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系简析
发布时间:2024-04-23 17:02  

  1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素,依法行政作为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政府必须服务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已经体现出依法行政对政府有限性、法治性、责任性、透明性的内在要求,所以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人民。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制,政府在行使的时候就会变得随心所欲。我们不能单纯依靠政府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或自觉来使权力的运行以公共利益为唯一衡量标准,消除人的私心对公权力的影响是很难单纯依靠自律或自觉来完成的。所以,服务型政府的构建,服务理念的正真确立,就必须首先通过制度对政府本身存在的自利性进行合理约束。政府权力只有合法行使,才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才能保证行政效率得到提高,从而保证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时社会和谐的根本所在。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的任务就应该是大力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和谐社会”并不像有些人理解的那样要消灭甚至无视社会矛盾,从哲学上讲社会矛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整个宇宙整个社会存在的方式,没有矛盾就没有一切。所以和谐社会其本质就在于能够消化、缓解和规范矛盾。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义就在于通过政府自身的调整把这些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之内。社会积累的各种矛盾、各种问题,只有靠政府认真履行了公共服务的职能,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而建设一个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必然成为服务型的政府。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责,服务于人民,使得这些矛盾、问题不断得到解决,和谐社会才能成功构建。而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落到实处,就必须把自身的改革放在首位,大力进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践。而在向服务型政府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大力发展经济,做大资源总量;也要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公平分配;还要促进公民参与和对话,实现民主行政;更要创建合理稳定的制度以规范冲突。人类社会一向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在我们大力发展物质文明提高社会物质财富总量的过程中,要做到民主、公平、正义,这就必须有效提高公共行政、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说到底建设服务型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途径。 

  3依法行政不仅是完善政府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的主要途径,也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此处我们主要是通过分析认识到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目的所在,发现它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相契合之处。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不仅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强调要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这又能推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发展。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政府对社会成员的服务相对于社会成员的需求总是有差距的,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需求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所以问题还在于依法行政的实践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也是需要不断提出并解决新问题,不断向前发展的,要看到他们的过程性。 

  4通过简单分析,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于两者关系进行简单地概括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断为依法行政提出新问题”或“服务型政府是目的,依法行政是手段”或“依法行政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都是手段,目的在于为人民服务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或按照社会契约的观点来理解:“全体社会成员出于自身不同层次的需要,经过一致同意成立了代表自己利益、為自己服务的政府,形成了表现自身意志的法律规范,通过政府的依法行政不断实现自身的需求。”等等,具体而细微的关系这里不可能尽数。 

  5结束语 

  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落实过程。我们完全可以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从其科学发展的统一性中,看出依法行政与建设服务型政府各种可能的关系,但总的来说两者所有关系都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之中,都统一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社会发展趋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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