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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摘要近些年来,人权保护逐渐受到了更多关注。从民商法角度而言,民商法有必要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障人权,人权保护因此也构成了民商法的基本立法宗旨。相比于其他部门法,民商法与民众的日常生活具有内在联系,这种现状也在客观上决定了人权保护对于民商法的价值所在。从目前现状来看,民商法正在逐步完善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各项条款,在此基础上也构建了人权保护的民商法框架。应当明确的是,人权保护需要融入民商事的立法与实践中,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加法律保障。因此对于民商法而言,应当明确人权保护与民商法之间的联系;结合民商法保障人权的现状,探求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保护


  作者简介:高晓曦,东北林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DOI:.1009-0592.2017.04.262


  经济发展与人权保护应当体现为同步性,从目前来看,人权保护的途径也可以分为多种。在这其中,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首要途径,应当致力于健全与之有关的条款,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条文的方式来保障人权,与此同时也消除了人权保障涉及到的缺陷与漏洞。有关部门在制定民商事法律时,就应当秉持人权保护的宗旨与目标,把市场中的各种民事主体都纳入人权保障中。民商法有必要强调人权保障,确保把人权保障融入民商事的立法以及实践。只有明确了民商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真实状况,才能运用适当的手段和措施来保护人权,从而为人权保障提供法律屏障。


  一、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从本质上讲,人权指的就是最基本的公民权益,这种权利本身具有能动性以及普适性的特征。在各项基本的人权中,平等与自由都构成了人权的核心部分。社会正在不断进步,与之相应的人权保护也变得更完善,人权保护的宗旨在于保障生存权利以及发展权利。


  由此可见,人权保护涉及到较广的范围,在这其中包含了尊严权、人的自由权以及生命权。从扩展的角度来讲,现阶段的人权不仅体现在个体权利上,同时也应当包含组织或者团体享有的权利。


  立法机构具体在制定民商法时,基本目标就在于保障人权。从人权保护角度来讲,民商法针对人权实施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保障民事主体的权益。民商事主体一旦进入了市场交易中,那么将会受到来自民商法的权益保障。如果遇到侵犯自身经济权益或者其他權益的现象,民商事主体有必要寻求民商法作为救济途径。落实并且推行市场形势下的人权保护,这个过程不能缺少民商法作为支持。


  面对新时期的背景,社会各个领域都获得了更快速的发展,这个过程尤其不能欠缺人权保障。如果忽视了最根本的人权保障,那么将会阻碍整个的社会经济进程,情况严重时还会伤害公民本身的权益。在保护人权的各种方式和手段中,法律手段应当构成最后的屏障。进入法制社会后,公民如果遭受了自身权益的侵害,那么应当懂得运用法律为自身争取权益。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民商法与日常生活以及各个行业都具有更加紧密的关系,因而也承担了保障人权的神圣职责。因此经过分析可知,民商法有必要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手段和立法措施来保障人权,确保把人权保护与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密切结合在一起。


  二、民商法保护人权的现状


  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都构成了民商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此外,还包含了其他相关法律。在民商法中,人权保护已经构成了最根本的法律宗旨,民商法设立的各项条款都有必要围绕保障人权。


  因此,从目前来看,民商法已经构建了人权保护的框架,在此基础上也获得了突显的成就。具体而言,民商法在保护人权时主要体现了如下要点:


  (一)逐步健全了立法体系


  目前的状态下,民商立法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规模。近些年来,立法部门陆续颁布并且修正了民商事的多个法律分支,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较大规模的民商法立法体系。在民商法的整个立法体系中,主要包含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及物权法、收养法等很多分支,这些部门法共同构成了更完整的民商事立法体系。从法典编制的角度来讲,民商事立法涉及到民法总则、债权与物权、继承权与收养权利等。


  由此可见,现阶段市场中的各项民事与商事行为都已经融入了民商法体系中,对于立法体系进行健全的做法有助于确保有法可依,进而提供保护人权的民商法屏障。


  (二)密切结合市场经济


  民商法来源于市场经济,因此也应当反映现阶段的市场需要。在现行的民事立法中,民商法已经与各项经济活动建立了更密切的联系,这种现状有利于民商事立法为现行的经济活动提供保障。最近几年,立法部门陆续制定了新部门法,与此同时也致力于修正现有的民商事部门法。从全方位的角度入手,逐步健全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人权保障体系,确保各项经济活动都不会偏离人权保障的轨道。民商事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不能缺少学术研究为其提供支撑,而近些年来与之有关的研究成果也在逐步增多,例如高校日常教学运用的民法教科书具有了更强的专著特征。


  (三)关注权益保障


  民商法如果要体现公正性,那么前提就在于密切关注权益保障。从权益保障的角度入手,针对民商事交往涉及到的各项权益都要予以全面保障。对于权益保障有必要予以更多关注,不断吸取教训并且归纳经验。民商法只有致力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各项基本权益,才能突显民商法本身的公平性与正义性。然而实质上,近些年来的民商法虽然获得了显著的立法改进,但是并没有真正落实全方位的人权保护。具体而言,民商法的现行条款仍欠缺实质性的权利保障内容,与此同时也欠缺可操作性。此外,某些民商法条款仍保留了政治色彩,对于处罚条例给予了过多的重视。与之相比,民商法针对民商事主体的各项基本权益却并没有设立专项性的保护条例。


  三、探求完善思路


  经过分析可知,现行民商法仍然亟待强化人权保护,在密切结合市场现状的前提下提供法律保障。落实人权保护,这项立法进程应当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因此不可以一蹴而就。从未来实践的角度来讲,民商法仍有必要致力于保障人权,对于立法程序进行全方位的启动,在此基础上构建更加有效的民商法体系。因此从现状来看,民商法在完善现阶段的人权保护时应当体现如下思路:


  (一)健全立法体系


  现阶段的民商事立法体系仍没有达到健全,对此有必要構建覆盖面更广并且完善度更高的立法体系。对于最基本的法制理念进行全面转变,确保立法部门及其相关人员都能真正意识到人权保护在民商法中占据的核心位置。民商法的体系应当逐步达到健全,作为立法者也有必要转变应急型的思维,确保接受长期性的立法视角。在健全民商立法体系的具体实践中,应当运用科学预测的方式来杜绝盲目性,在此前提下密切结合各项民商法律条款。在条件允许时,有关部门还要迅速启动民商事立法程序,运用人权保护的措施来健全立法,杜绝民商法律中的人权保护漏洞。


  (二)保障民商法律的实施和运行


  为了突显民商法本身的人权保障价值,不仅有必要健全立法,同时更要关注法律运行和法律实施。这是由于,民商法律不能缺少长效性的运行机制。为了确保顺利施行人权保护的民商法律,有关部门应当致力于密切配合,在落实监督的前提下杜绝法律的缺陷与弊病。具体来讲,司法机关有必要体现自身的独立价值,确保从根源上区分检察权以及审判权。同时,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应当干扰民商法律在审判中的具体落实,确保遵照公平与公开的基本原则来实施人权保护。作为监督立法运行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强化对于民众的宣传,确保市场中的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意识到自身享有的基本民商权利。一旦遭受了外界的权利侵犯,就能迅速寻找与之相应的法律保障途径。


  (三)对于立法效率进行提高


  目前与民商法有关的立法进度仍然较为迟缓,民商法的更新周期也相对较长。由此可见,对于现阶段的民商立法效率有待迅速进行提高,在推行人权保障的前提下提升立法效率。近些年来,面对信息化的新形势,市场中的各个领域都广泛运用了电子商务。这种状态下,如果仍然依照民商立法的传统思路来进行,那么很难符合现阶段的信息化形势。同时,立法部门的负责人员也有必要提升自身的综合素养。


  面对新的背景与形势,各个领域都在迅速进步,然而在经济进步中尤其不能忽视最根本的人权保障。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民商法在此过程中应当突显核心性的价值。这是因为,法律本身构成了人权保护的最后屏障,对此有必要运用多样化的措施来落实人权保障。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公民,本身应当具备更加健全的法治意识,懂得运用民商法赋予的权利救济手段。只有全体公民都增强了维权意识,才会突显民商法在人权保护中的重要价值。


  四、结语


  从现状来看,民商法针对人权保障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成就,逐步健全了民法总则、收养法、合同法以及继承法等立法体系。从民事法律关系来讲,民商法致力于规范各项法律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当事方的基本人权。由此可见,市场的正常运行不能缺少民商法作为保障,民商法可以为人权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民商法应当渗透在市场活动的细节中,针对民商事主体的日常行为加以全面监管。然而从现状来看,与人权保护密切相关的民商事立法并没有真正达到完善,对此仍然有待加以改进。未来在立法以及实践中,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还应当增强人权保护与民商事立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此前提下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基本权益。


  作者: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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