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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与法律对策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网络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繁荣,我国的新闻媒体事业也由此得到了发展的新契机,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年来,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这不单单是因为其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政府和社会的道德舆论没有及时进行监管也是很重要的原因,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网络法律来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本文将针对网络新闻媒体示范现象进行分析,就相关法律对策进行研究。

 

  我国的新闻事业因为有了网络的发展而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和繁荣,由此也带来了新的伦理挑战。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因为网络新闻媒体自身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公共性,它能给社会道德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当前网络新闻媒体的伦理失范现象亟需解决,要想矫正我国网络新闻媒体的伦理失范现象既需要不断提升媒体本身的道德意识,同时也需要我国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我国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

 

  () 新闻内容失真

 

  对于新闻来说,追求真实性是其第一要务,这也是进行新闻传播的最基本要求。网络新闻就是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新闻内容真实、直观、准确的呈现给消费者。所以,确保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它充分体现了网络新闻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于网络新闻媒体来说它并没有参与到事件的进程中,它所做的只是将事件以新闻的形式展现出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新闻媒体数量日趋增多,同时这些媒体获得新闻的渠道形式也日趋多元化,网络媒体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很多的新闻媒体为了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会逐步参与到事件中,对事件本身用自己的态度进行片面的报道,将新闻当成了获取噱头的工具,用自己的想象和臆想替代了事件本身的真实性,使得很多新闻脱离了原先的真相成了假新闻。所谓的虚假新闻指的是没有经过实际的调查,仅凭一些小道消息就对新闻进行报道;对新闻中的很多要素,比如时间、地点、人物等都没有搞清楚,就凭空捏造出没有任何根据的假新闻;对新闻事实夸大其词地报道,使得原本的事件被无限放大而出现了新闻炒作现象;对新闻事件有所隐瞒,没有报道其中的实情,或是对新闻事件进行蓄意的编造等。网络新闻如果内容缺乏真实性,会给网络媒体自身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挑战了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因为网络新闻媒体不负责任、无视职业道德而制造的假新闻,引发了我国当前社会的一系列伦理道德危机。

 

  () 有偿新闻发布

 

  所谓的有偿新闻指的是新闻媒体者向采访报道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收取物质回报的活动,也包括一些对新闻进行扣押和隐匿的活动,它是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对国家所赋予的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的玷污。有偿新闻有着多样化的形式,包括红包、劳务费和礼金及一些有偿性的赞助等,甚至还包括房屋、房屋装修及亲友的工作及调动等各种方式。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工作之便,向个人或是单位收取各种名目的好处,然后对新闻真相夸大或是隐瞒报道,这样的行为会产生很大的伦理危害。有偿新闻对社会正义有着很大的损害,同时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的正义力量应坚持为人民服务,这种权钱交易不利于惩恶扬善,具有很大的社会不公正性。有偿新闻严重违反了新闻伦理道德,使得舆论的导向失去了正确性,同时也有失新闻的公正、公平和真实的原则,严重干扰了社会舆论。有偿新闻严重腐蚀了我国的新闻工作者,使得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实施,纵容了社会的假丑恶现象,给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 新闻内容的非道德化

 

  新闻内容的非道德化受到了当前点击率至上的观点影响,同时它也是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重要表现。很多新闻媒体为了迎合大众口味,增加点击率,不顾职业道德以一些引发色情联想或是能刺激网民的词汇来博取点击率,使得大量的非道德信息存在。这些非道德信息包括宣传暴力、色情和迷信等内容的信息。这些不良信息的存在受到网络发展的影响,同时也受到网络新闻自身的特点影响。网络不良信息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还存在很多的不安全信息,给整个网络道德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使得网络新闻在公众心中的形象降低,新闻媒体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阻碍。

 

  () 媒体价值导向偏差

 

  媒体价值导向偏差也是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重要原因。网络新闻媒体在当前娱乐至上的理念下缺乏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只是一味地和大众进行道德娱乐。娱乐已经成为了当前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媒体也随大流和大众一起娱乐,新闻报道的轰动效应成为了新闻媒体的终极追求目标。而一些严重的社会道德问题却往往被忽视,这也是社会道德危机产生的重要原因。很多媒体受到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对一些正确的价值观放弃引导,将道德意识淡化,道德逐渐变得缺乏根基。同时,媒体的价值导向偏差也会影响到其他行业的道德规范,传统的社会道德在网络新闻媒体的影响下纷纷解构,由此引发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道德秩序的建立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这种价值导向偏差也会对新闻工作人员自身的素质产生很大影响,给新闻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原因分析

 

  ()网络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观念存在偏差,很多人员的素质不高

 

  网络新闻伦理失范的重要原因就是从业者的伦理观念存在偏差,同时还有很多工作人员的素质偏低。人只有具备良好的价值观和伦理观,才能确保有正确的伦理行为。对于新闻伦理来说,它需要从业人员具备准确、敏锐和迅速的专业精神来报道新闻,由于很多新闻工作者的自身水平不高,对于新闻专业精神的实质不理解,新闻专业精神首先是一种伦理精神,它与社会的伦理道德密切联系。伦理精神是新闻专业精神的实质和精髓,也是其最终的体现方式。很多新闻工作者将新闻的利润作为了其追求的目标,一味地迎合大众口味,而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使得新闻伦理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新闻媒体来说追求利润是其生存的目的之一,并不是全部。

 

  ()网络新闻伦理审查不严,社会道德和政府没有很强的监管力度

 

  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对网络新闻进行严格的伦理审查,同时政府和社会道德没有对其进行大力度的监管。一般来说,网络新闻在发布前需要进行伦理审查,因为我国当前缺乏健全的伦理审查程序,同时很多网络媒体为了确保新闻的时效性,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监督,使得其即使出现了问题也很难及时得到解决,这就使得大量虚假信息流出,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闻伦理失范现象,同时,网络新闻媒体的伦理失范也和政府及社会道德的监管力度不够有着很大的关系,如果政府部门和社会道德舆论对于网络新闻伦理失范现象一直持沉默态度,网络新闻媒体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持续的发生伦理失范现象。

 

  () 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

 

  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网络新闻来说它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对社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我国当前缺乏健全的新闻立法程序,我国一直没有一套完整的网络新闻法律法规,网络新闻的伦理规范仅仅依靠新闻工作者的个人职业道德来维持。这种维持力度太小,一旦缺乏严格的监控力,新闻伦理失范现象就会发生。同时新闻伦理失范现象发生后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这就使得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现象愈演愈烈。

 

  三、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法律对策

 

  ()德法并举

 

  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的两大基本规范,两者间是相辅相成、密切相连的,首先人类社会需要有道德来进行规范,并由此形成了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形成基础和支撑。道德属于社会规范的自律形态,它没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只有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才能确保其强制执行。法律虽然具有强制性,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要通过道德的方式来确保其长效性。在我国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治理中,法律和道德两者都不可缺,只有将其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才能确保我国网络新闻伦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并健全各项法律法规

 

  建立并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将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的界限规定好,同时制定合理的遵循规则,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使得我国网络媒体伦理失范工作在治理的过程中能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网络新闻立法工作近年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一系列与网络新闻相关的法律和法规陆续颁布,但是一些专门的法律,比如与新闻活动密切相关的新闻法等还是没有颁布,亟需对其进行健全。随着近年来我国网络新闻事业的不断发展,新闻的出版、传播和采集等活动中都会有各种的伦理情况出现,这些新出现的新闻伦理问题难以界定其权责,同时很多情况的界限也不明确,原先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些新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如此就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况,这种状况必然会导致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

 

  ()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个人

 

  将法律责任落实到个人,加强监督,谁出现了伦理失范谁负责,一旦出现违法现象要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对于法律来说,它必须要落实到位才能不仅仅被流于形式。只有将法律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治理我国的网络新闻媒体失范现象。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也要做到公正,执法一定要做到合乎情理,对于道德伦理失范的人员要给予道德和法律的严惩,同时还要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这样才能做到合情合理、德法并举。同时,我国网络新闻法制化建设的进程要加快,对于各项法律和法规要尽快完善,对网络新闻伦理秩序也要大力规范,这也是在当前形势下政府和社会治理网络新闻伦理失范现象的重要举措。

 

  四、结语

 

  我国网络新闻媒体伦理失范现象并不是一朝一夕通过单方面的努力就可以治理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监督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和广大新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确保网络新闻伦理环境的和谐、美好,才能确保我国的网络新闻媒体事业得到可持续发展。

 

  作者:李昕桐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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