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法修正案在内容、形式、层级等方面与刑法典有着很高的相似程度,同时再加上刑法修正案增设了新罪功能,所以在立法权主体的基础之上,刑法修正案的主导部分应该是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的局限性决定了修正刑法的模式有许多,修正案并不是修正刑法的唯一模式,在相应的情况下需要单行刑法进行补充。
刑法修正案是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会上被设定为主要的刑法典修正方式。社会发展进程不断推进,我国立法机关为了适应变化的形势,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扩充与修改。通过长时间的运行和发展,刑法修正案拥有对刑法典展开改正、添加的核心功能,同时还能够大幅度的提升刑法典的稳定性。但是,对于刑法修正案的局限性、立法主体、以及与刑法典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对刑法修正案的价值判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典之间的关系
我国刑法典对刑事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属于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具有长期性、适用性和系统性的特征,在刑法体系里面占据核心的地位。而我国的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变化趋势中新出现的刑法典中没有进行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进行修改和补充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的关系能够从以下几点体现出来。第一,从内容上来讲,刑法修正案是利用“增减法”对刑法典里面的一些条款内容展开添加、改正、变更。和其有关的条款内容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废除,另外一个则是进行相应更改。然而从整体上来讲,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在具体内容上还是存在着一定关系的,两者拥有非常重要的联系。刑法修正案只要被颁布之后,便可以演变为刑法典的具体内容,变为刑法典的一个组成因素,这两者所带来的影响力也是一样的;另外,刑法典的体系涉及了刑法修正案里面的内容,所以从形式上来看是和刑法典具有一致性。也可以说尽管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里面具体的一些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正,然而仍然得到保留和适用。也正是这样,才让刑法修正案不再是完全有别于刑法典,他们在具体的内容上是可以相互替换的,在框架上也具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立法机关在对刑法修正案进行修改的时候,就不应该立足于以往立法观念上。
二、刑法修正案所具备的优势及其局限探讨
具体来说,我国刑法修正案最为明显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有效补充单行刑法在修正刑法典中的问题和不足。另外,刑法修正案在某种情况下也拥有了一些单行刑法自身缺少的特点。例如,单行刑法对于刑法典的完整性、权威性以及统一性都会产生一定的破坏作用,并不利于刑法典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所以,刑法修正法案才可以在我国成为修正刑法典最普遍也是最关键的方式。同时修正案典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其拥有最突出的优势。
首先,刑法修正案能够对刑法典自身所拥有的内容、框架等展开一定程度上的添加或者完善。换句话说,刑法修正案采用了“删减法”把修改或者添加过后的内容最直接表现在刑法典里面,同时表明具体的位置和功能。这种方式不但可以确保刑法典的无缺失,同时也可以健全刑法典的内容和框架。
其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我国刑法典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刑法修正案是根据社会变化的实际情况,将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纳入到刑法典的犯罪体系中,从而对刑法典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使其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其长期稳定性。
最后,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统一性,修正刑法案主要是根据刑法典的框架进行的,因此必须要保证修正的内容与原有内容的一致性,从而保持了刑法的统一性。
虽然刑法修正案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也并非十全十美,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由于刑法修正案本身的固定性,万一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就难以添加到刑法典的罪名框架中,难以利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专门对刑法典展开修改。从理论的层面上来分析,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稳定秩序的维护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如果新的犯罪行为在现有刑法典中的犯罪体系没有进行规定时,就不能将这种犯罪行为强制性的归于某一条款之中。换句话,在这样的条件下,刑法典的修正不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进行,而是应该根据单行刑法对其进行单独规定或者是对刑法典的犯罪体系进行重构;另外,刑法修正案具体达到的效果并不能满足所有人。这是因为单行刑法中依然存在极大的不适用性和局限性。
三、刑法修正案的功能以及立法权
究其本质而言,现阶段我国刑法修正案在运用过程中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就是针对其功能进行完善、修改和补充。也就是刑法修正案能够专门对刑法典里面的内容修正,健全刑法典的内容和框架,确保刑法典的社会适用性和稳定性;第二,是增加新罪功能。也就是我国立法机关依据社会上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利用刑法修正案把这些纳入到犯罪体系中去。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核心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具体的制定出台却是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这一做法还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
第一,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之间的关系来分析,相比予传统的单行刑法,其差异性较为明显,单把刑法修正案里面包含的立法权简单地和单行刑法里的立法权进行对等,显然是不合适的。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在内容和框架上是可以替换的,进而可以让刑法修改凭借刑法典的法律形式而存在。换个角度来讲,刑法修正案的层级作用带来的影响力比单行刑法的影响力要大。因此,通过程序上刑法修正案的严格性应与刑法典一样,同样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审议之后才能通过。
第二,刑法修正案自身附带的立法权在行使过程当中应该以享有该权利为前提条件。所以,如果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和出台全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的,这并不完全吻合宪法和立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现阶段我国刑法修正案已经作为一种修正刑法典的重要模式,一旦立法权由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就会导致全国人大的刑事立法权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与我国宪法精神相背离。所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和考虑。
四、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与法条援引
(一)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在形式、内容以及层级效力等各个方面可以与刑法典相提并论,但是在时间效力上却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点。所以,对于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后所包含的难以添加到犯罪体系中的犯罪行为来讲,要把刑法修正案里具有清晰说明的内容当作前提条件,之后进一步的进行责任确定和追究;针对实施或者公布之前的问题,应该按照从轻、从旧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刑法修正案的法条援引
刑法修正案的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便是如何适当援引法条进行判决。当前,有关法条引用,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在利用刑法修正案时应该援引条文在刑法典里面的序号。这主要是由于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无论是形式和内容上,单行刑法与刑法典都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判决中可以被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每次颁布都表明了刑法典的新公布。刑法典是以一种经过修改过后的新内容或者新模式出现。如此一来,刑法修正案便不可以直接当作司法判决的法律文本。换句话说,刑法修正案在具体内容上能够被引用,但是在具体的形式上却不可以当作司法判决的基础而被援引。
自从1997年我国刑法典修改至今,刑法修正案的颁布与出台已经有很多了,这不仅对我国刑法典内容和框架上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给刑法典的长久稳定性和社会适用性带来了非常坚实的基础条件。刑法修正案作为我国刑法典修正的重要模式,对我国基本法律的完善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所以,科学的评定刑法修正案和刑法典之间存在的联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权重新定位,更深层次的分析刑法修正案的真实作用所在。
作者:张鑫 来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