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族旅游产业的经济法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21 09:59  

  在国家经济与社会建设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也在相应提高,为了娱乐身心,旅游成为了人们节假日及婚庆的首选活动,不仅如此,在国际上,我国的地位不断提高,这促使外国友人对我国的民族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源源不断来到我国旅游,这使得我国的旅游行业迅猛发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旅游行业为国家经济创造了巨大的收入,与此同时,民族地区旅游产业悄然兴起,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更应该发展旅游产业,因为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能够为游客提供壮丽秀美的自然景致,还能令游客体会到独具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吸引的不仅是海外游客,也有大量的中国游客。既能够为少数民族地区增创收益,又能够让民族文化得以被更好地认识,继而弘扬于海内外。然而,在民族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与经济法相违背的现象,给民族旅游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如果不能及时满足民族旅游产业在经济法律应用层面存在的迫切需求,就不利于我国民族旅游产业的持续发展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因此,研究民族旅游产业的经济法内容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经济法概述

  从一般意义上讲,经济法是用以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最早,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发达国家追逐经济利益,改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规。然而在早期,经济法没有民法的概念,并不注重法律内容的区分与研究,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上,比较脱离法律范畴。对我国而言,经济法出现较晚,在我国经济水平逐渐发展提高的基础上,经济法必须与宪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等一样成为我国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法律。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可以起到干预国家经济的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地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并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二、民族旅游产业中经济法运用的意义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大多少数民族地区都处于较为偏远的位置,因此在具有十分优美秀丽的自然风光与淳朴传统的民族特色的同时,也表现出法律的缺失与疏漏。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和传统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得较为完整,这些相对完整的旅游资源对外界旅游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为民族旅游产业创造了充分的发展条件。然而旅游产业与很多产业有很强的联系。一次完整的旅游活动就涵盖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必然会与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相联系,具有拉动性强的特点,继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全面发展。”[1]尽管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有效应用能够充分地满足其迫切改善落后经济状况的心理需求与生存需要,但是法律的不完善与局限性都给其旅游经济的增长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困窘,不仅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也会给自身的经济发展带来制约。研究民族地区旅游产业中经济法运用,能够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礎上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有效地促进民族和谐

  一直以来,我国都是一个团结奋进,各民族间相对和谐友好的国家,并将民族之间的和平共处作为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准,因此,在民族地区旅游业开始崛起发展的时候,我国政府有必要做好相应的宏观调控,制定良好有效的政策继而保障民族地区收入,使其能够通过旅游行业的开展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提高。只有在大力支持民族旅游产业的同时积极地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济法规能够有效实施,才能保障民族之间的和谐,减少各民族之间的矛盾与纠纷,为国家的统一与社会的安定奠定基础。


  (三)合理保护环境资源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拥有非常丰富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秀美的自然景观,大量的生态物种、丰富的矿物资源。如在我国的云南,有着号称中国西南地区最大湖泊、中国第六大淡水湖,且被誉为“高原明珠”的滇池,有着让人看过一眼便铭记于心的秀丽洱海,同样有着大量的动植物与有色金属,因此被称为“动物王国”“植物王国”“有色金属王国”,长年以来,有色金属的矿产量都位居全国前列。不仅在云南,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均如此,然而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为了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就开始肆无忌惮地开发及利用这些自然物质资源,这种过度地、毫无节制地资源开采及利用不仅会造成物质资源的匮乏与枯竭,还会给自然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与污染,为此,少数民族旅游产业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对经济法律合理的认识与了解基础上,尽可能地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经济与民族风光相协调。


  三、民族旅游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联系性

  (一)民族性与经济法的联系性

  民族性是民族旅游最重要的特征,每个民族之间的文化特点、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都与其他的民族存在巨大差异,这种民族性决定了在开展旅游项目,发展旅游产业时,各民族地区要采取许多截然不同的方式,这种民族性特点给经济法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经济法的执行必须有的放矢,以多样性迎合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民族性特点。


  (二)地域性与经济法的联系性

  地域性对民族旅游而言,既是一种限制,又是一种保护,任何民族的发展与生存方式的形成都建立在特殊的生存环境和地域特征上,只有在这样的独特的地域环境才能够形成独特的民族习惯,才能给游客制造出独特的民族氛围,为此,地域性特点必须与经济法高度融合,经济法要建立在对地域性有所针对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游客在学习神秘民族文化的同时领悟、体会地域性所带来的民族精神。


  四、民族旅游产业发展的现状

  (一)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长期以来,民族区域旅游产业都存在着公共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随着现代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民对于民族旅游的需求也相应不断提高,而民族旅游产业的配置设施处于无法满足的落后阶段。这不仅导致民族旅游产业正逐渐丧失竞争力和吸引力,也导致游客无法从旅游过程中充分感受到民族旅游的乐趣与特点。以交通条件与住宿条件为例,民族旅游产业的交通道路条件往往非常恶劣,难以承受大量的车载客流,因此对于游客人数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也给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而在住宿方面则更为明显,很多民族区域的住宿条件极差,但是由于住宿房屋的有限,导致收费极高,既有坐地起价之嫌,价格又无法与实际环境相符。这种地形、环境封闭以及经济落后导致的基础设施不足与局限,给民族地区的旅游产业发展带来了桎梏与消极影响,也给游客的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开发具有盲目性

  由于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区域的规模与资源都难以满足旅游产业的需求,所以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开始进行资源的开发与产业规模的建设,但是,其在开发建设之前并没有进行细致合理的规划,缺少宏观的战略思考,而只是一味地将落脚点放在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上,以至于旅游产业开发具有盲目性,缺乏质量保障,不仅对于当地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还会导致资金利用不佳,设施建设不到位等情况,对少数民族旅游产业的发展不仅没有促进作用,反而产生了巨大的阻碍。


  (三)旅游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

  “我国的民族旅游产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阶段,但是随着发展节奏的加快,游客对旅游项目的投诉也大幅度地增长,尤其是旅游社与游客间的纠纷增长速度非常之快。”[2]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项目的对外开放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且近年来愈演愈烈,最主要原因即旅游市场中出现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为了获取利益,旅游产业商家弃道德于不顾,其操作手段甚至违反了我国《旅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如民族地区的旅游餐饮行业将收费标准定的过高,趁机敲诈游客。还有一些旅行社强制性地要求游客进行购物消费等,这种行径不仅对游客自身的安全及经济造成损失,也给民族旅游产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五、经济法对优化民族旅游产业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完善大力扶持民族旅游产业

  为了大力扶持民族地区旅游产业项目的开发与运行,我国政府应通过经济法的制定进行补贴和优惠,“这些政策包括:财税优惠政策;对民族地区发放无息和低息贷款的金融优惠政策;采取利润自留、自有资金照顾、价格补贴照顾等措施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的优惠政策,同时应放宽扶贫标准,加大民族地区扶贫资金及完善相关惠及民族地旅游开发的倾斜政策。”[3]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民族地区的旅游资金投入标准,使其无论从建设还是管理上都能够得到有力的资金扶持,合理地利用各项资源,加快旅游业发展脚步。


  (二)合理地制定民族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民族旅游产业的长期性发展进程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果不能做到合理规划,就会破坏民族地区的整体和谐,破坏民族地区的生态结构与建设规模,使其失去原有的民族性特点,因此,政府应该通过经济法的制定调控帮助民族地区进行合理的旅游产业开发规划,并以此培育市场,完善旅游产业的服务。在实际操作时,政府要以市场导向作为旅游产业及产品开发和发展的牵引力,有步骤、有时序地为民族旅游产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思路的开发规划,既能大力地保障民族地区自然生态资源的完整性,也能促进自然生态环境与旅游产业平衡发展。


  六、运用经济法管理民族旅游产业市场

  (一)管理民族旅游产业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休假制度的调整,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在旅游带给游客快乐享受的同时,关于旅游的投诉日渐增多。”[4]民族旅游产业市场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与休假制度不断调整的基础上,民族旅游市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以经济法作为管制的途径才能确保侵损游客的不正当行为受到大力打击。如今,各旅游商家经营者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甚至谋求暴利,不惜自毁信誉,采取吃回扣行为、打击诋毁其他商家行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等,导致民族旅游市场出现了病态之状,严重阻碍了民族地区旅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了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关系。市场需要完善与规范,只有加强对于旅游产业的有效规制,加强市场监控的力度,才能促进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自由竞争。


  (二)采取公开手段实行监管

  传统的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市场缺乏经济法的有效监督管理,最根本的原因是缺少统一的制度与规范,缺少信息资料的公开和共享,导致了在法律判定时缺少合理有效的证明。为此,政府应在经济法相关规定中要求旅游行业提供信息资料并进行公开。游客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旅游行业的各项信息内容,并选择口碑质量最佳的旅游项目,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帮助游客制定一条属于自己的旅游线路并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费用标准。旅游产业信息的公开可以通过网络、问询部、书籍音像等途径。如当地旅游局主管部门建设网站,公开各项旅游产业信息,其中包括餐饮、住宿、交通等,并进行实时更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必须确保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游客及时获取有利于出游的相关路线、住宿、购物资料。


  (三)构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必须按照经济法的相关规定,订立并履行旅游合同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旅游合同要对各项纠纷制定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以及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双方利益。除此之外,旅游执法部门应针对各项旅游产业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细致严谨的检查,只有加强自身的监督力度,才能有效地增强旅行社以及各相关经营企业的自觉性,并自发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有效的监管与合同规定能够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改善坐地起价、强制消费、吃回扣等不良现象。


  经济水平的提高促使人们消费意识不断转变,让旅游度假成为了目前最受青睐的放松方式,“旅游业一度被誉为‘朝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弘扬了民族文化。”[5]在旅游行业大力兴起的前提背景下,我国的民族地区旅游产业也开始势头猛进,然而,“由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存在巨大差异”,[6]民族地区的地域限制与民族特征决定了其发展具有局限性与阻碍性,如果没有合理的规划与监督,就会引发一系列不正当竞争与违法行为发生,导致民族地区旅行产业陷入恶性循环,为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强经济法的构建,加强对旅游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旅游产业的各项目符合旅游合同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改善当前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不良现状,促进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振兴与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中昌.民族旅游产业的经济法思考[D].西宁:青海民族大学,2014.

  [2]甘子红.从经济法视域分析我国旅游业中损害赔偿责任[J].今日湖北旬刊,2015(8):17.

  [3]冯冰冰.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产业发展看民族经济法的相对独立性[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0.

  [4]熊靓.从经济视角看我国旅游业中损害赔偿责任[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3(11).

  [5]徐萍萍.論旅游业政府监管失灵的法律救济[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6]田钒平.民族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根本问题——基于西部开发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关性的理论分析[J].三峡论坛:三峡文学·理论版,2010(5):98-104.


  [责任编辑:王鑫]

  来源:北方经贸 2017年6期

  作者:季晨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很牛学术网 联系我们 文献下载器
返回顶部
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