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军校法律教学中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初探
逻辑学教育在西方高校中有着悠久的传统,我国学界在70年代末“逻辑现代化”口号的倡导下逐渐把逻辑学教育重新纳入高校课程中。在目前军队院校向任职教育转型的过程中,特别是更多的关注实战化训练要求,在总结日常教学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律教学中增加逻辑学专题有其必要性。
首先,近30年来,随着逻辑学科学术和教学实践的发展,我们的社会对逻辑学教育的认知正处于不断自我反省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中。但飞速膨胀的社会财富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浮躁情绪,使得身处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改革的社会大众在面对诸如阶级固化、道德滑坡、贫富分化等等关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的公共争论面前,让逻辑非理性情绪的社会风气占据了思想上风。使得不讲逻辑在某些时候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的表现,而这种“集体无意识”很明显的给学员的思维方式带去了不利影响。
其次,部分军校没有将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基础课纳入教学体系,这和逻辑学当前在军校教育中的学科地位有关。但把逻辑学作为通识教育,来辅助或弥补军校专业化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却非常必要。因为,逻辑学的教学目标从认知转化的角度讲,是为了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对多领域专业技能和知识做出思维衔接,人格健全,行为得体的人,并使之通过主动地思维训练发展自身心智,拓宽认知视野,从而提高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考力和判断力。
再次,就目前军校法律教学效果反馈来讲,学员在课堂案例分析、命题讨论和论文撰写过程中,大部分失误和漏洞都与逻辑混乱直接相关,常常表现为:对案例的通篇感知能力差,重点信息捕捉不全,语言表达含混不清,内心法律价值体系相互矛盾,对法律现象客观事实的认知采取双重标准等等。加上网络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词条搜索的便捷和随意获取的零散观点催生了大众的惰性,使得大众的逻辑能力普遍下降。而学员对从网络获取的信息又缺乏筛选与甄别,入学前也较少甚至尚未经过系统的思维训练,对碎片化知識与信息的分析和整合能力偏弱,使得逻辑思辨能力更是直线下降,直接影响着法律教学的效果和解决涉法问题的实践能力转化。
面对军校学员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逻辑问题,作者认为,在部分没有把逻辑学作为基础通识课的部队院校,在法律教学中安排相应的法律逻辑专题,用逻辑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学领域的问题,能够提高军校法律教学的应用价值。因为法律逻辑本身就是交叉学科,能够通过两种不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完成学科价值优化和教学的实效性。把法律逻辑学专题引入法学教育的课堂,能够让逻辑学知识成为工具与基础,法学知识作为目标与载体,有助于学员在分析涉法问题和处理涉法事件时做到灵活自如、井然有序。
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从军校教育向任职教育转型这个大背景来看,任职教育学员培训时间相对较短,比起生长干部学员四年的学习时间,为任职教育培训单独开设课时较长的逻辑学课程时间比较局促,学员短时间接受起来也比较吃力,容易导致学习热情不高,影响教学效果。在部队教育培训贴近实战化的要求下,从学员需要的更多的是可以直接完成能力转化或者易于能力转化的知识。所以淡化学科边界,将逻辑学内容分散进其他课程,实现与其他主干课程相辅相成的手段性作用是目前比较现实的教学设计。
第二,从以往教学反馈得到的经验和学员需求的角度来看,逻辑学的内涵与外延非常广,而学员在任职教育培训期间所需要的逻辑思维训练更多涉及到的是数理逻辑和语言逻辑,而在法律教学中需要的更多的,首先是形式逻辑对法律的描述与解释,能够帮助学员科学的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本身和法律现象表征。其次是实质逻辑的辩证推理功能,能够帮助学员在发生实际涉法问题时综合分析现实状况,权衡利弊,作出正确的选择来解决和处理核心问题,达成自身诉求,让法律彰显出真正的实用价值,从而使学员获得课本教学外能力素质的发展。
第三,从军校法律教学效用的角度来看,开设法律课程本身,就并不单纯是对学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运行规则、法律框架体系的讲解与传授,更多的是让学员具备在实战化训练和社会生活中,面对道德、法律、情理相交织的涉法涉诉问题的时候,有着更加沉着冷静的态度,更加细致缜密的思考,更加全面周到的解决途径。而法律逻辑能够在更深层次培养起学员的逻辑思辨力,使学员在与人沟通,是非判断,价值取舍的过程中少犯错误、少走弯路。毕竟,一个缺乏逻辑的人很难做出真正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把法律逻辑专题设计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提高学员对法律逻辑思维作用的认识与认同,承认逻辑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法律逻辑是具备实际效用的工具性思维。其次,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将法律逻辑融入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案件讨论等各个环节,力求让学员培养起把逻辑思辨的方法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中去。第三,以锻炼学员法律思维为主旨,同时帮助学员提升表达能力,加强批判性思维,避免人云亦云。另外,利用对法律逻辑的训练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寻求思维的自我突破。最后,鼓励学生通过进一步学习逻辑学的相关知识,获得在其他学科学习中新的思维体验和感受。
法律与法治是由理性构筑的逻辑体系,在军校法律教学中设计法律逻辑专题的意义在于培养学员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期望学员能够将法律知识和逻辑思辨力更好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作者:韩霜等
第2篇:谈法律逻辑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意义
法律逻辑学,是法学与逻辑学相互融合的结晶,法学与逻辑学的相互结合,是对法律思维的独有形式和方式的具体反应。两者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尤其是逻辑学对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和形成,更是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法律与逻辑的关系
要想探讨逻辑对于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作用和意义,我们首先要了解法律与逻辑之间存在的密切关系。法律逻辑是“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过程中,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一种技术。”所以,法律以逻辑为依托,逻辑也大量存在于法律之中。因为法律归属科学的范畴,而所有科学都在人们正确的思维活动中产生。人们在实施正确的思维活动时,需要借助正确的思维规则和思维方式,而逻辑所涵盖的范围又包含了这些内容。
列宁曾一针见血的指出:“任何科学都是逻辑。”其实,法律相比较于其他科学,因为法律自身所具备的独有特点,逻辑对其形成的作用和影响会表现得更为明了详尽,极大的提高了可操作性。从立法角度看,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由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概念组成,其内容要求清晰明了前后一致。总之,针对组成法律的所有概念和判断实施缜密的逻辑分析始终贯穿于立法过程。
再比如说司法,更是与逻辑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无论是刑事、民事亦或是行政诉讼,其所经历的过程无非是以立案起始,历经取证、认证及法律适用,其中的所有环节,都是通过推理、证明等逻辑方法助力完成的。
可见,法律研究和适用法律都离不开逻辑,法律与逻辑水乳交融,密不可分。
二、法律职业技能包含的内容
1、法律语言的口头表达与文字运用
语言的日常使用以口头语言为主,其意义可能具有多义性与模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要求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存在矛盾。然而,法律职业者无法避免要用口头形式与他人进行交流,这就既需要让自己的法律见解为当事人所理解,又需要正确地将当事人用日常语言表达的权利诉求与事实陈述转化为法律语言,以确立其法律意义与后果。
法律语言是法律人同质化的根源,也是法律人沟通和交流的工具。法律职业者之间特别是律师与法官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主要以法律语言为媒介,这也需要口头交流与沟通。法律人还运用法律语言制作各种法律文书、书写大量的法律文件。如答辩状、起诉意见书、保险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书写虽有特定形式要求,但其内容表述也要具有精确、简练等特点。
2、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经验的统一,构成了法律知识的体系,成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考指南、更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提供了直接而有效的途径。分析法律问题要从掌握案件事实入手,而案件事实是由证据再现的。这就需要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收集哪些证据,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而认定法律事实,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至关重要的。而使用证据的能力包括甄别本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需要考量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等。
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矛盾是法律职业的重要任务,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对问题进行分析,选择最佳的方案以确定最后的实施方法。
3、掌握法律技术
法律作为一种形式化的科学,表现为一门技术和一种做事的规则。要处理纷繁复杂的问题,就需要多方面的技术,而法律技术则是其技术能力的核心。
法律技术的核心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必须通过相应解释,明确法律抽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才能与具体案件相对接;法律可能存在漏洞与矛盾,这也需要法律解释予以补充与平衡。而法律推理作为一个把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案件,以完成法律目的的动态过程,则需要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方面对法律判断进行论证。在法律推理中既要运用相关证据证成案件事实,又要在各种法律规则中寻找判决理由,在法律与事实间进行比对与分析,最终形成判决结论。
三、法律逻辑对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意义
1、法律逻辑促进和保障法律语言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法律语言无论是在口头表达还是在文字运用上,都要求其具有严格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如果法律职业者运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对特定问题的认识和看法时,所用法律语言一旦出现多义性和模糊性,其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就会与法律事实和表达意愿相违背。而严密的逻辑思维和逻辑论证能力,能够有效的促进和保障法律语言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逻辑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观察、认识和判断,并以语言形式表现出来。逻辑中的有效思维则能够让法律语言的口头表达及文字运用更加缜密。假如我们运用已有法条中的相异规则进行司法实践,一定会得到相异的法律判断结果。然而,如果我们遇到一件事能同时适用几个法条或法则,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恰当运用法律来达到立法目的以及做到司法公正,这时就要通过逻辑思维,借助法律语言进行有效思辨,思辨中的思维形式及内容力求准确恰当,这样,在思辨过程中,也促使逻辑学进一步向前发展。
逻辑上的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支持某种判断、陈述、主张的正确性。广义上的论证也包括反驳,即针对对方陈述,提出相反的理由来论证某种判断、陈述、主张的错误。法律逻辑对论证的研究除了有论证方法与规律,还包括如何揭露论证中形式与非形式谬误。法律论证针对法律学说、立法建议、法律判断等的恰当性提供相应的依据,法律论证贯穿所有的法律活动,法律论证能力的提升和培养极为重要。法律论证的过程即是语言运用的过程,而法律逻辑学恰恰能促进语言的表达与运用。
2、法律逻辑是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与方法
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虽然不能脱离法律知识的积累,然而一切法律问题无不和事实问题息息相关。所以,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就要从掌握案件事实入手。对于案件事实的把握,证据的使用显然具有关键作用。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主要在于取证、认证、形成证据链,最终认定法律事实,而逻辑分析是使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凸显出来的有效手段,哪怕是分析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一定是以一般逻辑思维能力为基础的。
“逻辑”作为研究思维形式、方法及其规律的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式逻辑的特点体现在思维的形式性和稳固性,辩证逻辑反应思维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两者相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法律的稳固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法律逻辑中的有效思维是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形式逻辑探讨的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是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作为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兼顾的学科,逻辑学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法律赋予逻辑学更大的应用意义,而逻辑学,则对法律,尤其是法律职业技能,奠定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坚实基础。
诚如学者张学敏所言“法律逻辑无论是在外还是在国内,都是一种探索形态的东西。”因此,法学界和逻辑学界应共同努力去发展这门充满希望和生机的学科,让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作者:刘朔
第3篇:浅谈法律逻辑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形式逻辑的原理与法学及法律工作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法律逻辑,法律逻辑在侦查、检察、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现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不仅要求公诉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娴熟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求公诉人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高度的逻辑修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思路清晰、论证缜密,善于揭露对方的逻辑矛盾,击中要害,鞭辟入理。使自己处于庭审辩论的主动地位,顺利完成公诉任务。
一、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应遵守逻辑基本规律
逻辑基本规律就是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这四条逻辑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应严格遵守逻辑规律,保证自己阐述的思想具有确定性、首位一贯性和论证性,避免违反逻辑规律而发生逻辑错误,授人以柄,使自己陷入尴尬局面。
(一)遵守同一律
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运用概念和判断必须是确定的。违反同一律出现的逻辑错误主要是偷换或混淆概念、偷换论题。遵守同一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使用概念、判断要准确,阐述自己的公诉主张时切忌语句念混,如“赃物”、“从轻”、“减轻”等类似概念表达一定要明确,不能偷换、混淆。例如: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但在法庭辩论中却一再强调被告人构成奸淫幼女罪,已被取消罪名,公诉人这样前后不一致进行表述,违反了同一律,出现了逻辑错误。
(二)遵守矛盾律
矛盾律的内容是:一个思想不能自相矛盾。也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判断不能既肯定了事物的某种属性,又否定事物有这种属性,两个相互矛盾或相互反对的判断不能同真,必有一假。遵守和运用矛盾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思想必须首尾一贯,保证起诉书、公诉词及答辩所阐述的公诉主张前后一致,不能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如一起抢劫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用刀只是想吓唬被害人,当时如果想杀死被害人也能够做到,但被告人并没有这样做,所以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公诉人答辩时说:被告人之所以没有杀死被害人并不是没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因为被害人的反抗而没有得逞,所以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这样的答辩就是与指控抢劫罪相矛盾。
(三)遵守排中律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判断或者肯定事物的某种属性,或者否定事物的这种属性,二者必居其一;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必有一真。遵守排中律,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阐述观点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尤其在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观点与本方指控犯罪观点明显不同时,答辩一定要态度明确,不能含糊其词,不置可否,使法庭搞不清楚公诉人的态度,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观点无法采信,出现支持公诉不利的效果。如一起指控强奸案,被告人某甲与被害人某乙系邻居关系,某甲到某乙家将某乙的衣裤撕破后强奸,在挣扎过程中某乙将某甲的脸部挠破,血迹滴落在某乙内裤上。法庭上某甲翻供,辩解二人系通奸关系,辩护也为其做的无罪辩护。此时公诉人就应运用排中律进行及时答辩:某甲与某乙的性行为存在,或者是通奸,或者是强奸。如果是通奸,某甲为什么要撕破某乙的衣裤,某乙会将某甲的脸挠破吗?况且血迹检验证明某乙内裤上滴落的血迹血型与某甲一致,因此该案不是通奸,被告人某甲强奸罪无疑。
(四)遵守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一个论证中要确定一个思想(即判断)是真,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充足理由律要求理由真实,并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思想。违反充足理由律就会犯“理由虚假”和“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控辩式庭审方式具有较强的抗辩性,法庭辩论阶段是公诉人、辩护人充分阐述自己观点,运用论据、论证自己诉讼思想正确的阶段,公诉人无论是在发表公诉意见还是在答辩过程中,都应遵守和运用充足理由律,从事实、证据、法律各个角度充分论证自己的诉讼观点,反驳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错误观点,阐述理由要真实充分,符合法律要求,使庭审人员和旁听群众心服口服,达到揭露犯罪,制服犯罪的目的。
二、法庭辩论中逻辑方法的运用
法庭辩论既是辩明是与非的过程,也是控辩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公诉人在法庭上面对各种复杂情况应临危不乱,处变不惊,灵活运用各种逻辑方法达到证实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下面结合笔者在工作实践中的体会,浅谈几种逻辑方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一)直接推理法
直接推理是由一个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的推理。直接推理是法庭辩论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推理方法,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无疑的案件。公诉人发言时可以根据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具体特征,运用证据,直接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结论。
(二)假言推理法
假言推理是至少由一个假言判断作为前提的推理,它的大前提是假言判断,小前提和结论是直言判断。运用假言推理,必须保证大小前提的真实和推理形式正确,否则容易出现错误。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无理狡辩,运用假言推理进行驳斥。例如一抢劫案被告人辩解:只有亲手从他人身上抢东西,才构成抢劫罪,我并没有亲手抢他的东西,是他主动给我的,因此我不构成抢劫罪。公诉人可利用假言推理规则指出其错误所在,即被告人阐述的观点大前提不真实,“亲手从他人身上抢东西”并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物,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三)选言推理法
选言推理是至少有一个选言判断作前提的推理,其大前提是表示一般原则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和结论是关于个别情况的直言判断。正确的适用选言推理,必须使选言肢穷尽一切可能。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利用错误的选言推理进行误推,得出似乎正确的结论,从而把公诉人及法庭引导到误区。如个体医生某甲,以治妇科疾病为名,多次奸淫女青年某乙,某乙醒悟后,控告某甲强奸。此案庭审阶段辩护人提出某甲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某甲与某乙发生性关系是某乙自愿的,某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某甲的行为只能视为通奸。从表面上看,辩护人的发言很有道理:某甲与某乙间的性行为要么是男方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发生的,要么是女方自愿发生的。违背妇女意志的为强奸,女方自愿发生的为通奸。本案中某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女方自愿发生的,所以某甲不构成强奸罪,是通奸。但是根据逻辑规则分析,辩护人使用的是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看上去似乎符合选言推理的规则,或P,或Q,或R;肯定P,所以非Q,非R。但其错误在于推理的大前提的选言肢没有穷尽一切可能,公诉人如果熟练掌握逻辑推理,可以立即指出辩护人的错误: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出,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除辩护人提到的“暴力、胁迫手段外”,还有“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无知或有迷信思想而帮助其治病驱邪等方法。这些方法看似自愿,实质却是受害人被蒙骗而没有反抗,一旦知道事实真相后是不会同意的。本案中某乙正是出于治病的目的被某甲蒙骗而强奸,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四)二难推理法
二难推理是由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作前提的推理。运用二难推理时,应注意假言判断的前后件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并且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必须穷尽,否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难推理在辩论中具有重要作用,常常用来批驳荒谬观点,使其进退维谷,左右为难,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如被告人某甲在一天晚上盗窃某单位车库内的汽油时,由于点火照亮引起火灾,造成直接损失三十五万余元,法庭上被告人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放火的,已经赔偿损失,不应负法律责任。于是公诉人指出:如果你是故意放火,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负刑事责任,如果你不是故意放火,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失火罪,也应负法律责任。
二难推理在运用过程中难度较大,往往容易掩藏错误,稍有不慎就会变成诡辩。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往往出现二难误推的错误,用貌似正确的二难推理,致公诉人于两难境地。公诉人应及时运用逻辑知识指出其错误之处。因为二难推理是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的结合,只要判断其假言前提的前后件有无正确的逻辑关系以及选言前提的选言肢是否穷尽就可以指出其错误所在。
(五)反驳法
反驳法就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证明另一种判断的虚假性,反驳的作用在于驳谬误。在法庭辩论中,反驳是一种常使用的方法,在反驳过程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方的论题、论据、论证,选择重点突破口进行有力反驳。反驳时主要可以运用三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反驳法,就是通过事实、证据直接证明辩方观点虚假,不能成立。第二种是间接反驳法,就是通过证明本方真实证据与辩方观点矛盾,从而得出辩方观点错误的结论。第三种是归谬法。归谬法就是暂时假定辩方论题真实,然后以此进行推理,从而推导出荒谬的结论。归谬法如果使用得当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某甲盗窃案,某甲系公司勤杂工,利用经常出入经理办公室打扫卫生之机,盗窃经理某乙的人民币20余万元,后经侦查,某乙的20万元中大部分是贪污受贿所得。某甲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某甲盗窃的是某乙的非法财产,应从轻处罚。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可用归谬法加以反驳,指出:如果盗窃他人非法所得的财产可以从轻处罚,那么放火烧掉某甲盗窃的财产也就不必处罚了,同样,不经法定程序,杀死一个杀过人的人也不必追究法律责任了。这样反驳会使对方哑口无言。综上可以看出,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逻辑能使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从容不迫,应答自如,不会被对方的无理狡辩及虚假观点所蒙蔽,使自己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姜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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