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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与阳光检察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检务公开”,对于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充分肯定。但是“检务公开”在推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此还有意见,如有些地方对推行“检务公开”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够有力;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单一;有的缺乏制度化、经常化,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实施,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不断提出新期待新要求,这对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检察”。


  “阳光检察”是“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主要是依法将与检察职权相关的,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活动和事项,全部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进一步破除执法的神秘感和随意性,提升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推行“阳光检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山东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客观需要;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有效措施。


  而目前检察机关大力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契合了“阳光检察”的主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进一步深化了“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丰富民主形式,拓宽监督渠道,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长期以来,人们十分关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可以依法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这种侦查权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谁来监督监督者”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产生的。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人民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根据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推荐,从社会各界中选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的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解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问题,同时也为了体现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以下工作(不含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作出撤销或不起诉的)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一些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等。《规定》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从严格执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监督工作享有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并对妨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造成犯罪的,依纪依法处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来的试点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的,符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检察改革的发展方向,符合了司法民主的国际潮流,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富有强大的生命力,得到了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肯定。我们一定要从推进司法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善。


  《中共中央转发的通知》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放在“完善民众参与监督司法的法律制度”部分,并明确要求“认真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高检院制定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将试点工作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明确提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法律制度。总结试点经验,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因此,我们的认识要高度一致,信心要更加坚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明确任务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试点改革。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宪法规定和有关法律原则的具体化,也是检务公开的一种具体形式。要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务公开紧密结合起来,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高度,真正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科学发展。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应有的功效,要及时、系统地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点中所取得的经验和成效,从更高的层次上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和完善这项制度,把试点工作的经验升华为理论,进一步揭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在规律性,凸显出其立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为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检察院组织法,或由高检院先以条例或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形式制定规范性文件等作出应有的努力,有了法律依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必将促进检察工作更好地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阳光检察”,检察机关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体现人民愿望、适应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实现服务大局的科学发展和自身的科学发展。本文来自《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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