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苏东坡法制思想初探
发布时间:2024-04-18 09:24  

  作为文学家、书画家和政治家的苏东坡,已是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但对作为法学家的苏东坡,人们知之甚少,研究颇寡。通过对苏东坡生平际遇、执政司法、案件审判及其民本思想的研究,可以总结出法学家苏东坡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法制思想、刑德相济的法制思想、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法制思想、以民为本的立法法制思想、民为邦本的刑法法制思想、便民为本的民法法制思想以及苏东坡的经济法律思想,还原法学家苏东坡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贡献和历史定位。

 

  在中国,只要一提起苏东坡的名字,凡有饮水处的人们,莫不想起这位高唱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的洪钟大吕式的伟大诗人。每逢中秋佳节来临,全世界的华人及中华文化的爱好者,莫不想起他那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的吟咏明月的美丽诗章。作为文化巨人的苏东坡,在文学艺术领域如诗词文论、绘画艺术、书法创作的伟大成就都已达到后人难以逾越的高峰。作为政治家的苏东坡,在执政为民、司法改革、发展经济、城市建设、赈灾济民、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巨大成就也早已家喻户晓、广为人知。但是,作为法学家的苏东坡,人们却知之甚少,特别是对作为法学家苏东坡的法制思想,对其研究颇寡、论述不多。本文拟就法学家苏东坡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作一些探索和介绍,以还原法学家苏东坡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巨大贡献和历史定位。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称的法制概念,是指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同的法律制度,既包括法制概念中的国家法律和制度的含义,也包括依法治理国家的方式和思想等内容。它的本质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法学家苏东坡的法制思想,仍属封建主义法制范畴。他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人物。

 

  苏东坡法制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

 

  苏轼一生处在北宋的中后期。其时社会经济发达,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都非常活跃,是我国封建社会和民族文化的转折时期。一方面,宋代经过近百年的统治和发展,已开始进入由盛而衰阶段。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宋代统治者为防止百姓反抗和军阀割据,采取集皇权于一身的中央集权体制,采取弱其兵、弱其将、弱其民,以强君主一身重文轻武、重内虚外的基本国策进行封建统治。在对内政策上,实行重视科举制度,优待士宦知识分子政策。凡进士及第者均可做官,高官的子弟、亲属都可做官。士大夫和官吏受到尊重和优待,待遇优厚,地位很高。甚至在宋太祖赵匡胤年间,还制定了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的国策。[1]在这种政治背景下,在宋代士大夫群体中出现了一大批以以天下为己任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另一方面,北宋中后期所产生的三冗”(冗费、冗官、冗兵)之患十分严重,国家财政已不堪重负。外部民族矛盾也日益尖锐,北方强敌辽与西夏少数民族政权,屡有侵犯,多次发动战争,而北宋王朝却无力抗击,甚至以金钱买安宁。国势日微,逐渐出现积病积弱的社会状况。

 

  在法制方面,宋太祖建国之初就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建隆四年(公元963),宋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这也是宋代第一部刑法典。宋代的士大夫群体,包括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哲学家、理学家、文学家,如司马光、欧阳修、范仲淹、王安石、苏东坡、张方平、朱熹、程颢、程颐等等,他们知识渊博,卓尔不凡,兼文章、经术、吏事于一身,融行政、司法、教化于一炉”[2]。他们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针砭司法时弊,敢为天下先。宋代士大夫群体十分重视法律。他们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和以法律共治天下的关系上,表现出一种心系天下的态度。他们主张用以法为公的观念,公平执法的观念,天下共治的观念,法的公信力观念”[3]来治理国家。

 

  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赵顼即位,是为宋神宗。这位年轻好胜”[4]的神宗皇帝(时年19),为了改变社会政治、经济局面,消除弊政的危害,令王安石变法,革新吏治,发展生产,富国强兵。他们以挽救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社会改革运动,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变法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朝廷财政,增强了国防力量,打击和限制了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的非法渔利活动。但是,在变法的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举措不合时宜,用人不当,运作不良,造成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主持变法的王安石、吕惠卿等人在实施变法的过程中,排斥对变法持有异议的意见和官吏,进而不惜罗织罪名、栽赃陷害,对反对派进行疯狂打击,将反对派贬官、下狱、判刑、流放,乃至迫害致死。社会上因此形成一种变法恐怖,大量因变法而被强制贷款的百姓,因无钱归还贷款本息而被下狱,或逃亡为盗,有的聚啸山林进行武装反抗……元丰八年(1085)宋神宗逝世,变法告终。这就是史书所称的熙宁变法”(又称熙丰变法”)[5]

 

  北宋期间,社会法制环境比较好,法律知识在社会民间相当普及,百姓的遵法守法意识较为强烈。苏东坡在一次谈到他家乡眉州情况时曾说:此地居民不易为州官所欺。士绅之家,皆置有法律之书,不以精通法律条文为非。儒生皆力求遵守法律,亦求州官为政不可违法”[6]。他谈到民众法制意识时说:州官若贤良公正,任期届满之时,县民便图其像,悬于家而拜之,铭之于心,五十年不能忘……州官若内行干练,他们决不借故生非。新州官若但有扰民傲慢之处,以后使他为难棘手之事多矣”[7]。苏东坡深受宋代士大夫群体以法为公思想的影响,又在这种民众法制意识相当普及的环境中成长和做官,其以民为本的哲学思想很自然促使其产生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这就是法学家苏东坡法制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苏东坡法制思想的主要方面

 

  苏东坡本人没有专著对其法制思想进行论述,后者散见于苏东坡的文集、奏札、书信、诗词、案例及他人的记述中。苏东坡的民本思想所产生的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苏东坡以法律治理国家的法制思想

 

  苏东坡的法制思想受宋代士大夫群体以法为公的法治思想影响很深。与他同时代的政治家司马光曾引赵奢话说: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8]。他主张公和法并重,用法律治理国家。苏东坡最推崇的先辈政治家范仲淹也主张法者,圣人为天下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也”[9];又说贵贱亲疏,赏罚唯一,强调法律的公正、平等原则,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中要平等地定罪量刑,不因贵贱亲疏而不同。苏东坡则主张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10]。他深知用法律治理国家的重要性,所以,他认为用法律治理国家是最好的治国良策。

 

  ()苏东坡刑德相济的法制思想

 

  国家法制在于施行。如何使国家的法制能够顺利施行?苏东坡看到了统治者单纯追求严刑峻法而未能达到百姓安居乐业的后果。他将儒、道、法诸学派的思想综合进行考察,认为法家一味提倡以刑罚为威的做法并不能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他说残而肌肤,不足使之畏;酷而宪令,不足制其乱,因而赞成先教后刑的法制理念;进而提出刑德济而阴阳合,生杀当而天地参的法制主张。他赞同用教化以仁的方法引导百姓守法,说教之使有能,化之使有知,是待人之仁也”[11]

 

  苏东坡认为弊政的根源在于礼废而不修,则君臣不严,父子不笃,孝弟不形,义不显”[12]。他赞成管仲的说法: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从而提出先富后教,义利并重的法制主张。苏东坡认为在施行礼以养人的同时,还要教民和亲,要教育百姓懂得人与人之间要以法服人,和顺亲善,和善相交,停息讼争,和睦相处,从自爱其身达到相互之爱。他认为这一切都是保障法律顺利施行的必要条件。他因此又提出刑、德相济的法制思想。

 

  苏东坡用刑德相济的法制思想来衡量和检验王安石变法的利弊和成败,认为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未实行刑德相济的法制主张。在《上神宗皇帝书》中,苏东坡列举了王安石变法的诸多弊端,认为王安石的农田水利法的施行过于草率,在没有充分考虑水质、水道、居民饮用水及生态环境的情况下,盲目施工,造成民役烦扰、奸人贪功、业无所成的恶果。苏东坡认为王安石的《免役法》以免役代替差役,造成庸钱不除,差役仍旧,免疫钱演变成赋税,百姓被反复盘剥,造成民所不悦,俗所不安。苏东坡对青苗法持异议,因为本为百姓自愿申请贷款官钱以作农用,解民缺资之困,后来演变成地方官吏强迫村民五家互保、秋后归还国家贷款本金和利息(年利率20%)。其时地方官吏于秋后强迫农民还贷,不能归还者,多被投入监狱,或者逃遁他乡,造成民不聊生,盗贼四起。利民之法变成害民之举。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过去史家多称苏东坡为保守派”“反变法派,这是一种误解。苏东坡一生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请命的政治理念,所以对王安石变法的目的和出发点并不持反对意见。他只是对王安石变法的某些内容、时机选择、具体步骤和方法、变法执行者的能力和品质等持有异议。尤其令人称道的是,他在冷静客观地分析了变法的利弊得失之后,敢于为民请命,甘冒政治风险,向神宗皇帝上书,力陈变法之弊。他说:新法实行后近年以来,公私匮乏,民不堪命寻常逃移,犹有还逐熟去处,今数千里无青,去将安住?但恐良民举为盗矣。且天上无雨,地下无麦,有眼者共见,有耳者共闻,决非欺罔朝廷,岂室可坐视不放。他指出新法导致贫者未蒙其利,富者先被其灾的后果,新法已成为朝廷苛剥征利的工具。[13]

 

  苏东坡对待王安石之新法的态度是实事求是的。他最初是反对王安石的某些变法内容的,但在实践中却逐渐改变了对某些新法的认知,对新法中的利民措施予以支持。如最初他反对《免役法》,后来他主张用免役宽剩钱或坊场钱来雇用医生为狱中病囚治病,进而在他主政的密州积极推广施行,使《免役法》取得预想不到的好效果。这是苏东坡不拘于党派利害之争而以百姓利益为重,以利民、便民为重的具体表现。[14]

 

  ()苏东坡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法制思想

 

  苏东坡善于吸收历代先贤以民为本的政治理念作为自己民本法制思想的组成部分。西汉戴圣所编《礼记·乐记》,将礼乐政刑作为治国安邦之策。其云: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南宋思想家朱熹认为,德、礼、政、刑四策之间,从本质来看是一致的。四策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因为都是天理的产物,其目的在于灭人欲。他将四策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机和谐地统一起来。苏东坡则早在他之前,于《拟进士对御策问》中,对礼乐政刑统一问题,作过深入的阐述。苏东坡认为国家要实现治,必先要搞好民富国强,民不富,国不强,空谈礼义廉耻无益。其次,实现的前提是,社会高扬和谐欢乐之气,家和万事兴,人和万事成。再次,要正确适用,重视重刑产生的弊端,严防重蹈桀纣之暴的覆辙。他主张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观点。实践证明,礼乐政刑相互为用的综合治理模式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发展中确能发挥显著作用。[15]

 

  ()苏东坡的立法法制思想

 

  苏东坡的立法法制思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立法要简,惩罚要宽。这是苏东坡的立法主张。他说:昔汉高帝约法三章,萧何定律九篇而已”[16]。尽管汉代法令简要,但国家仍然得到很好治理。到魏晋时期,法律密繁,条目滋章,反而使百姓民无所措手足。他指出北宋时期已出现因人以立事,因事以立法的弊端,造成事无穷则法日新的困局,结果法出奸生,有损无益。苏东坡主张立法的目的在于法律能得到遵守和执行,因此在立法内容和惩罚上明确提出法律要责无难,即不过分要求,惩罚要宽容,使普通人能够遵守。[17]

 

  2.变法要慎重,立法要循理。苏东坡并不反对变法,只是主张变法要慎重。慎重则必成,轻发则多败。他主张立法循理成事在理不在势,服人以诚不以言,现之所在,以为则成,以禁则止,以赏则劝,以言则信[18]

 

  3.法制建立后不以言代法。关于法律与诏令的关系,苏东坡主张朝廷一旦制定法律,全国所有人包括皇帝在内都应当遵守。皇帝不应随便发出与法律相悖的诏令,力避以令代法。只有出现天下大事,安危所系,心之精微,法令有不能尽的特殊情况,只有在法律的施行无法体现立法本意或者涉及重大问题时,诏令作为法律的补充,方可颁布施行。即便如此,也不轻用[19]

 

  ()苏东坡以民为本的刑法法制思想

 

  1.在对犯罪根源的认识上,苏东坡认为,造成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财富不丰,物资匮乏,缺衣少食。苏东坡说,人之所以为盗者,衣食不足耳”;要消除盗贼,要从治本着手,故善除盗者,开其衣食之门,使复其业。苏东坡指出,造成广大百姓贫困的主要原因,是统治者掠取盘剥的结果。赋取无度,货币无法,义穷而诈胜。苏东坡在《论河北京东盗贼状》中,论述了河北京东地区遭遇严重干旱,又遇严重蝗灾,今中民以下,举皆阙食,冒法而为盗则死,畏法不盗则饥,饥寒之与弃市,均是死亡。而赊死之与忍饥,祸有迟速。相率为盗,正理之常。他提出解决办法:今欲严刑妄赏以去盗,不若捐利以予民,衣食足则盗贼自止[20]

 

  2.在刑罚理念上,苏东坡主张礼刑结合德先刑后的刑罚观。苏东坡在《拟进士对御试策》中提出王者之所宜先者法也,所宜后者刑也,并列举历朝刑政,说明重刑无益。他主张对民众实施宽政,三宽然后制邦辟,三舍然后施刑章”;“古者礼刑相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用来弥补刑罚作用的局限性。苏东坡认为德先刑后,礼刑结合才是治国安邦之上策。[21]

 

  3.在刑罚裁量方面,苏东坡主张对待犯罪应分清性质和危害程度,区别处罚。对一般刑事案件应惩罚宽容;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行为应给予严厉惩罚。元祐四年,苏东坡任杭州知府时,曾严惩聚众闹事、胁制官吏、并纳恶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集团首犯颜章、颜益、颜巽父子三人的犯罪行为。[22]

 

  4.对待在押人员,苏东坡亲临监狱视察,努力维护囚犯的健康生命权。苏东坡在熙宁九年(1076)知密州任上和熙宁十年(1077)在知徐州任上,都曾亲自视察官府监狱。当时有法律规定,凡太守鞭打犯人致死者,要追究太守的责任,并予处罚;但对在押囚犯因病致死,或因照顾不善致死者,则不被追责。这一法律规定极易造成在押囚犯因患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枉死。苏东坡身为太守,发现这一情况后,多方筹集资金,甚至将贯彻《免役法》所获剩钱或坊场钱用来雇请医生专为在押囚犯治病,挽救在押囚犯的健康和生命,维护了囚犯作为人的健康生命权。[23]这一事实充分体现了苏东坡以民为本的刑法思想。

 

  ()苏东坡利民为本的民法法制思想

 

  苏东坡利民为本、为民自重的民法法制思想,贯穿在他为官40余年的行政、司法和审判活动中。他不论是对执政方针的制定,还是对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都坚持以便民利民为落脚点;即使被迫害贬谪偏远军州,仍能身体力行地实践这一思想。

 

  1.苏东坡被贬谪黄州期间,偶然从一个读书人口中得知当地有杀婴恶俗。只养两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故民间少女多鳏夫。苏东坡十分震惊,随即给武昌太守朱康叔(寿昌)写了一封信,劝阻杀婴,并派专人送达。苏东坡在信中叙述了杀婴之惨状:初生婴儿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向,以手按之盆中,咿嘤良久乃死。有神山乡百姓名石揆者,连杀两子。去岁中,其妻一产四子。楚毒不可堪妨,母子皆毙。为制止和消除杀婴恶俗,苏东坡向朱寿昌太守提出三条建议,一是严刑峻法,对杀婴者用严峻的刑罚惩处,凡故意杀婴者,依法处徒刑两年;二是扶助济民,对不杀婴之父母生活困难者,给予经济帮助和救济;三是劝以宗教,引佛经说:佛言杀生之罪,以杀胎卵为重,六畜犹尔,而况于人?”苏东坡建议朱寿昌太守做好百姓宣传教育工作,告知民众,杀婴之习不合人道,杀婴者会为此付出代价,其来生会受到报应,后果会很悲惨。苏东坡用佛教因果报应之教义及精神,劝阻杀婴[24]与此同时,苏东坡还成立了一个民间社会组织救儿会,由一位正直的古姓邻居担任会长,由安国寺的一位和尚担任会计主管账目。活动资金向社会募集,富人每年捐助10(10贯铜钱),多捐随意。苏东坡其时贬谪黄州,收入十分低微,家庭负担沉重,生活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也捐助了10缗。募集到的钱用来购买米、布、棉被等生活必需品。救儿会到各乡村调查,凡有贫困孕妇,只要愿意养育婴儿者,即赠与钱财和生活必需品,帮助贫困孕妇顺利产下婴儿。苏东坡践行佛教教义,自觉主动地开展救婴工作,挽救了许多婴儿的生命。他说:如果一年能救100个婴儿,该是心头一大喜事。[25]这是苏东坡利民为本的民法法制思想的具体反映。

 

  2.苏东坡在元祐四年(1089)七月任杭州太守期间,曾审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被告是一位经营扇子生意的年青人。被告陈述:欠债是事实,我家开了一家扇子店,去年家父去世,留下一些债务。今年春天,天阴多雨,人们都不买扇子,并不是我赖债不还。苏东坡一听此说,计上心来。他对被告说:把你的扇子拿一捆来,我替你卖。被告将卖不出去的素绢团扇拿了一捆约20余把来,苏东坡即在团扇扇面上书写草书,画上几棵冬日枯树、瘦竹岩石;写画完毕,便叫被告卖扇还债。市民一听此消息,蜂拥至衙门,用高价每扇一千钱争着抢买扇子。扇子很快卖完,被告还清了债款。[26]苏东坡在审理此债务纠纷时,不仅注意案件的事实和理由,还考虑到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主动助被告一臂之力,使扇子及时售出,还清欠债。本案得以及时而顺利执行,原被告皆大欢喜。这是苏东坡利民为本,因法便民的民事法制思想的具体表现。

 

  3.苏东坡在杭州任职期间,还审理了一起偷逃税款案。有一乡间老书生赴京赶考,缺少盘费,遂将亲朋好友送的两百匹绸子预作路费。为了逃避途中征收官税,老书生竟然编造谎言,冒充是苏东坡送给京都竹竿巷其弟苏子由的礼品,以免征税。谁知被官吏查获逮捕入狱。苏东坡在审理时问清原由,将其释放,并亲自给其弟苏子由写了一封短信,交给那个双手颤抖的老书生带去,还说:老前辈,这次你放心吧。即便差人把你抓到皇上跟前,担保你平安无事。明年考中,别忘了我。老书生不胜惊异,万分感谢。次年,他果然考中,给苏东坡写了一封感谢深恩大德的书信。[27]苏东坡审案时,善于体恤民情民苦,依法判案,不拘旧制,变通利民,对老书生逃税案采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既挽救了这位老书生的政治生命,又为国家争取到一位人才。苏东坡审判的许多民事案件,都是以利民便民为中心的。

 

  结

 

  苏东坡身处的北宋中后期,国势已开始由盛世逐渐走向衰微。在思想领域,形成儒、释、道三家思想逐渐融合的发展趋势,并尚在进一步加强。儒家圣贤最为关注的是社会现实和民众疾苦。有宋一代的士大夫群体,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并且十分重视以法制治理国家。宋朝建国之初,统治者就重视法制建设,建隆四年(公元963)颁布了历史上首部刻板摹印的法典《宋刑统》。它是宋代第一部刑法典。其时官绅士民的法制意识较强,社会法制环境较好。苏东坡为官执法40余载,在其人生的重要时期,还经历了熙宁变法元祐改制的全过程。他深知王安石变法的利弊得失和广大百姓的生存疾苦,所以,处世为官,无论党争政争如何,执政、司法判案皆以百姓利益为中心;在此基础上方有其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在这种民本思想指导下,法学家苏东坡形成了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他在行政执法、法制理念、立法思想、案件审理、判决和执行的司法实践的各个层面和环节,一切都以因法便民、为民自重为落脚点,这是作为法学家苏东坡法制思想的最大特点,也是法学家苏东坡法制思想最为伟大之处。法学家苏东坡的法制思想,通过执政司法和案件审判活动,促进了宋代法制建设的发展。苏东坡的法制思想,对宋代封建法制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它已成为我国法制思想史上最为宝贵的财富。法学家苏东坡因法便民、为民自重的法制思想在中国法制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独特的历史地位。对此,我们应当继续进行深入研究,认真继承,并使之发扬光大。苏东坡作为法学家的历史定位是肯定的,名副其实的,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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