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经济从建国初期的物质匮乏、基础薄弱到现在21世纪的全方位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给了我国不断追求新发展的动力,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基础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是体制基础,二是法制基础。体制为我国经济运行提供基础,法制为我国经济有序稳定运行提供保障。我国根据国情以及对经济认识先后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不断认识到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经济体制和法制的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实现形式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从1953年开始实行,到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上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了长达39年。由于一些内在的原因和外在的影响,我国在建国初期选择了计划经济体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新中国成立之时,国民经济基础十分薄弱,物质极为匮乏,私人资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财政面临巨额赤字,这一时期中国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奠定重工业、国防工业的基础,要改变我国落后的政治面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要求集中发展我国的重工业,集中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较快建立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从而保证战争胜利、恢复生产、安定民心。那么,这个时期就要运用行政手段把全国的经济资源集中化,然后分配到重工业部门,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只有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上走社会主义道路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为我们提供借鉴的可靠经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由于计划经济的特点适合我国建国初期的国情,并受前苏联的一些影响,我国在“一五”期间选择并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决定了它的实现形式,由于认识的不同以及经济条件的差异,计划经济不同阶段又有不同的实现形式,根据计划经济表现的不同特征,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4年以前的计划经济市场,这个阶段的市场:(1)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在计划规划的范围内开展,企业的一切活动都要服从上级部门的指令安排,企业生产的原材料由谁供应,生产多少产品,产品销售给谁,这些都是由国家事先规定好的,这样就消灭了竞争,消灭了劳动者的工作动力;(2)市场结构比较单一,不存在要素市场,商品市场单一,不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多样化需求;(3)产品的价位由各级政府规定,认定计划可以调节生产,价位的高低要服从计划,价位的高低完全不反映商品的价值,更不会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变化,这样就使得经济过度受政府控制,不能达到自主调节;(4)我国计划经济阶段的调节方式主要是计划调节,计划调节包括指令性调节和指导性调节,这个阶段国家主要是运用指令性调节,即强制性规定执行单位必须完成。虽然这种体制存在严重的弊端,但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指令性计划是计划调节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形式,在实行社会主义开始的阶段,社会需要的物品尤其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品,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那就要运用一些强制命令性的计划进行管理。第二个阶段是1984年以后的计划经济市场。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时期计划和市场机制同时存在,但计划机制仍占主导地位,这一阶段主要的计划调节方式是指导性调节,主要客观依据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生产企业作为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经济活动按照价值规律要求进行,政府机构主要是加强宏观控制与协调,使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协调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实现形式
我国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内在的原因和外在的影响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一方面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生产力水平方面进行了一些提高,促进了工业的发展。但我国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需要改革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另一方面在国际帝国主义的迅速发展及对我国的冲击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发展我国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成了必然要求。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始了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历程,1979年邓小平提出“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7年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的观点;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变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有效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到2000年底可以说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创阶段”。
1992年正式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中国实现了人类历史上时间最长的经济较高速度的增长。中国经济从1992~2011年的20年间,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0.2%,增长的最多的一年是1992年,这一年的中国GDP增长率为14.2%,这也正是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国经济带来的发展。中国在2001年底加入WTO后,经济也保持了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2003~2007年的5年间,中国每年的经济增长率都超过了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结合的成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三个方面完成了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联系: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从私有制经济转变为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彰显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是我国现实和所处的时间特征给予的明确的具有特点的中国;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方式适应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同时考虑效率与公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三是在宏观调控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过去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比之前更注意发挥市场的作用,与此同时更有力地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这意味着资源的分配问题上,市场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对于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和市场无法起调节作用的领域,政府的作用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这时的政府只可通过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保护环境的职能,来影响和引导资源配置,而不可以直接决定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和效率,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性。
三、法制的地位及实现形式
世界历史发展的过程给我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中国市场经济要想长远、稳定、长久治安地发展,就要依靠依法治国。当经济改革的步伐加进,并且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要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就要求建立和完善一些相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增强党对法制建设方面的引领,经济才能够有效持续有序地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我们更好地认识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的地位和重要性提供了有力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制来实现的。与市场经济比较符合的法律体系有市场主体法律、市场体系法律、市场运行规则及管理法律、市场宏观调控法律等。法制对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适应性,主要表现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的调节面覆盖市场经济的主要过程,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运行始终在法律的控制之中,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市场经济运行的顺畅性、自律性都需要借助法律手段;二是法律在运作上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背景;三是法律与市场经济都是把效益确立为自己的基本价值,并以此当作法制建设的重要依据。
法制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以及法制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制在经济运行中的实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制是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手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经济关系为法制原则提供基础,法制原则提供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经济体之间的联系可以经由法的途径获得守法的确认和保护。二是法制是作为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经济运行秩序的有力支撑点,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商品经济,其中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这种权利和义务的让渡就需要有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规则来约束和衡量双方的行为,否则市场秩序就会一片混乱;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行为准则,都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确认才能使得社会资源的配置是有效有序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平等性、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各个经济主体只有遵循法律所确认应当遵守的规则才能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三是法律所具有的引导性、公平性决定了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的多层次性和全方位性,以及不可替代性。
作者:吴秋阳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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