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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研究

  一、中外学者对民主制度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的研究


  民主制度与人权保障不可分离的观点已被许多学者所认识。如中国人权学者徐显明教授认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民主制度的表是法治,民主制度的里是人权保障;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学者齐延平认为“人权精神是民主制度的思想灵魂和制度归宿??保障人权是目的性主题,它统摄着民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是手段性主题,二者作为人权的双翼,支撑着人权”。澳大利亚学者is认为只有保障人权而没有民主制度,人权保障只会是一种写在纸上的标准,不是一种权利。非洲学AkwasiAi—doo认为,“在今天和在此之前的非洲,为争取民主的斗争也是为争取人权的斗争”。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MunaNdulo认为“好政府只是在经济比较繁荣和发展的状况下存在,在(非洲)极其贫困的状况下,民主政体是不会有作为的”的观点是错误的。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弗(WarrenChristopher)在1993年第四次世界民主基金大会上声称:“民主制度不仅是获得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最好手段。”


  上述观点是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从某个方面对民主制度与人权的关系所作的论述。


  二、民主制度与人权之间的紧密联系


  (一)民主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制度性保障


  在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问题中,政治文明化是一个被所有时代都关注的问题。人权、民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三要素,是近代文明得以建构的三大支柱。人要成为人便有了人权的欲求,要实现人权便要民主与法治。人类之所以要去人治、行法治,其目的在于近民主;人类之所以要远专治、近民主,其目的在于得人权。是故,在人权、民主与法治中,人权为灵魂,民主与法治皆为手段。而民主制度是民主的制度化体系,是实现民主与保障人权的制度性保障。


  个人权利是现代民主政治实践的必要条件,而民主制度则是一种最为有效的维护个人权利的政治制度。正因为民主制度拥有比其他非民主制度更充分的保障人权的条件和可能,因此民主制度才成為当今社会大部分国家都推行的政治制度。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各项民主制度都规定在各国的宪法性文件中,成为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构建完善而科学的民主制度是民主得到实现,人权得到保障的最有效的制度体系。


  (二)保障人权是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民主与权利本意相同,“民主”这个词最早来源于希腊语,由“人民”和“权利”两词合成,意为“人民的政权”,既然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它就必然要求广泛的政治参与,那么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就是民主理论的依据之一。


  至启蒙时代,启蒙思想家们倡导“天赋人权”,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天赋的。而维护这些权利则是人们达成契约,进入国家的目的。国家如果不能促进此目的的实现就丧失了合法性,人们有权对之进行改造。”达尔在《论民主》中所说,“权利是民主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民主体制内在的也就是一种权利体制,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没有人权,民主制度或者将寸步难行名不副实,或者将迅速崩塌堕入专制的泥淖。民主制度若不能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不能最终保障个人权利,民主制度就是不可取的。充分地保障人权是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前提,民主制度的运行依赖于人民权利的行使。如果没有充分的经济文化等权利,公民就不会有余力和能力去参与民主,民主就会因为缺少合格的主体条件而无法运转。如果公民的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公民就没有机会参与民主,表达自身的意愿,民主就会成为摆设甚而沦为少数人的政治游戏。只有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让尽可能多的公民都有能力和机会去参与民主,民主政治才能顺利进行。


  而在当今社会,各国都在提倡民主,都在进行民主制度建设,如果与最基本的人权学说背道而驰是很难如此被推崇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对民主制度的解释包含这层意思,即“民主制度”是公正地和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公正地和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参与决策的权利。综上所述可知,保障人权是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


  三、民主制度保障人权的途径


  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目的,民主制度是一种保障人权的正义制度。民主制度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来保障人权。


  (一)民主制度通过代议制度来保障人权


  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度。代议制度的核心是议会,议会除了行使立法权外,还行使财政权及对政府的监督权。在内阁制国家,实行议会主权;在总统制国家,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为了使议员无所顾忌,不受压力地执行职务,各国宪法大多规定了对议员在行使职权时的保障制度。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对议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言论及表决,豁免法律责任,实行法律保护。议员犯罪除非是现行犯或议会同意,不得被逮捕。为保证议会行使职权,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议会中设立多种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议会的设置、活动方式和原则、职务、内部组织等,无一不是从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出发的。特别是立法权的行使,最容易侵犯公民权利,增加公民负担,均有各国议会行使。从人权保障角度看,代议制度是保障资产阶级人权的一种有效制度。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


  (二)民主制度通过选举制度保障人权


  随着代议制度的建立,资产阶级国家逐渐建立了以普遍、平等、秘密、直接为基本原则的选举制度。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包括四项基本原则。第一:普遍原则。即除国籍、年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精神病患者除外,不因财产、性别、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等方面的资格限制,普遍享有选举权。第二:平等原则。在选举中实行一人一票和每票同价。第三:直接原则。议员或国家特定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四:秘密原则。选举人在投票时,不留下自己的姓名,使他人无从知晓何人投票。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各国都建立了比较齐备的选举制度,这一制度成为各国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和基础,对于保障人权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民主制度通过政党制度来保障人权


  从人权保障角度看,政党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重要作用。政党代表本阶级、阶层的利益,集中统一本阶级、阶层的意志,反映本阶级、阶层的要求。就资本主义国家而言,资产阶级通过自己的活动,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从而保障资产阶级人权;合法的无产阶级通过自己活动,向资产阶级争取人权,并维护已取得的人权。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无产阶级政党通过自己的活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斗争,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争得了自己的人权,并不断创造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条件扩大和发展无产阶级人權。资产阶级政党政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政治虽然性质、构成方式上有所不同,但都是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保障其人权起着重要作用。


  (四)民主制度通过监督制度来保障人权


  法国的人权宣言认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在任何国家体制下,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滥用权力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因此,保障自由的条件是防止权力的滥用,而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建立一套能够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政治体制,以确保人们自由。


  众所周知,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一对矛盾的产物。私权的保护需要公权力的支持与约束,同时要想保障私权利也需要抑制公权力的膨胀,以及公权力的滥用。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度、制衡机制。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在国家权力分工的基础上,以权力制约权力,旨在防止权力的滥用。这些都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不仅促进公权力的平衡,同时抑制公权力的扩张。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


  (五)民主制度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权


  现代社会为法治社会,不仅基本人权的内容规定在法律之中,而且法律制度是人权保障中最重要、最常见的手段。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认识。第一,从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来保障人权,进行人权立法(即国家以宪法为开端,制定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人权执法(即国家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进行行政活动,做到合法、适当)、人权司法(即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通过宪法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程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第二,对每一项人权在法律上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护。这种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法律制度也包括消极的法律制度。既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继承法等。第三,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对人权进行保障。从实体保障而言,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民法、行政法等赋予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使公民能够进行较为充分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活动。就程序保障而言,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从各个方面对人权进行保障,穷尽法律功能,以期最大限度内对人权进行法律保障。


  民主制度虽然不是保障人权的惟一手段,但一定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手段。民主制度与保障人权之间虽然相对分离,但是民主制度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保障人权也是该制度被称为民主制度的评价标准之一,如果该制度不能保障人权,甚至危害人权,那么该制度就不能称之为“民主制度”。因此,我们应当继续发展民主制度,继续实施民主的政治制度、民主的经济制度、民主的社会制度,从而为保障人权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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