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甚至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本文主要研究了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现状及给我国所带来的启示,希望能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同业研究者起到一定参考与借鉴作用。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及我国正式成为WTO成员,而原有的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应该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无疑已经走在了前列。而我国,由于起步晚、经验积累少,与他们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并虚心向其学习,吸其精华、弃其糟粕,为我所用。
一、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
研究发现,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遵循的是“行政法治”原则、“公共行政”原则以及“市场经济”原则。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在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展开的。[1]
(一)行政审批权下放
美国政府对于行政审批权力并没有管得太死。对于条件成熟的一些审批事项,他们敢于大胆放权,实施审批权力的下放,而下放的方向往往就是社会和市场。即,将原来由政府所承担的一些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还给社会和市场。放权于市场方面的主要体现是:解除不必要的经济型规制,给企业更大更多的自由空间,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改革效率。放权于社会方面的主要体现就是:向分散在社会中的一些中介组织进行放权。当然,这种放权也不是随机的毫无资质要求的,也会对相应组织进行考核与评定,合格的才会向其放权。[2]
(二)注重对效益成本的分析
一般来说,政府设立各项规制的目的是帮助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有效配置,但却常常事与愿违,容易产生“设租性规制”,从而违背了初衷。如何来避免这个问题的产生呢?在这方面,美国政府进行了有效的尝试,那就是“注重效益成本的分析”。如美国政府的12291号行政令就明确规定:1亿美元以上的经济项目都要实施“规制影响分析”,通过后才能做决定或予以实施;否则,就不能通过也不能实施。这样,就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与保障。其意义自然是重大的。[3]
(三)积极调整,合理设置
一般而言,各类行政规制设立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市场与政府的有机互动和良性发展。虽然目的是好的,但实施过程中总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那么意外发生了该怎么办呢?改革。研究发现,美国对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并非一味地减少政府的权力和职能,而是有选择性地来实施——该减少的减少,该放权的放权,该保留的保留,该增加的还要增加——是“有减有增”的,“前提”与“大原则”根据具体的需要来判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美国政府会把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与实际需要不符的规制废除掉,同时把“存在缺陷的”、“不足的”,“需要增加的”规制予以完善与确立。这样,将能更好地促进市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四)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政审批
事实上,美国对于行政许可权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一般都是要先通过议会来取得法律设定的,任何人不能随意违背,否则必受严惩。在美国,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多,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事务方面的;另一方面是社会管理方面的。对于经济事务方面来说,大原则就是保护好消费者,维护好市场秩序。因此,只会选择对那些存在垄断、竞争过度、供求不平衡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4]。对于社会管理方面,则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负面弊端,如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这些方面,政府是会进行行政许可方面的设定的。除了以上这两个大的方面外,其他方面很少有设定。[5]
即便是在这两个大方面,美国政府也进行了改革性尝试。主要是:颁布新法案,据此对规制内容、标准实施“调整”与“松绑”。还有就是,及时有效复查、清理之前所颁布的所有规制条例,改掉不合时宜的部分,保留仍有价值的部分,添加需要的部分,以此来构建良性循环。
(五)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
研究发现,美国政府重视行政审批的程序,也做到了审批程序的科学与规范,并始终力求行政审批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公平与公正是追求的目标,而公开和公平又是保证公正的有效手段。[6]政府的行政审批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美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并且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定。
1.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政府规定,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不便公开之外,其他信息都要予以公开,每个公民都有知情权。相应的政府机关有公开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要履行,要切实确保大众的相应知情权。这样可以大大避免相应责任和权利机关的“暗箱操作”,同时也能使美国向来所推崇的“阳关政策”得以落地。相关的法律有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这些法律的颁布,为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7]
2.认真推行听证制度
行政审批方面的听证制度,在美国也是有着相应的法律支撑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包括核发、拒绝、吊销、修改许可证的裁决时,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得到听证通知的人。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需要与方便。这样的法律支撑其实很重要。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及利害关系者的利益,让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保护,为他们提供了发表意见、建议的机会。同时,也将行政决策、制度的制定放在公众的视野下进行监督,确保决策与规制制定更加具有合理性。
3.允许适度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负有向被行政人说明行政裁决的理由的责任。这样,可以降低彼此之间的矛盾,增加相互之间的理解,使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具有说服力。理由说明必须要有“事实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理由”两个方面。[8]这样既保证了“合法性”,也保障了“合理性”。这一制度还有一个优点,那就是:让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会首先考虑自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否则就找不到理由,也就不能行使相应权力。无疑,这为合理裁量提供了有效保障。
由此可知,美国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很多有效的·尝试,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之处。下面,就谈一谈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给我们国家所带来的启示。
二、美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的启示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采取“渐进式”
毋庸置疑的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绝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这必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一边改革,一边用实践来验证;然后再改革,再验证……直至能够与事实需要相适应。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恰恰是实施了“渐进式”的策略,没有去统一要求,也没有去统一步骤,推崇着眼于个案,一件件地去落实,稳扎稳打、一步一个脚印。这种务实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学习的。[9]
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避免激进行为,不要一味地等待高层的指示,“需要方”应该成为“发起者”,也不要上纲上线,制定统一步调、一刀切等。否则,就违背了改革的规律与事实需要。推崇渐进式改革,需要做到因地制宜,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此,才是科学的、有效的。
(二)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
中美两国虽然国体与政体均不同,但在行政审批方面却有很多相通之处。此外,在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方面也有很多是相同的。如:环境污染、安全消防、建筑物的抗震等方面的问题,在这些方面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大同小异的,因此,相应的行政审批也就是相通的了。所以,美国的一些好的改革办法,都是可以借鉴过来的。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两国在存在很多相通之处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同。具体就是各自国情的不同,这就提醒我们不能对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拿来主义”,若是直接拿来用,可能就会存在“水土不服”,届时利弊孰大孰小还很难界定。所以,我们必须要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10]
(三)强化“市场化”,加强科学规划与决策
鉴于现实的需要,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像美国那样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还要如美国一样加强审批的科学规划与决策,这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本质所决定的。此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需“依法进行”,决不能想一出是一出,否则必然难以成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研究了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给我国所带来的启示。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成效可圈可点。其主要做法有: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注重对于效益成本的分析;积极调整,合理设置;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开、公平、公正”等。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带来了有益的启示,例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采取“渐进式”;应根据国情选择适宜的行政审批制度;以及强化“市场化”,加强科学规划与决策等。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但只要我们肯虚心学习,能始终积极致力于此,定能取得满意的实效。
作者:张硕 来源:管理观察 2016年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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