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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视角下浅析网络空间战

  摘要:网络空间问题展开的法律讨论一直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本文旨在分析两个关联的问题:首先,对于一国而言,规制网络国家主权是否存在可能性?其次,假设能够规制,一国会规制网络空间的主权吗?第一个问题在上述Johnson和Post中已经解决了,他们的观点被质疑,网络规制尽管困难重重,并且可能在规制的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问题。而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则取决于,国家能够在何种程度上对网络空间进行规制,并运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家行为来定性。


  关键词:网络空间;国际关系;国家主权;规制


  一、国家主权


  通常意义上,国家主权仅限于一国领土范围之内,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来看,国家主权的定义为:(1)至高无上的权力,不可僭越的领土、权威和规则;(2)拥有独立主权国家的最高政治机关;(3)国家本身。知名学者国际关系学教授StephenKrasner则给出一个更为实际贴切的解释,他将国家主权的概念通过四种不同的意识形态表达出来:


  二、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的定义,根据JointPublication中DOD军事联合条款中的解释,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由相互联系的网络信息技术为载体的信息化空间,其涵盖互联网、通讯网络、电脑系统、嵌入式处理器、以及控制器。互联网仅为网络空间的一个小载体,而网络空间的条款却不可更改。


  三、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以及全球公域国家主权


  网络空间存在背后的组织、目的以及人物对于网络空间今天的影响十分重大。详细的说,学者们以及科学家从感性的角度去看待网络空间,看到的是网络空间带给全人类更为光明的前景。此种信念从而影响了人们对于网络空间以及国家主权的理解,从而导致了两种不同的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国家主权完全不会受到网络空间的影响。然而,此种理论忽视了网络空间需要国家主权提供的稳定社会环境以及规章制度的保障,并且能够通过控制网络空间获取利益。第二种理论则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共领域。但该种理论扭曲了全球公共领域的基本概念以及创设网络空间的初衷。


  四、网络空间发展态势


  军事家以及科学家在网络空间发展早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二者在其如何发展的道路给了旗帜鲜明的观点。军事家认为网络空间的价值应该体现在其“生存性、灵活性、以及高度可操作性而非体现在低成本、單一性、或者是消费者吸引力的商业目标上。”相反,理论学者则认为“应当将网络空间的价值归结于共同掌权、分权治理、以及信息交换”等落脚点上。因此,网络空间在很多方面综合了军事和理论所关注的问题。


  五、网络空间国家主权


  持网络空间或国家主权不受政府干预的观点引申出了一个新的观点,其认为,事实上网络空间应当独立于国家主权,并不受制于国家主权的干扰。但是,JohnBarlow的表述更具概括性,身为电子前沿基金会以及美国感恩死者乐队的伟大创始人之一的抒情诗人。电子前沿基金会是一个致力于捍卫网络民主自由的组织。1996年,为了响应《通讯礼节法案》的号召,Barlow发表了以下言论,


  “工业化世界里的政府同僚们,你们只是疲惫不堪的钢铁躯干而已,而我,来自网络空间,来开拓人们思维的新纪元。”


  Barlow除了在其宣讲中具备的修辞学天赋以外,还有另外五个关键原因表明网络空间并不完全脱离国家主权独立存在。第一个原因就是,一些实体组织的必须控制网络并发挥其作用。网络空间需要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物理空间,离开这一物理空间,网络用户便无其他渠道获取信息。该物理结构,就像人们赖以栖息,为一国领土之内的范围的有形资产。除此之外,网络空间本身需要规则和监管。例如,ICANN组织则对于域名和IP地址这类至关重要的事务负责。对于网络监管的需求则会不断上升,更有甚者,导致使用互联网的用户的数量急剧增加。


  六、全球公共领域


  第二个理论则认为网络空间是全球共同领域的一部分。甚至在美国的一些政府公开发表的刊物中明确表明支持该观点。详细地说,在2005国防部战略及民主倡议中提到“全球公共领域是由国际共同拥有的水域、太空领域、以及网络空间组成”。除此之外,在2008年国防战略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全球公域的概念,仅认为其是“通过海底或网络空间进行信息传递的领域”。甚至在网络安全中的国防战略问题中就谈及网络空间的本质问题时使用“全球”这个词的概念20余次,但就此对于国家主权的问题只字未提。


  最基本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义“全球共同领域”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广为认可的定义,并且在字典里或无政府组织里所得出的结论,都有些细微差别。在大多数定义中,集中于自然资源不受一个具体民族的管辖。在国际政府组织里,其定义就更具一致性。详细来讲,是在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组织(OECD)中一直决定的全球公共领域的概念为“除一国司法系统外的自然资源配置,如海洋,外太空以及南极圈”。为了进一步细化这一定义,这一概念变得逐渐明朗。海洋、外太空以及南极圈并不简单属于全球公共领域,因为以上资源配置属于“除司法管辖权本质以外的自然资源”。


  许多网络空间的创始人和设计者将其视为远离现实世界枷锁的自由乐园。然而,在现实中,网络空间属于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网络空间是基于现实框架的上层建筑,并需要规则来管制。因此需要国家的控制进行干预。事实上,正如上述讨论,国家正进行干预来控制。同样,认为网路空间是全球公域的一部分的观点是有瑕疵的。暂且不管网络空间不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网络空间正缺乏全球公域的明确表述对其进行定义。重要的是,如果各国家对于网络空间属于全球公域的观点达成共识,则都会对于全球公域范围的网络空间声张主权进行管辖。当网络空间会受到国家主权干预的前提下,其不属于全球公域的范畴,该问题涉及网络空间是否能独立于领土范围独立存在或成为全球公域两方面。尽管两个选项在理论上都符合逻辑,但从国际角度来讲,使得国家主权同时兼顾两方面,却不太现实。本文第三部分进一步阐述了该问题,最基本的原因是国家之间的利益竞争,名义上是出于安全考虑,实则还是为了在网络空间竞争领土主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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