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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海关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务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新型贸易形态,具有全球性、无形性、即时性和无纸化等特征。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在对外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在传统外贸出口乏力的情况下,跨境电子商务将发挥更大的作用。2011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1.7万亿元,经过5年的发展,2016年交易规模已经达到6.7万亿元。每年巨大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必将产生高额的税收收入,然而由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监管措施仍有很多漏洞,从而导致每年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流失很多税收,对我国总体税收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保证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有效征管是我国税务部门工作的重点。 

  一、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难以确定 

  传统贸易中从事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税务机关有相对应的税务登记,这些纸质化的记录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征收和管理。但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上完成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虚拟化,有可能使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也有可能使用的是虚假的身份信息,交易不再需要某个固定场所便能完成。税务机关和海关无法确认应纳税人信息时,就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款征收和管理。 

  (二)完税价格难以确定 

  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托合同、发票、报表和凭证等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和海关通过审核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有效的征管。传统贸易中,这些资料是以纸质形式存在,有明确的保管地点和期限,且被法律认可,以便税务和海关后期的稽查和复核。但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的合同等资料文件一般通过电子化的形式来保存,电子化文件存在的巨大问题就是其易被修改和删除,使得税务和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得到的资料有可能是不真实的、经过修改的资料甚至已经被删除的资料。 

  (三)新技术对税收征管产生的冲击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完成,包括交易双方的洽谈、合同的签订到支付结算全都是借助互联网完成的。因此,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各方所注意,不仅仅是交易双方,还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方面等都研发使用了复杂而严格的信息安全保密系统。这些系统所运用的技术如身份认证、密码口令等在交易时的所有步骤均有体现,这些技术虽然保护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但是给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稽查和监管带来困难。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使得相关部门无法轻易获取所需信息,同时也难以监控企业或个人的资金流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务机关和海关的稽查监管能力。 

  二、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纳税人信息系统 

  税务机关和海关部门应建立一个数据库系统来确定纳税人,用来记录所有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双方的详细信息,包括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等。同时,应当积极联系与我国发生跨境电子商务的国家的税务部门,双方共同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保证双方税收的正常征收,维持两国长久贸易往来。此外,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制要求所有发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该系统中登记,适当给予最新录入的企业或个人一定的优惠。建立信息数据库能有效管理纳税人,防止因为信息的不真实性导致偷漏税行为发生。 

  (二)严格审定商品完税价格 

  为防止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向税务机关或海关部门提供虚假的或是缺失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财务报表和企业凭证等资料,应当建立一个对所有商品价格变化都有记录的部门。该部门的工作主要是收集、记录和调查跨境电子商务中发生交易的所有商品,包括对数字化商品、无形资产和服务估价的能力。所有有记录的商品价格应当跟随国际价格实时更新,为第一线的税务和海关的工作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避免因虚假和残缺的电子化资料,造成税务和海关的工作人员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错误的估价损害国家利益。 

  此外,还应该有专门审查交易双方所提供的电子化资料是否有修改和删除痕迹的高新技术性人才。虽然电子化资料有易修改、易删除的特性,但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人才来审查电子化资料以验证交易双方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可信,以此来保证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有正确可靠的审价。 

  (三)建立多平台关联监管机制 

  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建立一个与海关、工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方的数据共享、联合监管的系统。各部门对任何有违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纳税人的信息,都要登记在这个系统中,这样可以方便各部门重点检查,同时也节省了逐一排查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该系统也应有接收网络投诉的功能,通过投诉调查相应企业或个人,严格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不良行为。对于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各部门应在各自的网站进行公示。多平台相互联系不仅能节约海关和税务部门排查的时间,而且能加强这两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减少偷税漏税情况,最终实现保证税收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木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稽征问题研究[J].东岳论丛,2016,37(7):85-92. 

  [2]何炜.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6(36):140-141. 

  [3]罗予.跨境网购海关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2015. 

  Abstract: As a new business model, the cross-border e-commerce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realizing global resources circulation and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a’s cross-border 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trengthen and perfect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propos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axpayer information system, examining and identifying customs value of the goods strictly and establishing multi platform related supervision mechanism. 

  Keywords: cross-border;e-commerce;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責任编辑:郭丽春 董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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