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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树立宪法信仰的必要性及具体路径

  [摘要]梳理宪法变迁史,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认真对待宪法、树立宪法信仰的重要性。宪法信仰的基本内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主体以坚定的宪法信念为前提,并将宪法条规视为自己的行为指南;二是指主体在严格的宪法准则支配下进行实践活动。树立宪法信仰在理论上是完全成立的,并不会产生所谓“法律信仰否定论”“法律信仰虚无论”等逻辑悖论。树立宪法信仰的具体路径,一是要从宪法信仰的客体视角来推动宪法信仰的确立,二是要从宪法信仰的主体视角来推进宪法信仰的培育,三是要从法治文化背景的角度来厚植宪法信仰的坚实土壤。


  [关键词]宪法;宪法信仰;法律信仰;法治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129(2021)02-0023-08


  2012年,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讲话中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1]换言之,人民的信仰是宪法的根基所在,如果没有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就会丧失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宪法的实践历程进行梳理,准确认识宪法信仰的基本内涵,并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树立宪法信仰的具体实施路径。


  一、新中国宪法的变迁史及其反思


  (一)新中国宪法的变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五四宪法”具有奠基性作用,不过颁布不久就发生了所谓“胡风反革命集团案”,严重违背了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权利[2]。后来在“文革”期间,“五四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国家机构等规定几乎都受到了很大程度的破坏。“文革”后期诞生的“七五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的保障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及类似规定也没有得到执行。严格意义上讲,“七八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七五宪法”的纠正和改进,但“七八宪法”的制定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验性,因此很多规定尚不完善,如“七八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然而,由于当时我国刚开始实行改革开放,需要制定大量法律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实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规定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并于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订了11部法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八二宪法”,截至2018年我国宪法共历经了5次修订。


  (二)对中国宪法制度的反思


  1978年以后进行的改革开放,在面临诸多新事物的时候,并没有太多的宪法文本能够提供具体性指导,因此当时的许多改革措施,往往都是走在宪法文本规定的前面。如果严格按照文本主义的解读,这些改革行为可能都涉及不合宪甚至违宪的问题,如小岗村突破宪法规定的国家经济体制开展土地承包到户的改革,直接在安徽全省推开;又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八二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等等。后来,这些问题随着宪法的修订才逐步加以解决。


  法律所需求的稳定性和改革所需求的创新性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张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这就是说将法律与改革相统一,通过授权方式实现先试先行,从而在改革中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通过将有益改革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从而在法律中实现改革的创新性。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重大改革要有法有据”等基本法治原则要求下,我国宪法整体上得到了较好遵守。


  新中国宪法变迁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每一部宪法文本从诞生时起,就总是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不过就公民对宪法的认识来说,正是因為公民缺乏对宪法的信仰,才会导致违反宪法的事情出现。历史已经证明,如果宪法不被公民所信仰,它就很难发挥自身的作用,就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和不安,阻碍社会主义建设的正常进行。所以,公民必须树立宪法信仰。


  二、宪法信仰的基本内涵


  从我国宪法的变迁史来看,树立宪法信仰是稳定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治理所必需的,也是公民生活所必需的,更是执政者所必需的。所以,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宪法信仰何以可能?如果不从理论基础上进行说明,宪法信仰的根基就不牢固,即使我们不断地强调树立宪法信仰,但总会有人不断地就其理论基础提出质疑,诸如“法律信仰否定论”“法律信仰虚无论”等悖论就会不绝于耳。


  理解宪法信仰,首先要准确认识“信仰”。信仰是什么?一般认为,信仰是人们对某种主张、主义和价值理想的极度信服和尊崇,寄托着人的精神最高的眷注和关怀[3]。也有人认为,信仰是人们对其认为体现最高生活价值观而产生的,并且为此追求一种心理状态[4]。还有人认为,信仰是指特定社会文化群体和生活于该社群文化条件下的个体,基于一种共同价值目标期待所共同分享或选择的价值理想或价值承诺[5]。总之,信仰被认为是一种精神、思想层面的存在,具体表现为一种终极关怀和追求。信仰源于人类心灵慰藉的本能所需,而信仰的最终归宿也在于使人类得到解脱,由此信仰最初有一定的宗教色彩。从这个意义上讲,信仰完全是人类为了实现自我生存和发展而作为工具存在的。因此,只要是有利于实现人类的良好生存和发展,符合社会实践的需要,“信仰”一词完全可以更加广泛地使用,而不是仅限于宗教意义地使用。


  基于对信仰的多种不同理解,关于法律信仰至少有两种类型的阐释。一种是参照宗教信仰的概念,强调信仰的神圣性、权威性,如“法律的信仰是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的自觉认同,是出自内心、真诚地对法律的参与和关怀”[6]。另一种是着眼于“服从法律”的本质要求进行定义,如“法律信仰就是社会公众在对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恋感,以此为基础,公众能够在坚定的法律信念的支配下自觉地把法律规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7]。按照第一种理解就有了法律信仰的否定论和虚无论,其观点主要如下:其一,否定论观点认为法律作为经验上存在的实体,不能成为信仰的客体。因为信仰意味着对信仰客体的绝对信任与服从,而无需考究其理性或者经验性基础,即其正当性前提。而这与法律自身所持有的理性主义、怀疑主义品性是相悖的。并认为“倡导‘法律信仰’是将中国法治引入误区并会带来危害,它转移了社会价值危机的视线并混淆了信仰与权威的界限”[8]。其二,虚无论观点强调“法律信仰”这一概念本身即具有内在矛盾性,既欠稳妥又不严谨,并提出“法律信仰可以也应当以‘法律信任’‘法律忠诚’之类的提法和概念来取代它”[9]。而按照第二种理解则产生了肯定论。“肯定论”就是认为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就会缺乏民意基础,从而丧失其意义,恰如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10]。法律信仰是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进而有效实施的本质要求,如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精神条件,是法治国家的灵魂”[7]。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所以,基于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要确立法律信仰,首先要普遍树立宪法信仰。从肯定论的观点来看,宪法信仰的基本内涵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宪法信念为前提,并将宪法条规视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宪法准则支配下进行实践活动。前者是观念上的表达,后者是行为上的体现,主客观相统一并服膺于宪法,这就是宪法信仰的全部指涉。只有主客观二者相互统一,公民既能够做到内心的真诚信仰又能够做到行为的绝对服从,才能树立宪法信仰,“宪法信仰是人们基于对宪法的信任、尊重、信服而以宪法为行为准则的主观认知及判断”[11]。此外,也有学者提出宪法信仰的三要素,“宪法信仰包括信仰宪法的情感,信仰宪法的态度以及信仰宪法的行为”[12]。其实,这种三要素的划分中信仰态度和信仰情感属于主观方面,信仰行为是客观方面的,所以完全可以包含在主客观两个层次的划分之内。


  宪法信仰不能等同于宗教信仰。首先,尽管严格意义上的信仰是完全超功利的,完全是彼岸精神的,在现实中唯有那种纯宗教性的信念可以当得起信仰之名。但是,信仰也可以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被使用。因此,可以将宪法信仰的规范意义与宗教信仰的终极意义区分开来,在广义上使用信仰一词,适当弱化信仰这一概念中的神圣性、绝对性特征,就不存在所谓的逻辑矛盾。但这种对信仰一词神圣性的弱化,绝不是消除,否则信仰与“信念、信服、服从、忠诚”等语词之间就不存在本质区别了。恰与此相反,“宪法信仰”一词的优越性,就在于它会给公民带来一种模糊的神圣性特征。如此更易于树立宪法信仰,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使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其次,宪法信仰要求公民对于宪法的绝对信服与服从,而宪法文本却需要根据社会实践不断地修订、完善,必须要对宪法持有一种怀疑态度。这二者是自相矛盾的吗?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一种作为主权者而存在,是为人民;一种在宪法法律之下作为公民而存在。从宪法角度而言,立宪时刻总是临时的、短暂的,而在绝大多数时间里,我们都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所以,当我们作为主权者的时候,要对宪法持有怀疑态度、怀疑精神,进而通过对现有宪法文本的否定而促进宪法的发展。而作为公民时,我们只需要信仰宪法,毋须怀疑。可见两者并不矛盾。


  三、树立宪法信仰的具体路径


  有学者立足于培育公民宪法信仰的视角,指出应从“信仰对象”的宪法和“信仰主体”的人两方面努力实现公民对宪法的信仰[13]。也有学者提出,要从“战略规划或顶层设计、维护宪法权威、培养公民理念、培育法治精神、规范权利意识”等多个维度培育公民的宪法信仰[14]。甚至还有学者提出培养公民的宪法信仰要“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和违宪审查制度,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15]。以上关于宪法信仰的实现路径,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视域狭窄,其路径探索仅仅限于公民的宪法信仰培育,而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主体,即“政府”宪法信仰的确立;二是有关的举措只是零碎的措施,缺乏体系化建构,可操作性不强。如关于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的建议,在当前的中国本土明显缺乏实践的土壤。因此,结合上述关于宪法信仰实现的观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体系化建构宪法信仰的实现路径:一是从宪法信仰的客体视角来推动宪法信仰的确立;二是从宪法信仰的主体视角来推进宪法信仰的培育;三是从法治文化背景的角度來构筑宪法信仰的坚实土壤。


  (一)从信仰的客体视角来推动宪法信仰的确立


  1.宪法信仰客体的确定。宪法信仰的客体自然是宪法,但如何来理解这里的宪法,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观点,至少有两种可能性:其一强调信仰的“宪法”应是指宪法精神而非宪法文本,包括宪法最基本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其二强调信仰的“宪法”只能是宪法文本。宪法精神虽以宪法文本为承载物,但毕竟超出宪法文本之外,且很难对其具体内容进行阐释,也就很难对具体行为进行规制。如果将信仰的“宪法”解释为“宪法精神”,那就是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遵守宪法文本。换言之,信仰宪法却意味着可能违背宪法文本规定,这是无法想象的。因而宪法信仰的客体只能是实在宪法,不是其他,就是宪法文本,把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16]。把信仰客体确定为宪法文本,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信仰会使得宪法的稳定性有余而适应性不足。另一种认为存在信仰恶法的可能性。这两种看法是错误的:其一,信仰宪法文本绝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如前所述,宪法的适应性和创新性只有在人民那里才会体现出来,在公民这需要的只是信仰。所以,信仰宪法文本并不会使宪法陷入僵化,同时又有利于推动宪法全面实施。其二,信仰宪法文本,并不会产生所谓的信仰恶法。在绝大多数时候,所谓恶法的产生,往往由于对法律缺乏信仰,因而在人民出场制定宪法法律的时候,并不会抱有一种绝对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样缺乏信仰的宪法可以被轻易修改、甚至被公然违反,就像橡皮泥可以被随意地捏成任何形状样。如果人人都对宪法法律抱有坚定的信仰,当他们作为人民出场制定宪法法律时就会具有明显的预见性,完全能够预判到恶法制定后所产生的破坏性效果,基于人类趋利避害的自然天性,也就必然不会制定恶法,如此就将信仰恶法的顾虑扼杀在立法阶段。所以,信仰的客体就是而且只能是现行宪法。


  2.静态视角:完善宪法规定。确立宪法信仰必然意味着对宪法的绝对服从,因而被信仰的宪法应当是一部规定完善的“良法”,这是宪法文本理所当然的追求。因此,必须要着重完善宪法文本的规定。总体而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1]。但是,现行宪法还是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的。宪法文本规定完善的根本目标有两个,一是实践有效性,这要求宪法规定能够适应以至于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全方位的发展;二是逻辑自洽性,这要求宪法文本规定自身不能互相矛盾,令人无所适从。而完善宪法规定的举措,也是多方面的,对于一些尚未予以规制而又需要宪法进行规制的宪法现象,应当进行补充规定。对于宪法规定本身含糊不清、难以适用的,应当加以释明,增强宪法规定的明确性。但必须要警惕一种危险观念,即认为宪法规定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只能更细更具体而不能抽象化。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不是包揽一切事务的万金油,它只对那些在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具有基础性、根本性、长久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行宪法的主要问题恐怕不在于规定得太少,而在于规定得太多”[17]。所以,对于当前宪法规定的完善而言,或许并非在于需要大量的增加规定,而是应当思考“宪法最应该规定什么”。


  3.动态视角:推动宪法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部好的宪法文本,如果它不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实施,那就有名无实。只有宪法被充分地实施,只有宪法被普遍地信仰,只有宪法确立了至上的地位,法治国家才能得以实现。宪法得以充分准确地实施是实现宪法信仰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歌法等,都在不断地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国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通过宪法实施在全社会确立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只有公民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并逐渐树立宪法信仰,才能推动宪法的全面实施。只有宪法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因此,宪法实施是宪法信仰形成、巩固和发展的条件,宪法信仰又为宪法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宪法信仰与宪法实施互为前提、相互促进[18]。


  (二)从信仰的主体视角来推进宪法信仰的培育


  现有的诸多研究集中论述了公民宪法信仰的培育,但却往往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主体,即“政府”——宪法关系中与公民相对的广义上的政府。新中国的宪法变迁史已经证明,宪法所遭受的最大破坏和面临的最大风险不在于公民,而在于政府的不当行为。恰如总书记所言:“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19]任何规则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和风险从来都来自于立规者和执规者,而不在于遵守者。因为立规者和执规者对规则的破坏,是对源头的破坏;而遵守者对规则的破坏,只是对规则末梢的破坏。如果把国家看作一个生命有机体,那公民就是细胞,政府就是大脑。公民是最基本的组成要素,政府是整个有机体的运行中枢,二者缺一不可。所以,宪法信仰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政府两类,公民是基本要素,政府是关键少数。


  1.公民宪法信仰的培育。公民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组成要素,也是宪法信仰最基本的主体,必须要加强公民宪法信仰的培育。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宪法信仰,应当做好以下三方面举措:一是要继续贯彻实施教育强国战略,坚持教育为本,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综合素质能力水平。二是加大宪法宣传、全民普法力度,着重加强公民政治意识的培养,通过培养公民较高的政治意识,从而实现较高的责任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等。宪法意识及其启蒙的目标是在全社会范围达成宪法共识,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发自内心的对宪法的真诚信仰[20]。三是每一个公民要自主地学习宪法、遵守宪法、遵从宪法、运用宪法直至信仰宪法。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宪法与自身的利益紧密相连,我们要将宪法真正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去,准确认识到维护宪法的尊严就是维护公民自己的尊严,维护宪法的利益就是维护公民自己的利益。


  2.政府宪法信仰的确立。如果要让公民真诚地信仰宪法,政府首先必须信仰宪法,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规定的范围、程序尽职履责。如果政府自身缺乏对于宪法的信仰,不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甚至违反宪法,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就会大大削弱,而公民的信仰也就无从谈起。只有政府与公民都信仰宪法,只有宪法成为政府与公民共同信守的理念、制度和行为根据,法治才真正地起步[21]。如前所述,公民是宪法信仰的细胞,那政府就是宪法信仰的大脑,公民信仰宪法是基础,政府信仰宪法是关键。细胞虽然是最为根本的组成要素,但它毕竟是由大脑中枢组织起来的,如果没有大脑,细胞就会杂乱无序,无从发挥效用。所以,普遍树立宪法信仰的关键仍在于政府对宪法信仰的坚定支持,将宪法作为自己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出宪法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在现代国家,如果执政党及其党员没有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没有宪法意识和宪法信仰,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22]。没有公民对宪法的信仰,特别是公民中“关键少数”对宪法的信仰,宪法不可能在中国得到真正实施,中国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治,不可能真正实现依宪治国[18]。


  信仰在原初意义上就与仪式密切关联。树立宪法信仰,必须要坚决贯彻宪法宣誓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宪法意识。“就像任何信仰一样,祭祀仪式是必不可少的组成要素”[23]。政府憲法信仰的确立也是如此,需要一定的仪式——宪法宣誓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从而建立起了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指的是特定主体在法定条件下表达宪法忠诚的一种言语行为。宪法宣誓是宪法信仰的一个仪式[24]。宪法宣誓仪式通过庄重的形式强化宪法精神,有助于增强对宪法的敬畏感,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25]。宪法宣誓仪式能够强化宪法的神圣性,增强宪法认同感,推动宪法信仰确立,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三)从法治文化背景的角度来厚植宪法信仰的坚实土壤


  树立宪法信仰首先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地位。只有宪法拥有了至上地位,宪法才能被执政者尊崇进而信仰。而要树立宪法至上的地位,除了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生存的经济和政治条件外,建构以宪法文化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宪法至上提供赖以生存的思想文化条件尤为重要[26]。所以,除了从宪法信仰的各要素出发来进行建构,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背景,通过系统的“法治宣传、法治教育、法治文化”等普法措施,严格落实好国家“七五普法规划”,更好地为“八五普法规划”谋篇布局。树立宪法信仰,就是要形成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优良氛围[27]。文化是一个民族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时间越是久远,这样一种力量就越是强大。卢梭曾经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28]因此,唯有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从大脑到细胞、政府到公民都能够真诚地信仰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才能真正地实现良好的宪治。当宪法信仰真正树立,宪法精神融入到公民社会生活的点点滴滴,宪法所具有的精神特质就会成为民族文化的特质,这就是一个民族独有的精神特质。这样一种民族的精神特质一旦建立,它就会在自我实现的机制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强化。


  四、结论


  总书记明确指出:“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19]要实现全民信仰法治,首要的是全民信仰宪法,这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梳理宪法的变迁,我们认识到认真对待宪法、树立宪法信仰的重要性。同时,宪法信仰不可能存在所谓“法律信仰否定论”和“法律信仰虚无论”的逻辑悖论,在理论上是完全成立的。宪法信仰的基本内涵一方面是指主体以坚定的宪法信念为前提,并将宪法条规视为自己的行为指南,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宪法准则支配下进行实践活动。而树立宪法信仰,一是要从宪法信仰的客体视角来推动宪法信仰的确立;二是要从宪法信仰的主体视角来推进宪法信仰的培育;三是要从法治文化背景的角度来厚植宪法信仰的坚实土壤。宪法信仰的树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宪法的全面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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