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4-03-30 08:28  

      在目前的土地权利的“三权分置”下,由家庭经营的土地基本上出现相同的流转形式,但是当前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还存在了很多不足,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且不利于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因此,关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措施是非常有必要。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问题 措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含义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期限与方式,当前我国的《物权法》有明确的的规定。并且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法》也有了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土地承包法》中也包括对于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定义。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至关重要的,不能忽视,其定义是指土地的原来承包经营者,依照相关制度,以不改变土地用途与所有权为基础,把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转移给其他人的形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流转必要性 
  1.发挥市场作用,合理优化土地资源分配 
  目前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土地能够发挥作为基本生产要素作用,挖掘出土地该有的资源特性。让土地能够充分流动,这才能使从事土地生产经营的人员得到较多的土地资源。同时农民也能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去寻找更适合,报酬更多的职业。 
  2.保证规模经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农村中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不利于进行规模经营,不利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如果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能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农村中实行规模经营,实现经济效益,并且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防止抛荒,保障粮食产量 
  当前农村中存在大量土地闲置与抛荒情况,许多农民放弃种地去城里打工,如果实行土地有效流转方法,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不愿意耕种的农民可以将土地经营权转给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进行规模经营,保障粮食产量,同时实现农民个人与种植大户的双赢。 
  “三权分置”改革下土地流转 
  (1)“三权分置”建构农地权利体系 
  关于“三权分置”,是指在现存的农村土地制度中,以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为基础,从家庭联产承包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的一种形式。且这种承包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按照集体组织的成员要求,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但土地经营的权利人则可以是任何有意愿,有能力去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或个人。 
  农村土地的产权存在,其实是以“权利束”的形态,其中包涵了拥有、使用、处理等各小权利,而每一个小权利又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人享有的对应的权利。而土地的经营权分离也是这样的表现。 
  (2)“三权分置”破除流转带来问题 
  不管土地经营权最后落实到法律法规层次的怎样,都对“三权分置”其解除土地流转带来的困境以及该有的现实功能不会有影响。“三权分置”主要是在于“稳定承包权”问题,即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是要经过原来的承包关系足够稳定来保障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会对发包方和承包方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产生影响,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者将其土地的经营权可以租出去,这也正好发挥了权力自身的收益功能。同时这样的债权性行为是不会存在任何的阻碍。 
  最后,应该说明的是,在法定的流转方式中,转让与互换因包涵了承包关系的改变和消失,因而为稳固承包关系而采取的土地经营权分离是不存在的。 
  “三权分置”下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产权模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不明晰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以集体所有为基础。包括了物权与债权的特征。从身份属性来看,是指取得土地的主体是应该有较强的身份性,即个人或有相应的经营能力的经营者才能够用有的。 
  债权特性指其依据是根据承包方与发包方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其特性是根据在法律上的一种由法律规定的物权形态。这种复合性的权利被一致归纳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难免会存在在理论上的各种不一致与流转上的阻碍。 
  (2)土地流转方式限制条件较多,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不利的一项是组织内部成员的身份资格,其不利于让有意愿的组织或个人进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中来,从而会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交易的重要要素,进行有效合理的市场配置。 
  (3)经营权功能错位、流转问题解决措施不足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功能定位,是会在土地资源的生产要素与社会保障功能间作比较,进而来权衡,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到底更倾向于哪一种功能,才会更好地发挥关于土地资源对于整个社会的贡献。 
  解决措施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有下面几个方面的措施作为解决措施,希望能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作出建议。 
  (1)明确土地产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体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以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为基础。这种权利的形态被一致归于经营权,使得这种权利不能像其他权利一样可以随意的流转,兼顾各方面的属性难免会出现不能顾及其他方面,最后会导致其在理论上出现许多的不一致以及流转上的问题。 
  (2)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土地承包关系如果不发生变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则会高效开展。土地承包关系若稳定且长期存在,会是经营权的流转的基础,更好地发挥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 
  (3)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化解机制 
  面对現实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围的逐步扩大,纠纷也不断的发生的发生,如果要在法律上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更好地实施问题解决的措施,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矛盾调解处理机制。 
  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以相关规则来推动其的有效的、市场化流动,又要以具体的规定把住流转的准则。对于目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要以系统化的措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农民、农村乃至全社会收益。 
  作者简介:沈飞 男 汉 四川省德阳人 学生 农业硕士 单位:成都大学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农业科技组织与服务 研究方向:公司治理 
  [1] 黄静.“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问题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 
  [2] 潘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权利内容与风险防范[J].中州学刊,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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