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关于犯罪心理学课程改革的探讨
犯罪心理学不仅是司法警官类高职院校教学、教育中的一个重点的基础学科,更是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知识,保证学生日后能够顺利完成相关工作的良好保障。为了实现教学大纲的要求,更为了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人才,教育者必须立足于实际教学,落实犯罪心理学课程的改革工作,全面提高教学的效果。
一、课程简介
犯罪心理学的实用性非常的强,教学的要求也比较的高,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更要让学生懂得将理论知识科学、合理的应用进实践活动中,实现对犯罪行为人或是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心理的科学分析,为相关的工作提供参考。基于以上,教师在落实犯罪心理学课程教育的时候,不仅要重视对学生理论知识的教育、培养,更要重视对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的培养力度。
二、犯罪心理学课程改革思路
1.注重基础知识的培养
基础知识是给学生后期学习打基础的重点环节,教育工作者在落实犯罪心理学知识教育的过程时,一定要注重对学生犯罪心理学基础知识的培养。因为基础知识相对而言更枯燥乏味,也更容易失去吸引学生注意力的能力。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落实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基础知识教育,在学生头脑中形成“基础知识很重要”的认识。在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还可以引入合理的案例,丰富基础知识,改变基础知识枯燥乏味的“状态”,用案例激发学生的兴趣,挖掘学生的好奇心理,全面提升教学的效果。
2.强化学生的基本理论
在掌握了一定的基础知识之后,还需要对学生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进行强化。因为只有理论知识强化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实现犯罪心理的科学、有效地分析。教师在落实教育的时候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深入浅出。给学生提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落实教学的内容,强化教学的效果,检验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
3.合理构建教学内容
通常,教育者在落实教学任务的时候,都是按照书本章、节讲述,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章节,需要打破传统,先进行章节的讲解,建立知识的系统性框架,最后落实知识点的讲解。将知识系统化,设置成利于学生理解的形式,充分利用对比教学,加深学生的印象。学无常法,教师的教育思路不可能一模一样,因此,教师整合出来的知识体系亦不可能完全一样,教师要懂得发挥自身的长处。
4.加大实践教学比例
在进行理论知识教育的时候教育者还应该重视实践教学,并实现实践教学在教育环节中比例的不断加大。实践教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集中式和分散式。集中式教学设置在教学单元之后,是以单独课时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分散式教学则是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即时性”教学。集中式教学的优点在于知识系统,而分散式教学的优点在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
5.加大学生自主学习的力度
在落实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可以在基础知识讲述完毕之后,有意识的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例如提供给学生一个自学的基础大纲,让学生自己进行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在上课的时候给予学生表现的机会,让学生按照自己的理解讲解知识结构;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并由教师负责点评总结工作。
6.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综合利用
教育的根本目标是让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实现自身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常见的教学手法包括五种: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讨论法和问题带入法。讲授法的特点是直接、快速、精炼,在理论知识部分的基础性传授上应用较多;案例教学法能帮助学生提升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学生打破思维定式,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情景教学法可以在“实际演练”的过程中锻炼学生的应变力,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提升学生的感知力,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实现学生自我认知水平的不断提高;讨论法多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使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还能锻炼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问题代入法利用学生的好奇心理,激发学生解决问题的“主观能动性”。教育者在进行教育的时候不应该太过于拘泥“形式主义”,而应该采取多种教学的方法。
三、结束语
事无常态,世界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东西。课程的改革工作亦是如此,虽然短期内看不出特别明显的效果,可是课程改革带来的影响却是具备“滴水穿石”效果的。教育者在落实改革教学的时候,不仅要善于总结教学经验,还要对教育领域先进优秀的案例进行分析,优化自身的教育手段,实现全面提高学生学习成绩的根本目标,为司法警官部门提供优秀的人才。
作者:刘重兴
第2篇:犯罪心理学教学之改革与创新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心理学课程被各大高校广泛开设,一些学校还将其作为刑法学或应用心理学的一个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除了将犯罪心理学作为必修课的专业和高校之外,由于受一些影视剧或社会宣传的影响,其他专业和其他高校的学生往往对犯罪心理学课程也抱有很大的兴趣,因而选修这门课程的学生数量较大。为了确保学生在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过程中学有所获,我们有必要准确分析犯罪心理学教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改革和创新。
一、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现实问题
(一)课程地位不明
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犯罪心理学并不是在所有的高校均有开设,大多只是在一些公安、政法院校开设。在实践中,犯罪心理学通常作为法学、侦查学、心理学等专业学生的选修课程,即使是在专业性的公安、警察院校,该课程也大多被设置为选修课程。在具体的学科归属上,有的学校将其归于刑法学之下,有的学校将其归于心理学之下,还有的将其归于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之下。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犯罪心理学究竟是应当作为选修课程还是作为必修课程开设?是应当作为所有高校的课程还是作为部分高校的课程开设?学生往往只是将其作为获得学分的手段,因而犯罪心理学的课程地位不明,在具体定位上也显得不够明晰。
(二)授课学时偏少
据笔者统计,在犯罪心理学作为选修课程的高校中,其授课学时大多为30至40学时之间。例如,西南政法大学为30学时,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为36学时,西南大学为36学时,山东警察学院为34学时。但是,犯罪心理学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犯罪心理学绪论、犯罪心理形成论、犯罪心理类型论、犯罪心理防治论等几大方面,如此庞杂的内容,要在较短的学时之内实现有效教学是比较困难的。
(三)综合知识欠缺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与很多学科都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1]尤其是与刑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关联十分密切。但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无论是教材的编写人员还是课程的讲授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综合知识欠缺的问题。例如,就教材编写人员而言,现有大多数犯罪心理学教材都是由某一个学科的专业人员所编撰,很少有多学科专业人员共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教材,由此导致教材内容对部分学科知识的运用不够。例如,由心理学专业人员编撰的教材,往往对其中的刑法学、犯罪学等知识的掌握和运用不够;而由刑法学专业人员编撰的教材,则存在对心理学知识掌握不够的问题。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过程中,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由于教师往往都只熟悉某一学科的知识,很少能够掌握多学科知识,由此导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自己不熟悉的知识领域很难深入展开。
(四)教学方法单一
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保障。对此,1964年3月10日,毛泽东在《群众反映》上批示:“现在学校课程太多,对学生压力太大,讲授又不甚得法。考试方法以学生为敌人,举行突然袭击。这三项都是不利于培养青年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的。”[2]受制于课时少等方面的因素,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方法主要还是停留在教师讲授这一传统的模式上,教学方法显得比较单一,学生参与度不高,其趣味性得不到充分展示。
(五)实践关注不够
犯罪心理学关注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与预防矫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有的犯罪心理学教学往往偏重于对基本理论的介绍,而缺乏对实践的关注,正如有学者所说:“现有的犯罪心理学的内容,完全偏重于理论说教,而对实践应用性内容的研究不够。”[3]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在教材内容中,理论部分的内容占据半壁江山,鲜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专门分析的论述;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把重点放在对基本理论的介绍和阐述上,考试时也主要是对相关理论、概念、特点等方面的考查,即使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相关的案例,也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证调查研究而留于肤浅。对实践问题的关注不够,其直接后果就是学生仅仅将该课程作为获得学分的手段,而未能认识到该课程在实践运用中的巨大价值。
二、犯罪心理学教学的首要任务
(一)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如马加爵案、法大弑师案、药家鑫案等,之所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除了案件本身造成的重大影响之外,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犯罪人身份的特殊性,他们都具有大学生的身份。大学生的身份原本是与智慧、人才等联系在一起的,但这些案件中的大学生却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不由得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反思。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他们缺乏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事实上,大学生由于正处于人生成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表现为身体上的成熟与心理上的稚嫩这一矛盾。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大学生的心理问题较为严重,以至于有学者说:“当代大学生是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高危人群。”[4]如果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结果就可能演化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犯罪心理学教学中要树立这样一种理念,即相较于对具体知识的掌握,让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更为重要。犯罪心理学教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让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二)防止学生的犯罪被害
犯罪行为的实施会给被害人带来极大的伤害。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要让学生知道促使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外因素以及犯罪心理形成与发展的过程,进而在学习生活中学会与他人友好相处,消除犯罪心理形成的外部因素,避免自己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同时,由于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被害人,因而通过对犯罪心理学的学习,也要让学生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时能够理性、冷静、机智地应对,积极促使犯罪人心理的良性转化,避免因犯罪心理恶性转化造成的更大损害。
(三)防止学生的不良行为
通过犯罪心理学的学习,要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在面对困难、挫折以及与他人产生冲突时,能够积极应对,而不是转化为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这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就业压力等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要面临着诸多的压力,有的大学生由于不能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轻率地实施犯罪行为,给自己、家人、他人和社会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为此,我们要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让学生理性面对困难和挫折,用合法、合理的行为去满足自己的需要,避免实施违法行为乃至走上犯罪道路。
(四)服务犯罪防控的需要
犯罪心理学直接关注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规律,对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学习犯罪心理学的学生,尤其是政法、公安类专业院校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大多要参与到犯罪防控工作中去,而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5]因此,犯罪心理学教学要面向实践,服务于犯罪防控的现实需要,要通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知识,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特别是从事犯罪防控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三、犯罪心理学教学的改革建议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不仅要知道教什么,还要知道怎样教。”[6]为了更好地发挥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提升教学效果,我们应当结合犯罪心理学的教学目标和任务,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新方法。为此,笔者拟就犯罪心理学教学提出如下具体的改革建议。
(一)重视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被广泛地运用于法学、医学、管理学等专业的教学活动中,它能够促进学生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案例教学法不仅为教师所青睐,也为学生所广泛认同。作为直接关注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犯罪心理学,在教学活动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原本是自不待言的问题。但事实上,无论是教材还是授课内容,现有的犯罪心理学教学在案例运用这一问题上都还存在诸多不足,其原因固然有授课教师自身的原因,比如大多数授课教师均缺乏实践经验,对真实的犯罪案例了解不够。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实证研究的匮乏使得教师对真实案例的掌握面临诸多现实困难,特别是一些具有犯罪心理分析价值的重大典型案例,往往由于案件管理、保密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为教学研究人员所接触。由此导致的问题就是教师虽然能够在教学活动中意识到案例的重要性,但受制于客观因素而只能粗枝大叶地选择一些案例,对案例细节的把握不够,对案情的深度挖掘不够,因而导致相关的分析停留于宏观和抽象层面,缺乏深入细致的阐释。为此,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活动中,要重视对案例的运用,尤其要积极倡导实证研究,从而掌握案例的全貌和细节,使案例分析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重视影视素材的运用
“法学教育内容的多元性决定了法学教育方法的多元性。”[7]除了常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之外,在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活动过程中,还应当重视影视素材的运用。其原因在于,相较于直接的语言表达,影视素材给学生的印象更深,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一些著名的影视如《沉默的证人》、《沉默的羔羊》、《罪恶迷途》等虽然具有艺术夸张的成分,但是其所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完全可以作为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素材。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先安排学生在课余时间观看相关影视剧,之后在课堂上就其中的犯罪心理学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在课堂教学的进行过程中,穿插部分经典的影视片段,强化学生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当然,影视素材的运用只能是作为教学的辅助手段,教师不能以影视素材的播放代替讲解,更不能将之作为科学知识与犯罪心理学和影视刻画的犯罪心理学等同视之。
(三)重视学生的参与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和学生是两个最关键的要素,是教育活动的参与主体。“在高等教育实践中,培养与激发大学生学习动机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之真正实现自主学习。”[8]在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也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参与,让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其实质在于激发学生认知的内驱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为此,犯罪心理学教学就不能只是教师一人唱独角戏,而应该通过案例讨论、心理剧等形式,让学生参与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和讨论。特别是对于一些新近发生的社会热点案件,学生往往抱有极大的兴趣,教师要善于发现和挖掘其中的犯罪心理学知识,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如此才能保证学生对教学活动充满兴趣并随着教师的引导而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
(四)重视多学科知识的运用
犯罪心理学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其所涉及的学科庞杂、内容繁多,其中,“心理学,尤其是现代心理学,研究内容非常广泛,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9]而法学也涵盖了刑法、侦查学等具体学科的知识。例如,对同一个案例,如果仅仅从刑法学、犯罪学等角度去认识,就会显得比较单薄甚至枯燥,但如果能够借鉴教育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则会使教学效果得到明显提升。因此,要提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效果,就必须要重视多学科知识的运用。这就要求教师要提升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除了对心理学和刑法学知识要有较为精准的掌握之外,还应当广泛了解侦查学、痕迹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从而提升自身的知识储备水平。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善于发现分析问题的不同角度,努力运用不同的学科知识去分析犯罪心理学问题。
(五)改进考查机制
考查是所有本科教学活动都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来看,犯罪心理学的考查无外乎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和提交小论文这几种形式。但闭卷考试实际上还是典型的应试教育模式,对学生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考查不到位;而单纯的开卷考试往往又会使学生不重视相关知识的学习,考查有流于形式的可能;提交小论文固然能够引起学生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辨能力有着积极意义,但由于犯罪心理学课程大多开设于低年级,很多学生对撰写论文的基础知识尚且不了解,其结果就是不少学生在没有认真思考的情况下胡乱粘贴、复制他人的论文,完全失去了教学考查的意义。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应当改进现有的犯罪心理学教学的考查模式,坚持平时考查和期末考查的统一。平时考查重在考查学生的思考能力和理解能力,可以采用提交案例分析报告、影视剧观后感或者直接进行课堂讨论等形式来实现;期末考查重在让学生形成对本学科的基本认知,掌握最基本的理论知识并能够具体运用,可以选择多种题型进行考查,其中开放式题目或者主观题不应少于60%,而且至少要有一道案例分析题。通过这样的考查方式,能够很好地实现犯罪心理学教学的目标和任务,提升犯罪心理学的教学质量。
作者:胡江
第3篇: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
犯罪心理学是依据普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个体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犯罪心理学解释个体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及其机制,是法律所依据的基础理论性和交叉性的学科。其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与刑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下面就从几个方面,举例说明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体现。
一、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何为心理强制说
心理强制说是德国刑法学家、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提出的理论。心理强制说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从而作出行为选择。
(二)心理强制说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影响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心理强制说的理论,我们不难发现,人们趋利避害作出自己是否犯罪的行为选择的前提必须是法律事先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有的学者就提出这体现了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之一。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但是,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心理强制说只是单纯的从理论意义上对罪行法定原则予以支持。
(三)心理强制说的不足之处
前面我们说到,心理强制说只能从单纯的理论意义上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来源。这主要是由于心理强制说缺乏相应的实证主义的研究支撑。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并不仅仅是因为权衡的结果,更多的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而绝大多数的人一辈子不犯罪,也不是权衡的结果。因此,将心理强制说作为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说明力和说服力上还是有所欠缺。
二、犯罪心理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
(一)犯罪构成方面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心理态度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和动机。而这些也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在犯罪构成方面,犯罪心理学在定罪量刑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犯罪的成立与否,最主要在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条件成就与否,而作为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个体犯罪的心理即机制,恰恰是犯罪构成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此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甲乙均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两人已经发现草丛中猎物旁边还有小孩,仍然开枪,结果导致小孩死亡,无法证明是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能证明由一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乙不同的心理状态,导致了不同犯罪的成立。
二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因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故意犯罪人与过失犯罪人均不能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电话催其赴约,但里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几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二人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
三是犯罪心理态度影响此罪与彼罪的成立。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是否故意为犯罪界限的区分。
(二)刑事责任方面
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作出了规定,这也是犯罪心理学在刑法中的应用的一种体现。因为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一致的,所以我国刑法中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正是充分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理状态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特定之罪,实施特定犯罪行为时才受到刑罚的处罚。从犯罪心理学角度,针对年龄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可以得出,第17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特定之罪,是因为这一年龄段的人所实行的多是这一类犯罪行为。这就体现了犯罪心理学在刑罚设置方面的影响。
三、总结
从前面的几个例子我们不难发现,犯罪心理学与刑法联系密切。犯罪心理学在刑法的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的设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界定等方面,都起着一定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重视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一方面,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另一方面,为犯罪人的改造、人民群众的教育指明方向。但是,在重视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同时,我们应当联系客观实际,杜绝主观归罪。
作者:高冉
第4篇:犯罪心理学在审讯中的运用研究
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创设讯问的氛围
1、创设震慑氛围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假如环境、时机与互动关系出现不协调的话,往往会打破审讯的氛围,从而对审讯的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这里所谈到的环境、时机与互动关系就是指能够形成科学有效的震慑氛围,不然就会导致对犯罪嫌疑人的误判,导致其有机可乘,审讯就会变得没有效果。创设好的震慑氛围,能够有效打击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侥幸心理,确保其能够如实进行供述[1]。
2、合理设置讯问场所
在讯问场所与过程能够给被讯问人在心理方面造成很大的压力,这是让讯问人能够发生改变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心理学的层面来讲,讯问场所的设置应该做到简单,讯问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做到枯燥,给被讯问人造成其自身和外界产生隔绝的一种错觉、失去控制能力的真实感受,进而能够在心理方面产生孤独和无助的感觉,尽量减少侥幸和欢喜那个,利于被讯问人和讯问人之间的合作。即便出现有审讯经验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该想尽一切办法尽快结束审讯的过程,这主要是因为其心理认为虽然其没有供述,也没有得到相关法律惩处的话,不如不进行合作,这样能有效减少现在的麻烦,将来的判罚也会适当减轻。[2]因此,在具体的审讯实践当中,即使被讯问人当时不想供述,但是其在被关押几天之后就会供述了。
二、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适用讯问语言
讯问语言是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人之间进行语言沟通的重要媒介,主要包含有声语言和讯问人的身体语言。讯问语言的艺术性极为重要,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审讯人要用尽口舌之能,而是将重心放在观察或者是试探摸底方面,在轻描淡写之间,找准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软肋。因此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审讯人员应该尽力让被审讯人员侃侃而谈,并且审讯人还要注意把握好不去刻意贴近审讯目标,避免审讯意图的暴露。
另外,还要做到在自由交谈的过程中,做到声东击西,使用柔的办法来有效化解被审讯人员所使用的对抗手段,分散被审讯人员对追审罪行的注意,让其在丧失警惕的情况下逐渐暴露自己的马脚,找出审讯的重要突破口。并且上上面的做法能逐渐控制被审讯人的情感与情绪,消除其抵触情绪,让被审讯人能深刻体会到政府对其加以挽救的诚心。被审讯人在被注入一定量的同情心之后,这样才能让审讯人和被讯问人之间进行适当的沟通,从而能够让被审讯人对审讯人产生一定的认同感与信任感。在进行“闲聊”的过程中,审讯人能够让被审讯人的的心理发生四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认识方面,让被审讯人意识到其已经出现穿帮现象,在产生悔恨心理的基础上,逐渐希望坦白从宽;二是,意志方面的转变,被审讯人随着侥幸、对立等方面的心理逐渐丧失,其会出现试图摆脱受审环境的心理压力诉求,进而出现供述心理;三是,本审讯人之前出现的过分恐惧心理的,审讯人应该尽力消除其不必要的戒备与恐惧心理,让其出现供述心理;四是,被审讯人原先出现无所谓态度的,应该使其产生恐惧方面的心理,使其紧张,便于其能更好地面对现实,配合审讯员工作的开展。
三、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巧妙使用证据
通过大量的审讯实践表明,审讯对象不管其怎样狡猾与顽固,在审讯的整个过程中,在面对物证与证言的时候,一般都会感到震惊,疲于应对,不能迅速提出审讯策略,进而说出实情。由此可以发现,各种物证与证言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具备强大的震慑力量,其能有效击破审讯兑现实现已经设好的心理防线,充分破坏其故作镇静的心理状态,确保被审讯人能够按照证据的出示,出现不同的心理活动,进而使得审讯对象按照既定的方案来进行回答。当然,在审讯实践的过程中,优势还会出现审讯证据不足并且犯罪嫌疑人又不如实供述的情况,这时应该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来巧妙使用已经掌握的证据,并且结合科学巧妙的审问语言,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在审讯的过程中,常用的证据技巧,主要有以下几种:“无中生有”、“以虚代实”、“以偏概全”等,下面来进行简单介绍下:一是,“无中生有”。这指的是没有掌握确切的证据,但是一定要有相关的事实来当做推论,来产生证据,这一方法主要包括人术、物术与事术,这里的人术一般用在共同犯罪案件的离间计。例如在审理某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对从犯不加审问,但是给主犯解除械具并且审讯人员故意和主犯开玩笑,并且进行多次提讯,吃饭的时候主犯和从犯一同,这就很容易让从犯感觉到主犯已经交代其罪行,进而担心主犯会将其罪行全部转移到从犯这,再对从犯进行审问之时,其自然会交代其罪行。物术也经常用在间接证据使用的过程中,比如将一叠白纸作为他人证言,进而在翻动白纸时故意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已经有大量的证人证言,进而为其造成错觉。用事术经常用在检验被审讯人是否是在撒谎,主要用在为了能够证实被询问人在某一犯罪场合犯罪,可以预先设置一定的地点,来诱导对方能做出回答。二是,“以虚代实”,指的是使用边缘证据来当成是突破口,让对方误认为全部的证据已经全部掌握进而供述。例如,充分使用隐私的来以虚代实。在办理某起情杀案件的过程中,在情理受害者遗物时,发现了受害者的日记,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候,就可以使用这一日记,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受害者还没有死,进而交代全部犯罪事实。[3]三是,“以偏概全”,这指的是在指出一部分犯罪证据的前提下,让犯罪嫌疑人认为全部的犯罪证据已经被警方掌握,进而将犯罪事实如实加以供述。
作者:彭琨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联系方式:电子邮件:1053406363@qq.com 豫ICP备2023024751号-1 |