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与实践模式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2  

  摘要: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是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路径。科技创新的高度不确定性派生了对科技金融创新的强烈诉求,而降低不确定性也就成为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使命。科技金融创新的基本制度取向包括基于客户优选的风险规避制度、基于公共资源配置的风险补偿制度和基于社会分担的风险分散制度。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实践模式,既顺应了科技金融创新的基本制度取向,又探索了许多新的有益的经验路径。


  关键词:科技创新;科技金融;不确定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作者简介:顾焕章,1934年生,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益提升。科技创新能带来巨大的潜在利润,这一点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因为科技创新的风险性,融资难成为科技创新企业最大的外部瓶颈,也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障碍。金融于科技创新不可或缺,同时科技的发展也必然带动包括金融业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变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加速金融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1)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就是“第一推动力”,两者的全面结合则是为了实现“第一竞争力”。(2)


  政府围绕推动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创新进行了积极努力。2011年,《关于确定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一系列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举措。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这不仅是科技企业和科技部门的强烈呼声,也是社会各界的一致愿望。但科技创新具有不确定性,而科技金融必须考虑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平均回报率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与科技金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早已成为共识,目前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政府支持、银行信贷、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等不同融资渠道对科技创新以及科技创新不同阶段的影响路径、作用机制、效率差异等方面,对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与实践模式的探讨则有待进一步深化。本文拟从科技创新不确定性视角分析科技金融创新的内在诉求,从风险管理路径视角分析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以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为样本探讨科技金融创新的实践模式,以期对全面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实践有所裨益。


  科技金融创新的诉求与指向:基于科技创新不确定性的分析


  (一)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


  科技创新主要指原创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具体包括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由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从科学知识到技术知识,从技术知识到科技发明成果,从科技发明成果到生产企业,从生产企业到最终消费者,科技创新过程在各种信息约束和突变因素的干扰下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3)甚至可以说,科技创新过程的每个决策都存在不确定性。(4)从投资的角度看,科技创新从科学发现到产品推向市场所经历的时间越长,即投资周期越长,则不确定性越大,承担的风险越大。(5)对于投资者而言,科技创新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科技创新主体选择的不确定性


  科技创新活动需要资金和技术的结合,但是这两种要素的所有者往往不是同一主体。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以及信息的不对称,使得科技创新活动中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科技创新主体为了获得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往往会对自身拥有的资源和能力进行人为“拔高”,向金融机构传递虚假信息。因为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或投资者难以准确判断,很容易做出逆向选择,从而使优质项目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即使投资者选择了资质较好的科技创新项目或企业,也难以有效规避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科技创新投资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由于投资者很难选择合理的科技创新主体,其直接后果就是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难以汇聚到科技创新领域,使科技创新面临严重的资金瓶颈。


  2.科技创新活动收益的不确定性


  即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选择了合适的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创新活动能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高低仍然不确定。一是成果不确定。科技创新活动是一种开创性的活动。在科技创新之初,技术的不完善和创新成果的未知性使得创新人员和企业难以确定成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不同科技创新成果带来的经济效应以及对社会的外溢性影响也是不同的。二是市场不确定。任何产品生产出来都必须接受市场的检验,科技创新成果也不例外。因为信息不完全以及科技创新的未知性,科技创新成果能否被市场接受并最终占据市场也不确定。三是收益分配不确定。科技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公共品性质,存在着很大的外部性。一旦创新企业的科技创新获得成功,其他企业就可以低成本地获得有关科技创新成果的信息并用于生产。创新企业难以独占科技创新的全部收益,但是生产成本却没有被分摊。而科技创新一旦失败,所有前期投资成本可能全部成为沉没成本,更遑论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可见,由于技术外部性导致收益不确定性,致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难以保证,投资科技创新的动力不足,亟须通过科技金融制度创新来解决这些问题。


  (二)降低不确定性:科技金融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因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实现经济增长,就是因为这个社会没有在制度维度上向经济创新的行为主体提供创新的基本保障和直接激励。”(6)林毅夫认为,制度可以被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是人类对付不确定性和增加个人效用的手段;制度的功能可分为安全功能和经济功能,其中安全功能指的是制度能降低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而经济功能指的是制度能产生规模经济,并且减少外部性。(7)此外,制度还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基于市场配置功能的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包括资金资源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并实现这些资源的优化配置;基于资源整合功能的制度可以实现资金、人才、技术三大高科技要素的互动和集成,发挥合力作用”(8)。科技金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也主要源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高度不确定性以及由此派生的对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需求。


  关于科技金融的内涵,国内外学者基于不同视角有着不尽相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科技金融是以促进科技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进程为目的,以组织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投入科技创新领域为核心,以定向性、融资性、市场性和商业可持续性为特点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具体而言,科技金融包含以下四维特征:(1)定向性。科技金融是专门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的金融体系。(2)融资性。科技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金融通,其他金融服务功能是派生的、辅助的,发展科技金融主要为了解决当前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支持不足的问题。(3)市场性。通过发展科技金融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是市场化融资方式,即从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并以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为前提。(4)商业可持续性。通过市场化融资方式筹集并投入到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只有在总体上获得一定的预期回报,才会有后续资金跟进,科技金融活动才不至于中断。科技金融的四维特性要求投入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能够获得稳定的、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的投资回报率。但是,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若没有好的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势必会降低金融主体投资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从而导致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不能大规模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科技创新活动不是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它是一系列创新要素基于特定创新目标的协同整合过程。科技创新如果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环境和资金支持,就不可能顺利取得创新成果并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同时,也必须进行科技金融制度创新,以对抗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保证科技创新活动能够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科技金融创新主要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明确市场交易的准则,形成对未来准确而有效的预期,提供一种长效激励机制,对冲科技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促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快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基于风险管理路径的分析


  对于资金的需求方来说,科技金融制度可以帮助科技创新企业获得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支持。虽然有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而且科技创新成果市场化之后也能获得很高的收益,但是科技创新的高风险往往使得大量的社会资本望而却步。如果有良好的科技金融制度,则能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到科技创新和创业中,帮助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抓住发展机遇。而对于资金的供给方而言,科技金融制度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尽可能保证资金的最优化运用。科技金融的参与主体主要有三种: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政府在配置财政性科技资金过程中,通过项目指南、专家审查等方式筛选优先支持的创新项目。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或出于对科技领军人物及其团队的认可,或出于对科学技术价值的认可,选择性地支持部分科技创新活动,从而使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集中于成功率相对较高的科技创新活动。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金配置,促进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制度创新应合乎如下三种基本取向:


  (一)基于客户优选的风险规避制度


  1.市场细分和客户优选


  虽然总体而言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但是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不同行业属性、不同承担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所面临的风险存在很大差异。(1)科技创新活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不同,风险程度不同。科技创新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可分为知识创新阶段、创新知识孵化为新技术阶段、采用新技术阶段,三个阶段中知识创新阶段离市场最远,风险最大;采用新技术阶段离市场最近,风险最小。(9)(2)科技创新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风险程度不同。科技创新的风险性与科技创新企业所属的行业及所面临的市场相关,如果该行业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整个行业发展很快,则该行业的科技创新活动风险相对较小;反之,风险相对较大。(3)科技创新主体的实力和信用状况会影响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程度。一般而言,科技创新主体的规模越大、信用级别越高,所拥有的优势资源和创新渠道也越多,科技创新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应的风险程度也越小。科技创新主体过去的成功概率以及在相关领域的信用评价等都会影响到其在寻求科技金融支持时的风险程度评价,一般而言,成功率越高,信用评价越好,风险程度越低。


  通过对科技创新活动性质和特点的分析,我们可以尝试对不同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市场细分,对科技创新主体进行优选,针对不同的目标主体采用不同的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细分和科技创新主体的特点建立选择矩阵,从矩阵中确定双优项目,优先对风险性相对较小、成功率相对较高的科技创新项目进行资金融通。因为这类科技创新项目是通过市场细分、客户优选双渠道选择出来的,风险基本可控,能够基本满足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对预期回报的要求,能够实现商业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2.大数定律和模糊选择


  由于信息、技术条件的多重限制,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市场细分和客户优选结果可能并不理想,因此,还需要运用大数定律,进行模糊选择。在大量的科技创新活动中,总有一定概率的科技创新活动会获得成功,并产生良好的市场效益。从单纯经济理性的角度看,如果科技创新活动成功的概率很小,项目成功获得的收益不能弥补全部项目的成本,那么,此时科技创新活动不应该发生。显然,现实情况要比这种理性抽象好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人才的涌现以及基础研究的不断加强,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科技创新成功的概率也不断提高。实际上,只要科技创新活动的成功概率超过一定的临界水平,预期收益大于总成本,科技创新活动就应该得到支持。而且,超过一定临界水平的成功概率,也会增加各类社会主体对于科技创新活动的信心,增加科技创新活动获得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的可能性。


  通常,要通过市场细分方法准确区分出风险小、成功率高的具体科技创新项目是比较困难的,但通过模糊选择方法筛选出风险相对较小、成功率相对较高的客户群倒是有可能的。当模糊选择的客户群成功率提高到一定水平,成功者的收益能够弥补总体成本并且带来一定的预期回报时,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就会增加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从而使得依靠市场融资的机制得以持续运转(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指引)。


  (二)基于公共资源配置的风险补偿制度


  当客户优选和模糊选择不能解决科技金融的商业可持续问题时,说明科技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过大,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这类科技创新活动可能无法实现预期回报,甚至遭受严重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适当的风险补偿机制,理性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便不会持续进入这类科技创新活动,自然也不可能实现科技金融的商业可持续。因此,应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对投资于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行风险补偿。政府的风险补偿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共支出。一方面,对于投资于科技创新企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给予财政补贴、贴息以及资金奖励等支持;另一方面,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公共实验室、技术平台、孵化器和厂房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以提高科技创新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二是税收调节。通过实行优惠税率,鼓励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流向科技创新企业。三是市场准入。在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一些特殊的市场或行业领域的同时,要求这些社会资本承担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责任。这些特殊的市场或行业领域通常或多或少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能够获得超额利润,允许社会资本进入的前提是把部分超额利润用于扶持科技创新。四是财政存款支持。财政存款规模较大、稳定性较强,是商业银行竞相争取的对象,可通过实行财政存款与科技贷款挂钩的办法,来激励商业银行向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其实质也是一种风险补偿。


  (三)基于社会分担的风险分散制度


  在科技创新活动蕴含的风险总量既定的情况下,承担风险的市场主体越少,则平均的预期损失和成本越大,且可能因超过市场主体的承受能力而失去可持续性。如果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让较多的市场主体去分担这样的风险,则每个主体承担的风险下降,进而能够控制在其承受能力的范围之内,那么,科技创新活动就能够实现商业可持续性。因此,在科技金融创新过程中,应通过机制和产品设计,让几家金融机构同时参与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按照出资额度、投资方式和平均投资回报率要求合理确定权重,分享科技创新成果带来的收益,共同分担科技创新过程所产生的成本,从而达到管理和分散风险的目的。


  与厌恶风险的一般市场主体不同,风险偏好者追求的不是资本平均回报率,而是高风险、高收益,这恰恰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相吻合。但风险偏好者一般都是小规模投资者,科技金融创新必须针对风险偏好者的特点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激励其积极参与到科技金融市场中来。具体而言,就是要发展多层次的科技资本市场,包括科技股票交易市场、科技股权交易市场和科技债券市场等,使投资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所承受的风险,能够通过向风险偏好者转让相应股权和债权的方式,分散到一定数量的风险偏好者身上,从而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匹配。需要强调的是,科技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仅适用于部分科技创新项目,只有完善自身的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才能实现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支撑。


  科技金融创新的实践模式:以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截至2011年,江苏省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2%,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跃居全国首位,区域创新能力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江苏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与科技金融的发展不无关系。从宏观上看,江苏构建了包括科技信贷市场、科技资本市场、科技保险市场和科技担保市场等在内的科技金融市场体系,体系内不同组成部分各有侧重,互为补充;从微观上看,精心设计具体的制度安排,以尽可能降低不确定性,实现科技创新资金需求与供给的无缝对接。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江苏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重大举措,合乎科技金融创新的制度取向,适合江苏的实际情况,并且在扶持科技创新方面的功效不断显现,正在成为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实践模式。截至2013年3月,已开业运行的40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293.4亿元,贷款余额86.8亿元,创业投资1.6亿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千多家。根据上述科技金融制度创新的理论分析,结合对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地调研,我们可以将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典型经验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具体运营,降低经营风险


  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发放贷款,不吸收存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规范的组织架构,通过设定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界定权责利关系,形成稳定的偏好和预期,以有效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设在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地,只为园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贴近科技创新主体,更加便于开展签约前的客户调查,能够全方位了解客户群体,信息透明度较高,可以通过客户优选来降低违约风险,并且便于在投资之后对科技创新过程进行监督,以保证投资的回报率。


  对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要求其将全部贷款投放在科技创新企业,可以允许有不超过40%的比例投放在非科技企业,另外还可以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以分散风险。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科技企业和非科技企业之间,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科技企业之间,对科技企业的贷款和创业投资之间,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分配资金投向,进行产品组合,提高资金的综合回报率。


  鉴于科技贷款风险较大,为引导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服务科技创新,政府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适当的财税政策扶持,例如按到位资本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执行3%的营业税优惠税率等。政府通过倾向性的政策,降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促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可持续性。


  (二)进行全方位监管,保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任职资格实行严格的审查和考核,防止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履行职责不充分,导致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要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并通过招投标遴选有资本实力、有社会责任心、有诚信意识、有为科技创新服务志向的股东团队来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多元化、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机制。首先,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由省金融办、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和工商局等部门联合成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具体负责审批和监管,相关部门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其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监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并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全省统一的小额信贷管理系统、会计账务系统和业务监管系统等,并联网运行。最后,社会大众的监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账外经营,不得暴力收贷。(10)


  科学的监管评级系统。把关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导向转化为评价指标体系,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评价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划分成不同的等级。等级高的公司获得融资便利和创新业务准入,而等级低的公司则在融资和业务范围等方面受到制约,从而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引导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三)打造业务支撑平台,护航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开发建立江苏省统一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系统,将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经办的业务数据集中录入系统。开发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信贷管理、监督管理三大基础系统,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经常性的非现场监管。开发建立“现金池”、“应付款保函”、“开鑫贷”、“金农自觉网”等创新业务平台,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创新提供支撑。牵头组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合作,组织多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统一从商业银行贷款。组织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员工任职资格培训和专业培训等。另外,由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信用再担保公司,为“现金池”、“应付款保函”、“开鑫贷”、“统借统贷”等涉及资金融通的业务提供担保并进行风险审核,防止风险超过承受能力,降低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总之,江苏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制度,能有效满足科技创新企业尤其是小微型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需求,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完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制度设计上遵循基于客户优选和模糊选择的风险规避、基于公共资源配置的风险补偿以及基于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散等风险管理路径,在这个框架下,既满足了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需求,为高效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又通过审慎的资格审查和严格的制度设计,保证了自身的风险可控及商业可持续,实现了资金供需双方的共赢。基于这种思路建立的类似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模式不仅对江苏省的其他科技金融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全国的科技金融创新也有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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