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应用能力
孔子在《论语》中有云:“有教无类”,同时也说过:“因材施教”。几千年过去了,他的经典思想历久弥新。从辩证角度而言,一个事物往往有统一的规律,也有个性化的特点,法学专业教学中如何践行“因材施教”,需要有针对性深入剖析。笔者在二十多年教学经验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思考,试图找寻一些答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所培养的目标与重点不同,本文仅探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相关问题。
探究问题之一:法学学科的特点是什么?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类型是什么?
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尽管学科内部有多种不同的类型,但总体的培养目标是,学生在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上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与应用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的法律争议、处理法律事务、防范法律风险,此为培养目标的共同点。
法学学科培养目标下可以进一步细化,比较大的分类应该是理论型与应用型两种。理论型人才着重在于研究法学内部的规律以及与外部的联系,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当然从外部而言,可以为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提供最终的理论支持;应用型^、才着重在于处理与解决司法实践中各种法律问题,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探究问题之二:成绩不佳的学生有哪些常见的问题,如何因材施教?
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本文仅围绕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与类型,结合笔者教学情况与经验就学生常见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种情况,学生缺少规划与目标,消极被动型。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缺乏职业规划,更深远的讲是缺乏人生目标。对大学的专业学习甚至是大学生涯抱着得过且过的心态,处于消极被动的学习状态。
学生产生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背景是当前高等教育整体水平不容乐观,学科成绩放水现象较多,取得学位的难度不大,学生厌学情绪较严重,加上学习之外各种因素的干扰与诱惑,例如游戏、物质享受等,使得正值青春年华的学生抱着以及格为目标,甚至不及格也无所谓的态度,不思进取荒废学业。对于法学专业而言,消极被动的学生势必不会取得好成绩,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中、法律资格考试严格且通过率非常低的情况下,他们无疑是被淘汰的首批学生。
对于此类学生,改变整体高等教育气候是根本所在,但这与国家总体的发展以及相当长时间的改革有着密切关系,本文仅从教师个人力所能及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
这类学生最大问题在于缺少人生规划,没有建立人生目标,缺乏压力与动力。学校在入学初期就应该开始并持续进行就业规划与指导的教育之外,专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将人生职业规划意识渗透其中,让学生清楚法学专业就业的方向与分类,意识到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重要性,同时要有明确而具体的目标,如考研或法律考试方向,以目标为动力,摆脱消极被动的负面状态。
第二种情况,学生有比较明确的规划与目标,但是懒惰拖延型。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缺乏行动力与执行力,尤其是面对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中的各种困难,不能付诸行动去解决。而法学专业是一门知识体系庞杂,特别需要记忆与理解的学科,教师应该针对此类学生在教学过程管理中进行督促与引导,通过作业、习题、课堂提问等环节强化他们的行动力,特别关注此类学生的完成情况。
第三种情况,学生态度端正学习投入,但是事倍功半型。他们往往沿用中学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去应对大学本科的法学学习,以为记住法条就可以解决问题,而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投入与收获反差较大。
这类学生最大问题是思维模式错误,学习方法不合理,学习效率不高。法学这门学科法条的学习是基本功,但仅靠记忆力记住法条是绝对不够的。法学专业讲究的是法律逻辑与思维,与理工科的思维模式是不同的,尤其是法理的掌握与运用对学生有极好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法学教学中针对死记硬背、不能融会贯通的学生,要特别强调法律逻辑思维与法理的学习。在此基础上应该向学生传授“三结合”方法:教材、法条、法律考试真题相结合,学习效率才能显著提高。
探究问题三:成绩优秀的学生有哪些类型,如何因材施教?
事实上成绩优秀的学生表现的类型也因人而异,不尽相同,需要教师根据其自身特长,结合就业意愿与人生规划,做适当引导。
第一种,是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理论基础扎实,应用能力也较强的学生。这类学生是未来法律人才中翘楚,需要教师慧眼识珠。
如前所述法律人才的专业方向有所不同,如应用型人才: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人员,还有理论型人才:如法学教师、专家学者、各司法机关调研人员等等,对于此类学生需要进一步加以区分,教师应当善于发现其特长,如书面表达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理论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再结合性格特征,可以对其择业进行指导与建议。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为他们提供各种机会予以提升,例如模拟法庭的角色带入、司法文书的写作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其他类型的学生也应该做这方面的区分与指导,只是他们需要完成的基础学习、弥补的短板较多,文中侧重点不同,不复赘述。
第二种,是勤能补拙的学生,虽然在悟性与灵气上逊色于第一种,但是靠着勤奋学习的精神,攻克学习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并有一定的应用能力。
前面所述的第一种类型的拔尖人才毕竟永远是少数,第二种类型的学生占有较大比例,教师在给予肯定的基础上,应当有针对性地发现存在的短板与问题,例如学生在阅读大量指导性判例或经典判例时,只是被动地接受审判结果,缺乏批判精神,不太钻研背后的法理,举一反三的能力有所欠缺等等。
第三种,学生悟性很高直觉很准,或知识面广,有一定学科专长如哲学、营销、财经、国际关系等等,但理论基础偏弱,解决某类法律事物较强,广度不够,或者在处理手段与结论上比较准确,但缺乏论证与提炼归纳。
这类学生有着其他学生无法比拟的天赋,但也存在明显的短板,分析法律问题的手段和方法往往另辟蹊径,但法理根基不深,在教学过程中应侧重这方面的强调与培养,在就业指导方面可考虑法律与其他专业结合的方向,比如企业法律顾问或在个人爱好范围内直接创业等等,他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可以在创业过程中起到保护与维权作用。
第四种,学生成绩一直比较优秀,但成绩与能力明显不对称的情况。他们记忆力强,擅长考试,在听课过程中能够准确地捕捉到要点、考点,考试成绩比较突出。但在解决实际问题时缺乏综合分析能力,不能把理论中的知识点与实践中问题进行很好的融通与衔接。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僵化理解,不能全面务实立体地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这类学生在优秀学生中占有比较大的比例,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除了学生毕业后通过实践去解决这个问题之外,在法学专业学习阶段中,教师应及时发现此类情况并予以提醒与引导。例如强调理论观点或法律规定均存在一定的背景条件或前提,在运用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真正领会法理精神而非公式化的套用。同时教师可以提供实践中真实案例加以实训,让学生逐步体会其中奥妙。
以上是笔者根据自己多年教学经验做的总结归纳,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当前国内高等教育总体水平较低,学生满意度不高的大环境下,需要从根本上进行高等教育改革才能顺利发展,教师凭一己之力难以撼动教育领域内存在的诸多问题,但这并不是教师消极怠工的借口,因为毕竟教师是站在第一线、离学生最近的、对其影响最大的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学专业难度很大,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相当高,并不是所有选择该专业的学生都能够适合的,在高考报志愿时学生应该结合自身特点慎重选择。如果在学习过程中发现确实不适合,继续下去只是浪费大学本科的学习时间,影响将来的就业,应当及时改变调整方向,以免—错再错,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