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计算机网络犯罪侦查技术与应对策略
随着我国通信技术和传媒行业的进一步融合,网络融合与数字媒体集成的进一步实效。计算机网络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生产力,作出了巨大的不可忽略的贡献。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带来的巨大利益同时,计算机网络技术也带来了一种不可忽视的新型犯罪形式即网络犯罪。当我们面对网络犯罪时,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这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无法避免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扩大和融合,网络犯罪问题将会变得日益复杂。面对积极发展的不断蔓延的网络犯罪态势。如何预防发现及解决网络犯罪问题,成为了当前国内外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态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随着通信技术和媒体行业的改革和变化而产生的,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的角度上看,计算机网络犯罪使人们生产力得到大发展,达到一个新的生产力水平高度之后,不可避免的产生的一种新的现象。网络犯罪的第一个要素就是必须具备一个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空间。网络犯罪所发生的场所是人们称之为虚拟空间或第五空间的网络空间。这是一个通过网络把一定区域内的人,机器,以及信息等连接起来组成一个与现实生活有巨大区别的交往空间。这是一个由技术所实现的,没有客观实体存在的空间。这一空间在现实社会之中的巨大意义和价值体现在人类的精神世界和文化世界之中。在这一个一个完全虚拟的世界之中的犯罪行为是指:独立的个体或团体,通过一定的计算机以及其他的硬件设施,不经他人允许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非法搜集个人的隐私信息,对个人进行敲诈,或者对计算机之中的数据进行篡改。或者散播一些法律禁止的内容。或者复制传播,运行一些妨碍他人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的病毒等违反虚拟世界法律法规的行为。与传统的犯罪形式相比较,犯罪者在进行网络犯罪时,物质性的犯罪痕迹是没有的,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能够证明犯罪者犯罪的犯罪证据,具有不可物化,和即时性的特点。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比传统犯罪有更强的隐蔽性。正是由于网络犯罪的这些特点,造成了对于网络犯罪,发现难,识别难,侦破难,这一现状的出现,这种现象又进一步刺激了网络犯罪的发生,这直接造成了在现阶段,计算机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现状。
2.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技术
为了有效地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趋势,有效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分子。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研究和探究与之相对应的侦察技术和侦查策略,是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的重要一步。本文通过对一些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侦破计算机网络犯罪之中的运用进行了整理,综合及分析。
1)电子取证技术
电子取证技术也称为计算机取证技术,数字取证技术。这种技术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规范程式对已被入侵,破坏,攻击的计算机运用计算机软硬件修复重现技术进行取证的一种技术。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讲,电子取证技术就是指对已被攻击过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破解进而复原整个入侵和攻击的过程。侦查机关在运用电子取证技术时,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相关的侦查机关主要有以下的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搜查与扣押。在侦查传统犯罪案件时,搜查与扣押是常用的方法。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所使用的搜查与扣押与面对传统犯罪时所使用的搜查与扣押是不一样的。在处理计算机网络犯罪时运用搜查与扣押的方法主要是搜查嫌疑人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计算机之中储存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在嫌疑人身上找到的相关的电子资料的载体。也可以搜查与网络犯罪有关的场所。公安机关等相关的执法机关。在进行网络犯罪的调查时,应该聘请专业的计算机工程师,程序设计员,操作员等专家来协助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的调查。
公安机关等执法机构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还可以运用截留电子信息的技术手段。电子信息截留手段是指公安机关等相关的执法机关截取与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关的相关信息。在国际社会之中,截留量子信息是发现和侦破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也允许相关的执法机构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采用截留电子信息的侦查手段。在相关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截留电子信息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就是经过信息发送者和信息接收者的同意而截取电子信息。第二种方式就是未经过信息发送人和信息接收人的同意而截取个人信息。根据侦查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相关需要,执法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灵活地选择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方法,采取其中的一种或两种方式。
公安机关等相关的执法机关。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可以要求相关的个人或相关的单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电子信息。在侦查计算机网络犯罪类案件的过程之中,从事于网络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与相关案件有关联的信息接入单位及信息接收单位,都應该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机关。为公安机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电子信息,资料和数据文件。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这为公安机关等相相关执法机关在侦破计算机网络犯罪时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关的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现阶段,我国为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破案率,在计算机行业中出台了相关的措施,例如:互联网单位,网络接入单位,还有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其他组织。在发现一些人员在做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时;查阅,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时;从事危害其他个人或单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活动时;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和泄露他人隐私时;应当保留相关的原始记录,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计算机网络中的原始数据主要指,某一网络活动发生的时间,所使用的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这里的数据包括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网络系统的运行日志,用户的使用日志,以及信息的来源。(主要指ip地址,EMALL地址等)。在我国,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其中就明确规定。互联网行业的服务者如果发现其服务对象之中包括法律禁止传播的内容,应该立即停止服务,保存相关的原始资料,并向公安机关作汇报。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也可以经过特殊的批准程序,采用一些技术性的侦查措施。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电话进行窃听,对有关人员进行秘密录像,对犯罪嫌疑人的电子邮件召开检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网络监控,电子跟踪及卫星定为等特殊侦查手段。
2)网络侦查技术
为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采用网络技术手段是不可避免的。侦查人员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才能高效的侦破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充分的了解和熟悉网络犯罪分子通常使用的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法。在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之中,侦查人员通过,搜索和寻找黑客所使用的攻击软件来获得网络犯罪者犯罪的确凿证据,这种方法是成功的打击与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方法之一。
怎样对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时,侦查人员常常有用到一些简单的程序。例如PingPro,这是一款可以侦测出在Microsoft上开启的网络端口。PringPro这款软件,他的检测原理是通过远程调用服务所使用的tcp,udp13端口来实现的。当然。PringPro这款软件也具有它的局限性,它的使用范围具有一定的特定性,针对这样一种现状。我国和国际上的网络安全机构,开发了更多更复杂的工具。这些工具为侦破计算机犯罪案件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侦查人员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时,还可以采用监视是网络的方式。现阶段,许多国家为保证国家在信息网络安全,普遍都具备网络监视体制。这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预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网络侦察技术中,最常用的一种技术还有堆栈指纹技术。在网络侦查程序之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堆栈指纹技术。堆栈指纹技术是指利用TCP/IP进而识别各种不同的操作系统。推荐指纹技术的应用,有效地克服了系统管理员屏蔽系统标志的这一问题。不同的系统之间,有着不同的堆栈指纹表这只能表示系统的不同而造成的一个细微的差别,这种差别是人为无法改变的,具有相对的唯一性。侦查人员通过对这一细微差别的区别,就可以判断出操作系统的种类,以及它们所发送的各种特殊的数据包。
在网络侦察技术之中,还有一个常用到的侦查软件就是NMAP网络调查软件。这款软件具有非常强大的功能,同时这款软件是免费的,而且可以不断的升级。这使得这款软件在国际范围内十分的流行。造成这款软件功能强大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它具有非常灵活的堆栈指纹识别引擎,因为这款软件不断地得到了升级,因此它具备非常强大的猜测能力。它可以准确的猜测出一些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二是这款软件可以有效地穿透一些网络边缘的安全设施,如,防火墙和部分电脑安全软件。这款软件的这一能力,使得它具备了更强的侵入黑客等犯罪分子硬件设备的能力。这款软件穿透防火墙时,使用的是一种称为碎片扫描技术的方法。侦查人员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之中,通常首先利用这一软件发送一些数据包,这些数据包将会,绕过防火墙和硬件设施上的其他防范软件,而后在目标的硬件设施之中获取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
在侦查人员实际的侦查任务之中,最常用到的一种软件就是共享扫描软件共享扫描软件在侦查过程中,对获得的各种信息进行扫描和搜索,通常这软件是与其他软件配合使用的。这款软件的优点就在于,不会实质性地入侵别人的硬件设施。
目前要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而开发的软件已经有很多。这些软件主要是由欧美等网络技术比较发达的发达国家开发出来的。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也正在逐步展开。就网络信息的监管而言,美国是世界上做得最好的一个国家,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互联网研究办公室,运用先进的互联网网上技术,实现了对美国网上的广告信息的全天候24小时监控。随着国际市场上开发出的针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软件越来越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正在逐步的提高,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正在逐步加强,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3.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日渐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传统犯罪形式所不具备的反侦查特性。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给传统的侦查思想和侦查策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解决现实的问题,侦查思想和侦查策略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面对复杂的现实,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新的侦查思想和侦查策略也不断产生。
在当今国际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新兴的侦查策略是诱惑侦查。诱惑侦查是破获诸如像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诱惑侦查在破获计算机网络犯罪说时的大致思想是第一次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模拟犯罪分子犯罪的过程。根据该犯罪分子的犯罪特点做相关的准备工作,当该犯罪分子进行第二次犯罪行为时,要可以得到他的犯罪证据,同时准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这为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破案率起到了重大作用。
在采用诱惑侦查策略的第一步就是。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案情分析。然后针对不同的犯罪活动。采用不同的具有极强针对性的诱惑侦查方法。目前,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以下幾类。第一类是针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第二类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站票,敲诈,提供色情服务,赌博,以及贩毒等犯罪活动。第三类是指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而危害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和个人的网络信息安全。第四类是指黑客之间的相互斗争。面对第一类网络犯罪行为,我们采用的策略是建立与被攻击的系统相似的模拟系统,当网络犯罪分子进行第二次攻击时,将其引诱进早就设计好的侦察系统之中,当网络犯罪分子进入侦查系统之后,侦察系统就可以收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的相关资料,确定犯罪分子所处的具体位置。根据侦察系统提供的准确信息,公安机关等相关的执法机构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抓捕行动。在面对第二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时,我们主要采用的方法就是假扮和冒充消费者,与犯罪分子展开积极的周旋,在周旋的过程之中,秘密的搜集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这种方法与在处理传统案件中使用的方法比较相似。面对第三种网络犯罪,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将我们的侦查人员进行巧妙的伪装,混入犯罪分子传播违禁内容的虚拟平台,进入平台之后,不断的搜集犯罪分子的罪证。面对第四种计算机网络犯罪形式,侦查人员应该努力学会借力打力的方法,尽量的迫使一部分黑客暴露另一部分黑客。除了这些分门别类的应对策略外,在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时,我们还经常采取模拟犯罪场景的方法来研究罪犯的犯罪过程,有时也会运用到监控追踪的手段。
作者:包雪
第2篇:浅谈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运用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篇“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将技术侦查措施的授权从普通法律提升到国家基本程序法的高度,是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符合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需求。笔者现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中运用技术侦查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抛砖玉。
一、技术侦查概念及特征
技术侦查虽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正式出现,但是并没有明确的内涵规定,我国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未有通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设备秘密地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总称。第二,技术侦查亦即秘密侦查,是刑事侦查措施的一类,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中,依据国家赋予的特殊侦查权力,运用各种专门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力量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辨认、刑事特情、化装侦查、窃听、邮检、密拍密錄等。第三,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
经过对比分析,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仅通过秘密进行的侦查措施才是技术侦查,这就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测谎技术等公开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排除出去,缩小了其外延。第二种观点将技侦与秘密侦查划等号,把刑事特情等非技术侦查手段涵盖到技术侦查中来,从而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技术侦查的外延。第三种观点则把握住技术侦查是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把握住了这一关键点,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内涵与外延。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的界定,倾向采用第二种观点,因为该节包括秘密侦查等措施。
二、职侦面临的挑战及导入技侦的可行路径
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随着经济发展产生了诸多新的衍变。我们知道,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在当下社会背景下,其犯罪手法更显复杂化、智能化,同时跨境(区)职务犯罪日渐显现。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执法视野下,职侦工作要有所为,就需要学习和吸收先进的经验、方法,不断丰富提升侦查手段、能力。要达到这一目的,开辟技术侦查手段就是其中一项关键举措。
首先,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现代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用技术侦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次,许多采用技术侦查的先进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的成功探索,为我们将之引进和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树立了标杆。最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明确规定,缔约国在反腐败中均应当“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中采用技术侦查提供了国家法层面的依据。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合法化是打击犯罪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更是法治中国的需要。
三、立法现状及提升路径
将技术侦查权授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是否需要法制化,已经不成问题。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权,通过增强其侦破手段,避免逼取口供的传统侦查模式。这里容易忽视一个预设条件:即对两者此消彼涨的关联缺乏对预设条件的关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八节为“技术侦查”,而在该节中既包括技术侦查措施,也包括秘密侦查手段。梳理立法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条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将人民检察院规定为有权采用技术侦查的主体之一。
第二,明确规定技术侦查使用的时间必须是刑事立案以后。立案前是绝对不能使用的。
第三,明确规定技术侦查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犯罪:①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②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四,技术侦查以必要性和司法经济性为前提。如果通常的侦查措施和行为,可以解决侦破案件的问题,那么就不宜采用技术侦查。
第五,应用技术侦查,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履行严格、规范的审批手续,按照审批限定的方式方法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六,技术侦查应用应当保密。通过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打击犯罪的侦、诉、审,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第七,采用技术侦查所收集的材料,是刑事诉讼环节中的法定证据。为避免使用该证据引发的不利后果,具体操作时应当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必要情况下,可由法庭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但应当看到,该修正案对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还相当原则,部分条款可能是一种“宣言式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如何确保技术侦查的严格、规范使用,防止滥用造成对当事人或其他人人身自由、隐私的侵犯,修正案语焉不详;对技术侦查只是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缺乏操作性;对于违法使用技术侦查侵犯人权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进行国家赔偿等问题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情况,笔者着重阐述一下程序性原则。为了确保技术侦查程序公正,避免其侵犯公民权利,必须严格程序性原则。对此,国外有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日本就监听措施建立了司法审查机制,即“司法令状制度”。具体来说,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地方法院的法官申请签发监听令状。法官在收到申请后经过严格审查,签发监听令状,上面应当记载:嫌疑人的姓名,怀疑事实的要旨、罪名、罚条、监听手段、方法、场所、实施监听条件、有效期间以及签发的具体日期及最高法院规定的相关事项,由法官记名签章。监听令状是“审判中心主义”这一现代法治原则在技术侦查应用领域的体现,符合“控审分离”、保障人权原则,是侦查法治化乃至程序正义的重要特征。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在适用技术侦查方面需要学习借鉴的。
四、结语
总之,技术侦查法制化,将其引入职务犯罪侦查,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反腐肃贪,但不可轻视其良性运行制度设计,尤其是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中,真正将技术侦查打造成一把打击职务犯罪的利剑,同时做到保障人权,实现正义。
作者简介:王栋翔等
第3篇:技术侦查目前存在的法制化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技术侦查法制化的概念
所谓技术侦查法制化是指,为了查清犯罪的一些事实,往往使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进行查询而搜索犯罪证据。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在技术侦查法制化中,检察机关作为一个主体,所以,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机构,凭借现代科技手段,为了查明犯罪事实,秘密底地进行而查询到犯罪的证据,实现技术侦查法制化。
二、技术侦查存在的法制化问题
1.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不明确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已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作出有关规定,但规定之中,有几处词语的意思不明确,这样一来,在技术侦查法制化中,使用的案件范围、使用的条件不清楚,例如,提到的重大毒品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等,其中,“重大”两个字;以及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其中,“需要”这两个字。在这里,我们就不清楚什么样的犯罪案件,即重大案件,其实,对于每一个侦查机关,往往标准不同,即使是同一个案件,有的地方就会按照本地批准的技术来侦查,而另个地方有可能不用;而对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这就增加了技术侦查法制化的使用范围,有可能出现滥用的情況,比如,有些人在破案过程中,遇到一些难处,就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来完成,其实,他们没有遵守使用侦查技术的原则。
2.技术侦查法制化的审批程序不明确
对于技术侦查法制化,其具有技术性、秘密性的特点,所以,在审批的程序中,与一般侦查审批的程序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可知,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批之后,才能采取技术侦查法制化。但是,这条法规不形象,同时,没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符合正当程序。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二百五十六条可知,在实施技术侦查法制化之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先书写技术侦查法制化的报告书,然后,把其上报到设区,即由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签字,接着,制作决定书;由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是否采取,再交公安机关来执行等等,对于此规定,与刑诉法的规定比较,具有完整性,但有关负责人不够负责,往往草草签字。对于技术侦查法制化,其审批程序能够更加有效地检察与监督,但是,新刑诉法的规定非常不完整。
3.适用的期限以及延长规定不明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可知,任何一个批准、决定均需要结合侦查犯罪的需要,最终决定采取那种的技术侦查法制化,以及适合谁使用。对于批准决定,从签发的日子开始算起,在三个月以内是算数的。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这种技术的话,应当及时撤出。
三、技术侦查法制化问题的完善建议
1.明确技术侦查法制化的适用主体、范围,严格技侦程序
对于新刑诉法,其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作为技术侦查法制化的适用主体,所以,其他机关、团体不能随意使用,当确定了适用主体之后,一定严格进行监督。另外,适用技术侦查法制化的案件的范围也明确了,包括:犯罪案件具有组织的;犯罪案件针对职务方面的;案件针对追捕在逃的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等,对于其他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犯罪案件,需要结合侦查的需要来选择使用。在立法的时候,往往结合重大刑事案件的情况来定。另外,技术侦查法制化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在实施起来有可能危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适用范围要明确,减少干预公民的权利。
2.关于技侦的程序问题
对于检察院,往往具有自己的审查批捕的方式,所以,有必要学习检察院的方式,把技术侦查法制化进行划分,包括:审批、执行等。其中,审批通过检察机关来负责技术侦查的法制化,对于检察机关,需要结合具体的审批原则、适用原则,来决定案件是否采取这种技术,另外,需要及时监督案件适用技侦手段的时间阶段。而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执行的机关,只有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允许之后,公安机关才能展开技术侦查这个案件,同时,积累有关证据。再有,对于审批手续,往往需要基于立法而做更加仔细地规定,而规定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具体包括:审批的主体是谁、条件有哪些、原则是什么、期限到什么时候、如何实施监督与救济等。尽量不要写哪些模糊的字眼,即“需要”、“可以”、“重大”等。只有把技术侦查法制化的适用主体,范围,程序等方面明确了,才能确保技术侦查措施的正确使用,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被更好的保护,同时,侦查进程更好地被推进。
3.继续强化技术侦查的检察监督,赋予检察机关真正监督实权
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必须建立一个好的监督机制,也就是,技术侦查法制化不能让公安机关从始至终来负责。监督机制想要强化,需要增加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对于检察机关,主要监督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技术侦查措施中,审批权交给检察机关来负责,而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需上报信息给检察机关,经过其审查、决定之后,才能使用。其二,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据检察机关批准的进行技侦。而作为司法人员,要加强自己的保密意识。
总而言之,中国的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也不断进步,使得互联网信息技术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增加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其往往借助互联网实施犯罪活动,其具有独特的特点,即高智商性、高隐蔽性等,所以,有必要采取技术侦查法制化来侦查破案,因其具有高技术性的优势,通过技术侦查法制化,侦查破案的效率被大大提高了。
作者:田康
第4篇:浅析技术侦查证据应用问题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越来越越趋于秘密化、科技化,这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提出了挑战,而技术侦查措施的出现,无形中缓解了公安机关的压力。但是技术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它的使用并不像其他措施那样光明正大,因此技侦证据的使用也就面临着多重的考验。
一、技术侦查概述
技术侦查是指根据《刑事訴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为了侦查一些特殊案件,获取关键证据,从而由公安机关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实施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由技术侦查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技术侦查是一种和传统侦查不同的侦查手段,通过其获取的证据到底能不能直接应用于侦查诉讼中,依然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技术侦查的特征:
(一)特定性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犯罪、人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根据侦查破获案件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依据规定由相关的部门执行。于此可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
(二)特殊性
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首先,技术侦查只能应用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做出了一些规定,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等。其次时间要求的特殊性,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延长都在三个月之内,可以看出技术侦查措施要求严格,没有多余的缓冲余地,以最可能的保护相关人员利益。最后技术侦查措施的特殊性在于它本身的侵权性,技术侦查手段包含的案件种类都是在秘密的情况实施的,所以当事人毫不知情,因此,它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三)技术性
技术侦查是通过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录像等手段实施获取证据,这些并非是简单的侦查手段,其远远难于普通侦查手段,而是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的高科技设备,并且还要保证在进行过程不能被当事人察觉。
(四)局限性
在技术侦查使用过程中会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侵犯,但是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又必须要用,因此出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在运用技侦证据时不能随意暴露于社会中。例如,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必须确保截取的通讯或秘密监察所获取的材料的使用局限于必要的最小限度。
二、技术侦查证据使用原则
对于技侦证据的使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第152条专门的规定中技术侦查的原则。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对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仅仅是采用了“可以”两字,而并非是明确的规定。美国学者诺内特曾说“规范的准确及加强了控制,也使注意凝聚于细节与形式,从而更广泛的模式使公共政策的本质以保持完整。”所以有必要运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技侦证据的正确使用,进而更好的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一)合法性原则
技术侦查技术本身具有强制性和侵犯性,因此基于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程序和公正,技侦证据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首先,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资格的合法、证据能力的合法、证据的取得合法;其次,该证据必须具有价值效力;最后,该种证据必须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要求。
(二)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是指国家机关行使公共权力,其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达成目的适当手段与造成最小伤害的必要手段,而且手段与目的,必须成相当比例。技术侦查证据中的监听等证据材料经常会涉及不特定多说公民的基本权益的侵害,而且侦查机关采取的措施又无法控制的监听范围与内容与案件有直接的关系,无形中对公民的隐私造成极大地侵害,因此必须坚持比例原则,确保公民权益受到的最小侵害。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到第53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获取的判断标准方面是否合法,只有这几个方面全部合法,所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否则就是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取证过程和主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即使是合法的证据也要经过审查判断。并且由于技术侦查的特殊性,技术正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意识,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客观、准确、全面、细致的开展证据的收集与保管。
(四)权利救济原则
无救济则无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公民隐私权保护是必要的,但是还远远不够。对于国家和政府来说,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以及当公民的隐私权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救济,这才是重中之重。由于技术侦查的行使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极其激烈的,如果面对侦查机关实施的不法侦查,受害者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就如同是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在设计技术侦查制度的时候,必须注重加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进之路。
三、技术侦查在我国的现状
(一)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程序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术侦查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但是由于司法至上的缺失,我国的技术侦查无需法院事先审查及令状签发,其完全是由偵查机关自行审批、自我授权的。如2012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审批》第256条规定了审批程序,这就出现了侦查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的囧态。而我国不法技术侦查的现象与司法审查程序的缺乏是密不可分的。
(二)证据立法倾向性强,结构不协调
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在立法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则注重对技侦证据的收集和保全问题,而英美法系则更注重对技侦证据的确立可应用性的条款。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缺失可采性条款的规定,虽然法律规定了技侦证据的收集相关问题,但是由于证明力等规定的缺失,使得技术侦查人员无法保证证据链的法律层面的完整有效。
(三)司法救济力度不强
权利与权力一直在矛盾中竞争。在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法律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设置了控告、复议等一系列的救济方式,但是,这些救济方式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使得行为人的权益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与维护,如刑事申诉、控告仅仅适用于强制措施期限届满,不能释放、解除或者更改等几种情形。因此,由于技术侦查救济权利的方式缺失,行为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刑事诉讼的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
四、完善技术侦查证据使用中的弊端
(一)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
我国法院在程序实体上面临着不中立,不能做到百分百的公正,这就导致我国侦查机关在利用技术侦查侵犯当事人权益时无法真正的保障当事人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法院其自身的法制化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远远没实现,审判权威尚未完全建立。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在现有的审查基础上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落实,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工程,较之法院司法控制体系这一的工程较有操作性。
(二)强化权责一体的法律制度
由于随意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会增加侵犯公民权利的风险,而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条例并不能很好地杜绝这种危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来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如“德国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如行使权力的不是公法人,应由授予国家权力的公法人承担责任;在无其他规定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行使追偿权。”从德国法律中可以看出,责任追责的对象为公法人或者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这就可以避免无人担责或者责任不清地问题,同时也使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明白有权必有责,违权必担责的理念,能够极大的保护受侵犯人的权益。
(三)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俗话说无救济机制的权利就是无权利。因此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我国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加大了对个人情况的保护性规定,同时也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加重处罚,使得不敢以身试法。但是从整个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保护层面来讲,刑法所规定的相关条文涉及到范围较为狭义。应该在现有具体规定和刑罚的基础上继续增加相关的条文进行限制,完善救济机制会让技侦证据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而且也能保障案件相关人及第三方的人身权利。
(四)提高法定赔偿金的数额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或者故意泄露给公民带来损害时,公民所获得有关赔偿数额有限,致使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的规定,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有鉴于此,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些制度,提高国家的法定赔偿金数额,以此来警戒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有关国家权利时要谨小慎微,进而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技术侦查的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对于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的探讨研究仅仅是起步,如何在未来的日子里完善技侦证据的程序规则,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侦查的意义和价值,并且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与理念冲突中取得平衡,对立法界和国家而言都是任重而道远的。
作者简介:晁伟胜
第5篇:浅谈技术侦查措施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
学理界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形成了好几种观点,现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种意见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就是“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来破案、发现证据、富含较高科技含量的侦查措施[1]。”这种观点片面的把“技术含量是否高”作为判断是不是技术侦查措施的方法,并且以此来阐释技术侦查措施。
另一种观点片面的将“秘密侦查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画等号。比如有些研究人员以为,所谓“秘密侦查”,实际上便是侦查机关将自己身份隐藏起来,通过秘密的方法,在未告诉侦查目标的情况下,挖掘犯罪线索,甚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因为“秘密侦查”常常要使用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技术侦查”[2]。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那些只能用在特定的犯罪案件,借助高科技手段,且在不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取证的方法(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等),称之为技术侦查”[3]。
笔者认为,所谓技术侦查措施,其实就是侦查机关利用科学技术及专门技术设备来发现犯罪,查找犯罪证据,查案,破案,侦查违法行为的总概述,暗中摄影,监听,跟踪,卧底侦查等都属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领域。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以实施的对象范围为标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是被通缉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等其他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的犯罪。
在新刑诉法修改之后,公安机关又出台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笔者在此进行简单说明:公安机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根据相关的规定,范围如下:①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②团体犯罪、系列犯罪、跨区域的重大犯罪案件;③恐怖活动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的犯罪、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破坏的犯罪;④对通缉或者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⑤利用快递、网络等工具实施的犯罪。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意义
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的意义深远,大到法治建设,小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我们不难发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得到了统一,这直接体现了法治建设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笔者经过剖析,归纳出技术侦查措施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四点,在这里特别说明。
第一,是惩罚犯罪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到现在,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犯罪率越来越高,犯罪的种类越来越多样,犯罪和侦查活动之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形势不容乐观。首先,侦查效率低下,犯罪数量越来越高。然后,侦查模式传统且单一,而犯罪方式越来越多,种类复杂。近些年来,科技在一天天的进步,犯罪方式也呈现出新颖、变化的特点。从传统的简单抢劫、盗窃转化为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一些带有较强技术性、隐秘性的犯罪。犯罪方式的变化,就给侦查活动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挑战,传统的侦查模式已经难以应付。进军先进科技领域成为了改变现代侦查方式的必然选择,因为技术侦查措施可以给传统的侦查方式雪中送炭,完善相关手段和方法,同时还能让侦查理论的研究范围得到拓宽,推动了侦查理论的研究。
第二,我国诉讼制度要想得到进步,则必须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诉讼制度的框架。在2013年1月1日新的刑诉法施行之后,我国为了跟上法治建设发展的步伐,也改革了相应的诉讼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如律师提前参与诉讼阶段,限制传讯的时间等等,也补充完善了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帮助案件的侦破,提高办案的效能,一些被技术侦查措施所侦查出的信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成为关键的证据来使用。所以,能够将技术侦查措施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完善,将大大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推动实践的发展。
第三,是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相统一的需要。当代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是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保障人权水平能否得到提高实际是由犯罪控制的能力所决定的,犯罪控制的能力也由保障人权的水平间接反映。目前,我国的社会矛盾突出,刑事犯罪率较高,新的形势要求我国要提高司法控制的能力,同时也要求侦查机关改进侦查工作,提高工作能力,使侦查机关能够有力地应对面临的挑战。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需要保护,但是在保护的同时,更要打击犯罪,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就要求偵查机关有效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最大程度获取有用的证据,以更好的侦查案件,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犯罪难题得到破解的现实任务。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也带动了犯罪手段的发展,一些利用高科技、智能化、多样化的新型犯罪开始在社会上不断出现。由于犯罪分子越来越聪明,犯罪手段、水平也越来越高,侦查机关为了惩治犯罪,不让犯罪分子阴谋得逞,也必须完善自身能力。面对犯罪分子犯罪手段新颖、伎俩高超等带来的挑战,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必须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投入到侦查活动中,来提高办案的水平与能力,增强自身的战斗力。这就给侦查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定要与时俱进,转变传统的侦查思维,充分发挥先进的科学技术在侦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使技能得到提高,科技含量得到增强。侦查权属于国家垄断性权力,所以侦查机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在法律框架内,来使用侦查权,确保行使的权利是合法的。
作者简介:秦晨
第6篇:影像视频侦查技术在实战中的思考
1前言
在许多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都能够获取到影像资料,这些影像资料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非常大的价值。影像视频侦查技术是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侦技术之后服务于侦查破案的一项新的技术手段,其通过视频监控获取图像能够辨别嫌疑、定时定位、目标追踪,锁定犯罪目标,具有真实客观、可静可动、可回溯等特性。
2实战反思
尽管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也经常利用影像视频侦查服务于侦查破案,但由于地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城市化进程的不均一性,各地公安机关影像视频侦查技术发展的理念、技术水平和设备还存在着差异和不平衡。
2.1侦查理念急需更新
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七大诉讼证据之一,它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刑事证据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案件侦查中“视频侦查”也具有直观指导侦查方向的作用,它已渐渐发展成继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和网侦技术后的侦查破案的第四大技术支撑。许多地区的公安机关侦查理念落后,影像视频人员对监控点的具体位置、朝向不甚熟悉,有的充当了“录像拷贝员”的角色,导致视频监控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监控和巡防之间缺乏互动,快速反应能力不强,制约了工作绩效的提升。
2.2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在“视频侦查”起步较早的地区,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运行机制。他们专门设计了电子地图,将辖区内所有监控点均清晰标识出来,并围绕探头的位置、朝向、所属单位和资料保存时间等建立起基础台账,安排专人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这样一旦发生案件,现场周围有哪些监控点,需要布置哪些工作,一目了然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反观视频侦查刚起步的省市在案件侦破中,侦查员到现场后需要找附近有哪些探头,走访探头是哪家单位的。等侦查员找到探头所属单位,结果或不少是未录像,或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或因设备故障早已不在使用。这种监控运行机制,不仅无法给破案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3硬件支撐有待提升
要充分发挥“视频侦查”的作用,离不开硬件设备的支撑,各地的“视频侦查”的硬件支撑亟待提升。在社会面监控系统建设方面,全区的监控系统由于建设年代不同、管理单位不一,缺乏统一标准,在图像质量、资料保存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且一定程度尚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不少探头因年久失修已经损坏。就公安机关内部而言,派出所治安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一般也只在一个星期左右,最长的不超过半个月。
3相应对策
3.1更新理念,优化视频侦查机制建设
要让影像视频侦查尽快发展起来,使其进入程序化、系统化的工作,就必须注重理念和习惯养成,像刑事技术勘察现场一样,案件一来就知道每一步的工作该如何去做。首先,要做实基础工作。要以各个社区为单位,统计所有能够覆盖到路面的监控探头,记录好每个探头的所属单位、所在位置和保存时间等信息,并在电子地图上详细标注;公安内部的治安监控要明确专人定期进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报修;科学规划监控探头布局,对重复设置和位置不合理的探头进行调整,以便用最少的探头发挥最大的作用。其次,做强监控队伍。要通过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通过破案奖励制度提高工作积极性。让他们熟悉辖区内的各个监控点,与路面巡逻人员实时联系,切实做到以控导巡。在视频监控中发现可疑人员后,可以引导附近的路面巡逻人员迅速合围盘查。在接报重大警情后,可以根据指挥中心指令在监控室里对辖区内的重要路段、路口进行视频守卡。再次,组建专业队伍。要在业务部门组织专业化队伍,由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应对需要进行影像视频侦查的案件,提高影像视频侦查的专业化水平。
3.2加大投入,做强视频侦查硬件支撑
虽然各地区公安机关的硬件投入暂时还无法与沿海等发达地区相比,但应当将影像视频侦查列入科技强警、科技强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经费投入。对视频侦查的专业力量,应尽快配备便于携带的笔记本电脑、大容量的移动硬盘、照相机、摄像机等必备硬件;对于各派出所监控中心,则应增大硬盘容量,延长资料保存时间;对社会面监控探头,应尽可能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规格、统一图像保存管理,安装图像质量较高的监控探头,完善辅助光源配备。通过大力投入,强化硬件支撑,为视频侦查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3及时总结,注重视频侦查战法提炼
视频侦查是一种新型的侦查手段,虽然沿海发达地区刑侦部门已经总结归纳了利用视频监控进行侦查破案的战法,但这并不能涵盖视频侦查的全部,应当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和提高。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只注重于未破案件的分析,对于抓获嫌疑人及时破案的案件,往往把案件结掉就再没人过问。其实这些经验和过程同样是宝贵的财富,也应该仔细的进行分析。因此不管是未破案件还是已破案件,我们都要认真进行反思,及时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工作的缺失,形成具有各地特色的视频侦查品牌。同时,我们还应当注重影像视频侦查能手、标兵的培养,总结推广他们的技战法,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推动视频侦查工作的发展。
4结语
总之,随着随着科技的进步,利用科技手段为侦查破案服务,是我们公安机关科技强警的发展方向,影像视频侦查技术逐渐在各类犯罪案件侦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该利用更多更新的科技成果为侦查破案服务,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取到更大更多的贡献,为我们确保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简介:杨睿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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