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防治的行政法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6  

  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伴随着能源与资源的大量消耗。近几年来,我国大面积区域遭受雾霾的污染。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大气污染的防治是各国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同样经历过严重的大气污染现象,但是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手段和法律治理措施,基本实现了清洁空气立法目标。我国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也出台过一些行政法律,但是效果都不尽如人意。当前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的关键在于提高各项环保标准,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责任机制建设。本文通过论述目前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一系列法律,分析立法和执法层面存在的诸多不足,探析科学治理雾霾的各项法律措施,以实现雾霾治理的法律保障。

 

  1 我国雾霾的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作为一个煤炭大国,能源消耗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大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近几年,大气污染典型地表现为雾霾污染,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以 2015 年冬季为例,雾霾污染尤为严重,全国各省市的空气质量均堪忧,北京市首次发布雾霾红色预警,中小学全部停课,这样的现象在以往是不存在的。其他省份如河北、河南、山东、江苏等地同样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

 

  2 我国雾霾治理法律的现状

 

  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雾霾污染。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1)20144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11日施行;(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2013 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由国务院发布,是新形势下专门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而制定出来的总体计划;(4)地方性规定,如《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5)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也可以看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实施细则,如《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体现了地方政府细化上位法的努力。

 

  3 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滞后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经过两次修改,但立法总是滞后于经济,现存法律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政府协调机制与企业和公民还不能达到统一战线,在治理工作中不能做到同时治理、同时行动。

 

  ()现有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多处表述为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而这一说法,使得很多治理工作并不能得心应手,反而多添空泛之谈。因此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当增添对具体解决措施的详尽解释,避免一些法条过于抽象,缺乏事实细则,使具体问题得到具体分析,使《大气污染防治法》形成系统而完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大气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环境保护法》中,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环境破坏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环境的污染问题可以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理,但是环境的破坏却要难以恢复,大气污染同样如此,一些大气污染事件高发区,长时间定会造成生态失衡,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大气污染赔偿制度不健全

 

  政府在进行引导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尚未对受侵害人进行扶持和引导,导致一些污染主体不明确或者无力承担赔偿额度,以及因因果关系不明确无法进行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者丧失环境权益。此外,环境赔偿执法问题困难也是处理损害赔偿的瓶颈所在。

 

  ()大气污染监测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大气污染,但真正的环境监测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大气污染监测控制技术尚不能达到良好的标准,对治理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

 

  4 解决雾霾污染防治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

 

  ()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环境法是公法,因此在讨论环境法问题中,要结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方面来看待环境污染问题。在污染者付费的制度中,污染单位对于排污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要对污染群体做出相应的补偿。在今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要将破坏大气罪单独设立新罪名,更加详细规定具体的惩处措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此状况下,政府在做决策时,要尊重国家和公民等利益的相关主题,符合环境治理原则和生态环境的需要,作出切合实际可行的方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市场调解和非政府间调解的大调解格局,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利益,才能使执法工作得到最大程度的配合。

 

  ()明确各类大气环境责任主体

 

  针对不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型赔偿制度。对责任主体不明确,大气污染事件因果关系不清晰,侵害人无力赔偿等现象,政府应当发挥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手段帮扶被侵害者,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建立完整的法律监测体系

 

  PM2. 5的关注指数急速飙升,对于完善其监测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完善系统的同时,也要加强对PM2. 5的法律支持。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地区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完善各地区的监测指数和质量标准,对于相对发展迅速的城市,提高监测设备,严格环境标准,限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以及废气的排放,建立起完整的PM2. 5监测体系

 

  ()注重与国际大气污染立法衔接

 

  世界各国都在致力于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共同应战大气污染带来的挑战。我国则需要积极参与《气候公约》谈判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更进一步加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接轨,借鉴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积极推进实行清洁生产道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在绿色生产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关系,以高效便捷的方式,幵展合作的原则,净化全球空气质量。

 

  作者:吴珏璋 来源:卷宗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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