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才,潘 静
[摘 要]中国学术界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认识上,长期存在“三种社会形态论”和“五种社会形态论”( 或作“五种生产方式论”) 两种主要观点及其争论,其中后者则为中国史学界的主导性理论。改革开放以来,包括历史学界在内的中国学术界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刻的省思,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或阐释。但争论依然激烈,分歧继续存在,甚至对于马克思是否提出过社会形态理论这样的问题也未能形成一致性看法。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学者狃于寻章摘句以论证预设观点的研究方法,其结果既相悖于真正的学术探讨,也背离了马列著作的原义。立足于文本学考察,可知马克思在人类社会发展形态的问题上,从未明确提出过“三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社会形态”的理论,而只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社会形态”及其特征作过一些描述或设想,认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明确阐述“三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社会形态”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长期支配中国学术界的“五种社会形态( 生产方式) 论”,实为列宁和斯大林总结出来的“理论”,特别是后者将其教条化和神圣化,因而并非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社会形态理论; “三种社会形态论”; “五种社会形态论”; 《德意志意识形态》; 列宁; 斯大林
社会形态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范畴,最为人所熟知者,“五种社会形态论”( 或作“五种生产方式论”,以下简称“五形态论”) 即认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先后经历五种社会形态: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五形态论”一直被中国思想理论界当作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一而备受重视,围绕其展开的理论探讨不胜枚举。从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史大论战”开始,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学派为代表的中国史学界陆续接受了“五形态论”;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五形态论”成为中国历史学界的根本性指导理论。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五形态论”作了反思,甚至对马克思究竟有没有提出过“五形态论”这样的问题也进行了激烈争论①,但迄今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仍存在巨大分歧,亦未改变“五形态论”继续作为支配性理论的局面。
“五形态论”长期主导中国历史学界,对史学研究造成了无比深刻的影响。准确认识、客观评价这一理论,不仅直接关系到这个理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而且对于包括史学研究在内的整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源头考辨其来龙去脉。马克思到底有没有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首要性、关键性的问题。首先,马克思从未明确或正式提出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 这样整齐划一、依次排列的五种社会形态,但这并不是说马克思就没有关于社会形态问题的理论表述。其次,马克思曾经对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或前资本主义的某些特征作过一些描述,但由此认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阐述或提出“三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社会形态”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长期主导中国学术界的“五形态论”,实为列宁和斯大林所总结出来的“理论”,特别是后者将其教条化和神圣化。以下试以马列著作的文本考察为切入点,对此
略作阐述。
一、马克思关注社会形态问题始于何时
马克思关注社会形态问题,始于何时?
中国学术界对此有着近乎共识性的看法,认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可溯源至 1843 年撰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 年夏,马克思在系统研究黑格尔政治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写出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国家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决定着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乃是黑格尔政治国家理论的核心思想。对于黑格尔这一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进行了批判,指出: “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①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阐述了他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并继续批判黑格尔的观点: “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意志的现实的精神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又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观念产生的。”②进而,马克思强调了家庭与市民社会在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基础性和必要性: “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但是,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③
由此可见,马克思在这部手稿中尽管已从具体社会问题的研究深入社会结构的研究,但尚未达到真正的历史唯物主义水平,故而对市民社会以及国家内涵的理解仍处于认识相对模糊的阶段,亦未阐明市民社会何以决定国家的问题,因此不可能进一步提出并阐释人类历史演进中社会形态这样的重大理论问题,表明此时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史观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尽管此时马克思对社会结构的探索和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仍不失为马克思探索社会形态理论的嚆矢之作。
1844 年 3 月,马克思全面阅读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斯密、萨伊、穆勒、李嘉图、斯卡尔贝克等人的著作,以及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从而写出《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在这部手稿中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货币拜物教,并补充了“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剖析”④,其中最重要的理论贡献是提出了“异化劳动理论”,并由此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作了进一步的思考。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之要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 1) 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 ( 2) 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相异化; ( 3) 劳动者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 ( 4) 人同人相异化。⑤ 由“劳动异化理论”出发,马克思首次提出了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问题: “人怎么使他的劳动外化、异化? 这种异化又怎么以人的发展的本质为根据? 我们把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变为外化劳动对人类发展进程的关系问题,就已经为解决这一任务得到了许多东西。”⑥“对社会主义的人来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共产主义是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式和有效的原则。
但是,共产主义本身并不是人的发展的目标,并不是人的社会的形式。”⑦马克思在这里尽管提到了人类社会
发展的历史乃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并提出了“异化劳动”“扬弃”“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私有制”等概念,但马克思对这些概念的运用和阐释主要是用来讨论资本家对工人的压迫剥削,并对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某些特征所作的一些设想或描述,而不是根据人的劳动形式对人类社会形态作出三个阶段的明确划分。换言之,即便这部著作涉及了人类社会形态的问题,也仅仅限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的某些形态特征作了一些描述或设想,并未提出整齐划一的“三种社会形态”。
总之,直至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前后,马克思只是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开始关注社会形态问题,并对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某些特征作过一些不成系统的描述或设想,而未明确提出“三种社会形态”的理论。因此,根据《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而将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尚未发生异化劳动的阶段、异化劳动占统治地位的阶段和异化劳动被扬弃的阶段( 共产主义阶段) ”三个阶段,并将之视作马克思提出“三种社会形态论”的雏形,乃是对马克思这一论著的曲解或误读,而并非马克思本人之思想。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关系考辨
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理论作出相对明确的阐述,是否始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学术界达成了近乎共识性的看法,认为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理论作出相对明确的阐述,始于 1845—1846 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无论哲学界还是史学界在讨论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时,无不援引这部论著,并逐渐形成“五形态论”和“三种社会形态论”( 以下简称“三形态论”) 两种代表性观点。“五形态论”者,可以赵家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简论》为代表性论著,其云: “马克思恩格斯所叙述的三种所有制形式,是资本主义以前的三种生产方式……再加上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将来代替它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正好是五种所有制形式。以这五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形成五种社会形态,即‘部落所有制’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它的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 。这五种社会形态在人类历史上是从低级到高级依次更替的。”①其他持论者,观点大致相类。
对于上述“五形态论”观点,也有很多学者持否定意见,他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只隐约提出过“三大社会形态论”,此论可以段忠桥为代表,其云: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本没有提出过‘五种形态论’的思想,而只是隐约地提出了‘三大社会形态论’的思想……这一思想逐渐成熟,其成熟形态就是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 1857—1858 年) 中提出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②其后,以赵家祥、段忠桥二人为代表的“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又展开了多次争辩,先后发表多篇论文。③
无论是“三形态论”还是“五形态论”,其依据都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三种“所有制”形式: “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Stamm]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④马克思、恩格斯这里所说的三种“所有制”,是否等同于学术界所习用的用来描述历史分期暨社会性质的“三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社会形态( 生产方式) ”呢? 欲明乎此,首先必须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是在什么情况下,又是如何讨论“所有制”问题的。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在叙述三种“所有制”时,有些概念是交叉使用的。例如,在“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强调其时处于“生产的不发达阶段”“分工还很不发达”“社会结构只局限于家庭的扩大”的前提下,同时认为还存在着“奴隶”和“潜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 在“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中,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将“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另一方面不仅认为“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而且认为“整个社会结构”就是建筑在奴隶和公民“形成的联合方式”的基础之上。① 对此,我们不禁要问: “部落所有制”时代的奴隶和奴隶制,与“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时代的奴隶和奴隶制,二者之间有无区别? 如果有,则区别何在? 既然有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又为何用相同的词汇表达? 如果没有区别,它们为何又分别属于两个不同“所有制”的时代? 此外,在“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社会不同阶层用了不同的名词进行表达,诸如“积极公民”“公民”“奴隶”“平民小农”“无产阶级”“有产者公民”等②,显然这些名词所代表的社会人群,内涵不可能相同,而是各有所指。那么,马克思、恩格斯使用这些名词,究竟想要表达什么思想或观念? 就一直占据学术话语体系的历史分期理论而言,至少“无产阶级”应该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阶段中与“资产阶级”相对举的一个阶级,那么,它为何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第二种所有制”亦即“奴隶社会”时期呢?
上述不无自相矛盾的诸多疑问,原因何在? 窃意根本即在于,马克思、恩格斯其时无意于阐发人类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问题,运用这些概念只是为了方便表达他们对不同历史时期所实际存在着的多种社会群体的认识,而非明确界定“社会形态”内涵,故而能够交叉使用。不宁唯是,此时马克思和恩格斯甚至在“所有制”的内涵界定上本身还存在着自相矛盾之处。例如,“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典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在古典古代民族中,一个城市里聚居着几个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民族中,真正的私有制只是随着动产的出现才开始的”③。这些说法与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人类最初家庭制度的认识就存在明显矛盾。因为个体性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私有财产的出现,如果承认“原始社会”首先出现的是个体家庭的话,则必然推导出原始社会初期就存在私有制的结论,从而与上述“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出现于古典古代公社的所有制( 或国家所有制) 的观点,又自相矛盾了。这就进一步证明,马克思、恩格斯此处对于“所有制”的讨论,只能是出于方便表达的需要,而主要不是用于说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形态”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对“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进行论述,主要依托于对希腊、罗马、日耳曼社会历史的认识和理解,并直接使用“封建制度”一词。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此处所论即便是“封建社会”的形态,那也只是欧洲的“封建所有制”。不仅如此,封建所有制的结构与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的结构也有相近之处,它们都是“一种联合,其目的在于对付被统治的生产者阶级”,所不同者“只是联合的形式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有所不同,因为出现了不同的生产条件”④。这就等于是说,除了因不同生产条件所造成的联合形式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有所不同外,封建所有制和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二者的“社会结构”并无区别。“社会结构”既然没有区别,那么“社会形态”又为何不一样呢? 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第三种形式所有制”中所提及之“所有制”“封建结构”“等级制”“阶级”等概念,都是旨在说明希腊、罗马的历史发展情况及其在日耳曼军事征服时期发展了的“封建所有制”,主要描述了各个历史阶段中城市和乡村所呈现出来的不同面貌,距离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某种“社会形态”的明确阐发,仍有咫尺玄门之隔。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叙述三种“所有制”的初衷,并无意于阐释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社会形态”。然而,他们在论述中所使用的一些名词,却被一些学者从“社会形态”的角度任性发挥和过度解读,并冠以“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之名,实际上这绝非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以上征引的几段文字载诸《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部分《费尔巴哈: 唯物主义观点和唯心主义观点的对立》,如果通读第一部分全文,而非孤立截取其中关于三种“所有制”的相关叙述,实际上很容易发现: 这部分内容的主旨乃是全面批判黑格尔哲学为核心的德国哲学体系,而不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社会形态”进行探索。换言之,《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主要关注点仍是哲学问题,即便论述中对社会形态问题有所涉及,那也只是一种无意识的或偶然性的触及。因为直到此时,历史学界或考古学界对于人类早期社会性质的认识仍然比较缺乏,亦无这方面的专业论著问世,故马克思、恩格斯不可能超越当时知识条件的限制而将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始状态列入历史发展的序列。因此,《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部落所有制”,决非中国学者所理解的那种“原始社会”①。至于“第二种所有制形式”“第三种所有制形式”,即便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解读为人类社会在某一发展阶段的“社会形态”,那也只能是欧洲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某一时段的社会形态,而并非通用于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普世性观念。
三、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相对明确表述
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形态”理论作出相对明确的表述,始于何时?
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学者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 1857—1858 年手稿) 》中明确提出了“三种社会形态”理论。然则,真实情况如何? 我们还是应该从文本溯源入手进行判断。首先,马克思在这部手稿中对于人类历史发展中的“社会形态”问题有过不止一次的表述,但这些表述并不一致。例如,他在 1859 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有这样一段表述: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②在手稿正文中,马克思又说: “人的依赖关系( 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是最初的社会形式……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概括的人类“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共有四个: ( 1) 亚细亚的;( 2) 古代的; ( 3) 封建的; ( 4) 现代资产阶级的。然而,马克思接下来又说: “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根据这段话,则人类历史所经历的“社会形态”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 1) “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以前的时期; ( 2)“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以后的时期。这样一来,在手稿序言中,马克思对于人类历史的“社会形态”,实际上同时存在着四分和二分这两种分期方法。
由上述引文可知,马克思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形态”的确作过一些分析和判断,而且在上述第一种划分中还直接使用了“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这样的语汇,但实际上他的这种分析和判断仍然不是十分明确,否则也就不会紧接着又提出了以“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为界标的两个阶段的划分。另外,“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家长制的”“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这些概念的内涵,究竟何指? 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逻辑递进关系? 诸如此类,都存在着理解和认识上的巨大分歧。例如,很多学者将此处“亚细亚的”理解为“原始社会”,将“古代的”理解为“奴隶社会”,加上后面的“封建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然后再加上一个“共产主义社会”,正好构成了“五种社会形态”。然而,将“亚细亚的”的生产方式直接理解为“原始社会的生产方式”,明显不是马克思的本意。因为“亚细亚方式”是马克思在深入研究东方( 特别是印度) 社会经济结构的过程中,吸收亚当·斯密、穆勒等人的经济理论,并结合法国启蒙学者的东方政治观念,而于1850 年代以后提出的重要概念。“亚细亚方式”主要是从理论上概括东方( 特别是印度) 社会的经济结构,但马克思只提出了它的几个主要特征,而未明确界定其内涵,即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④; 君主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村社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是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①。简言之,土地公有( 即君主所有) 、农村公社、专制制度的三位一体构成了亚细亚方式的基本特征。显然,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君主专制体制的国家形式,它和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截然不同。因此,对于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方式”,只能理解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生产方式,将它理解为原始社会,纯属曲解或误读。
除了在序言中对“社会形态”有所描述外,《政治经济学批判》正文中还有另外两种划分方法: 第一种是“明线”上的三个阶段划分,即( 1) 最初的社会形式———“人的依赖关系( 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阶段; ( 2)第二大形式———“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 ( 3) 第三阶段———“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阶段。第二种“暗线”上的划分,也分为三个阶段,即( 1) 家长制的; ( 2) 古代的( 以及封建的) ; ( 3) 现代社会。论者多将上述“明线”上的三分视为马克思对“三种社会形态”的明确表述。如前揭段忠桥说: “从马克思提出这一理论的《草稿》来看,这里所说的最初的社会形态,是指包括亚细亚社会、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在内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第二大社会形态是指资本主义社会,第三个阶段是指共产主义社会,这三大社会形态的发展表现为一个依次更替的过程。”②若果如其所言,则马克思从“暗线”上所划分的“家长制的”“古代的( 以及封建的) ”“现代社会”,似乎又与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这“三种社会形态”难以吻合。
那么,应该怎样解释马克思在“社会形态”问题上的这些错综复杂而又难免自相矛盾的表述呢? 笔者认为,主要问题仍然出在方法论方面。长期以来,学术界在解读马列著作时总是囿于既有框架或预设观点而无法摆脱固定思维的模式。实际上,《政治经济学批判( 1857—1858 年手稿) 》的主旨,并非讨论“社会形态”问题,而是关注并分析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背景下日益加剧的社会基本矛盾,这是因为随着 1840 年代西欧确立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产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也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因之日趋尖锐,迫切需要为无产阶级斗争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在此情况下,马克思深感必须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科学、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批判。于是,他在参加和领导国际工人运动革命实践的同时,从 1843 年底开始系统研究政治经济学。在先后完成一系列论著的基础上,最终完成这了这部“用批判的精神来透彻地研究新的材料”的著作。可见,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科学、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批判,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没落的趋势,乃是《政治经济学批判( 1857—1858 年手稿) 》的主旨与核心,至于“社会形态”则是在阐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过程中的旁涉性问题。因此,在语涉“社会形态”问题的相关表述中,在叙述逻辑的严谨性、语言表达的周密性等方面会有所欠缺,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总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 1857—1858 年手稿) 》中,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形态”问题,尽管已作出如某些学者所认为的相对明确的表述,但若认为马克思已经明确提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依次排列的“五形态论”,仍是向壁虚构之辞,而非马克思的思想。
四、“五种社会形态论”的正式提出及其确立
中国学术界对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认识,主要就是上述“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两种观点。前者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关系问题所衍生出来的,认为人类历史发展依次经由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为其初级阶段) 五个阶段,此为其核心思想; 后者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 1857—1858 年手稿) 》所提出的“人的依赖关系( 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而将人类历史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然而,无论是“五形态论”,还是“三形态论”,马克思实际上从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论述,二者均是由后人所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
在“三形态论”和“五形态论”两个理论体系中,“五形态论”在学术话语体系中一直居于支配性地位,长期主导了中国史学界。有鉴于此,以下重点讨论“五形态论”的形成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既然马克思并未明确提出过“五形态论”,那么,是谁最先提出了“五形态论”? “五形态论”作为自 1949 年以后一直支配中国学术界特别是历史学界的重要理论,尽管围绕其如何形成的问题至今仍有争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倾向于认为马克思并未明确提出过“五形态论”。这应视为学术界的一个显著进步。事实上,“五形态论”乃是后人特别是苏联人对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过度发挥所形成的。
或以为,“五形态论”乃是斯大林总结出来的一种理论。① 但此说并不准确,因为在斯大林之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已经隐约勾勒出一幅人类历史发展所要经历的几种社会形态,即原始氏族公社、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世纪农奴制社会、近代雇佣劳动制( 资本主义社会) 、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② 列宁也曾明确提及社会形态问题。1898 年 2 月,列宁在为亚·波格丹诺夫《经济学简明教程》( 莫斯科: 穆里诺娃书店,1897 年) 所写书评中提到了四种社会形态: “作者……依次叙述原始氏族共产主义时期、奴隶制时期、封建主义和行会时期、最后是资本主义时期。政治经济学正应该这样来叙述。”③及至 1919 年,列宁发表《论国家———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讲演》,在这个演讲中他阐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 “世界各国所有人类社会数千年来的发展,都向我们表明了它如下的一般规律、常规和次序: 起初是无阶级的社会———父权制原始社会,即没有贵族的原始社会; 然后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即奴隶占有制社会。……在历史上继这种形式之后的是另一种形式,即农奴制。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奴隶制发展成了农奴制。……后来,在农奴制社会内,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随着货币流通的发展,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即资本家阶级。……人类史上的每一个大的时期( 奴隶占有制时期、农奴制时期和资本主义时期) 都长达许多世纪。”④
列宁发表这个演讲时,因为苏联已经宣布建成了社会主义,因此他所提到的社会形态,除了包括原始社会( 初期氏族社会) 、奴隶制度的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也包括了他没有提及的“社会主义社会”( 共产主义社会的初期阶段) 。尤需注意的是,列宁在这里强调“世界各国所有人类社会数千年来的发展,都向我们表明了它如下的一般规律、常规和次序”,这表明列宁已经将他所理解的五种社会形态当成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性规律。⑤ 此外,列宁的社会形态理论实际上渊源于恩格斯,甚至可谓对恩格斯社会形态理论的继承和发扬,因为他在演讲中明确提到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并号召大家在“在关于国家的问题上”阅读这部著作,而且要反复阅读。⑥
将“五种社会形态( 生产方式) ”完全格式化,并将之上升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的,则为斯大林。1938年,斯大林在《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第四章第二节《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将列宁《论国家》关于“社会形态”的观点进一步明确化,并逐一叙述了其基本特征和依次更替的情况: “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 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①斯大林不仅将“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排列、逐次递进,而且指出五种社会形态之间的逻辑递进关系,即前一种生产方式是后一种生产方式孕育的条件,后一种则是前一种发展的必然结果。不宁唯是,斯大林还直接宣称“这( 五种社会形态) 就是人类史上人们生产关系发展的情景”,从而将它尊奉为一种适用于全世界历史发展形态的普世性真理。
综上可知,马克思、恩格斯尽管曾经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理论问题有过一些论述,但从未明确提出依次排列的“五形态”论。“五形态”论或“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正式提出和教条化,出自列宁和斯大林的论述。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相关论述的基础上总结出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五种社会形态”,斯大林则在列宁论述的基础上,将其进一步整齐化和神圣化。
然则,由列宁、斯大林所“创造”出来的“五形态论”,之所以能够成为支配中国学术界的、不容置疑的真理,还另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
由于历史的原因,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运动,从一开始都打上了浓厚的苏俄色彩。在 1960 年代中苏关系恶化之前,中共领导的革命运动和建国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一直都是师法苏联,称之为“老大哥”。尤其是 1940 年代之前,苏联最高领导人斯大林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所发表的包括社会形态在内的各种“理论”对于中共来说,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恰在此时,毛泽东发动并领导了延安“整风运动”,作为中共历史上第一次全党范围内的政治运动,《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深受毛泽东的推崇而被纳入整风学习文件。1940 年 1 月 3 日,中共中央将它作为中级课程纳入干部学习计划,以“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的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具体运用”②; 1941 年 5 月 19 日,毛泽东在延安干部大会上作《改造我们的学习》的著名演讲时提出: “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又应以《苏联共产党( 布) 历史简要读本》③为中心的材料。《苏联共产党( 布) 历史简要读本》是一百年来全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最高的综合和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结合的典型,在全世界还只有这一个完全的典型。”④1942 年 2 月 11 日,该书被列入军队干部政治理论教育的必读书目; 4 月 3 日,《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之“结束语”作为“整风运动”必读的“十八个文件”之一,纳入干部的考试范围,毛泽东强调其为“干部必读”的整风文献,而“其它一切均为辅助材料”⑤。后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口头政治报告》中,更是将之与马克思《共产党宣言》、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列宁《在民主革命中社会民主党的两个策略》《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并称为“五本马列主义的书”⑥。1949—1956 年,《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又成为中国所有高等院校必修的政治课目,直到 1960 年代初,才被《毛泽东选集》取代。梳理《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进入中共领导人视野之后的历史,可以明确看到,它给中共所造成的影响,是其他任何马列文献都无法颉颃的。自延安“整风运动”后,《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前后不下十次纳入中共的重要文件,即便是在斯大林去世后,苏联国内全面“清算”斯大林政治遗产的背景下,毛泽东仍然予以高度评价,称之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百科全书,是百年来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经验的综合”⑦。
《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一书对于中国哲学和历史学界所造成的影响,随着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所作的口头政治报告中将其“定于一尊”的崇高地位而日益彰显,毛泽东称: “这本书是历史的,又是理论的,又有历史,又有理论,它是一个胜利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在俄国成功的历史,这本书要读。前面四本书也既是理论的,又是历史的。马、恩、列、斯的书多得很,如果先读了这五本书,就差不多了。”①从此,学术界在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等问题时,无不宗奉《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斯大林所总结并教条化的“五形态论”作为该书的核心理论,遂成为学者分析和阐述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演进基本法则的最高指导思想。以此言之,追溯“五形态论”主导中国学术界的历史渊源,必须从延安“整风运动”开始,正是《联共( 布) 党史简明教程》在“整风运动”中被逐步圣典化,再加上尤其强调意识形态的特殊政治背景,“五形态论”也逐步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被视为一种符合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无可置疑的“神圣真理”,主宰和统治了包括史学界在内的中国思想理论界和学术界。
五、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发展空间
尽管马克思从未明确提出并定义人类历史发展所必然要经历的“三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社会形态”,但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对于“社会形态”的相关描述或构想,仍不失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具有科学性。即便是由后人所总结并被加诸马克思的“三形态论”或“五形态论”,如果不是用教条化、绝对化的思维方式加以理解和运用,也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认识、分析和研究人类历史发展演变的规律。
马克思主义既是一种“创造性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也是一种“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②。因此,马克思主义始终有其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也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基于此,我们必须以科学、理性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和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当成僵死的教条或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了这两种错误倾向。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乃是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关系所衍生出来的一种社会理论,其内涵的科学、合理性自无疑义,但同样存在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空间。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识和理解社会的,具有经济决定论的倾向和性质,尤其是偏重于从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来考察社会,却忽略了其他多种多样的社会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而将社会中错综复杂的结构和关系仅仅归结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矛盾,从而不免失之于简单化和抽象化。因此,运用这种具有极高抽象性及单一性的理论去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便不可能得出完全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③ 时至今日,距离马克思提出这个理论已经过去百年之久,人类社会发展也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因此,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也必须与时俱进而作新的发展,否则,便难以适用于已经发展了的社会形态。其二,马克思对于人类社会形态所作的相关分析和描述,主要是基于对欧洲历史情况的考察,乃是一种“欧洲模式”的社会形态理论。即便后来马克思关注到“东方”,并提出“亚细亚方式”,但主要是基于对印度历史社会情况的认识和研究。因此,用“亚细亚方式”去涵盖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东方”,并不完全妥当。
综观马克思一生,他对于“东方”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说十分有限,对于中国历史更是知之甚少,并不具备作深入研究及考察的条件和可能,他对人类历史发展的社会形态的认识和判断,主要基于对欧洲历史的分析和考察,从而决定了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自有其适用的范围而不可能具有“普世性”。然而,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将马克思主义当成“普世性”理论的倾向,经常将它当作万能工具而加以运用。例如,有学者提出: “五种生产方式”理论是马克思基于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而得出的科学结论,它阐明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这个理论是建立在对历史的总体性把握的基础之上,而不是针对具体各国的发展情形而提出的。因此,这是一种具有基础性、普遍性和真理性的理论。④ 此说不仅存在明显的逻辑问题,而且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公然违背,其所谓“历史的总体性把握”的说法已然违背了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何以然? 这是因为千邦万国,遐方异域,每个国家包括其历史在内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情况。在分析研究其历史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有针对性的分析,而不能笼统地运用某种所谓“普世性”的理论加以概括。因此,这种认为“五种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对“历史的总体性把握的基础之上”而提出的理论,恰恰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曾经提出过五种生产方式理论,但这个理论仅适用于欧洲社会模式,并不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因此,真正能够揭示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理论,是“三种社会形态理论”①。这同样是机械套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而将其当成万能的“普世性”理论的形而上学的观点。
总之,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并非一种可以适用于全人类历史的“普世性”价值观念,而是有其适用的范围和进一步发展及完善的空间。然而,包括史学界在内的中国学术界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过程中,长期囿于形而上的思维框架,习惯于寻章摘句或断章取义式的研究方法,从而在研究中国历史问题时失诸简单化和片面性。对于这种片面地、机械地套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而罔顾中国历史特殊性的恶劣学风及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学者曾提出严厉批评: “长期以来,我国的史学界并没有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只注重唯物史观和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理论,而忽视了他们对历史方面的具体研究,没有区分两者的不同,因而产生了单纯从经济角度出发认识历史的片面性错误。”②这种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作万能工具,并机械套用于中国历史研究的做法,是不可能得出符合中国历史实际的认识的。举例言之,中国历史学界几十年来在“中国古史分期暨社会性质”这一问题的探索中尽管曾经提出诸般观点,却始终难以自圆其说,甚而呈徒劳无功之状,其因安在? 窃以为根本原因就在于,学者狃于机械套用“五形态论”,试图将欧洲模式作为普世性价值理念用以解释中国古史,却罔顾中国古史的特殊性。实际上,运用这一理论对欧洲历史进行考察研究,尚且无法完全、准确地认识和理解中世纪欧洲的社会性质,更遑论将这一理论机械地套用于中国古代历史的研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