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建设发展现状困境对策研究论文(共5篇)
发布时间:2024-04-10 11:02  

 

 第1篇: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状


  一、农村基层民主概述


  基层民主也可被称为村民自治,在农村要对各个方面实行公平和民主的自治,实质上是在农村实现“四个民主以及两个公开”。民主选举,它能很方便的表达出自己对村中事情的意见,这一方式更能体现村民参与政务的热情。民主决策,我们要让村民广泛的参与,在保障他们的权利的同时也要让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主管理,村民要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自觉参与村中的大小事务,要参与政治事务的治理。民主监督是对村中各项事务进行监管,对不合理的现象要勇于提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两个公开是指财务和政务的公开,只有达到事务的透明才能更好的建设新农村,使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走向新的光明。


  二、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村民的民主意识较低


  很多村民理解的基层民主还停留在初级阶段,认为民主就是在村里进行村干部的选举,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还没有到位。当提及村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时,更是十分茫然,只提到了可以选举村干部也可以被选举,对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了解的非常少。其实我们可以感觉到很多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并不高,不愿意就某一件村中的事情发表看法,有些不关注。


  2.大家族势力的影响


  在农村,大家族势力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使基层民主建设会遇到各种挑战。通常大家族的势力是比较稳固的,非常容易干涉村中的各项事务。由于大家族的人力物力财力比较雄厚,所以会对村中的事务形成牵制,造成了村民不敢轻易得罪他们的现状。长此以往给村民造成了一种误解,家族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有时宗法比国法还重要,这就给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有些人通过大家族的势力进行选举,从而控制村中事务,为本家族谋求利益,形成一个利益链条,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4.选举中存在着贿赂的现象


  有些人为了当上村干部会采取不正当的措施,比如贿赂村民,有的竞选者会请村民吃喝或者送一些礼品,利用各种方式为自己拉票。还有的竞选者会挨家挨户的走访,许诺如果选举他当村干部会得到什么恩惠,用各种手段来贿赂村民。还有的竞选者贿赂上级领导干部,外界的干预作用有时是非常大的,一些竞选者利用这种投机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村民选举中存在着贿赂的现象,严重的影响了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


  5.财务和政务不公开、不透明


  每个村子都会在财务政务上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村民不能及时了解村中的各种状况。有的村子在财务政务上根本不公开,由于很多村民也不关注这方面的内容,也使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虽然有一些村子公开了内容,但只是一种形式,财务政务的信息可信度不高,让很多村民觉得公不公开也无所谓。所以让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没有得到落实,就算是迫于压力工作也做的不到位,村干部没有发挥自身的作用,对工作不能尽心尽力,村民没有更好的监督,这让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对策


  1.大力培养村民参政意识


  首先村民参与政治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只有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村民才不会为了生存忧愁,才能有精力投入到政治建设中去。其次就要注重农村的教育工作,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让农村的整体文化素質得到提高,为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当然,更要加强民主意识的宣传教育,因为农村接受信息的渠道比较单一,要扩大宣传让更多的村民对基层民主建设有更深度的了解。要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调动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保障他们的权利,让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不断发展。


  2.努力摆脱大家族势力的影响


  要摆脱大家族势力的影响首先就是要扩大对外联系,不能只在一个村子里活动,围困在一个狭窄的环境当中,让大家族的血缘和地缘因素得到削弱,逐渐的就会动摇其势力。然后就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多宣传有关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容,抵制旧思想,提高村民整体的素质,逐渐摆脱大家族势力的影响。更要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充分保护好村民的利益,不在寻求大家族的保护。最后要对村子里的邪恶势力进行打击,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3.加大治理贿赂选举的力度


  在农村选举中贿赂的现象屡禁不止,不能只在口头上教育或者是盲目的打击,这些都不能解决贿选的问题。我们要双管齐下、刚柔并济,进行综合的治理。首先必须监督竞选者的行为,如果出现贿赂的现象轻者警告重者取消竞选资格。其次,对选民的行为也要进行规范,做好保密的工作,让村民能真正选出心中合适的村干部。对于委托他人投票的现象也要高度重视,让每一张选票都发挥其重要作用。最后要对扰乱选举秩序的行为进行严惩,比如威胁或者贿赂选民,要在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4.公开财务和政务信息


  首先为了保证公开财务、政务的真实性,村干部要认真保存各种资料,让内容有理有据。还要保证内容详细,让村民能一目了然。公开的形式也要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广播、村务公开栏的形式,一步一步的让财务、政务透明。公开的内容让村民真正体验到当家做主的感觉,调动参与的积极性,奉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村民还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保障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顺利进行。


  作者:李美娇

  第2篇: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


  引言


  民主是一直以来是个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民主作为人类不断努力追求的价值目标,民主问题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强调,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要求之一,就是在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一份宝贵遗产。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观点表示民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一种价值观。


  内蒙古自治区跟我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一样也在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建设已有20多年。然而,在实践中发现内蒙古地区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影响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甚至阻碍着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和干部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兴安盟科右中旗少数民族地区的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我们这里所说的知识文化水平是指受过高等学校教育或其他专门教育的所得到的文化修养。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都集中在城市地区,大学生从事嘎查、村的建设工作很罕见。从事基层民主建设的大部分干部、村民都是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留守老人等。列宁指出:“文盲是排除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现阶段参与基层民主建设的基层干部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这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工作的深入和推进举步维艰。


  (二)农村“两委”关系不和谐,村民会议形同虚设


  如何处理好村级党组织以及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党支部书记及其村委会主任的之间关系是村民自治的一大难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但在现实中部分村“两委”之间的关系不和谐问题比较突出。比如,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村委会领导人与村党支部争权现象严重而且始终摆不正自身所处的位置。


  (三)相关法律法规,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


  基层民主建设对广大农村来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作为法律保障的村民自治基本法律体系,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扔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状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形式影响,具有明显的权威主义倾向。尤其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系薄弱,农村文化教育相对来说比较落后并且受传统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蓬勃发展,为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做到积极培训,为少数民族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配备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比如在每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相关部门应对相关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熟知选举有关程序和方法,为组织指导好少数民族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做好充分准备。


  (二)处理好少数民族农村“两委”关系


  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正确处理好农村“两委”关系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村委会履行职责难以及党的领导弱化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需明确的知道,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是政治上的指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上的指导。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需由村民委員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做出决定”因此农村党支部不能以增强党的领导为名,取代村委会的决策权、管理权。总的来说,应处理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村委会和党支部关系,使其形成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力量。


  (三)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关于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各省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有些条例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细节,对于破坏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行为的处罚条例尚不明确等问题。甚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是以村民为主而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过度强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把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其他重要问题摆在次要位置,这使得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中引发了很多问题。所以我们认为,国家应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更具体化以及加入具体的处罚性规定,从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


  (四)强化监督机制,保证民主建设的实效性


  监督制约是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健康发展的有利武器。如果没有监督机制,难免会有村干部会由于权利不受制约而以公谋私,损害广大村民的利益。因此,要健全并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监督制约机制。我们认为应做:“深化村务公开,确保民主监督落到实处”。鉴于财务工作的特殊性,对于财务的公正公开更应该严格和具体。村委会的各种账目一定要经过各级的审核后,把该报销的报销,该公开的公开,使村级财务在“阳光下操作”。真正通过村务公开“还干部一个清白,给群众一个明白”,激发村民民主意识和积极性。


  三、结语


  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内蒙古自治区甚至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大成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推广,使得我国基层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村民通过积极参加民主选举选择自己的领导人,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但是每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虽然有了重大成就但还面临着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剖析了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其中原由的基础上,得出必须从兴安盟科右中旗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其解决方法的结论。这对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者:乌云嘎

  第3篇: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促进共享发展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其中提出了共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其最终是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要求在共享的理念下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让全体人民在共享发展中拥有更多的获得感与幸福感。《建议》中还强调,加强协商是使人民拥有更多获得感的必经之路。只有加强人民民主协商,依法保护人民各项权利,才能真正激发人民主人翁的意识,更好的参与到民主中来。基层作为民众生存土壤,其直接涉及到人民利益的事件多,工作量大。因此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享发展。


  一、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有利于促进共享发展


  共享发展的实现,必须通过民主机制的优化、民生制度的改进,才能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建设热情和创造活力,在“共建”中各尽所能;全力保障全体人民各项权利的落实、切身利益的实现,让全体人民在“共享”中各得其所;在发展生产力基础上消除绝对贫困、减少相对贫困,使全体人民在“共富”过程中和谐共处。


  (一)协商民主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


  共建是共享的前提,没有共建就无所谓共享,共享也失去了发展的意义。我们坚持共享发展,不但要求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全面认识到为国家发展、民族振兴以及个人幸福奉献自己的力量,也要注重人人享有,人人幸福。协商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包容和反映各方面意见建议,能满足各界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愿望,能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力量,从而也能更好的激发人民的建设热情,使全体人民在“共建”中能各尽所能,为共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协商民主有利于落实各项权益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共享以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公平正义”是促进共享的良方引子,是共享发展的“牛鼻子”。作为选举民主的补充,协商民主既维护权利,又促进参与,既尊重自由,又重视平等,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障全体人民各项权利的落实、切身利益的增进,让全体人民在“共享”中各得其所。


  (三)协商民主有利于培养良好的公民精神


  共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有共同富裕是共享的目的。共享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说从共享走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保持全体人民和谐相处是至关重要的。在现实的运转中,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以及集体责任感,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协商民主有利于在发展生产力基础上消除绝对贫困、减少相对贫困,使全体人民在“共富”进程中和谐相处。


  二、基层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基层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1.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


  在基层协商民主中,主体间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形式上的不平等,也包括实质上的不平等。前者主要指规定性的、理念方面的不平等,如机会不平等、交流不平等;后者主要指基于地位、资源、能力的不平等,从而造成协商过程中影响力的不平等。


  2.协商议题产生随意


  在基层治理中,一方面可以协商的议题是琐碎而具体的,另一方面因为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的缺失,使得民众参与决策或事务管理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中共中央2015年年初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对于基层协商民主的规定也只是指导性的意见,并非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客观上造成了说重大便重大、说协商便协商的随意局面。


  3.协商程序不规范


  在实践中,基层协商民主的程序是不规范不完善的,比如前述协商议题产生随意、协商主体的确定不科学缺乏代表性,都源于缺乏一套严格的程序制度,导致整个协商操作过程的随意性。


  4.协商成果转化无保障


  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情况是协商民主真正落到实处的关键。如果协商成果成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依据和参考,相应的协商参与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得到激励,协商的质量和水平会得到进一步提高;如果协商完成,但协商成果最终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就会严重挫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造成恶性循环,协商的质量将无从谈起,协商的意义也无从体现。但目前,对基层政府协商民主的成果转化还缺乏制度保障谈起,协商的意义也将无从体现。目前,基层政府协商民主的成果转化还缺乏制度保障。


  (二)原因分析


  1.观念不对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中,民主只是在基层微弱地发育和传承,专制主义文化传统根深蒂固。一方面政府及其官员将自己的理想角色定位为为民做主;而广大民众也将地方政府官员称为“父母官”,期望他们能够公正执法、爱民如子、为一方百姓谋福利。在这样一种惯性思维的影响下,政府对协商缺乏自觉,民众缺乏主人翁意识,必然影响参与协商的热情,也违背了协商民主中参与各方地位平等的平等原则。另一方面,虽然如今民众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不断被唤醒,但文化的传承性在人们的心理积淀下的臣民意识仍然浓厚,导致了协商民主中一方面民众的参与热情不高,另一方面也客观上助推了民众与政府地位上的不平等。


  2.制度缺失


  党际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以及人大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都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作为制度保证。而作为新生事物,对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规定尚不健全,目前主要体现在前述的中共中央2015年年初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而上述意见也仅仅是粗略的勾画了基层协商民主事项范围。制度的缺失是基层协商民主面临的最大困境,首先是关于协商民主具体制度的缺失,如对于协商的主体确定、程序步骤、成果转化等制度缺失导致民众参与决策或事务管理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次,是关于协商式治理制度的定位问题,在基层治理过程中,由于大多数协商式治理制度都缺乏法定地位,导致它们与其它制度关系的混乱,从而致使协商民主只是流于形式而无实质性的效果。最后,关于协商的监督机制缺乏问题,在我国目前情况看,基层协商民主还主要依靠政府的主导,因此对于协商的监督机制缺乏,也导致协商民主产生随意、结果不尽如人意。


  三、推进基层协商民主促进共享发展


  (一)强化协商意识


  1.政府统一认识,减少阻力


  鉴于为民做主的惯性思维以及既得利益影响,在基层治理中引入协商在实践阶段政府内部阻力还是比较大的,因此推进协商民主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政府机关中统一认识,减少阻力。领导干部要有贯彻“求同存异、体谅包容、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工作原则,尊重和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在协商的过程中,要尊重各方,注意少数,要从善如流、兼听各方,凡是能够采纳的意见都要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倡宽宏大度、体谅包容、和谐共存、协调并进,提倡平等待人、诚恳待人、宽厚待人、以理服人。


  2.民众提高认识,增强推力


  协商民主不仅仅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民众来讲也是一种挑战。民众要有协商能力,认识问题是能力提高的先决条件。首先要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在基层治理中,民众与任何协商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地位,有协商的权利,基层治理也不仅仅是政府一家的事,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和权利参与。其次要认识到协商民主的意义。协商民主强调公益、包容和共识,这也就意味着协商民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一门妥协的艺术,协商过程中要善于理性的包容别人不同的意见,要善于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协,不让协商民主容易陷入无休止的争论而达不成共识。因此,民众要提高对自身地位以及对协商民主实质的认识,为协商民主增加推力。


  (二)完善协商制度


  1.制度明晰化


  制度的可操作性程度取决于其规范精细化程度,制度设计的细节决定了协商民主的质量。具体来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一是科学规范协商议题,关键是要分类量化,尽可能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是合理界定协商主体,关键是不能有所遗漏特别是弱势群体以及少数利益者;三是精心设计协商程序,关键是保证协商主体平等对话、达成共识;四是着重转化协商成果,协商成果的采纳与否都应该公开透明。


  2.制度法律化


  制度法律化是确保制度权威性的重要渠道。从宏观层面,可以在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中明确协商民主的地位。一是将中共中央正式颁发的一些文件中有关协商民主的要求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上升为法律法规,让协商民主具有宪法保障和安排。二是在基本法律方面也就是在选举法中规定特殊的协商程序,在一些重要基本法律如地方组织法、立法法中增加协商民主的地位规定。


  3.完善监督机制


  如果设计良好的协商民主程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是以文件应付检查,以会议落实会议,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实效,那就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已。因此要增强程序的刚性,完善以考核、问责为重点建设协商民主的监督机制,克服政府进行协商的不自觉。一是完善协商民主的考核机制,使协商民主实绩与政府及其领导的切身利益挂钩;二是完善协商民主的问责机制。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不履行民主协商的领导职责进行问责,避免协商的选择性。


  总之,要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加强基层协商民主建设,使其更加切实管用。要通过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化解矛盾冲突,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努力实现共建共享。


  作者:陈婷

  第4篇:乡村基层民主建设面临哪些难题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文明的起点在乡村。广阔的领土、众多的人口、不同的风土人情决定了我国各地的情况差异比较大。乡村基层民主与社会结构的建设和完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更是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体现。但是随着改革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为推进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与社会结构的完善,必须找出问题的解决办法,才能让乡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小树茁壮发展,才能让社会结构等问题不断减少,才能加强我们党执政之基的稳固,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


  我国乡村社会有明显的分界点,不同地域的交往相对有限


  我国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基层民主制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


  了解乡村社会结构,对推进乡村基层民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我国乡村社会结构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它有明显的分界点。因生活地域的不同,不同地域生活的社会群体,经济、文化、语言、行为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同一地域生活的成员意识、需求重合度较高并有很强的团体认同感,在特定情况下还会有共同的对外行动。


  另一方面,同一地域的成员之间行为方式、语言交流、饮食习惯和风土宗教较为相同,在同一地域内相互熟悉,有密切的人际交往关系,对不同地域的交往相对有限。


  同时,因经济把一部分人联系在一起,共同从事某种工业品的生产加工,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生活行为方式和共同的交流语言,这种结构也迅速改变了传统的乡村社会结构。因此,在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中,也应该依据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来做出一定的调整。


  我国乡村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不够完善。随着社会形势的转变,乡村基层党组织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也都发生了重大改变。首先,有些乡村基层党员对新知识学习不够。在复杂的环境中,基层党员的社会价值观也有了多元化的趋势,骄奢淫逸的不良风气对立场不坚定的乡村党员产生了消极影响。其次,有些乡村党员因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外出打工,或在外经商,导致流动性强,难以参加党员教育培训课程,与人民群众联系不紧密。最后,在乡村基层党组织队伍中,党员老龄化现象较重,不注重发展年轻新成员,使乡村基层党组织缺乏党员应有的朝气和活力,难以在基层民主建设中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


  乡村基层社会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保障制度不够健全。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管理体系的改革,某些乡村基层干部学习主动性和学习能力不够强,基层部门分不清楚自身职能,对自身的工作责任、工作范围和被赋予权力不够清晰明确。还有一些地方,乡村基层民主法规并未落实,有些领导干部依旧专制,不愿民主行事。管理、监督并没有落到实处,乡村基层权利部门相互推诿工作责任,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基层干部拉帮结派侵害乡村群众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一些严重的社会纠纷和不良社会事态。


  乡村基层干部的党性和文化素质需要加强。按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一些经济、教育不发达地区,乡村基层干部和基层群众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列宁曾经说过:“文盲是处在政治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乡村干部如果文化素质低,就会造成思想观念落后、工作作风不实,在对待工作上就会有“懒惰、等待、推卸、敷衍”等消极思想,没有实干精神,缺乏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这样的工作态度难以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党性意识。面对基层群众,乡村领导干部容易采取“以暴制暴”的做法来解决问题,这种恶性循环在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无法形成良好氛围,乡村基层民主的建设难以取得重大突破。


  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村务决策不够公正、透明。依照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在现阶段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应该是由村民来决定本村的重大事项。但现实中,往往是由党员来作为乡村的村民代表,或是默认由乡村的村民组长抑或村长来作为代表,对乡村的重大事务进行决策,有的时候甚至是决策之后基层民众才能知晓情况。这种现象偏离了我国乡村基层民主建设制度的原则,没有反映出村民群众的真正意愿,也没有办法让村民平等参与村务,造成乡村基层群众对乡村基层事务决策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


  乡村基层群众的政治素养需要提高。乡村基层群众往往由于受教育程度不高,缺乏民主主体的意识。根深蒂固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遗留的影响,使受教育程度不高的乡村基层群众惧怕权威、依赖权威,有着严重的臣民思想。他们中大多数人,以年纪大者更甚,只知服从而不知自己拥有民主权。因此,面对“村务不公开、村干部拥有绝对权威、村民无法行使监督权”的现象,乡村基层群众根本不知道该怎么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我国乡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


  首先,要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学习培训,用不同培训形式,来提高乡村基层党员对新形势的认识。依据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来强化乡村基层党员建设的管理,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要做到位。注重激发乡村基层党员队伍的活力,鼓励他们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紧密联系广大乡村基层群众。


  其次,对宪法和相关法律仅对乡村基层法律法规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进行完善,在现实中,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文化、宗教、风俗和地理条件都不相同,各区域在贯彻执行乡村基层民主建设时,应全力完善基层民主建设的地方法规。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下,依据本地区的人口状况、经济文化以及地理条件等各个因素,来制定出适合本区域基层民主建设的地方法规,从而有利于提高乡村基层民主建设的落实程度。还应该积极完善乡村基层政治体制改革,明晰乡村基层干部的权利、责任、利益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分清乡村基层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乡村基层民主建设提供完善的制度保证。


  党性高、文化素质强的乡村基层领导干部,是建设乡村基层民主重要的基础性条件,提高乡村基层干部党性和文化素质,是建设乡村基层民主进程中不容忽视的一步。所以,必须要加大对贫困、偏远地区的教育力度。除大力完善基础教育设施,还要针对乡村基层干部进行党性教育,使他们不断强化先锋队意识,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再次,在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完善《村委组织法》并加大对其宣传力度,让村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并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在针对重大村务的决策中,应该保证各项程序细致透明化,对参与群众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参与决策的规则都规范化,使基层村务透明化,促进乡村基层民主建设。


  最后,积极对乡村基层群众普及民主法制教育,提升乡村基层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教会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该怎么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乡村基层群众依法参与管理的能力,使乡村基层群众主动行使自身权利,自觉履行自身义务,使乡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能够步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


  总体来说,我国乡村基层民主的建设是取得了巨大进步的,但纵观乡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与社会结构的问题研究,因各地区对政治观念的把握不同、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等因素,导致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解决乡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问题才能更加合理地完善乡村基层管理机构,完善相关基层管理机构的职能,从而建立起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作者:邹腊梅等

  第5篇:富顺县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状分析及对策初探


  目前,富顺县推行直接选举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幅度提高了富顺农民的民主意识,但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1富顺县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


  自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营管理体制以来,富顺县积极探索村民自治的途径,通过“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化解农村社会现在条件下出现的各种矛盾,成效突出。


  1.1依法搞好基层选举。近年来,富顺县积极发展和落实农村党员、群众的主体地位,努力创新农村基层组织选举形式,拓宽优秀人才展现才能的渠道,选出让群众满意组织放心的村级班子。富顺县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全部实行直接选举,80%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做到法定程序不少、公示事项不漏、法定时限不超,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富顺县行政村均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重大事务公决等决策制度,按决策程序开好“党员会、组长会、村民代表会”决定重大事项。全县加强民主决策机制建设,使村级信访率大大减少,县纪委2013年收到村级干部经济方面的信访件为20件,比上年度下降7%,初步形成了村级事务的成熟决策机制。?


  1.2创新民主监督载体。富顺县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运行制度机制,加强对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培训,规范村务监督机构履职行为,维护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列席村“两委”会议、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收支凭证及相关经济活动、否决不合理开支等监督权力。


  2富顺县基层民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民主建设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的制约。富顺县在四川属不发达的丘陵大县,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对外出打工的农民而言,生计问题是第一位的,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参与政治活动,这就必然影响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2.2村务公开不真实。目前,富顺县在村务公开制度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2.2.1公开不及?


  2.2.2公开信息不完整。?


  2.2.3内容不全


  2.2.4公开程序不完善。


  2.2.5持久性不够。


  2.2.6监督机制不健全。


  2.3群众民主意识淡薄。由于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和建国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民受传统的封建意识的影响,仍然有封建残余思想,认识不到自己自身应该有的民主权利,这些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某些旧思想、旧观念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发展。


  2.4基层党组织自身不足制约民主建设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农村基层的重要责任。


  3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对策


  3.1提高队伍素质和党员、群众素质。鉴于农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广大群众的政治文化素养不高,现阶段发展基层民主,就要着力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公众政治参与意识,发挥民主主体作用,为发展基层民主提供强大的内驱力。


  3.2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制度。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和规范民主决策机制,明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用制度来保证民主的实现,将听取群众的意见、批评、建议制度化,用制度来保证民主渠道畅通,为农民群众参与日常事务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3.3干部人事制度的合理引导。继续在农村基层实行公推公选的直接民选制度,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原则、政策和程序办事。严把村委选举换届工作,实行广大民众直接选举产生。群众把自己信任或得到绝大多数人拥护的人推荐到领导岗位,为当地群众切身利益服务,这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社会管理权力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本质、最核心的部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差额选举。推行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制,让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可报名参选,参选人不限于本地干部,外乡镇、外县人都可以报名;民众应该拥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干部的监督和罢免权力,民众有了这些权力,才能产生威慑力量,使领导干部不敢怠慢、廉洁奉公,使职工努力工作,奋发图强,真正做到全心全意地为民众服务。


  3.4大力发展经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经济发展来提供物质保障。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决定了要执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而政治制度对民主建设又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在农村基层,就是要发展农村经济,让人民群众首先满足物质上的需要。人民群众只有满足物质需求,才有可能追求精神需求,热心于政治。


  3.5县乡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应该明确县、乡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对村民自治要切实尽到指导、支持和保障的责任与义务。要依照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治体制,并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落实;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认真对待群众反应的问题,抛开个人感情,按规定办事,给群众满意的答复,努力提高村“两委”在群众中的公信度;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独断专横、破坏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要批评教育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在农村基层树立起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3.6发挥一事一议作用归权于民。农村“一事一议”政策,尊重村民意愿,有法定效力,一经施行,对所涉群众有约束力,是将上级工作要求转变为群众意愿,并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规章的有效载体。以“一事一议”调动群众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约定在家、在外务工群众的义务,达到在家在外群众共同参与建设的目的。以“一事一议”决定需村组群众参与建设的事项。由于人力、财力等多方因素的制约,农村的一些建设事业需要群众的广泛参与方能完成。为此,要用活“一事一议”政策,广泛调动群众参与并实现自我管理。


  作者:杨大泉

  第6篇: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农民政治参与的困境与对策


  农民政治参与的广度与深度不仅是衡量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尺度,也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亨廷顿和纳尔逊认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1]。农民的政治参与是农民通过投票选举等合法形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农村政治生活,并一定程度地影响各级部门决策的行为。农民主要通过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村民自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进而影响村级事务决策,并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为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起点,农民的政治参与是我国政治参与中的薄弱环节,极大地制约了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


  1:农民政治参与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的重要性


  1.1:政治参与有利于表达农民意愿:


  农民群众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形式参与政治能更准确地掌握农民群众的心声,表达对资源分配的意愿,影响党和政府及其上属组织的决策,从而完成自身政治参与目的,同时能够积极促进人大工作的革新,为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创造优良环境。


  1.2:政治参与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


  农村政治文明建设需要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必要环节,它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农民能够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政治参与,从很大程度上避免因非制度化参与出现的消极影响,保证社会和谐发展。


  1.3:政治参与有利于农民政治成熟:


  帕特曼和麦克弗森认为:“只有通过参与才能促进人类发展,强化政治效率感,弱化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培养对集体问题的关注,并有助于形成一种积极的、具有知识并能够对政治事务更敏锐兴趣的公民”[2]。农民只有通过不断地进行政治参与,才能掌握更多的政治知识和参与能力,提高参与效率,实现参与目的,在政治上趋于成熟。


  2:农民政治参与存在的困境


  2.1: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较低:


  农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不高,主体意识不强,存在政治冷漠倾向[3]。受我国传统君臣文化的影响,农民无法树立自身的主体地位,对政治生活冷漠,缺乏参与意识,习惯被动的服从,只有当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才会选择抗争,但仍然惧怕权威。


  2.2: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程度不断扩大:


  有序的政治参与属于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因此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的特点。不断完善农民政治生活的参与体制和参与机制,是实现其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保证。在基层民主建设过程当中,我国在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中建立了农民群众参与的法律体系。但目前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水平较低。随着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发生的巨大改变,越来越多的阶层和社会组织正在寻求更多政治参与空间,导致了农民阶层政治参与需求增长与目前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造成大量非制度化参与,严重冲击了社会的和谐,破坏了政治秩序的稳定。


  2.3:农民政治参与制度不健全:


  我国农村较城市相比,其民主建设比较滞后。虽然目前有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村民自治制度等参与方式,但并不健全,农民进行政治参与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一定问题,不能真正反映农民需要;村民自治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在管理、监督等环节也存在着制度缺失。


  2.4:农村家族性等问题仍然存在:


  由于农村民主建设起步较晚,民主理念并未深入人心,而且村民居住比较集中,同一自然村的村民大多同属一族,宗族特点非常明显,并且对农村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大家族在选举中占有很大优势,大家族成员往往依靠宗族势力就可以在民主选举中得到多数支持,使民主选举沦为“宗族选举”。农村家族势力操纵选举,干预村务,使得农民在政治参与上态度更为消极。


  3:农民政治参与影响因素分析


  3.1:经济因素对农民政治参与的影响:


  经济基础的水平决定上层建筑的高度,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程度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高度发达的政治民主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在农民政治参与问题上尤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中国农民而言,经济因素在农民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影响会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


  3.2:政治因素对农民政治参与的影响:


  一国政治稳定程度可以较为客观地体现出该国农民政治参与程度。因此较为稳定的政局可以促进农民政治参与,而动荡的政局则会阻碍其顺利进行。研究表明,要提高政治参与水平,政党必须获得大多数人民的拥护。因而,政党对于农民利益的保护程度也会极大地影响其政治参与的状况。监督机制是民主政治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政治参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程度的关键在于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


  3.3:文化心理因素对农民政治参与的影响:


  任何政党及其进行的活动都会受到某种文化的影响和支配。文化的影响力不能等同于法律和制度,它会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人们进行政治参与的一个标准,影响甚至决定着人们对于政治参与的态度和看法。封建文化作为传统政治文化已经影响了我国几千年,虽然我国的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但因农村社会的相对闭塞、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等原因的影响,传统的封建文化仍在我国农民的心中占有重要地位。


  3.4:社会因素对农民政治参与的影响:


  社会地位通常是对某个人的出身、教育、职业、收入、威望等标准所做出的综合判断。指标的差异在进行综合判断后会形成社会地位的差异,政治影响力对社会地位起到了决定作用,进一步决定农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而其职业、收入及威望决定农民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的层次,影响了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


  4:扩大农民政治参与在基层民主建设中作用的对策


  4.1: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本身的政治发展”[4],教育是促进人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又决定其政治参与程度。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说过:“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4]。而在我国,教育方面的长期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整体素质较差,对农村民主的发展和农民进行政治参与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因此要增加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切实提升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要切实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和政治觉悟,不断增强其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


  4.2:组织上的有序规范:


  农民组织化是组织主体依据一定的原则、采取不同方式将具有生产经营规模狭小、经营分散、经济实力较弱、科技水平滞后等传统职业特征的农民转变为有组织进入市场与社会,并且能够获得与其他阶层同等待遇的现代农民的过程[6]。国家应高度重视农村组织的完善,制定政策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事务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农村组织化是实现农民政治参与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要将农民政治参与作为政府政治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序的组织能够为农民政治参与和维护权益提供保障,凝聚而成的巨大力量能够与政府权力形成制衡。农民既能够得到相应的参政锻炼,又可以将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缓解干群矛盾。最重要的是能够促进农村政治参与的规范化,大幅度缓和中央和地方在权力收放上的矛盾。


  4.3:健全农民政治参与机制:


  农民政治参与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将会使农民在政治参与中发挥出更加根本和稳固的作用。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要使农民在充分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将农民参与制度的载体得以规范化。只有先将农民参与的机制加以完善,将农民参与的政治环境加以规范,将农民参与的程序法制化,才能保证农民参与政治的广泛性和积极性。通过建立具体的制度,进行科学的安排,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每一个村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参政权、监督权都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村干部代表着大多数村民的利益,能够保障村民参与的民主性、公平性和规范性,因此村干部选举问题应作为村民政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当村民亲自参与到政治建设工作当中,充分使用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权力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利益和权益时,政治参与的重要性才会在村民心中得以树立。使农民在不断的政治参与过程中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保障国家政治有序发展。


  4.4:壮大农村经济,夯实物质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和政治权利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很显然是要受到其经济基础的约束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7]。我国现在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经济的迅猛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既会带来社会的繁荣发展,又会在社会利益分配、地区贫困以及两极分化等方面带来很大程度上的负面影响。这一点在广大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物质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农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这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所以,政府需要在农村地区投入巨大的时间和财力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势必就会导致资金在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相对不足,因此在经济投入方面,政治的设施建设将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农民的政治参与程度的高低,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水平。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民问题也一直是我国的一个根本问题。农民阶层作为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参与程度也直接影响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不断提升农民阶层政治参与,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


  作者: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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