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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立法设想启示原则论文(共4篇)

 

 第1篇:新闻舆论监督与中国新闻立法


  一、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欲谏之鼓”、“诽谤之木”,“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国语?;周语上》中有“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我国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舆论监督”这一概念,党中央多次强调要发挥和加强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进行诬告和陷害。宪法赋予了公民批评建议权,确立了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原则规定和法律依据。公民的舆论监督权往往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来行使,新闻舆论监督在我们的社会民主化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也正开展得如火如荼,随着新媒体的发展,网络信息传媒的广泛普及,新闻媒体监督正在一步步扩大自身影响力,提高监督可能性和效率性。


  新闻舆论监督也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前景,让人颇为担忧。首先就是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还是主要依据行业规则;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缺乏适当的法律监管,新闻从业人员不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时,无法及时受到法律规制。从近几年的新闻侵权案来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方法院判案标准不一,导致有的新闻案件被排除在司法制裁之外。其次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当前的新闻工作者不仅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素质,还要懂经济,懂法律,熟悉与自己业务相关的知识,这样才能满足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层次对信息的需求,但目前的新闻工作者的现实情况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的,有的新闻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曝光他人隐私;有的法律知识欠缺,乱用法律概念等。再者,近来涌现出不少新闻舆论监督的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由于主客观原因当新闻媒体损害被监督者权益时,新闻媒体多会利用自己的”喉舌“优势来夸大事实,误导民意,影响司法监督的公正公平。


  二、中国的新闻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意义重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我国尚未指定一部完整的《新闻法》,现有的仅仅是国家制定的为数不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则等法律文件形成大的概念的新闻法,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这一单独法律来实现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现实监管。早在1998年3月的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上,一份由广东代表提出,32位代表复议的提案,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八届人大期间提出的立法规划中就有《新闻法》,《出版法》,这个规划1994年得到中央的批准。不过值得欣慰的是,近来来我国新闻立法也在不断进步着。2005年,地方法规首次确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颁布《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和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


  新闻立法在实现过程既要重视《新闻法》的立法,还要关注相关的管理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完善。在新闻立法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要明确舆论监督的内容,明确新闻媒体的地位,界定其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范新闻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明确监督方式,明确舆论监督的保护措施,明确舆论监督权与其他权利或利益冲突的解决原则,建立不当监督处罚制度。新闻舆论监督伴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将会更好的发挥在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社会也将产生更大的影响力,成为国家权力之外的重要的直辖社会力量。新闻立法是新闻舆论监督在今后持续发展的一个法律保障,新闻立法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下将得到实现,保障新闻自由,防止新闻自由权力滥用。


  作者简介:帅欢

  第2篇: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法设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对传媒人来说是最大的福音。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得到凸显,无论是改革还是新闻传播,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新闻舆论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备的新闻法体系,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的要求。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是一个单项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赋予新闻媒体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了新闻媒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言,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已经形成,但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具体的问题,可操作性自然较差。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因而,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法治状态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不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是“办案”。新闻媒体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个社会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否能够健康地发展,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对委托出去的公权力的制约实现程度及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命运。当新闻舆论监督被人们认定是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的第四种权力时候,在公众的意识里,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而新闻舆论监督这种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实践证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要有立法作基础,新闻舆论监督行为要靠法律引导和规范。


  美国社会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拉扎斯菲尔德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说来,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①如前所述,美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大众传媒应享有的一些权利,又毫不掩饰地对这些权利予以限制。美国对报刊、电台、电视台节目内容的事后追惩,主要针对三个方面的言论,即煽动以非法手段推翻政府的言论、诽谤性言论和淫秽性言论。②发表上述言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7年4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学者郑保卫近年来一直坚持认为,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的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③新闻学者孙旭培希望新闻法、出版法的颁布早一点。④因此,新闻立法工作应该首先选择在两至三个规模较大的城市施行,在此基础上总结成功的经验及其不足,然后进一步修改新闻法规,扩展到全省施行,在两至三个省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酝酿制定一部成熟全国统一的新闻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具体来说,新闻立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新闻立法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有法可依,规范运作,一方面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另一方面限制滥用新闻舆论监督,积极参与世界舞台新闻事业的竞争。


  一、《新闻法》应明确地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然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那么新闻舆论监督也就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和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更应该而且有可能享受这一基本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由于宪法在我国目前的非诉讼性,使得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是把它当作治国的“根本大纲”,反而失去了它本身也应该首先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性质。老百姓知道有宪法而不用宪法,宪法因而缺乏法律权威,在生活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形成依宪治国的根本理念,同时还需要一部特别法来贯彻实施宪法的这项基本权利。而人们呼吁制定的《新闻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通过《新闻法》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可从意识上树立新闻舆论监督是一项确确实实的法律权利应该予以保护,还可从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新闻法》应强有力地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当列宁批判德意志共和国的“集会和出版自由”就是撒谎,就是骗人的时候,他认为实际上这是富人收买和贿赂报刊的自由,是富人用资产阶级报纸谎言这样的劣等烧酒来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保持自己的地主宅第和最好的建筑等等的“所有权”的自由。⑤这是在从经济的角度上分析广大的劳动人民之所以享受不到这种自由,就是因为劳动人民已经被剥削得一穷二白,根本没有能力去享受这种需要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自由。此外,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中更大的障碍还来自非法的或不当的干预与破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言,“应当为公众服务的所谓公仆却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这样的保密观念不仅与民主的价值背道而驰,也损害了民主过程;这样的保密观念的预设前提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⑥因此《新闻法》在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时,还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来进行保障,需要明确规定一切破坏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新闻法》应合理地限制新闻舆论监督。不管是马克思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⑦还是毛泽东所讲的,“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⑧总之,我们在《新闻法》中确认与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时,也必须明确享受权利的限制,即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新闻舆论监督”已经做出的限制之外,我们还可以在《新闻法》中对新闻舆论监督做出合理的限制,主要是规定享受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同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种规定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限制本身来排除其他非法的限制。


  四、《新闻法》应通过其他辅助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预防制与追惩制是世界各国对新闻出版采取的两种制度,而书报检查制度往往与专制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当前,新闻出版领域除了报刊社的成立必须履行许可登记的程序之外,法律未对新闻的出版规定检查制度,实践中是由报刊社内部的总编、编辑进行具体把关的,是一种“自律”,只有在广播电视领域才对进口影片等进行“发行许可”。因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一些辅助的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完全是有可能的。我国入世以来,许多传媒法规位阶较低,有些法规带有试验性质,在执行时会带有一定弹性,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做出新的修改。⑨


  五、《新闻法》应禁止非法剥夺新闻舆论监督,触犯《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言论、出版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那么以此为根本内容的《新闻法》就应该明确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新闻舆论监督,唯一的例外情况就只能是《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调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作者:王永亮等

  第3篇:梁启超新闻舆论监督思想及对当代新闻活动之启示


  梁启超是我国近代著名的政治家和杰出的学者,他一生的政治活动和学术活动,是同办报活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他亲手创办和积极支持的报刊有十七种,撰述的文字有一千四百万言,他的办报活动不但对清末民初的政治风云起着巨大的作用,而且对我国近代新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教训。梁启超是一个报刊活动家和新闻理论家,他的新闻思想对当时的报界有着巨大的影响,对中国资产阶级新闻思想的形成、发展也有重大意义。


  戊戌政变后,梁启超到了日本,他接触了更多的西方社会政治学说和资产阶级的新闻理论,这使他的新闻思想发生了许多变化。同时,他仍继续着自己的办报活动,1898年在横滨创办了《清议报》,《清议报》报馆被大火烧毁后,1902年他又接着创办了《新民丛报》,在这些报刊实践中,梁启超在中国新闻史上首次提出了新闻舆论监督思想,今天,我们仍不难发现这一思想所蕴含的超越时空、历久弥新的新闻理论价值。本文将对梁启超的新闻舆论监督思想加以分析总结,并揭示其现实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以监督政府和向导国民为核心。


  梁启超在1902年写的《敬告我同业诸君》这篇文章中,明确地提出了报馆的两大功能。“某以为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是也”。也就是说报馆的功能一是监督政府,二是向导国民。


  (一)关于监督政府


  梁启超认为政府需要监督。“政府者,受公众之委托,而办理最高团体之事业者也,非授以全权,则事固不可得举;然权力既如此重且大,苟复无所以限制之,则虽有圣智,其不免于滥用其权,情之常也。”政府有着重大的权力,而为了免于其滥用权力,必须要对政府进行监督。因此,梁启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三种方法遏制政府的权利滥用,即法律上、宗教上和名誉上的监督。


  通过对当时最为流行,同时也是影响力最大的报纸媒体的分析,梁启超指出可以发挥这种名誉监督作用的正是报馆,“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之者,莫若报馆”,“而报馆者即据言论出版两自由,以实行监督政府之天职也”。正因为“报馆者,非政府之臣属,而与政府立于平等之地位者也”,具有言论自由的特点,不受政府的控制,它才能够而且可以很好地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梁启超就这样把舆论监督的职责赋予了新闻界。由此可见,梁启超新闻舆论监督思想就是对政府实施“名誉监督”。


  (二)关于向导国民


  梁启超相信“报馆者,现代之史记也”。可以“鉴既往,示将来,导国民以进化之途径”。也就是说报馆有引导人民追求真理、追求先进事物的作用。通过让国民了解世界的强大、中国的新政、外交的耻辱和民主政治的知识来引导国民。所以,梁启超提出了向导国民的具体做法。他的观点是“宜以极端之义论出之,虽稍偏稍激焉而不为病”,也就是要以激进的言论来引导国民。为什么呢?他认为“吾偏激于此端,则同时必有人焉偏激于彼端以矫我者,又必有人焉执两端之中以折衷我者,互相倚、互相纠、互相折衷,而真理必出焉矣。”也就是说,真理只有在偏激观点的激烈碰撞中才会产生。而国民也就在偏激观点的激烈碰撞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了真理。梁启超的这种认识更多地认同了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想的一些观点。最重要的就是英国学者约翰?弥尔顿的“思想的自由市场”的观点。


  二、新闻舆论监督以新闻自由为主要依据


  梁启超认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此三大自由者,实惟一切文明之母。而近世世界种种现象皆其子孙也。而报馆者实荟萃全国人之思想言论……故报馆者,能纳一切,能吐一切,能生一切,能灭一切。”报馆就是这三大自由的产物,没有这三大自由,也就不可能有报馆。梁启超进一步解释说,“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为一切自由之保障”,“报馆者即据言论、出版两自由,以龚行监督政府之天职者也价。


  梁启超的新闻自由观点,具有很强的前瞻性。梁启超所说的自由与服从的统一,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常说的自由与自律的对立与统一。如果说自由是新闻传媒对权利的要求,那么自律则是新闻传媒对责任与义务的承诺,二者都是确保新闻舆论监督正常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离开前者,新闻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舍弃后者,新闻舆论监督就难免偏离正确的航向和轨道。健康有力的新闻舆论监督需要新闻自由与自律的统一。


  三、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要素——职业道德


  梁启超指出,舆论是一种无形的势力,存在于“国中无数量不知名之人之身中”,而且,舆论是天地间最大的势力。然而,舆论的伟大,不在于舆论的力量宏大。因为,舆论既可以是建设性的力量——积极的舆论,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力量——消极的舆情。


  那么,报馆在实施监督政府这一天职的过程中,怎样才能避免消极舆情的出现,并确保健全舆论的发生呢?怎样才能不违背新闻舆论监督的出发点和初衷呢?梁启超基于对舆论本性的认识,对新闻舆论监督主体提出了种种要求。他指出,报馆是最有力的舆论制造机关,为了确保健全舆论的发生,报馆及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素:


  一、“常识”


  报馆及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知识,既要具备自然科学知识,又要具备社会科学知识;既要了解本国大事,又要了解世界大事;既要具备历史知识,又要关注现实。这样,“持论”才会有所凭借。


  二、“真诚”


  公开发表意见的多数人不是迫于外力,而是凭其良知将他们真正相信的观点自然而然结合起来,才能形成舆论,报馆及新闻从业人员一定要区分开虚伪的意见与真诚的意见,才有助于健全舆论的形成。


  三、“直道”


  “国之所贵乎有舆论者,谓其能为国家求多福而捍御其患也。是故有不利于国民者,则去之当如鹰鹤之逐鸟雀也。然凡能为不利于国民者,则必一国中强有力之分子也,故必有柔亦不茹,刚亦不吐,不侮鲜寡,不畏强御之精神,然后舆论得以发生。”健全的舆论是造福于国民、造福于国家的舆论,健全舆论的发生要求报馆及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不畏强权、刚直不阿的高尚品格。


  四、“公心”


  “凡人类之智德,非能完全者也。虽甚美,其中必有恶者存;虽甚恶,其中必有美者存。故必无辟于其所好恶,然后天下之真是非乃可见。"报馆及新闻从业人员不能以自己的好恶来判断是非善恶,而是要出以公心,这样才能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区分开真“是”与真“非”,从而主持正义。


  五、“节制”


  舆论出现“病征”的原因是什么呢?“实由提倡者职其咎。盖不导之以真理,而惟务拨之以感情,迎合桃浅之性,故作偏至之论,作始虽简,将毕乃巨,其发之而不能收,固其所也,故节制尚焉”。舆论引导不当,能产生出乎意料的巨大破坏作用,因此,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报馆及新闻从业人员一定要注意从理性声发,而不要感情用事,从而控制舆论的范围和强度,以免狂热躁进,造成巨大的破坏性影响。


  由此可见,梁启超十分关注新闻从业者自身素质的提高。在这一点,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新闻从业人员履行新闻舆论监督职责时,尤其是独立负责地开展新闻批评时,由于知识的局限、法律观念的淡薄、方法的欠妥、一时的疏忽等原因,有可能出现一些“违规”现象,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约束,甚至还可能形成错误的舆论导向。因此,新闻传媒在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新闻业务水平与道德修养水准,以免出现误用、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利的现象。


  综上所述,梁启超在一百年前提出的新闻舆论监督思想内涵丰富,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今天,我们党正在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新闻舆论监督实践正在进行与探索过程当中,回顾梁启超的新闻舆论监督思想,吸取其积极合理的成分,对于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对于我们的新闻学术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薛慧敏

  第4篇:刍议新闻舆论监督应该掌握的几个原则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会明显地凸现出来。消极腐败现象、社会丑恶现象也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有时甚至危及到社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国家肌体。为此,国家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如纪检、工会、职代会监督;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行政监察、督察和审计监督等等。无疑,这样那样的监督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最快捷、影响最大、最淋漓尽致的监督还是新闻媒体曝光-新闻舆论监督。新形势下,新闻舆论工作者如何做好新闻舆论监督,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人民性原则


  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是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指导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也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坚持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党性就是要坚持党对新闻事业的领导,以“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讲话”作为新闻工作的指指导方针。全面、正确、积极地传达党的声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这个大局服务。同时坚持人民性就是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关注民生,为民鼓与呼。


  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将人民群众与政府机关联系起来。将权力组织和权力个人置于被监督的地位上,这让一些人很不舒服,认为是与政府过不去,是“添乱”,为政府工作抹黑。因此一些地方限制、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监督权力的正常运作正是坚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党性所在。某个领导人的某次讲话、某级党组织的具体要求并不完全等同与党性,要看其与党的基本方针、政策、宗旨的契合程度。同时,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支持党和政府开展工作的方式,及时发现和指出党和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具体缺点和错误,是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防止和避免工作失误的发生,从大局上支持党和政府的工作。


  新闻典论监督工作也是密切党群关系的一种手段。各级组织和政府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直接反映了其从善如流,虚怀若谷的宽大胸襟。这种民主监督形式也增加了党群联系的渠道。可以直接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工作开展的成效,形成一种意见反馈,以便更好地开展下一步工作。因此,从党和政府的根本利益考虑,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恰是党的新闻工作党性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是将党的新闻事业党性与人民性统一起来的一种具体形式。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没有一己私利。新闻舆论监督反映的多是一些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是广大社会公众所关心的,也是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高度关注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在对所监督问题的解决意愿上党和人民走到了一起。通过权力组织的介入,解决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一方面维护了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党在老百姓心中的地位。使社会权力与公众关系达到一种良性和谐的状态。


  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为民排忧解难,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是党的新闻事业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人民利益原则是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维护人民利益就是维护社会上最广大群体的利益。在现代社会利益团体日益多元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应该把关注的目光更多地停留在社会弱势群体的身上。因为他们在社会上地位比较低,对自身的保护能力比较弱,自己权益的渠道维护也比较少,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新闻媒介是社会的“公器”,从维护社会公正的角度出发,更应该给他们以关怀与支持,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何谓最广大人民?何谓根本利益?最广大人民一方面是数量上的多数,是社会公众的主体;另一方面从社会阶层来看应该是社会非权力阶层的最大部分。根本利益就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在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他们基本的物质精神需求的满足。新闻媒体不参与社会利益的分配,也非权力部门。但是由于其在社会中系统中的特殊的地位和干预舆论功能,可以为人民争取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和发展空间。新闻传媒为党服务与为人民服务在根本目标上是统一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工作也是为人民造福。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党性和人民性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在实际操作上直接效果表现为为民排忧解难,改进社会的不合理之处,疏导舆论。从长期效果看也是为了社会的进步发展,为了党的事业长治久安。


  二、规律原则


  新闻典论监督首先是新闻传播的一种形式,要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尊重新闻客观性、真实性的原则。媒介要在社会上形成舆论、引导舆论只有靠新闻事实的说服力,以事件的发展来吸引公众的目光,以基于事实的客观评价来引导舆论。“舆论监督既要有知晓要素,更要有实践要素”,“知晓要素”就是新闻的信息性,而“实践要素”则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事件自身产生的影响,对公众舆论的导向而引起的社会效果。如果传播的新闻与事实不符或者有意隐藏一些重要信息,那么就会误导社会舆论。一方面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另一方面使权力部门无法了解到事情的本来面目,无法参照到公正的舆论,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那么这样的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对新闻事件本身发挥的作用都是负面的,对新闻媒介来说也是一种失职。新闻舆论监督使用的是有限的新闻媒介资源。这种媒介资源是属于全社会的,而不能为传媒和记者所垄断,也不能为某个阶级和集团所独享。同时社会上新闻资源又是庞杂的,社会上每天发生无数的事件只能选择具有新闻价值的予以报道。新闻价值是决定新闻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而新闻舆论监督以监督效果为主观诉求,那么必须引起社会广泛而强大的舆论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以从新闻舆论监督新闻事实的选取角度讲必须要以公众的共同兴趣为着眼点。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媒介资源又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兴趣,那么就要靠选取典型事件发掘其中的新闻价值才能达到这一目的。这也是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社会效果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新闻舆论监督效果在选题阶段就己经决定了。这也是每一家严肃的新闻媒体每天最伤脑筋的问题。


  新闻典论监督是一种基于社会“公心”的传播。道义是其引领受众,一呼百应的旗帜。新闻媒介呼唤公平道义,自身也要是这个方面的楷模,否则影响力何在?但是有些媒体为了发行量一味进行新闻炒作,以形式的虚华来掩饰新闻价值的屏弱,甚至不惜以道听途说的“新闻”来吸引受众的眼球,这实际上是一种杀鸡取卵、饮鸿止渴的办法。新闻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愚弄受众的后果就是愚弄自己。没有在受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没有权威性,那么谁还会在相信它,顶多是拿来娱乐娱乐罢了。而“有偿新闻”、以新闻舆论监督为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更是新闻业的一大公害。这不仅从根本上违反了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还会使公众对新闻媒介失望,那么这类媒体即使发布一些真实的新闻,进行严肃的评价,但“假做真时真亦假”,也会被公众认为是在金钱驱使下的装腔作势,在仙骂中几代新闻工作者艰难累积起来的公信力归于消散。


  三、前进性原则


  毋庸讳言,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在当前还面临一些困境,还处于很不完善的状态,干扰阻挠监督的现象时有发生,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及法律保障还不健全,从事舆论监督的媒介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但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进行当中,必然会逐步在社会引入更多的民主因素。另一方面,腐败现象和一些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予以解决,这些都为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央对舆论监督工作的支持是推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直接动力。这些年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批优秀的舆论监督类媒介脱颖而出,受到广大群众喜爱。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想让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一步到位,一下解决所有的问题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要与整个社会的改革进程联系起来。改革是个很大的系统工程,要按照事物的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取得效果必须依赖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力介入,用行政的力量最终促成解决,而这些关系没有理顺,仅凭新闻传媒的呼吁是不能起到多大效果的。


  新闻典论监督是个促进力量,在合适的条件下可以促成事件的解决。如果不顾条件,那么相反会“乱上加乱”,起不到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还会把事情复杂化,影响事件解决的进程。论新闻舆论监价的科学性结语


  四、权利原则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监督形式,舆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众的一种权利。权利原则来源于西方,提倡“人人生而平等”。进而演化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权利上人人平等。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权利原则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


  1.监督权利的公权本质


  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利是一种公权。舆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权利主体是社会公众。媒介之所以掌握这种权利是由其独特的社会地位决定的。它信息灵通、与政府与公众关系密切、在社会上影响大,媒介凭籍这些自身的条件而获得代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权利。既然是一种代为行使的权利,就应该代公众行使好这种权利,为公众作好服务。在权利行使过程中,媒介不能垄断舆论监督权。权力部门也不能限制媒介正常的舆论监督活动,使其回避对其监督。


  2.监督权利的使用是平等的


  在从事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在权利享有上,人人是平等的。这种权利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是监督权利平等;一是在事实面前权利平等。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主要特征是平等权利的广泛性、现实性和真实性。公众拥有监督权、批评权和罢免权。首先,这种平等表现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上。一方面群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介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工作;另一方面领导机关和领导者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群众呼声,提供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其次,这种平等还表现为实施监督者与非实施者的监督权利平等。一方面,新闻工作者可以借助新闻传媒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责;另一方面,领导机关和人民群众有权监督和指导媒介的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缺点和错误。


  3.适当尊重监督客体的权利


  在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中,监督客体的权利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因为监督客体处于社会公众舆论的中心。而新闻舆论监督传播的往往是一些负面的问题。这样监督客体就处于一种很不利的地位。由于舆论是一种情绪性的言论,媒介也很容易产生情绪化的倾向。这时,来自舆论客体的声音就很容易被湮没在喧哗的公众舆论中了。在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舆论监督主客体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在事实目前的平等。监督者不能因为自己处于道义上的优势而无视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这时也应尊重来自监督客体的声音,给予其发言权,允许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才不会形成新闻事实上的偏离而导致对监督客体合法权益的损害。


  作者:许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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