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战败后,日本在军事领域的发展便受到国内外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多方限制,从而确保了日本的“和平国家”性质。然而,半个世纪以来,随着日本民族保守主义思潮的兴起,修改宪法的运动也随之启动,作为保障日本“和平国家”性质的和平宪法,不断加剧发生渐进性蜕变。尤其是90年代以来,日本新保守主义登场,日本执政当局采取“解释改宪”和另外立法的形式,彻底架空了和平宪法,造成改宪的必然趋势。日本和平宪法的形骸化预示着日本在罔顾亚洲邻国人民情感与国家利益,一心谋求政治、军事大国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日本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后起之秀,其制定资本主义宪法的历史,较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晚,制定的成文宪法相应较少。1946年10月7日,日本议会通过新宪法《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这部新宪法以法的形式确定了美国占领当局铲除日本军国主义,进行“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的成果。因其旨在从法律上铲除日本军国主义、摧毁滋生战争的温床,故人们又称其为“和平宪法”。
一、和平宪法的影响
和平宪法共有11章103条,但最核心的是第一条和第九条,也最能体现和平宪法的宪法精神。
第一条全文为“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这确定了主权在民原则,明治宪法下作为主权者的“万世一系的象征”的天皇,如今只是“日本国以及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
第九条全文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留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除此之外,前言也给规定了永久和平主义与放弃战争原则。宪法否定侵略战争和不把战争作为解决国际纠纷的手段,在当今世界并不少见,但日本国宪法彻底否定战争,并为此宣布不保持所有战争力量,在世界史无前例。
和平宪法的颁布对日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彻底改变了战前日本的政治体制,奠定了日本和平主义和民主主义的发展路线。其第九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资本,杜绝了日本开展军事外交的可能。加之受战后雅尔塔体制的制约,日本以和平竞争、追求经济繁荣为立国之本。可以说,和平宪法为日本走向和平与发展的道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是战后日本经济繁荣、成为经济大国的重要根基。绝大多数日本人也承认,日本之所以有今天的和平与繁荣,除了千载难逢的国际机遇外,归根结底,是实施了这部被称为“和平宪法”的法典。
二、日本修宪之路
战后日本修宪活动大致有四次高潮,主要由以自民党为主的右翼团体推动,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按程序修宪阶段。早在40年代末,日本民主党、自由党和绿风会的保守议员就结成了“自由宪法期成议员同盟”,首开修宪之声。
其实根据远东委员会的政策,日本国宪法施行后一至两年期内,给予一次修改宪法的机会,需在一年以内实施国民投票。芦田接受总司令部旨意,意欲在国会设立非正式宪法研究会,但因国会与国民态度均消极而未能实现。政府最后回明没有修改意向。
2.主张明文修宪阶段。在几乎整个冷战时期,右翼的民族主义者都试图明文修改宪法,摆脱战败国的阴影,但基本是不成功的。自从中国确立共产党政权之后,美对日政策就从“民主化”转变为“反共军事基地”。于是在1949年7月4日麦克阿瑟将军发表了日本是不败的反共防壁的声明。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为了利用日本的军事基地以及得到日本的支持,美军占领当局指示日本政府建立“警察预备队”,后改为“保安队”。1954年保安队改为“陆上自卫队”,以后又组建了海上自卫队和航空自卫队。和平宪法中的和平精神开始走向消亡。
在这种情况之下,日本一些右翼分子认为重新武装的时机已到,主张修改宪法。1955年3月,内阁首相鸠山就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回答质询时提出要修改宪法的前言和第九条。但保守势力的企图在左派护宪势力和社会上和平运动的强烈抵制下,始终未能突破关于修宪与否的争论。
3.解释改宪与另外立法阶段。其实解释改宪早在宪法制定之初就有,比如著名的“芦田修改”,它为日本重新武装提供了一个可供开启的后门,但大量采用还是始于八十年代后期。当时日本政府改变策略,将试图明文修宪改为随意解释修宪,就是不必修改宪法有关条文,而是通过对宪法有关条文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来达到修宪的目的。在学界,有人把解释改宪的行为区别于宪法修改,而归于宪法变迁,即在长期反复进行的显然与宪法的正文相违反、矛盾的国家行为(宪法实例),产生与废止该宪法的正文同样的效果(宪法规范力、时效性的丧失)。
但必须看到,日本是以宪法变迁论为借口,有意图地回避宪法修改程序并完成宪法修改之实,这种实质上的宪法修改是用玩文字游戏的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虚假的宪法变迁,正如同断了线的风筝一样,已远离宪法的基本理念。这集中反映在对第九条及其有关规定的突破上。
此后,日本开始不断制定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单行法,来达到架空和平宪法的目的。1992年,国会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合作法案》,使自卫队终于突破了国门的限制。1994年日本政府修改《自卫队法》,把海外军事活动作为自卫队的重要职能。1994年9月社会党召开临时党代会,通过了自卫队的存在“符合宪法”的决议案。这些举动极大地削弱了护宪力量,对正在兴起的彻底修宪高潮客观上是一个推动。1999年5月通过的《周边事态法》,不仅防卫范围可任意扩大,而且可为美军提供后勤支援。
这些违宪的单行法给了日本扩大军事力量、发展军事技术“理所当然的借口”,和平宪法的地位受到严重削弱。
4.实质性修宪阶段。近年来,修宪派的努力和媒体的引导渐见成效,从舆论调查结果看,日本国会议员和国民倾向于修宪的声音逐渐占了上风。修宪活动日趋频繁。
在历时五年多对宪法“广泛且综合的调查”之后,日本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分别于2005年4月15日和20日出台了《最终报告书》和《关于日本国宪法的调查报告书》,日本修宪问题再次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这是2000年1月有修改
宪法创议权的国会第一次设立的对《日本国宪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全面调查的众参两院宪法调查会,五年来有关修宪讨论的集大成之作。两院报告书的出台,表明关乎日本未来政治走向的修宪运动结束了“论宪”阶段,进入实质性修宪时期,迈出了关键一步。
三、和平宪法的走向
随着日本和平宪法不断被突破,宪法前景令人担忧。和平宪法何去何从,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1.明文修宪难度很大。虽然修宪观点已成主流,但是明文修宪却并不容易。《日本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需得到众参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同,而且还要经国民投票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民主党内对修宪问题的态度也分歧严重,难以形成共同意见。即使在自民党内,对修宪问题也有分歧,对第九条的态度也不尽一样。修宪派的政治势力很难达到法定人数。
但有一种可能必须提及,即将来若出现“严重的周边事态”如中国以武力收复台湾,对日本所谓的“1000海里海上生命线”“构成威胁”时,不排除日本公然删除宪法第九条的可能性。
2.短期内不会抛弃和平宪法。战后50多年的历史表明,日本正是有了和平宪法才使得其没有军费压力,能一心一意发展自己,才有和平繁荣的局面,日本民众也对此予以承认。从外部看,虽然有些国家默许甚至怂恿日本修宪,但是中、韩、朝等亚洲国家对日本修宪还是非常警惕,并予以施压。因此,修宪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在短时期内日本不会抛弃和平宪法。
作者简介:刘国楠(1991-),女,汉族,法律硕士,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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