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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就业观的论文 3

  摘要: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是国家较高层次人力资本配置的重要环节,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以大学毕业生目前的就业困境为前提,分析其影响,探析有助于大学毕业生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模式。以缓解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实现大学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促进国家人才资源的发展。

  关键词:

  就业;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模式探析

  大学毕业生是政府、学校、家长与个人进行长期投资的国家较高层次的人力资本,其在社会中的发展,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而随着每年毕业人数的增加,经济增长的平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愈发凸显。大学毕业生无法就业,发挥不了自身价值,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的同时也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而长期找不到工作,处于身体与思想都散漫的状态下,会使其对自身、社会出现一些错误认识,从而产生敌对心理,寻衅滋事,影响社会稳定。

  甚至一些大学生会出现为了就业而就业,出现了人才高消费现象,造成对教育的虚假需求,产生大学生失业与教育深化的恶性循环。基于以上讨论,我们对大学毕业生保险进行探讨。针对大学毕业生身份的特殊性,对毕业六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以签订信用协议的方式,由专门设立的管大学毕业生保险组织按照规定时间、条件与标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对象

  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对象是指非自愿性失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六个月内后,有劳动意愿并且积极寻找工作,却仍未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生。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准入退出机制

  1、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准入机制

  应届大学生需根据学校与政府保险机构有关规定,在毕业前一年的12月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到所在大学填写《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并办理当地银行卡(银行卡类型根据各地规定不同,用作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缴纳与发放)后,于毕业次年一月一日发放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

  2、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退出机制

  应届大学生在毕业前或毕业后六个月找到工作(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就业标准)且已缴纳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退还个人缴纳部分,到相关机构消除信用协议;应届大学生在毕业六个月,未满一年内找到工作,且已缴足并领取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停止领取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剩余未领取就业保险金算入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基金中;应届大学生毕业十二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停止领取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

  3、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

  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主体是大学生,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同于其他就业保险的保险机构——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部门。应由政府与学校共同建立一个第三方机构,并根据学生的特有身份设立学校内,由学校与政府共同管理,各自出资聘请职工,负责应届大学生的就业保险的准入与退出。

  4、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监督机制

  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的监督机制由失业保险监督机制监察,但应在机制内部开辟出专门主管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部门,对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与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筹资渠道与基金管理

  1、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大学生的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国家、学校与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筹集的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学校的性质,全部并入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主要由下列各项组成:

  (1)财政补贴;

  (2)学校从学费中扣除的就业保险费;

  (3)个人缴纳费用;

  (4)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5)依法纳入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

  设置阶梯缴费模式,并在调查中,根据调查者的生活支出情况分为不同的缴费比例。0元至1000元的缴费比例为2%;1000元至1500元的缴费比例为3%;1500元以上的缴费比例为4%。

  3、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且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将闲置资金有效利用,有利于增加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在保障其安全性后,有以下几种途径:

  (1)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风险小,收益稳定但低,面对通货膨胀带有贬值危险,需国家政策给予优惠利率,以此减少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

  (2)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风险较保险小,受益较银行利息多,受通货膨胀一定影响,但总体上安全性系数大。

  (3)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运营管理、投资融资,同时具有监督基金流向的作用。

  四、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1、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给付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所在学校与本人已按照规定在大学生毕业前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是非本人意愿在竞争上岗中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于那些大学毕业后在六个月内找到工作又失业的人员不算在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范畴之内,这也可能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中的失业人数统计指与一般统计中的大学生失业指标口径不一样。

  2、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等待期与领取期间

  就业保险金给付的等待期是指在失业较短的一段时间不发放就业保险金。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第102号公约规定的“在每次收入中断的情况下,头七天等待期的救济金不必支付。”但大学生属于刚步入社会的新劳动力,毕业前也未真正投入到就业当中,不能采用七天等待期,而采用六个月等待期,给他们充分就业时间、等待期与领取期限均为六个月,原因如下:

  (1)是根据现有的大学生失业补助(是对于家庭贫困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当年年底到次年的6月一直没有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给与一定限额的补助,补助于次年的1月—6月,按月打入你的账户。)在失业六个月后收到补助金的规定。

  (2)每年三月开始举办大型应届生就业大会,一直持续到6月末。并且每周均举办人才招聘就业大学,各地时间与次数略有不同,一直持续到12月份。

  五、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抵押归还

  1、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大学生与其他失业保险对象相比具有特殊性,在保护其利益的前提下,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大学生的生活支出相挂钩。且因为缴费周期短,不能实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给付标准的规定。

  (1)毕业前或毕业后次年一月之前缴足六个月的就业保险费。

  (2)可连续性缴费也可一次性缴清。

  (3)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标准为500元(在受调查中,给付500元得到认同多)。

  (4)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为专项资金,不作为创业资金使用。

  2、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的领取待遇

  (1)领取大学生毕业生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大学生在领取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向其家属一次性退还所缴纳保险金。

  3、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的信用协议

  在领取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金六个月内或恰好届满六个月找到工作(以建立劳动关系为标准),出具证明后从相关机构注销信用协议。若六个月后仍未找到工作,停止领取就业保险,并继续按原缴费段与缴费比例缴纳六个月,再次缴纳学生就业保险金未缴满六个月就就业的,从就业下一月开始免交,已缴纳部分不退回,出具证明后从相关机构注销信用协议。

  六、结语

  大学毕业生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大学生毕业之后的基本生活,减轻其寻找就业机会时的后顾之忧,减轻大学毕业生的家庭负担,减轻其心理压力大学生,加大就业成功的几率,对促进大学生的就业、稳定社会秩序、增加社会财富有诸多积极影响。因此,在现阶段对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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