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税收工作与秩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然而在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方面,由于现行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存在的差异较多且较大,使得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质量受到了很大影响。为此,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管理,实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和税法的一致与协调对于推动我国税收征纳工作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阐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必要性,提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介绍其对税收征纳工作的影响,并结合笔者多年实践经营,就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的对策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税收征纳;差异;影响;
作者简介:蔡吉星(1994-),男,彝族,云南开远人,渤海大学会计学专业,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会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基本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与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经济问题,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其中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一直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重点同时也难点,这主要与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性有关,严重影响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此,进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变革,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势在必行。
一、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化的必要性
在规范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以及法律背景予以充分分析与了解。在发展过程中,除要满足我国国际化发展要求,还要对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实现均衡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事业单位在多个方面都有着巨大变化,包括形式、经济管理等,为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针对其经营模式的管理内容展开深入研究,以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工作的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扮演着支撑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角色,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对事业单位微观经济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且要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要求加以充分认识与了解。任何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执行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如此才能给事业单位的稳步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确保事业单位能够获取准确的信息,为财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依据。
在事业单位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过程中,为确保财务信息真实有效,在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要求,做好财务信息披露工作,防止信息失真,使事业单位能够与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的服务领域都有所外延,资金来源的渠道增多,有效提高了经费自给率。在这一过程中,事业单位纳税义务的发生在所难免,这同样也是税务管理工作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现行制度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仍执行1998年实施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制度与准则。其中从事科研、医疗卫生、教育等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又是本行业自行制定的,有的部门也有本部门专门的相关财务会计规范与制度。然而这些财务会计规范缺乏与税法的一致与协调,很多方面存在漏洞,难以按照相关要求将其与税法的制约因素衔接,使得税务处理和税法之间的一致性难以得到满足,存在大且多的差异,加大了事业单位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量与难度,同时也对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显然影响到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1.费用扣除规定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应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费用扣除,然而有的直接列支的费用在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中是不能扣除的,在计算中,就已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而言,是不能继续扣除医疗基金的,这一费用扣除标准在事业单位与企业通用。然而在会计做账时,大部分情况下的费用扣除都以我国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这就使得职工福利费用等扣除有所差异,费用都是以事业支出的形式进行直接处理。
2.收支确认的原则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一旦发生应税业务与非应税业务,其收支确认工作的开展应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然而现阶段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以收付实现制为收支确认原则,这就使得在开展与确认有的业务时会有所差异,实践表明,事业单位为实现会计工作简化,大部分情况下会采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来完成经营性收支业务,其会计记账与操作会采用收付实现制。
3.资产处理的方法不同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税收征纳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目前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关于资产处理和计算的方法与税法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出入。在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方面,税法中将超过一年使用年限的与生产经营有关或者超过两年使用年限、具有一定价值的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规定为固定资产。而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却有所不同,其中重点强调了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求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即对于一般的设备,其单位价值应当在500元以上,而对于专用设备,其单位价值应当在800元以上,同时要求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发生物质形态变化,满足上述标准的资产才可以称之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的处理方法上也有很大不同,按照事业单位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事业支出”的范畴,而税法中却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之前就扣除,因为税法认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是一项资本。此外还有固定资产折旧与维修费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非盈利组织根据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费用。但在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却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对于单位中的固定资产,是不能折旧的,同时在对单位设备进行维修时也需要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和“营业收入”的比例来确定,并且维修费用还属于“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范畴。税法中用于固定资产修缮的费用在税前是不能扣除的,如果费用额度比较大,超过了相关的标准,就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在事业单位的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中,用于固定资产修缮的费用要计入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成本费用”中。
4.无形资产处理方法
按照事业单位所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理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内部没有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对这些事业单位进行无形资产处理时,无形资产的成本要采用一次摊销方法,计入到“事业支出”中;另一种是在进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成本要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并采用分期记录的方式,计入“经营支出”。但在税法中采用直线摊销法,不分情况直接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通过上文中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这些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涉税业务,使其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对应纳所得税的计算更是难上加难。再加上大部分缴纳所得税的事业单位除了应税收入之外,还存在非应税收入,因此在进行相关计算时不得不把两类项目产生的费用分开计算,使原本就比较复杂的计算过程变得更加复杂。通常产生的结果会造成事业单位在征收所得税的计算中难以满足税法规定。尽管针对这类情况,国家税务部门颁布了相关规定与办法,然而其涉及到的内容过于单一,仅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税种,再加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其规定的税款计算与征收管理方法的差异很大,难以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影响得到根本性解决。因此,很多地方的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计征中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以某市为例,其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计算税收方法的并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等,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均以“核定应税所得率”为准。而对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并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能对税收项目和免税项目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详细精准划分,同时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单位,才能按照查账征收方法征税。此外,该地方税务部门还对各类单位应纳所得税率进行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商品销售和经营服务的事业单位,应纳所得税率为8%,其他的事业单位要低一些,定为5%。事业单位应纳所得税的计算遵守下述规则:应缴纳的所得税是应纳税所得额和相应税率的乘积,而应纳税所得额是应纳税收入款和应税所得率的乘积。应纳税收入要通过计算单位的收入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收入之差而得。
虽然这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能够将一些事业单位的税前调整环节省去,节省了一部分时间,实现了对所得税征收受到的大幅度简化,也使得税收征管效率有所提升。然而事实上是将所得税进行了转化,与流转税很相似,应纳税款只和流转额大小和相应的税率有关系,而和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费用、实际运营成本和企业收益水平等因素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对于不同行业企业应税所得率档次划分的单一性过强的情况,实际收益水平的差异较大,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通常是相同的。这大大降低了税负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同时也给纳税人提供了规避所得税的漏洞,通过不同的税款计算方法,使得税收收入的计算存在误差的可能性。
四、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收工作的对策
如前文所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对当前事业单位的税收征收和管理工作产生了阻碍作用。因此,事业单位要实现财务工作健康发展,必须要重视这些问题,切实做好自身的财务会计改革,以确保自身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一致与协调,同时还要加强事业单位税务会计体系建设,确保税收征纳工作中能够有效应用到会计信息,提高税收征纳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的对策,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制定和税法一致的财务会计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现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显然已经难以与其发展要求相适应。因此,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变革势在必行。财务部门与会计学界也针对这一情况做了积极的准备工作。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遵循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的偏差比较大,使得对事业的税收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推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制度的建设工作,实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相协调的目标。例如,在美国,对于不同规模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所采用的财务会计规范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规模较大的非营利性组织来说,他们会使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信息记录,而对于规模娇小的非营利性组织则使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信息记录。根据这种情况,美国相关的组织部门提出专门规定,要求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非营利性组织,在其财务报告的编制中,必须基于权责发生制进行。日常的会计人员在财务报告的编制中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必须在此基础上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适当的挑战,从而确保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一致性。同样以美国非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处理为例,美国非营利组织公认会计原则指出,资产处理方法应大体符合税法规定。其实际资产处理方法也基本与税法规定一致,如存货计价、折旧计提等方面的规定。这种规定为税务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有助于非营利组织纳税义务的正常履行。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我国大部分的事业单位都属于服务性质的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在我国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变革与调整中,完全可以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工人会计原则。
2.完善事业单位税务会计体系
为了减少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就必须对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体系加以完善。税务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的分支,其指的是根据税法规定,通过对会计学原理与方法的应用,对相关税务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的会计。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的财务信息和税务信息等进行计算和分析调整,从而使得税收征纳工作顺利完成。如果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法之间存在偏差,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现阶段,已经有了关于企业税务会计的相关定义,并且近年来在我国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然而满足事业单位发展需求的税务会计仍然缺失,这严重影响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特别是所得税征纳工作的质量。就算对事业单位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协调予以了高度重视,但二者如果没有一致目标,必然会存在不可调整的差异。为此,为了实现事业单位课税环境的改善,使事业单位税收征纳工作效率得以有效提高,就必须实现事业单位税务会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五、结语
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实行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存在较大差异,这对税收征纳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不仅阻碍了我国事业单位的进步与健康发展,同时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财务会计制度的漏洞,进行偷税漏水等行为,进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为此,必须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进行细致分析,并提出有效的改进对策,实现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为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本文来自《中国卫生资源》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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