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市场经济如果缺乏政府的宏观调控,就会导致市场的运营与发展呈现出一定的盲目性,使得市场的发展水平落后,既不利于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又会导致社会公共服务的建设水平落后。因此,要通过建立经济法的方式,通过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来使得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呈现出方向上的一致性,促进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正常发展,维护社会的整体权益。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维护社会整理权益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应用方法,从而达到了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基本目的。
关键词:经济法;整体权益;宏观调控
一、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内在逻辑
1.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权益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由于政府的干预减少,会使得市场出现较大的变动性,资源配置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划,这也就会导致市场的导向出现一定的盲目性。而如果市场无法进行平稳的运行,就会导致公共服务的建设水平落后,国家的经济总量低下,难以满足社会分配的需求。加上经济垄断的现象产生,会出现不正当的行业竞争,经济法律无法体现出其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公平性。因此,需要通过利用经济法律,对市场中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激励市场的主体,来使得市场能够可持续的平稳运行。
2.国家干预可以有效的防止控制失灵
如果市场不再能够发挥自身正常的导向作用,产生市场混乱、盲目的问题,就需要通过国家干预的手段,来对市场进行维护和管理,通过控制市场垄断的现象,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解决市场控制失灵的问题。社会整体权益并非某个集体或区域的权益,而是整个社会所共有的权益,仅通过各种民间经济组织的力量,仅能够对市场问题进行微调和换届,而无法解决市场控制失灵的问题,这也就要求国家加大对于市场的控制和管理,通过优化社会经济结构,调节市场的经济总量,以及引入多方面投资等方式,来解决市场投资不均、控制失灵等问题。
3.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
经济法是对社会和市场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渠道。因此,经济法就成为了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首先,市场中各种资源的配置、政府干预市场的行政程序、政府干预市场的界限等都要依照经济法的内容进行确定,让政府能够合理的使用自身干预市场的行政特权,避免出现滥用职权或是干预越位的现象。另一方面,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存在一致性,在许多时候,国家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家的利益主要体现在政府机构当中,而社会利益则需要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的相关组织进行通力合作才能够确定,而如何使得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方向上大致相同,这也就需要通过经济法宏观调控的手段来进行。
二、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方法
1.加大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力度
经济法所反应的问题,是社会整体权益。例如,在《反垄断法》中,明确标识了维护社会整体权益与调节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规定,体现出了对于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基本倾向。同时,在《预算法》之中,明确的说明了要通过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来维护社会整体的权益,体现处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权益的基本作用。而在《矿产资源法》和《农业法》中,也说明了维护社会整体权益是建立经济法的最主要目的,铜鼓维护社会整体权益,可以有效的提升社会整体的经济水平。
2.加强对于经济法的宣传力度
经济法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是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经济水平和综合国力的稳定提高。另一方面,则要保证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具有大方向上的一致性。经济法的运用,使得市场具有更高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其发展的水平将会不断的提高。例如,在《农业法》中,提出了让社会各界对于农业具有高度的重视,重视农业的发展,投身到农业市场的建设中来,既能够提升农业市场的发展水平,又能够促进国家农业的发展水平,体现出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融合思路。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要各级政府部门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基本特权益,通过建立社会公共公益事业,来让每一个公民加入到其中来,从而起到加强经济法宣传力度的效果。
3.经济法中的权益结构融入到市场中来
在经济法的权益结构中,经济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也就要求在经济法的立法工作中,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权益结构,并将其与经济法相结合,可以有效的提升经济法的立法水平。另外,为了使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进行紧密的结合,这也就要求在经济法中体现出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从权益结构和安排两个角度对公共政策进行建设,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标。
三、结语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手段,也是直接进行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通过国家的干预和调控,可有有效的减少市场控制失灵现象的产生,提升市场的发展水平,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从而有效的维护社会整体权益,为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首先要加大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力度,通过加强经济法的宣传力度,使其融入到市场中来,建立相应的权益结构,可以有效的促进市场的发展,为维护社会整体权益做出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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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代宜姗,东北林业大学2015法学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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