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伦理的形成与发展
发布时间:2024-04-26 10:06  

自20世纪初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以宗教文化对经济行为产生作用为进路,探讨新教伦理对商人精神以及活动的可能影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是个文化决定论者,也未必适合与当今儒家以“德性伦理”来阐述商业伦理的做法相比较。因为不可忽视,西方经济伦理若难以离开休谟和亚当·斯密奠定的人性论基础,则恰恰兴起在与“德性”的对立中。而休谟、斯密等人开启的道德哲学根植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即16-18世纪的商业社会。政治和经济理论的构建,也只有在与此市民社会的密切交往中相互促进。 

  当“政治”以及“经济”脱离于某种特定德性样式的一维统摄、敞开于本源情境而圆融一体,儒家为政治经济伦理的损益开新提供保障的可能。这个可能性就根植于从本源的问题视域中建立的主体性,从这个主体性开始,才能重构适合现代商业社会的政法、经济和伦理规范。这种主体性的话语也因其与本源视域的关联,而成为儒家现代化的一种诗性的展现。

儒家诗性伦理


  伦理学以“善”为讨论的目的,而儒学是以仁为本、用修辞建构主体性的学说,儒家伦理学之成立就在于修辞是否以“善”为目标。仁的本源情感包容着在场的生者抑或不在场的祖先、鬼神,乃至草木及无生之物;立己、立人就是把仁爱推及所有存在者,使其各自得宜。那么,仁义就在于去施行普遍的爱,不过对相对主体来说,这个目标是可望不可及的。只有当“欲”将形下的“我”拉出有限世界、回到本源仁爱时,善才显现在此绝对主体绽出的时间性——“仁至”中。在这种时间感中观照出“万物皆备于我”的时空向度,把仁爱推行给全部存在者,这是“善”的普遍性所在。 

  儒家的早期诗歌以《诗》《易》为主,其都在用诗的文辞表达普遍的价值欲求,即孔子的“思无邪”。诗思同样是绝对主体的绽出,形诸言辞中自然的音响节奏就成了诗。言辞所呈现的具体情境,使普遍的善汇聚为一诗之旨。那么,当诗情儒学落实为伦理价值的讨论,就有了诗性伦理,即用诗学来阐发的伦理学。 

  诗性伦理可概括为《论语》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诗是主体性的起兴,礼是人文精神的化成,乐是向本源诗情的回归。诗在哀乐之间往复绽出于其叙述的情境,打开新的主体时空,礼乐就在诗的吟咏中源源不绝地被给出,让主体性成为可能。“成己”意味着对自己的节制,在“左之”“右之”的诗性叙述中行而宜之,唯时而当的绽出主体的心性与德性,这种修辞被称为“维德之基”。孔子在“三省吾身”中涵养着诗性的德性,《孔子诗论》所述的闻《关雎》而思“改”也是自我省察的表述,闻—思如同比—兴,而“改”表述的是主体性的绽出。在哀乐两情的切换中,用诗语维系着主体的“执义如一”,即从绝对德性到相对“善”的一贯。儒家的伦理善是用诗的言辞建构的,因而左右时宜、柔若蒲苇,但依然有“大德不逾闲”的确定性,只不过这种确定是在柔从不流、温恭谨慎的时间感中把握到的。由此方能涵养出“温柔敦厚”的德性,而将善的普遍性推至生活的每个行为中。

商业伦理的主体性奠基


  自16世纪以来,中国商人阶层逐渐上升,并难免给士人带来压力。而这种压力既可能形成现实中的士贾融合,也有因士的“以礼抗俗”而拒斥士贾的另一重面相。这两种趋势类似“历史共通感”的呼声又有了重新凝聚的向度,“克己”与“复礼”在争斗中的融合,依旧回到了从“锢心悖理”的俗世中的格致性理的工夫上。只不过这种工夫并未指明商人的现世取向,他们依然在四民之间起伏不定,无处落脚。 

  在诗情儒学中,传统的“性—情”架构被完善为“情—性—情”,因为性理也需要诗情的奠基。心性从本源情感中确立就是“兴于诗”,将此心性充实为具体的人情和伦理仪轨就是“立于礼”。新兴的商人群体带来的忧虑,就是一种本源的诗情;性理是在这种情感转危为安中,从诗情的左右得宜中把握到的贞一不移。在16世纪之前,可能商人没有自身的主体性,但随着有组织的商业活动渐成规模,士与商共同的不安正是为新主体性将要绽出的诗情奠基。这种本源的危机感在寻求转向安乐的途中,指向了新的主体性建构,其中涵摄并将充实为新的士商关系。伴随着明清之际的学术迁转,传统克己工夫当中逐渐生出对人的自然情欲的尊重,透露出当时学人对商业社会的有序保障的期盼。新的主体性奠基于从忧心忡忡向廓然大公的诗情流转,由此确定和给出适宜现世的判断。商人的绝对主体性并不是寂然不动的天理,而是日生日成的德性;这种主体性只有在忧患感的拉力中才能彰显,并以进入理性精微的思索、回归安乐平愉的诗情为目标。因此,诗性乃是商业伦理之主体性的奠基。

“商业伦理”的诗性叙述


  诗情往往体现为从深陷危机的忧患中,在由危转安的拉力下所绽出的“危微之几”,绝对的德性或终极的善,由此贞定于主体性绽出的时间性中。当把“善”诉诸语言,就呈现为诗的“自然音响节奏”,即時间性的感受。从明清之际至今,虽没有形成体系化的“商业伦理”话语,不过在士与商的互动实践中,关于“善”的言说是一直存在着的。在“兴于诗,立于礼”的主体性充实中,形而上的德性落实为具体而微的礼义文理,商业中须持守的各种仪轨之所以是“善”的,不在于这些规范所约束的现实行为本身,而取决于由此行为所呈现的主体性充实过程,这正是用诗性的言说来表现的。 

  近代之前出现了成文的商业理论,比如“商书”就是关于经商的经验汇总的范本,“商书”有如明代徽商程春宇所辑《士商类要》,清代徽商吴中孚所编《商贾便览》等。而商业行为的实例则散落在方志、档案、文集、碑刻等一手材料中。而前工业化的商业组织,在资产所有上主要以宗族为单位,而在组织形式上辅以地缘性的行会、商帮等为依托,逐渐形成了基于血亲与地缘而展开的差序关系网。随着这些组织的体系化,商业行为也逐渐形成了规范,汇聚为在一定的商业社会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得到商人的认肯、信奉和遵守。经济组织规则、政治法律保证、以及伦理价值观念,几乎是同时产生并相互耦合的;从这些话语体系的互动中,又延伸出超越其自身的向度,而这种超越正是在这些话语的自我充实中进行的。 

  儒家的礼法社会与伦理话语是共生相成的一个系统,同在诗性的叙说中给出并敞开着可能性。在商业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中,商人的绝对主体性由相亲相敬的诗情中确立,由此建构基于个人叙事的商业伦理话语。在传统四民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型中,原有的习惯法系统保持存续的可能,并逐渐接榫于现代性的个体化叙事。由此诗性的维度,儒学可以在历史叙事中为“商业伦理”营构出完整的社会、经济、政治的语境,为其提供一个可能的诠释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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