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鍵词:生态环境,刑法,体系,构建
作者简介:薛新红,焦作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刑法学、劳动法学领域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DOI:.1009-0592.2020.08.268
刑法相关制度保护对于生态环境的发展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伴随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犯罪现象有抬头趋势,但是,现阶段的刑法相关制度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还有待增强。所以现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就是加强刑法保护制度的建立,并将刑法保护积极地融入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来,建立健全刑法相关机制,从而真正地实现生态环境刑法有效保护的目的。
一、目前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意义
(一)生态环境刑法保护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础建设
依法治国理念提出后,切实融进了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国家司法职能部门也就依法治国进行了全面探讨,并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将刑法保护融入到生态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生态建设水平[1]。有关司法部门应积极探讨建立健全刑法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大力度严惩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将依法治国的理念真正融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积极促进社会生态环境建设。
(二)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总书记曾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生态环境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想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保持这样的思想观念,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健康绿色发展。社会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其经济发展的速度又要兼顾经济发展的质量,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建设为代价换取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保证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共同进步。将刑法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有利于生态环境的建设与发展,真正的发挥司法职能,保证司法机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发展。
(三)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体系
刑法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保护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中之重,能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真正的刑法职能作用,不同的法律针对不同的问题相应的惩罚力度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刑法的实施主要针对重特大生命财产案件以及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相关案件,才会启动刑法对其制裁惩罚,简而言之,只有对社会发展危害极大,影响深远的事件才会进行刑事制裁。生态环境建设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由于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一旦发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与损失是不可挽回且无法弥补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大多依据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并不能有效、及时遏制犯罪活动发生,这个时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刑法的相关制度,加强刑法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严惩犯罪行为,切实实现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现阶段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理念有待提高
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保障,作为一种基础性的资源建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切实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保护机制。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层屏障,在进行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前,首先就需要提高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理念认知,做到理念先行,行为跟上,只有真正地意识到刑法制度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才能切实地做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2]。所以想要实现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就需要提高刑法保护理念。但是在现阶段的生态环境发展过程中,很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大都是通过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约束规制,刑法的参与力度明显不够,由于司法机关认为刑法是针对特大的刑事案件或者只有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才能实施刑法制裁的一种法律武器,再加上没有明文规定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说明,这就导致了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以及行政管理者没有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而影响了刑法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二)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惩罚力度有待加强
首先,我国的刑法在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打击惩罚时对罪名设置不健全。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率逐渐提高,环境破坏的程度以及破坏行为方式呈现出多样化发展,在刑法的相关处罚过程中,由于犯罪程度的不同,处罚力度也有差别,普遍存在惩罚轻、定罪量刑不合适的现象;其次,环境刑法惩罚方式单一。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是通过生态环境破坏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想要真正的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就需要从源头抓起,彻底打击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的刑法对于生态环境违法处罚方式大多数都是采取罚金的方法,这样的处罚形式较为单一,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也不利于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3]。最后,刑法惩罚效果不够明显。针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虽然犯罪行为人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处罚,但是由于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期长,行为人在被经济处罚之后,并不能对刑法经济处罚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由于处罚的罚金相对较低,行为人在进行经济利益衡量之后,有可能还会铤而走险,继而实施犯罪,大大弱化了刑法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三、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体系的重新构建
(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保护理念
想要从根本上实现生态环境刑法保护,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保护理念。当前,刑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多是在“完成时”,即只有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以后,刑法才会介入进行相关制裁惩处,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易产生法律事后惩处而忽视生态环境根源保护的思维惯性,在这样的立法理念过程中,则对于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消极的影响,所以为了更好地完善刑法对环境的保护,需要完善立法理念,促进生态法律效益的发展与健全。(1)结合生态法律效力实现刑法生态环境保护。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司法制度建设,生态环境作为社会发展关键要素,会因为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多,影响了环境健康稳定的发展。对于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亟需加强。通过融合生态法律效力实现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有针对性地强化刑法的约束力,避免出现法律资源浪费现象,从而正确引导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保持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平衡发展[4]。(2)对环境犯罪合理处罚。刑法在对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兼顾生态效益。在分析环境类犯罪时,考虑经济损耗的同时也要考虑生态损耗,生态环境的不可逆性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之后需要长时间修复等影响,即使对行为人严惩,也无济于事,所以在立法时更要注重刑法对环境保护的预防价值。
(二)合理定位生态环境刑法保护
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犯罪现象逐渐增多,其犯罪的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这对于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增添了难度及复杂程度,新时代下,想要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就要正确的定位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1)在刑法法规内将生态环境保护单独设立章节,通过明确刑法生态环境保护条文规定,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犯罪人产生畏惧心理。(2)结合其他法律的相关环境保护内容,完善刑法的環境保护立法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类犯罪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刑法的制度规定相对来说很广泛,但是和其他法律相比更具有法律行为的约束性,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环境保护,在刑法的立法环境保护过程中,需要充分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内容,实现更加全面的生态环境刑法建设,加强刑法的环境保护力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开展。(3)明确刑法生态环境犯罪类型。随着环境类违法行为的增多,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在刑法预防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需要明确细化环境类犯罪类型,比如水污染罪、环境污染罪、土壤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等,通过明确环境污染罪的类型,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程度、类型等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施以适当的刑法惩罚,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健全刑法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体系
为实现环境类犯罪的有效处罚,首先就需要制度先行,建立健全的刑法生态环境违法惩治体系,强化刑法的司法职能[5]。(1)坚持有罪必罚原则。针对环境类犯罪的刑法处罚必须要坚持有罪必罚原则,通过严厉打击环境类犯罪,做好环境保护的预防与保护工作。有罪必罚原则对于刑法的发展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必要打击,这一原则不仅在环境类犯罪中应用,还适用于任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环境类犯罪数量的持续增多,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没有坚持有罪必罚原则,很大程度影响了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2)平衡犯罪行为与刑法处罚,降低环境损耗。在进行刑法处罚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做到均衡,根据犯罪人的环境破坏程度,以及受破坏环境的再生时间,进行合理的刑法惩罚。通过罚金处罚,明确罚金限制,做到有效控制环境类犯罪。(3)约束刑法环境保护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为。由于我国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是一项长期性、任务性极强的工作,面对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常都是集体性行为,并且对于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这时就需要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正确认识自身的职能,严格规范自身职业操守,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打击环境类犯罪行为。司法人员既是刑法执行者也是监督者,只有切实规范司法工作人员自身行为,强化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现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职能。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进程逐步加快,环境类犯罪违法现象有增多趋势,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刑法方面的立法司法工作,从根本上加强刑法的预防控制作用。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体现,也是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有针对性的刑法生态环境制度建设,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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