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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与依法治国

内容摘要:  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应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和学习、充分运用国际法,但是实践中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还是亟待加强;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提出了在依法治国中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的几个对策。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   国际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宪法的明确规定。依法治国,是一项内涵丰富、意义深远的系统工程。本方拟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论述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建议。

 

一、         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亟待加强

 

中国的法治工作起步较晚,国际法同样走过弯路。[1]但是我国的中央领导高瞻远瞩,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还是有深刻的认识的。

 

1978年12月9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2]

 

1997年12月9日,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听取的中共中央第四次法制讲座的内容是关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江泽民总书记主持并发表讲话,指出:“国际法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各国越来越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是国际社会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向。”他号召:“所有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工作的同志,也都要学习国际法知识。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由于缺乏国际法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吃了不少亏。这种教训应该引以为戒。办法就是加强学习,加深了解国际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通行惯例及发展趋势。”最后强调:“我们既要遵守和发展国际法规则,又要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作出努力,推动国际法朝着有利于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方向前进。”[3]

 

2000年 4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第十四次法制讲座,内容是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李鹏委员长主持讲座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说,“随着世界经济、科技的迅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越来越广泛,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对外开放,要善于运用国际法来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他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掌握国际法知识,对于我们做好人大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他强调,“中国是信守自己的承诺的国家,遵守已经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坚持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4]

 

在实践中,对于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国内的许多部门和公民、法律工作者,甚至是法学学者对此还缺少充分的认识。

 

2001年6月,笔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通过电脑检索到全部以“依法治国”为题的专著八本,其中除了李龙先生主编的《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一书中涉及“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以国情为本”的内容外,其他几本书系统或专门论述依法治国问题,均未明确涉及和阐述。[5]至于报刊杂志中部分领导和其他人在对依法治国的论述中不提或忽视国际法的问题也同样普遍地存在着。

 

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曾是国内最具权威性的国家级专业资格考试之一。长期以来,国际法是律考科目之一,而1997年有关部门竟宣布,取消国际法作为律考科目。这与律考注重实务操作有关,但是,国际法的发展不容得一个国家认为它的法律执业者可以将国际法排除在其法律素养之外,其法律操作水平也将得益于其对国际法的了解和掌握,甚至国际法也有可能成为其实践中予以考虑和处理的必要因素。2000年律师伊始,有关部门宣布:重新将国际法纳入律考科目当中,而且因为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出台,使其成为法定科目被固定下来,这不失为一项具有远见的决定。最新的司法统一考试继续将国际法作为必考的科目。

 

一方面,全球化的趋势是日趋明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的扩大,国际交往的增多,以及国际参与能力和影响力的加强,国际法的作用日益突出,另一方面,我们对国际法在依法治国中作用的认识在许多方面还比较薄弱,亟待加强。

 

二、         国际法是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首先,学习和运用国际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需要。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的事务、事业和工作既有国内事项,又有对外和涉外事项,依法治国中的“法”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对此应该有全面的理解。国际法在国内法治生活中有时有直接的作用,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还有一些国内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6]在国家的对外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国际法的作用就更为突出和明显了。我国要在国际社会中提出建立新的国际秩序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提出自己相关的法律立场和主张,参与国际组织,处理国际事务。至少可以这样说,一个国家在国内和国际层次上运用国际法的状况与该国依法治国的水平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可以互为补充、相得益彰。

 

国际法新分支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与国内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一方面,国际法需要国内法的转化和吸收,通过国内法实现其目标;另一方面,国内法也可以从中找到相应的国际标准,从各国共同缔结的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所表达的法律确信中,找到科学的借鉴,丰富自己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思想。比如,包括我国在内,目前已有19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目前参加国最为广泛的人权公约。它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高度共识,而且倡导了一种科学、全面的儿童观。根据该公约,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而实施公约和实施国内的相关立法,是成为一个相互促进、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于我国实施该卓有成效,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称为“旗舰”。[7]不仅一国加入的公约,即使是已经存在但尚未加入的公约都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北京大学的贾俊玲教授就曾提出,虽然中国不是有关公约的参加国,但在中国社会保障的立法中,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有借鉴有参考价值的。[8]

 

再次,这是树立我国的重视和遵守国际法的国际形象的需要。

 

曾任美国驻华使馆武官的威廉,在其《谈判桌上的中国人--风格与特色》[9]一书中列举了中国人谈判的特色,其中第一条竞然是“中共不相信国际法”。威廉的认识是片面和不正确的,但是要纠正这些人的偏见,树立和展示中国的国际法形象,就需要我们有意识地做出努力,在对外工作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说明和论证中国对于国际法发展的贡献,[10]中国对于国际法的立场和态度。法律是提供可预见性、可参照性的有力工具,无论是外交还是经济、文化合作,一个良好的法律形象是非常必要的,这既需要国内法方面的法治水平的提高,还需要有国际法方面的努力。

 

最后,发挥国际法的作用,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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