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8年第一篇有关法和金融的研究文献发表以来,20多年在法律对金融发展影响的研究上已取得丰硕的成果。本文就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主要机制和理论做了介绍和回顾,对相关的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分类梳理。
法律起源是如何影响金融发展的呢?法和金融理论给出了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两种机制:政治机制和适应性机制。政治机制认为:(一)不同的法律传统在优先保护私有财产权或国家的权利方面存在差异;(二)对私人契约的保护为金融发展奠定了基础(La Porta等,1999)。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反对王室滥用权力来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的历史。这有利于促进私人财产所有者进行交易的能力,从而对金融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相比之下,在19世纪的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则主要是为巩固国家权力而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由国家主导的司法机关就形成了一种更多地关注国家权力而较少维护私人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传统(Mahoney,2001)。Pistor(2006)也强调相较于普通法支持"无条件的私人契约",法国民法拥护地是"以社会作为前提条件下的私人契约"。总之,政治机制强调民法传统促进了那些强化国家权力但却不利于金融发展的各种制度的发展,强调国家对司法体系的控制程度,强调普通法和民法法系之间的差异。
第二种观点是适应性机制。该观点强调:(一)不同的法律传统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而发展的能力是不一样的;(二)相对于更僵硬的法律制度来说,那些能有效适应不同情况的法律传统可以最小化经济发展对契约的需求和法律制度的供给能力之间的缺口,从而更加有效地促进金融发展。比较法的研究文献中的一个较为大多数人接受的观点认为,由于普通法的法官是通过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样一种方式对不可预见的、不断变化的条件作出反应,因此普通法可以更有效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普通法国家的法官们也更愿意支持和执行那些更灵活或更有创新性的金融契约,从而促进了金融发展(Gennaioli,2013)。总之,适应性机制认为,在民法系国家中,因为只有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官不能利用判例来参与立法,只能参照现有法律来进行判决,所以法官不能与时俱进地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并及时制止损害投资者权利的新行为的产生,从而对金融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2003)对法律起源可能影响金融发展的上述两种机制进行了实证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适应性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不同法系国家间在金融发展方面的差异,而政治机制则不能解释金融发展中的跨国差异。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2005)采用同样的方法,应用38个国家4000多个企业的数据来检验法律起源是如何在微观层面上影响公司的外部融资。实证结果显示法国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适应性比普通法系国家差,从而使得公司在法国民法法系国家进行外部融资时所面对的障碍要显著高于后者。这一实证结果进一步支持了Beck等(2003)的结论。
作者简介:
姓名:潘飞虎
出生年月:1976年1月
性别:男
籍贯:安徽省无为县
民族:汉
工作单位: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
最后学位:博士
职称:讲师
主要研究领域:国际贸易、世界经济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橄榄路1350号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401室
邮编: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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