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历史和现实造就了国土意义的科学发展观,即一种“人本关怀” 兼容“和谐有序” 的社会发展范式。从法社会学视角讲,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起点在于具体制度的构建。首先,“以人为本”应当根除人治而迎合法治;其次,“社会和谐”需要弥补“法律真空”, 寻求法律与道德协调整合的秩序机制;再次,“可持续发展”要求摒弃权力法律观,推演权利法律观与生态法律观的优化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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