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律法是什么意思?它的论文怎么写呢?新闻法律法规指的就是传播新闻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所形成的新闻权利和义务,就是新闻法律法规。在新闻法制中,新闻法律法规规范是新闻法律法规产生的前提,新闻法律法规是新闻法律法规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与体现。下面是学术参考网的小编整理的关于新闻法律法规论文范例,欢迎大家阅读欣赏。
第1篇:论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制
一、新闻自由的概念与要素
新闻,是指新近发生事实的报道。自由,是社会中个体享有的相对的自由。新闻要与读者见面,总是要经历生产、传播、消费三个阶段。新闻自由并不抽象,而是蕴含在新闻传播的每个阶段。具体来说,新闻自由意味着新闻生产自由、新闻传播自由与新闻消费自由。
(一)新闻生产自由
新闻生产自由就是获得新闻来源、将新闻来源转化为新闻信息的过程。首先,创办新闻机构应当自由。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是指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自由地创办新闻媒体,不受他人、其他组织干涉的权利。其次,接近新闻来源、获取新闻信息应当是自由的。一方面,任何组织与个人有权自由获取、自由制作新闻信息,即通常认为的“采访自由”;另一方面,任何组织与个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提供、是否接受新闻信息。“新闻自由必须包括消费者不去消费特定新闻产品的自由,否则,发布者的自由就是以消费者的自由为代价的”。
(二)新闻传播自由
新闻传播自由是指新闻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的传播过程应当是自由而不受阻碍的。一方面,传递新闻应当自由。传递新闻的自由,是指任何人、任何组织可以自由地传送新闻,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限制;另一方面,刊播新闻应当自由,即任何组织与个人,有运用一定的媒介与方式,公布新闻信息并使其在一定范围内被公众了解而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干涉的自由。
(三)新闻消费自由
新闻消费自由是指任何人均可自由的获得新闻信息,并运用自己的知识水平自由理解、自由评论、自由使用新闻信息。新闻的消费自由是指,对于新闻信息,任何人或组织,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独立、自主、不受干涉的做出自己的理解,表达自己的看法而不受干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闻自由是新闻自由生产、自由传播、自由消费的全过程。
二、新闻自由规制的必要性
新闻的实质是具有相对较强影响力的信息。新闻的生产、传播与消费,就是信息产生、传播与接受的过程。我们希望新闻是自由的,新闻也应当自由。新闻这一行业从诞生之初,就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随着新闻媒体的壮大,新闻媒体所产生的影响力与司法权之间的冲突与磨合,越来越得到人们关注;作为新闻信息的主要生产者,新闻媒体自身的性质要求新闻自由必须得到法律的规制。
(一)公民权利的要求
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自由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之一。新闻作为信息流动的重要形式之一,其自由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言论与出版自由权、知情权、人民主权的行使。因此,就公民基本权利而言,新闻自由必须得到法律规制。
1.言论与出版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以口头或书面等其他形式获取信息、进行交流的权利。言论自由可以表现为政治上的言论自由与一般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涉及到公民权利方面,新闻自由更加注重的,是保护公民发表政治性言论,尤其是不同政见的自由。无论在政治活动,还是社会生活中,新闻都是公民获取、传播信息、表达观点的重要方式,都是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真理产生于思想的交锋,真理总是在与谬误的交锋中获得胜利。
2.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获得社会公共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现代社会的政府的功能复杂且细密,大量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由政府掌握,政府成为重要的信息源。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不同公民需要了解的信息既大同小异,也千差万别。因此,新闻就承担起在政府与公民之间促使信息流动的工作。新闻是知情权的实现工具,知情权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基础。公民知情权只能在新闻自由的氛围下实现,新闻自由之精神在于能够在独立自主地提供各种信息,满足人们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知情需求;否则,新闻媒体就会沦为单方面传播信息的渠道,就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剥夺。
3.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其核心思想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主权属于人民。这就意味着人民与代议机关之间构成了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代议机关因人民选择而产生,对人民负责,人民对其行使监督权。社会对言论进行限制的程度,也就是对民主限制的程度。言论自由所依靠的,是公民对自我权利的保护倾向与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无疑是最直接和有效的行使监督权的途径,这也是便于大多数人参与的途径。因此,在人民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中,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起到了对政府的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
(二)司法公正的要求
一方面,司法公正需要新闻自由的监督。新闻媒体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主体,也是公众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对审判进程进行公允和适当的报道,使社会参与到对审理的监督过程,进而使司法活动置于公众视野之下,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的不适度,会对司法独立性造成损害。司法审判工作需要保持相对中立,应当不受社会舆论偏见的影响。具有明显倾向性报道可能使法官受其影响,裁判不公,或使法官被舆论倾向左右,因迎合舆论而使裁判结果丧失公正。
(三)新闻媒体自身性质的要求在我国,绝大多数传统媒体由党政机关管理,并且通常作为党政机关的“喉舌”出现。同时,传统媒体属于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有限且不足的情况下,就会选择向市场靠拢。这就导致新闻媒体具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双重性质,既要把握舆论导向,又要迎合市场需要,注重经济效益。
因此,新闻自由在实践中往往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媒体迫于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干预,有时不得对法院采取合作态度,与后者保持步调一致,使案件的新闻报道完全成为主旋律宣传。二是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案件报道中往往更关注新闻的娱乐价值与商业价值。通常做法是,媒体将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或犯罪过程等放大,或添油加醋,或避重就轻,往往忽视公民隐私权等私权利的保护。
三、法律规制的构建
在我国,“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概念直至十九世纪末才被提出,“新闻自由”的概念则迟至上世纪四十年代才始由西方传入中国,而此时,西方新闻自由理论已经发展、完善了数百年。目前,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对新闻媒体进行管理,而行政裁量权较大的裁量范围使得行政机关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有较大的随意性。新闻自由传统越的缺失,新闻管理的不规范,社会对新闻自由的强烈诉求要求,对新闻自由的规制首先应当通过法律进行。
(一)生产自由:建立登记制度与禁止事前审查制度
1.建立新闻机构登记制度。目前,对于新闻媒体的设立,我国《出版物管理条例》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了双重审查的设立程序:设立出版单位和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申请须逐级审查上报,最后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当前媒体的一元市场趋于多元化的情况下,以行政手段确定的新闻媒体设立审查制,不仅使其他主体不具有参与新闻传播的可能,而且存在合宪性问题。
因此,保障新闻生产自由,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新闻机构的登记制,即应当鼓励办报自由,允许民间办报。新闻出版机构的注册登记制度,就是指新闻出版机构登记,不得对新闻媒体的设立进行实质审查,允许公民、法人等多种社会主体设立新闻出版机构,并在登记注册后开展相关活动。
2.禁止和平时期的事前审查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都含有大量的事前审查的内容。不可否认,新闻事前审查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事前审查制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对新闻自由的要求。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主要表现在发表自由和评论自由上,新闻自由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刊登不受审查。
因此,要为新闻自由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在管理体制上,应当以事后追惩制为原则、事先审查制为例外。和平时期的事前新闻检查应当禁止,在特殊情况下如战争时期、变乱时期,新闻报道可以受到有关机关的审查。新闻报道应当自由发表,实行文责自负,违法必究的追惩制度。
(二)传播自由:充分给予传播自由权
在我国,基于长期以来媒体创办国有垄断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一统天下的格局,舆论管理苛刻到了“党管舆论”和“政治家办报(台)”的理论抽象。当前,媒体创办主体多元化成为趋势,多形态媒体层出不穷,传统媒体趋于边缘化,这种舆论管理理念和方式需要得到发展。公众舆论的管理,原则上应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限度。在这种限度下,对新闻自由的规制,应当区别对待。对带有“党产”或“国资”性质的党报党刊等媒体,出资创办的主体享有充分的管理权;而对于具有民办民营成分的媒体,应给予充分的传播自由权,其正常的新闻传播活动应得到法律保障。
(三)消费自由:规范新闻自由权利的边界
2005年以来,随着非时政类报纸的改革的深入,特别是民办民营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公众获得新闻信息的来源渠道更加丰富。公众在享有新闻自由带来的便利时,新闻媒体侵害公民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事件并不少见。新闻自由在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应止于公民私权利的边界。
1.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隐私权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是指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主要体现为权利人不得妨碍他人的私生活,不得公布他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不得侵入他人的私生活领地。
2.名誉权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名誉权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权利人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一方面,权利人不得以侮辱性的行为、言辞、文图等方式丑化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损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尊严;另一方面,权利人不得捏造或者传播虚假事实,贬损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损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尊严。
3.财产性权利对新闻自由的限制。财产性权利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财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自然人和法人的商业秘密、著作权等财产性权利。
一方面,自然人和新闻媒体都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得公开报道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另一方面,自然人和法人行使新闻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的著作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媒体通过复制、编辑、发行等方式使用自然人和法人作品的,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新闻媒体不能以新闻自由为抗辩理由,侵犯法人和自然人的著作财产权。
参考文献
[1]唐海江.论新闻自由`言说的当代转向[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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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行芳.新闻法制与新闻伦理[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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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律法规论文优秀范文篇2
论新闻行为法律品格的塑造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①同样地,新闻行为也是一种活动,它与普通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于一定的行为空间内,表现出特定的思想意志,由特定的主体实施。因此我们认为,对新闻行为的理解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新闻行为是新闻事业功能的外在表现形式;(2)新闻行为是关于新闻工作的活动;(3)新闻从业者是新闻行为的主体。为何要建立新闻行为的概念?这是因为,如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考量,行为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那么新闻本身与法律并无任何冲突可言,只有新闻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法理上,法律品格是指个体所具备的有关法律现象和本质的精神构成,是个体深层的支配法律行为的动力源,②由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及法律信仰和法律行为构成。法律行为反映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及法律信念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因此,新闻行为中的法律行为是其法律意识的归宿,也是其法律品格的核心评判依据。正如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认为:“行为之所以成为法律行为正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只是因为它是由法律规范决定并且也只在这一范围内才是一个‘法律’行为。”③
第2篇:新闻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冲突
一、新闻行为功能与法律原则之冲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失衡。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行为的一个重要功能,指“包括记者在内的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公共权力的行使及各种权力关系发表意见和看法,从而对其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方式,是新闻媒介‘社会守望’功能的主要体现。”④新闻从业者利用新闻媒介这个社会舆论工具,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现了其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介甚至被视为与立法、行政和司法并立的“第四种势力”。
新闻审判是指的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⑤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媒体在审判程序之前就对案情做出判断,甚至是进行定性、定罪、定刑期或对胜诉或败诉等作出结论。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中的司法,但某些情况下能够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致使审判人员在不同程度上失去其公正的思维。它不仅仅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而且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公民权利的侵害,应当杜绝这种现象的滋长。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符合矛盾学说,它们之间既存在统一性,又存在对立性。统一性表现在两者最终追求的目的是相同的,只是媒体更注重以道德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评判标准,司法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则是依法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和关注的更多是两者的对立面,其原因在于舆论监督不断超越自身的权限,代替行使司法部门的职责,相反,法律对舆论监督权力缺乏有效规范,因而形成目前的失衡状态。
二、新闻行为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规范之冲突:新闻报道中存在侵权行为。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法律辞典》中的定义是:“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用失实报道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合法权益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个人宁静的生活和尊严的违法行为。”⑥新闻侵权主要侵害的权益有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法人名誉权、名称权等等。
新闻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表现在(1)失实报道,也包括转载报道失实;(2)新闻舆论监督中评论不当,包括因“新闻审判”引发的侵权;(3)新闻图片发表未经授权;(4)恶意报道造成被报道人的精神损害。
三、新闻行为的主体与法律规范之冲突:新闻从业者的犯罪行为及表现形式。
如果把新闻报道看作是一种实现舆论向导的工具,那么使用这个工具的人可以称之为新闻从业者。新闻从业者是新闻行为的主体。
随着新闻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新闻从业者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渐增长,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信息市场秩序。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业条件,通过媒介工具从事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对国家、社会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类犯罪行为的最大特点就是需要通过传媒的公开报道来实现,也正是由于这个特征,可以将这种类型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其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因报道中泄露秘密而犯罪,如泄漏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和泄漏内幕信息罪。(2)因在报道中破坏名誉声誉导致犯罪。如果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企业、个人名誉商誉权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对于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来讲,可以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对于侵犯企业权益来讲,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3)因报道中有虚假内容而犯罪。“虚假”并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事实为标准。在报道中无中生有或是故意误导民众,造成了严重后果,如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4)新闻从业者因报道权而产生的非报道性犯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受贿罪,即新闻从业者利用现有职务范围内的采访报道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塑造新闻行为的法律品格
只有从各个方面全面地塑造新闻行为的法律品格,才能加深新闻从业者的法律认知,培养新闻从业者的法律信仰,才能够使新闻报道传递出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最终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对社会的认知。
一、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一部《新闻法》,统筹调整新闻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新闻法,这并不意味着新闻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存在。从实质角度上看,现行法律、法规中所有关于新闻侵权的规范均为规制新闻行为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和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中。总体来说,显得凌乱,也不完善。既不利于大众知法守法,更不利于司法部门的具体执法操作。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整规范媒体、新闻活动参与者以及公民在新闻的生产、提供以及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第一,新闻法作为规范新闻市场有序性的必要举措,应立足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赋予主体新闻监督权力的同时,也有必要规定新闻自由的限度。第二,新闻法整合了各个法律规范中涉及新闻活动的内容,既有助于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也有助于增加司法部门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时的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三,新闻法是保障新闻舆论监督顺利实施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维护新闻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合法权利的保障。
二、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新闻法律行为中的积极作用。新闻业界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带,除了必要的外部制约机制,新闻行业组织还应当着眼于行业内部,提高自身的法律品格。第一,必须加强同司法界的合作。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体制下,新闻行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亦是平衡政府和公民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因而新闻界与司法界并不是对立的,应当增加沟通,相互理解,培养行业内的法律思维能力,共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第二,必须严肃对待处理行业内部新闻道德失范现象。
三、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新闻媒介对于国家的安危和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公众的生活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也使得新闻从业者的地位极为特殊,不同于普通大众。新闻从业者是否遵纪守法,很大程度上依靠新闻从业者的自律。新闻工作者在具有相对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虽然我国还未有一部完整的现行新闻法典,但其他涉及到新闻活动的法律法规仍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也是新闻从业者必须遵守的最低职业准则。
第3篇:法律新闻的传播效能与法律责任探析
在传媒方式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法律新闻因其在传播过程中具有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预防犯罪等不同于普通新闻的社会效应,而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法律新闻是最为关键的信息媒介,能够进行舆论引导,同时也具有监督反馈功能。因此,法律新闻具有更强的规则性与道德要求,在新闻传播中,如何在重视传播效应的同时,强化法律责任,坚守法律准则,使新闻传播工作始终同弘扬社会道德达到高度统一,这是媒体及新闻人应高度重视的问题。顾理平所著的《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一书,从新闻传播过程中媒体及新闻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视角,对新媒体时代背景之下新闻传播与法律之间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书中观点新闻媒体较为关注和认同。
《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一书是近年作者将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予以汇编而成的。该书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法治这一很宏观的角度阐述了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及拥有的权利;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新闻传播中的侵权行为;第三部分分析探讨在新媒体环境下,目前存在于新闻传播中的新问题与涉及的权利、义务。基于法律视角剖析了法律新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本书的一大特点。此书对法律新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界定,在我国,法律新闻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尊重事实真相。法律新闻传播时,对各个环节,如案件的采集中所进行法律条文政策的宣传等活动,均应态度严谨,尊重事实真相,媒体的权威性应予保持,法律尊严也必须维护。
(2)依据法律法规。法律新闻只能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采集、传播,传播过程中不能私自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及程序,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3)防范引发公民犯罪。在法律新闻的内容中,不要曝光犯罪细节,尤其对作案细节或者暴力细节应加以限制。法律新闻应做一些必要的处理,对某些情节或信息予以删除,以免传播具有负面影响的情节或信息,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就新闻立法而言,目前我国尚未健全,尤其是对传播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在操作过程中难免有模糊之处。此书针对法律新闻的一些观点较为新颖,较贴合实际,可起到有益的借鉴作用。
(4)新闻传播时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新闻在进行传播时,有时会不可避免地涉及某些当事人的隐私,尽管法律新闻的义务在于通过传播使民众掌握事实真相,从而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但在传播过程中,不可对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权造成侵犯。例如某些私人信息应使用编辑方式加工处理,即使对犯罪嫌疑人,新闻报道也无权任意曝光,这不仅体现了新闻机构遵守法律规定,而且也体现了新闻报道的人文关怀。
《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一书对我国新闻界新闻法治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了剖析,并且建议提升民众法律素养及营造法治环境,走出现实困境。书中提到:法律的本质是对社会矛盾进行有效调整的重要手段,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不仅
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受经济制度的制约,还会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还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同。目前,在我们国家,法律不仅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而受到影响,还会因风俗习惯等因素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法律新闻可以通过舆论效应,对民众产生导向作用,引导人们改变落后观念,自觉遵守法律,对法律规范产生认同感,推进法律的实施。书中强调了履行并强化新闻法治的社会效能,实施法律新闻的引导舆论功能,推进新闻法治。与同类新闻书籍相比,这是此书的一个亮点。
《新闻传播与法治理性》一书通过探讨法律新闻所具有的社会效能,分析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创新建议,是一部专业水准较高、具有学术理论价值及实践指导意义的书籍。
第4篇:新闻聚合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导言
导言
一、相关案例。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移动互联网已深入千家万户。在新的网络环境下,各种新闻信息数量呈爆炸式上升,信息的传播速度迅速加快,人们的阅读模式也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的阶段。于是一种抓取各个新闻媒体所报道新闻信息的新闻聚合器(newsaggregator)应运而生。虽然新闻聚合器提供的聚合服务为广大用户带来了便利,但其通过技术措施在自己控制的客户端或平台上展示来自第三方网站的新闻产品,使付出辛勤劳动和经济成本的传统媒体倍感不公,二者的矛盾逐渐激化。其中ShetlandTimes诉ShetlandNews案是最早涉及新闻聚合搜索网站的一则案例,苏格兰法院创造性得为利用深度链接的聚合行为作出判决,为以后的裁判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谷歌新闻作为全球最大的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其利用网络爬虫抓取来源于法新社、路透社等新闻媒体的新闻讯息,同样也让传统新闻出版商不满,被法新社提起诉讼。2014年的搜狐诉"今日头条"案是我国传统新闻媒体诉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的第一案,法院对该案的司法态度将影响国内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今后的发展。本文将列举上述具有代表性的三则案例来说明新闻聚合搜索平台所引起的著作权争议。
(一)ShetlandTimes诉ShetlandNews.
ShetlandTimes诉ShetlandNews案是国外涉及新闻聚合服务最早的一则案例。ShetlandTimes是位于英国苏格兰的一家刊登国内和国际新闻的报刊。
其从1996年开始运营自己的新闻网站,刊登在报纸上的文章均可在网站上便于读者浏览,同时网站通过植入网络广告来获得收入,但广告只出现在网站的首页而非内页。ShetlandNews是一家创办于1995年的提供网络新闻聚合服务的机构。其通过新闻聚合技术,搜集并整理了来源于不同新闻媒体的文章标题,并将文章标题设置成深度链接呈现给用户。当用户点击该标题,便直接跳转到被链接文章的内容界面,即新闻提供者的新闻平台进行阅读。但经过链接的跳转之后,原新闻网站设置在网站首页广告及相关的版权信息就被绕过而屏蔽掉了,影响了ShetlandTimes的广告收益。
于是ShetlandTimes向苏格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ShetlandNews在自己的新闻服务平台设置深度链接方式侵害其著作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苏格兰法院认为报纸新闻的标题具有版权而颁布了临时禁令,禁止被告的链接行为进行法律救济。主审法官两点理由:一是该案涉及的发行刊物为1988年英国版权、设计、专利法案中规定的有线服务项目,被告的链接行为侵犯了上述服务项目的版权;二是新闻标题可能具有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成为当时英国版权、设计、专利法案的保护对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双方于二审开庭前达成和解。ShetlandNews同意将文章标题链接到Times网站的首页,并增加表明文章原始出处的标识。
(二)法新社诉谷歌新闻。
谷歌新闻(GoogleNews)是谷歌于2002年所推出的新闻聚合服务。同样,谷歌新闻在其网页展示源自各个新闻媒体所报道的新闻标题、导语及相关照片,还提供新闻网站出处的链接。谷歌通过网络爬虫,抓取来源于法新社、路透社等新闻媒体的新闻讯息。但法新社在网络平台上也是收费运营的,通常其将新闻授权给相关媒体机构(如报纸、刊物)出版发行,并收取订阅费。只有缴纳过订阅费的媒体机构才可使用其新闻讯息,而谷歌新闻未经许可就在网站上展示其新闻标题及片段、图片(为缩略图),是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
法新社于2005年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谷歌新闻未经授权复制其新闻报道的标题、导语及图片,严重侵犯其版权,还声称谷歌新闻变更了其版权管理信息。针对此控告,谷歌新闻辩称,新闻标题未能达到原创性的高度,不属于版权法的保护范围。经过两年的版权争议战,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即谷歌新闻向法新社缴纳所使用新闻讯息的订阅费,谷歌相关新闻服务中可使用法新社的新闻讯息及图片等内容。
(三)搜狐诉"今日头条".
标榜"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的新闻APP"今日头条"于2014年6月连续遭到《新京报》、《广州日报》、搜狐等多家新闻企业提起维权起诉。
搜狐诉称,"今日头条"主要有转码和加框链接(为深度链接的一种链接形式)两种侵权模式:一是利用网络爬虫抓取来自搜狐网及新闻客户端中的新闻内容及图片。并通过"转码"技术将抓取的第三方新闻内容转换成XML(可扩展标记语言)储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中。当用户浏览新闻时,XML(可扩展标记语言)内容通过APP转换成可供阅读的页面展现给用户。二是加框链接侵权模式,即通过APP设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来自于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在其客户端上缘显示原文链接地址,并在页面周围增加自己的评论及推广内容。
搜狐诉称"今日头条"对其发布的新闻作品进行聚合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今日头条"则以自己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进行抗辩。目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二、问题的提出。
由于新闻聚合器的运营商不制作新闻产品,其利用RSS(如鲜果、国外的Googlereader)或搜索式聚合(如"今日头条"、百度新闻)等技术,搜集筛选各个新闻媒体发布的文章,整理、分类后再呈现给用户,使其可在自己控制的客户端或平台上展示来自第三方站点的新闻作品,但这种无偿利用他人辛苦搜集的新闻信息及屏蔽他人广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始新闻信息提供者的利益。于是传统新闻媒体维护利益的呼声日益增大,希望著作权法能够对新闻聚合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欧洲法院判决的公共关系咨询协会(PRCA)诉英国新闻报纸许可机构(NLA)案、欧洲法院在2014年2月裁决的Svensson案及我国2014年6月发生的搜狐诉"今日头条"案等。德国立法者为了加强报刊产品在互联网上的保护,平衡报刊出版者与新闻聚合平台的运营商之间的经济利益,于2013年颁布了《著作权与邻接权法》的修正案,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即在报刊产品(Presseerzeugnis)出版后一年内,报刊出版者对该新闻产品享有以商业目的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搜索引擎的服务商只有经报刊出版者授权后才能使用该产品。
继德国著作权法修改后,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为确保传统新闻媒体利益的实现,也同Google达成文章索引功能付费协议。
搜狐诉"今日头条"案作为国内传统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平台间版权争议的第一战,掀起了业界对聚合平台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讨论热潮。内容聚合平台的运营模式究竟应作为技术创新予以鼓励,还是应将其作为其他媒体内容的搬运工,而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业界有不同的意见。内容聚合平台以技术发展为主要抗辩理由,声称聚合平台的发展既便利了用户,同时也为被链接网站带来更多流量,从而促进了传统媒体网站和其他内容网站的发展,具有合理的使用理由。而传统媒体和其他内容网站则指责内容聚合平台侵犯其著作权或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传统网站的权益。新闻聚合搜索行为是否侵害著作权;出版商相关利益的缺失是否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中予以保护;如果应当给予保护,那应采取何种保护模式。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尽快解决。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搜狐诉"今日头条"的成功立案,在我国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尝试对新闻聚合搜索平台所引发的相关著作权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以期待有裨益于著作权相关领域的立法完善。此外本文立足于数据库网站的大量法学论文、关于网络聚合搜索及深度链接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学书目及国内国外大量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梳理,研究材料详实广泛。其次本文既重视中国文献,也不忽略域外文献,最大范围地收集国外的原则理论与相关判例、案例,力求文献规模大,搜罗广泛,研究深入。笔者希望通过严谨详实的论述,使本文具备一定的研究意义。在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新闻出版商的利益如何维护,聚合搜索行为应当如何规范,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学界进一步研究探讨。
四、文献综述。
文献资料能够体现相关问题之研究现状及研究脉络,给后续问题分析及展开论述提供充分条件。在写作前,笔者大量搜集整理了相关国内外文献,并对其中的信息加以梳理。虽然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做出相关规定,也未有相关的司法先例,但是我国很多知识产权学者已将目光投入这个领域开始研究,希望对今后相关案件的裁判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厘清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性质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关于深度链接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问题中,崔国斌在《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一文、黄昱绯在《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中认为,1998年的《数字化千年版权法案》(DMCA)将链接作为信息定位工具加以规范,从间接侵权的角度规定设链者的侵权责任,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责任范围进行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同样适用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在德国的"Paperboy"案中,德国最高法院认为超链接"既没有直接提供受保护的作品,也没有根据第三方的要求传送作品","通过超链接仅仅使对作品的取得变为可能,因此纯粹是让未准确知道URL在网络上页面来源名称的用户可以获取作品。这与添加书面引用或者网站的公开脚注没有任何区别。王迁教授在《"今日头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设置深层链接虽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但如设置方式不当,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涉及转码技术的问题中,大多数学者均持永久复制应被禁止,但临时复制,则不受著作权法约束,如王迁《"WAP搜索"及相关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李慧颖、王丽慧在《内容聚合平台著作权法律责任分析》,但崔国斌在《著作权法下移动网络内容聚合服务的重新定性》一文中认为,在转码服务过程中临时复制和永久复制的区别,只是在技术层面的意义,并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王迁教授认为,根据《欧盟版权指令》对复制权侵权例外规定的分析,临时复制符合该例外规定的"短暂性"、"附带性"及"内在及必要的组成部分"的构成要件,因此不作为侵权处理。但反观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著作权限制制度的规定,却没有相关的适用条款。
关于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主张修改现有的《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设细化的针对性条款,以便能够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追究提供深度链接设链者的相关责任。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崔国斌教授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应舍弃"服务器标准"而采纳"实质呈现标准".黄昱绯在《新闻聚合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一文中提出,赋予新闻出版商对其产出的没有可版权性的时事新闻发行后一定时间内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建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指定集体管理组织负责新闻出版商邻接权的授权和缴费事宜。同时,完善我国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以便更有效地规制新闻聚合搜索行为。颜晶晶在《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评介-报刊出版者权:互联网时代的立法倒退?》一文中提到,德国颁布《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即《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在邻接权一章中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以维护传统新闻出版商的权益。西班牙《知识产权法》则在"权利限制"一节中创设"公平补偿权"制度来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进行规制。这些国外法律制度及相关文献为我们展示了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构建及法律规定,为我们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五、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方法。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引发案件越来越多,诸如国外的ShetlandTimes诉ShetlandNews案、法新社诉谷歌新闻案、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案等。在国内,虽然搜狐诉"今日头条"为国内有关新闻聚合搜索的第一案,但仍有相关大量的司法案例可供研究。同时,将法学理论与司法案例相结合也是一种更加切合实际和提升理论价值的途径,有利于相关理论顺利实现其现实指导意义,指导司法实践。因此,笔者在研究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案例,并且按照聚合技术的不同分别予以分类整理,从案件判决中归纳出我国法院对新闻聚合技术的态度及存在的问题,为后续问题研究提供指导。
(二)比较法研究方法。
针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德国引入报刊出版者权对传统新闻出版商的利益进行保护,西班牙制定"公平补偿权"制度补偿新闻出版商付出的劳动,也有国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闻聚合网站"搭便车"的行为进行规制。笔者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对新闻聚合技术的不同立法模式,为我国新闻聚合搜索平台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借鉴。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参考了国际条约、德国、西班牙及日本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与我国聚合搜索技术的理论学说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以期提出适合我国实际的相关立法建议。
(三)总结分析法。
详实充分的材料是我们对课题进行充分研究的必要条件,然而在收集资料之后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无论是前期收集的大量的司法判例,还是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整理,都需要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逐步分析总结,提炼出本文自己的核心观点。
六、论文结构安排。
为了使全文脉络清晰,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将分为三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将内容编排为新闻聚合平台的著作权争议及司法现状、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性质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三部分。
第一章将系统阐述新闻聚合搜索平台所引起的著作权争议和司法现状。第一节从行为对象及运行模式的角度对新闻聚合搜索模式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介绍了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引起的相关著作权争议,诸如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中复制标题、摘要及转码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深度链接行为是否侵害原新闻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上述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版权限制或例外。第三节对我国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司法现状进行了介绍,并指出我国目前立法上的不足。
第二章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立法模式。其中第一节详细分析了复制新闻标题及摘要的行为性质,并针对转码行为是否侵犯复制权进行了具体认定。文字作品只有体现作者表达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创作高度,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复制权的权利客体。转码行为中永久复制构成复制权侵权已成为共识,目前大多发展中国家对临时复制持宽容的态度,反对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范围。关于深度链接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取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的要件采取何种标准。当前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认定标准,即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此外,文章还对新闻聚合行为是否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规则等版权例外规定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介绍了国外对新闻聚合搜索相关立法的探索。包括德国最新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中创设了报刊出版者权以维护传统新闻出版商的权益。西班牙在权利限制中设立"公平补偿费"制度以补偿出版商的利益。日本法院也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新闻聚合器"搭便车"的行为进行规制。
第三章在对新闻聚合法律分析及综合我国司法实践基础上,为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以供今后立法参考。其中第一节中论述拓宽现有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节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规制,第三节论述邻接权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选择适用,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以对新闻出版商的利益进行更完善的保护。解决新闻聚合搜索技术所带来争议的关键是要平衡传统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媒体之间利益,因此当前法律制度是要寻求传统新闻媒体、新闻聚合器及用户三者之间新的发展道路,以期达到传统新闻媒体与新闻聚合搜索平台企业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新局面。
七、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引发的著作权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和分析,为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新闻聚合器作为网络新技术下的产物,其转码复制及深度链接的聚合模式使新闻聚合企业与原新闻出版商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但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法律规范对此类现象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裁判的先例以供指导。本文试图对新闻聚合搜索行为的技术方式进行分类探讨,从国际惯行做法、我国现行规范及司法态度出发,为我国新闻聚合搜索法律制度的完善给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以平衡新闻聚合企业与原新闻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而为新闻产业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
当然,由于笔者为民商法专业的学生、缺乏相关理论基础,在写作过程中仍需边学习边撰写,在探讨层面难免有不够深入之处。其次,新闻聚合搜索平台在我国尚属一个新兴的网络运行模式,目前未有较多的案例以供研究参考。搜狐诉"今日头条"案在立案后法院尚未做出判决结果。最后,在资料的搜集上,要查找美国、德国、西班牙相关的资料,存在着语言和资源方面的双重困难。本文历经一个多月的撰写及多次修改后终于完成,其中难免有纰漏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以做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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