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制度对于宪法的实施与适用、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与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在发掘宪法诉讼制度带给国家、社会和个人最大价值的基础上,探析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
一、宪法诉讼概述
宪法诉讼的定义迄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诉讼,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因宪法的实施而引起了纠纷,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诉讼形态的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一种制度。[1]
第二种观点认为:宪法诉讼制度就是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侵害时可以寻求法院最终的司法救济,同时法院适用宪法规范用于审理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案件的过程。[2]
第三种观点认为:宪法诉讼是指宪法审判机关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3]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总结出,首先,宪法诉讼是一种寻求救济的手段;其次,宪法诉讼既是一种宪事纠纷解决机制,也是违宪审查、制裁违宪行为的一种监督制裁机制;最后,宪法诉讼也是宪法实施与适用的一个过程。对此,笔者认为,宪法诉讼是指国家的特定审判机关依据宪法,适用司法或者准司法程序来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监督宪法的实施与适用,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一整套程序与制度。
二、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一) 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内涵。
关于价值的定义,笔者借鉴经济学领域和哲学领域的价值定义,认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是指宪法诉讼主体以维护自身权利、寻求受到伤害的救济途径以及监督权力等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通过宪法诉讼方式付诸于宪法诉讼制度的客体,即宪法诉讼专门机构,宪法诉讼制度的客体以其存在及作用满足、服务主体的诉讼目的和诉讼需要的一种关系。
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民主、秩序、法治、人权与程序。从宪法诉讼制度的对人的意义和对宪法诉讼机制的意义,可分为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前者主要包括自由、民主、秩序、人权与法治。后者主要是程序正义。
1.宪法诉讼制度的实体价值。
(1)宪法诉讼制度的自由价值。
自由包括以下内涵:第一,自由是人们一种不可剥夺的原始权利;第二,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第三,认为个人自由应当服从公共利益或者服从法律的限制。第四,实现多数人的自由的同时,也应到考虑到少数人的自由。
自由的实现无疑需要对公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使其在自由面前无所作为或施展余地有限,但自由的满足并不能依赖于对权力的单向限制,还需要对权利加以保障。宪法诉讼制度就是捍卫自由的最终的制度保障。宪法诉讼制度不仅充当了权力滥用的“制裁者”,而且还是权利保障的“守夜人”。
宪法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不断拓展了宪法中关于自由范围和内容的规定,弥补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为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筑起了最后一道坚固的防线。
(2)新时代的法治价值。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公民权利保障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公权力为关键点的国家与社会管理机制、活动方式、秩序状态和动态运行过程。
从精神理念层面看,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至上也是法治的核心,即强调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正如弥尔顿所言:“法律永远是社会最高的权威……国王是绝不高于法律的。”[4]法律至上在法治国家里又集中表现为宪法至上。 从价值取向上看,法治表现为对正义的追求和平等权、自由的保护;从功能上看,法治集中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否定和对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完善和维护;从现实层面上看,法治强调对滥用权力和违宪、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宪法诉讼制度是法治实施的关键。完备的宪法诉讼制度是有效实施与适用宪法的保障,也是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的重要保障。相反如果没有有些的宪法实施与适用,宪法将成为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在实践生活中,根本发挥不了它应有的实际功能和作用,也很难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宪法发挥不了它的价值,法治将轮为空谈,权力受不到限制与约束,公民的权利更没法去保护。
宪法诉讼制度的法治价值融会于法治实施过程之中。宪法诉讼制度基于自身独特机制,通过权力违宪制裁和权利保障运行机制,对公权力实施监督与制裁,对公民权利的进行保护, 发挥了现实的作用,这一过程就是法治运行的过程,也是宪法诉讼制度法治价值的表现过程。
(3)人权保障价值。
尊重和保障人权得到了当代国家普遍提倡与认可,而基本人权保障的最主要的、最终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权保障要真正成为现实,必须仰赖权力的有效运作以及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与适用。这一动态的运行过程,需要宪法诉讼制度发挥了其人权之保障的价值及功能。一方面,宪法诉讼制度通过权力的分立制衡和限制权力的滥用,让权力得到有效的运行。虽然没有直接维护与救济基本人权,但从宏观、抽象意义上却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与保障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和权利的最终的保障制度。当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且穷尽其他途径救济不济时,公民可通过宪法诉讼机制来维护自身权利。
2.宪法诉讼制度的程序价值。
宪法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制度,程序性价值是其存在的意义和内在要求,集中表现为程序正义。宪法诉讼制度的程序价值要求:其一,宪法诉讼制度运行要求程序合法正当。其二,要求程序的公正与结果的一致。
(二)宪法诉讼制度的功能。
宪法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集中体现为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权力制衡。宪法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宪法诉讼审判机构依据宪法,审查公权力的违宪行为,通过公权力的合宪性判断实现对国家机关之间权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的有效制约与制衡,规范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宪法诉讼制度的另一个功能就是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通过宪法诉讼机制制裁违宪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让权力得到规范与限制,让权利得到保护与保障,这样才能让宪法更具权威性、根本性、秩序性。
三、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
宪法诉讼制度具有民主、自由、法治、程序正当、人权保障等价值及权利制衡与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等功能,宪法诉讼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宪法的实施与适用,维护宪法权威与秩序,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经过了改革开放之后,当前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法律制度等也得到极大的发展,宪法、各部门法也相继颁布。我国是实行集中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力的集中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特点,对集中的权力进行规范与限制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宪法诉讼制度来对集中的权力进行违宪审查与规范。但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宪法诉讼制度,宪法名义上是我国根本大法,实际上却不能得到具体的实施与适用,很多时候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违宪行为不能得到制裁,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当今国际社会宪法诉讼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普通法院的宪法诉讼模式、专门宪法法院的宪法诉讼模式及复合式的宪诉讼模式。
对此,笔者从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角度出发,以本国国情为出发点,总结研究国外宪法诉讼制度,特别提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
(一)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应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具有其特殊性,它所依据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宪事纠纷,审查的对象是违宪的权力机关,适用的是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不同于其他诉讼制度。结合我国集中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受它监督,并且独立于行政制度、司法制度。
(二)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应更注重保障人权。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人权保障。宪法诉讼制度在内容上,应该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
(三)我国宪法诉讼制度应坚持法治化建设。法治是当前国际社会认可的主题之一,也是我国努力提倡的,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就包含法治价值。在建立与运行宪法诉讼制度过程中,不仅要求宪法诉讼制度要合法、合宪,而且要求宪法诉讼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宪法诉讼制度前景很光明,但道理很曲折,需要党、国家和人们不懈努力,争取早日建成我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黄财澎(1992-),男,土家族,湖南永顺人,硕士研究生,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中国宪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