪法学研究结合起来。首部社会主义宪法——苏联宪法诞生以来,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既要总结经验,又要吸取教训,不断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新思路。三是宪法学研究除了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和总结历史经验外,还应当与中国的现实相结合。我们必须将“舶来品”变成“实用品”,因为只有建立在我国社会现实基础上的法律才能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要求,推动我国社会进步。


  再次,李达建构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李达建构了一个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体系。在第一章“憲法与宪法之史的考察”里,李达首先阐述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意义,然后分别介绍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以及苏联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在第二章“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李达详细论述了为什么说我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以及我国宪法的优越性。在第三章“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里,李达介绍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性质、经济制度、三大改造等基本内容。在第四章“国家机构”里,李达分九节介绍了国家机构、党、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机构设置、组织体系和原则。在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李达首先揭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然后对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论述。

  总之,李达在新中国宪法的宣传和推广方面功不可没,他的宪法学思想也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中国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即使是在现代宪法学蓬勃发展的今天,李达的思想仍然能够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注释:

  ①③④《李达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25、504、428页。

  ②李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5页。


  作者简介:朱晓璇,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胡静)

  来源:江汉论坛 2017年5期

  作者:朱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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